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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實例

發布時間:2021-06-25 12:29:02

『壹』 金融市場案例分析。。。急。。求解答

1,貨幣的發行權由政府掌握。
2,開放的貨幣政策。
3、浮動匯率機制。
4、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
但是中國目前可以借鑒的經驗不多。國際環境不同了。

『貳』 國際金融案例分析題

外匯管制可以追溯到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時,當時馬國政府為了防止國外貨內幣炒家阻擊馬幣容而進一步限制馬幣在馬國以外的流通性。
1997亞洲金融風暴時開始管制外匯。2005年開始放鬆管制。

一、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二、定義: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三、利弊:
實施外匯管制的有利方面在於,政府能通過一定的管制措施來實現該國國際收支平衡、匯率穩定、獎出限入和穩定國內物價等政策目標。其弊端在於,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由於人為地規定匯率或設置其他障礙,不僅造成國內價格扭曲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礙國際經濟的正常往來。一般情況是,發展中國家為振興民族經濟,多主張採取外匯管制,而發達國家則更趨向於完全取消外匯管制。
網上摘抄的,你看著寫

『叄』 為什麼要放鬆外匯管制啊 最好還有相關的案例 回答的好必加賞

總的來說放鬆外匯管制有利於資本的流動,資本是逐利的會投向一些優質資產。而西方內國家是沒有外匯管制或容者說很松,作為發達國家前期積累的資本還是比較豐厚的,那麼他們就會參與到比如我們國家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優質資產項目中來獲取利潤,發展中國家可以更快吸收這些資金達到發展國內經濟和國外貿易的目的。

『肆』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基本案例

X上市公司擁有江蘇X公司45%的股份,另一投資者A擁有江蘇X公司7%的股份。A和X上市公司經磋商達成委託協議,X上市公司通過協議控制江蘇X公司7%的股份,加上原有的45%,X上市公司實質上已擁有江蘇X公司50%以上的股份。這種情況下,X上市公司對江蘇X公司的經營管理擁有了控制權,使江蘇X公司成為了事實上的子公司。因此,會計處理上,X上市公司股權計量應採用權益法,編制合並報表時應將江蘇X公司納入合並的范圍。
以上案例表明,判斷一家企業是否應該納入合並范圍,持股比例不是絕對唯一標准。在持股比例不足50%的情況下,投資企業往往通過與其他投資者達成協議,受託管理和控制被投資企業,從而最終擁有被投資企業50%以上的權益性資本。 A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二大股東,對上海X公司沒有絕對控股權,而B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對上海X公可擁有絕對控股。但根據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有關決議,A上市公司對上海X公司擁有經營管理權,並負責委派和推薦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這種情況下,A上市公司也就是取得了上海X公司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控制權,使上海X公司成為了事實上的子公司。因此,會計處理上,A上市公司股權計量應採用權益法;編制合並報表時,A上市公司應將上海X公司納入合並的范圍。
以上案例表明,現實中實質控制權可能不是掌握在第一大股東手中。如果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權決定其未來發展方向,則即使是第二大股東,也實質上擁有了對該子公司的控制權。這種情況下,應將該子公司納入其合並報表的編報范圍。 X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外國X公司為收購X業務,從外國幾家銀行取得人民幣十幾億元的銀團借款。根據相關協議,外國X公司在貸款本息全額償還之前必須維持一定的財務比率,除日常經營用資產以外不得發生其他重大資產收購,如業務收購或股權收購等。同時在貸款本息全額償還之前,外國X公司不得宣告或分派股利,並不得發生除債權人特別允許以外的其他債務。X上市公司對外國X公司的股權證已交由外國X銀行託管,在外國X公司全額償還借款本息之前,X上市公司對其控股權不得低於51%。由於股利分配或股權轉讓等情形而產生的股份或財產將交由外國X銀行託管。很明顯,在外國X公司全額償還借款本息之前,外國X公司資金調度受到限制。在這種情況下,X上市公司股權計量上,不應採用權益法,編制合並報表時,也不應將外國X公司納入合並的范圍。
在某些情況下,母公司雖然形式上擁有一些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但由於一些特殊原因,母公司並不能有效地對其實施控制,或者對其控制權受到限制,為避免會計信息使用者產生誤解,依據實質重與形式原則,母公司可以不將其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范圍內。這也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運用的體現。這些情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2)購入子公司時股權轉讓手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3)聯合控制主體(合營企業)。
案例三表明,對投資對象具有實際的控制權,但不一定能取得相應的控制利益。《企業會計制度》第12條規定:「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案例三所示的情況,因不符合資產的定義,股權計量上不應採用權益法,編制合並報表時也不應將該投資對象納入合並的范圍。 X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香港X公司2004年收購了C公司持有深圳X公司37.5%的股份,成為深圳X公司的第一大股東。股權轉讓款在 2004年已經付清,深圳X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由X上市公司委派。但是,深圳X公司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本)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手續和修改合營合同、章程應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由於深圳X公司的第二大股東持反對意見,並拒絕在修改合營協議、合同、章程上簽名蓋章,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有關股權轉讓手續尚未獲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新《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深圳X公司的修改合營合同沒有依法成立,是無效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本)第2條規定:「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深圳X公司不能夠向香港X公司匯出香港X公司應分得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X上市公司為深圳X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並對深圳X公司的經營管理擁有了控制權,但由於深圳X公司向境外資金調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我國外匯管制,X上市公司在股權計量上,不應採用權益法,編制合並報表時,也不應將深圳X公司納入合並的范圍。
以上案例表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濟性質特殊,對其有約束力的法律、行政法規較多,如投資、利潤分配、外匯業務等。這種情況下,應慎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目前,有相當多的上市公司都投資有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按照所有權理論,企業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並在內,即採用比例合並法對經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並。《企業會計制度》在第158條中也規定,企業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並在內,並按照比例合並法予以合並。但是,投資企業將被投資企業納入合並范圍的前提是對被投資企業具有實質控制權。合營企業由於經濟性質和經營方式特殊,任何合營一方均不能夠實質控制合營企業。對按比例合並進來的這部分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損益和現金流量,實際上投資企業單方面控制不了。因此,不應將這種聯合控制主體(合營企業)按比例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2005年7月,財政部公布了《合並財務報表》會計准則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取消了比例合並法,要求對於聯合控制主體(合營企業)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應採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伍』 匯率制度與外匯管制的案例,越多越好!

各國貨幣之所以可以進行對比,能夠形成相互之間的比價關系,原因在於它們都代表著一定的價值量,這是匯率的決定基礎,也是匯率的產生原因。 在金本位制度下,黃金為本位貨幣。兩個實行金本位制度的國家的貨幣單位可以根據它們各自的含金量多少來確定他們之間的比價,即匯率。 財富生活 如在實行金幣本位制度時,英國規定1英鎊的重量為123.27447格令,成色為22開金,即含金量113.0016格令純金;美國規定1美元的重量為25.8格令,成色為千分之九百,即含金量23.22格令純金。根據兩種貨幣的含金量對比,1英鎊=4.8665美元,匯率就以此為基礎上下波動。 財富生活 在紙幣制度下,各國發行紙幣作為金屬貨幣的代表,並且參照過去的作法,以法令規定紙幣的含金量,稱為金平價,金平價的對比是兩國匯率的決定基礎。 財富生活但是紙幣不能兌換成黃金,因此,紙幣的法定含金量往往形同虛設。所以在實行官方匯率的國家,由國家貨幣當局(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外匯管理當局)規定匯率,一切外匯交易都必須按照這一匯率進行。在實行市場匯率的國家,匯率隨外匯市場上貨幣的供求關系變化而變化。 1)購買力平價 (PPP) 購買力平價理論規定,匯率由同一組商品的相對價格決定。通貨膨脹率的變動應會被等量但相反方向的匯率變動所抵銷。舉一個漢堡包的經典案例,如果漢堡包在美國值 2.00 美元一個,而在英國值 1.00 英磅一個,那麼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匯率一定是 2 美元每 1 英磅。如果盛行市場匯率是 1.7 美元每英磅,那麼英磅就被稱為低估通貨, 而美元則被稱為高估通貨。此理論假設這兩種貨幣將最終向 2:1 的關系變化。 購買力平價理論的主要不足在於其假設商品能被自由交易,並且不計關稅、配額和賦稅等交易成本。另一個不足是它只適用於商品,卻忽視了服務,而服務恰恰可以有非常顯著的價值差距的空間。另外,除了通貨膨脹率和利息率差異之外,還有其它若干個因素影響著匯率,比如:經濟數字發布/報告、資產市場以及政局發展。在 20 世紀 90 年代之前,購買力平價理論缺少事實依據來證明其有效性。90 年代之後, 此理論似乎只適用於長周期(3-5 年)。在如此跨度的周期中,價格最終向平價靠攏。 (2)利率平價 (IRP) 利率平價規定,一種貨幣對另一種貨幣的升值(貶值)必將被利率差異的變動所抵銷。如果美國利率高於日本利率,那麼美元將對日元貶值,貶值幅度據防止無風險套匯而定。未來匯率會在當日規定的遠期匯率中被反映。在我們的例子中,美元的遠期匯率被看作貼水,因為以遠期匯率購得的日元少於以即期匯率購得的日元。日元則被視為升水。 20 世紀 90 年代之後,無證據表明利率平價說仍然有效。與此理論截然相反,具有高利率的貨幣通常不但沒有貶值,反而因對通貨膨脹的遠期抑制和身為高效益貨幣而增值。 (3)國際收支模式 此模式認為外匯匯率必須處於其平衡水平——即能產生穩定經常帳戶余額的匯率。出現貿易赤字的國家,其外匯儲備將會減少,並最終使其本國貨幣幣值降低(貶值)。便宜的貨幣使該國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更具價格優勢,同時也使進口產品變得更加昂貴。在一段調整期後,進口量被迫下降,出口量上升,從而使貿易余額和貨幣向平衡狀態穩定。 與購買力平價理論一樣,國際收支模式主要側重於貿易商品和服務,而忽視了全球資本流動日趨重要的作用。換而言之,金錢不僅追逐商品和服務,而且從更廣義而言,追逐股票和債券等金融資產。此類資本流進入國際收支的資本帳戶項目,從而可平衡經常帳戶中的赤字。資本流動的增加產生了資產市場模式。 (4)資產市場模式 目前為止的最佳模式。 金融資產(股票和債券)貿易的迅速膨脹使分析家和交易商以新的視角來審視貨幣。諸如增長率、通脹率和生產率等經濟變數已不再是貨幣變動僅有的驅動因素。源於跨國金融資產交易的外匯交易份額,已使由商品和服務貿易產生的貨幣交易相形見絀。 資產市場方法將貨幣視為在高效金融市場中交易的資產價格。因此,貨幣越來越顯示出其與資產市場,特別是股票間的密切關聯。

『陸』 誰能提供一下出口收匯核銷特殊或失敗案例及其解決方法

主 題:本案中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證明地位和證明作用日 期:2006-8-6 8:33:14作 者: 謝振銜來 源: 中國法院網內 容:〖提要〗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案件中,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實施行政行為時產生的一種公文書證,而非具體行政行為本身;就出口企業是否收到涉案貨款的待證事實而言,根據國家有關核銷規定,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可以推定出口企業已收到涉案貨物的貨款,它又是一份間接證據。

〖案情〗

原告:上海弘成進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環宇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2000年7月,原告與案外人香港A&C公司簽訂了三份買賣合同,由原告向香港A&C公司出售木衣架及擀麵杖,共計15657.60美元。2000年8月,原告從工廠將貨物購入後委託被告出運。被告通知原告將貨物送指定倉庫後,以自己的名義委託韓進公司出運,韓進公司出具了提單。被告將韓進的提單交香港A&C公司,同時以自己的名義簽發了一份貨物收據交原告用以結匯,因進口商未付貨款,銀行托收未成,該貨物收據退還給原告。2000年11月10日涉案貨物在目的港被進口商提走,原告遂於2001年12月28日向法院起訴,認為被告擅自放行貨物,致原告喪失對貨物的控制,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貨款損失、出口退稅等共計人民幣150,461.05元。庭審中,原告為證明涉案貨款的數額,向法院出示了其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擅自將海洋提單交案外人,致使原告在持有貨物收據的同時,卻喪失了對貨物的控制,被告的行為存在過失。但訴訟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表明原告出運的該票貨物的貨款已經收回,故原告請求的損失並不存在。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對原告上海弘成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糾紛,其中無單放貨事實清楚,雙方爭議焦點是原告是否已經收到涉案貨物的貨款。對此,如何認定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成為本案的關鍵。

1、對出口收匯核銷制度的解析

我國是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但我國於1996年12月宣布接受《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為了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進行區分管理並督促企業及時足額收回各類外匯,國家實行進出口外匯核銷制度,對外匯進行真實性審查(內容包括是否有交易背景、是否足額收匯),以審查該筆外匯是否屬於經常項目下的真實貿易交易。出口收匯核銷,是指外匯管理局以出口貨物價值為標准核對是否有相應外匯收回國內的一種事後管理措施,是國家為管理外匯而建立的專項制度。外貿出口企業在相關貨物出口收匯後,必須向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同時,國家為鼓勵出口,採取出口退稅政策。外貿企業憑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可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出口收匯核銷單在整個外匯核銷制度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申請人(即出口企業)根據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只有向銀行表明自己確已如期收到某筆出口貨物的相應外匯,銀行在確認該筆外匯是直接從境外收到的出口貨款,才按有關結、收匯管理規定,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含出口企業提供的該筆出口貨物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出口企業憑此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報關單等才能向外匯管理當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同時,作為該制度的延伸,國家為鼓勵出口,對出口貿易收匯實行退稅鼓勵政策。所以從我國的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可以明確以下三點:一,出口企業應當真正收到境外貿易貨款,才能辦理相關貨物的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當事人所謂實際操作中大量存在「滾動」核銷的說法,從國家外匯管理的角度來說是不存在的,即沒有「滾動」核銷這個概念。二,根據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銀行是根據收匯人(出口企業)自己的申報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填寫涉案貨物核銷單編號的。如果出現「張冠李戴」的情況,完全是由於收匯人自己的原因。三、根據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和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可以證明已核銷的事實,該事實可以推定當事人已經收到涉案外匯貨款。

2、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證據性質及作用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出口企業是否收到了涉案貨物外匯?二審訴訟中出現兩份相反的證據: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出口企業在整個外匯申報、核銷的過程中都聲稱自己已經收到了涉案貨物的貨款;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貿易對家沒有支付貨款等形式的證據,表明在訴訟過程中,出口企業卻又竭力來證明自己並沒有收到過涉案貨物的貨款。上述兩個相反證據,就其合法性和形式的真實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問題是如何依據證據規則並結合證據關聯性來判斷這兩份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及其證明力大小。首先,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核銷的證明,應屬公文書證,根據證據規則,其證明力高於其它一般書證。其次,就與待證事實涉案貨款是否收到的關聯性而言,它是一種間接證據,其本身只證明已核銷的事實,通過上述所講的核銷操作流程可以推定涉案貨款已經收到,同時它證明出口企業在向銀行申報和核銷的過程中是承認收到涉案貨款的,構成對該事實的自認。最後,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該證據所推定的事實是出口企業自己聲稱的,不是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的結果,這同國家機關依職權調查或檢查後對某一事實作出的認定或處罰存在本質的區別。

3、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所證明的事實是否可以推翻?

本案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是一份公文書證這一點不存在爭論,但由出口收匯核銷單所證明或推定的事實是否可以推翻呢?答案是肯定。有人認為核銷行為是國家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通過行政訴訟進行司法審查才能予以否定,民事訴訟中不能改變具體行政行為,也就不能推翻當事人已經收到貨款的事實。上述說法的理由是正確的,但結論卻是錯誤的。它混淆了具體行政行為與待證事實的不同。的確對具體行政行為加以否定必須通過行政訴訟來進行,司法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核心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包括法律審查和事實審查。而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涉案貨款是否收悉,根本不存在對核銷行政行為的爭議,因此也不涉及司法審查問題。況且,國家外匯管理局是根據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進行書面的形式審查,並未直接審查涉案貨款是否收悉的事實情況。總之,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在本案的作用是一份證據,且雙方當事人對其合法性沒有異議,對外匯管理局核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沒有異議,但對核銷單所證明的事實有不同觀點。根據證據規則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也就是說其所證明的事實並非不可否定或推翻,只要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其他書證的證明力大於公文書證。

本案二審中,出口企業曾提出二份相反證據,一份是本案進口商未支付涉案貨款的申明書,一份是銀行結匯水單,證明涉案貨款是借用其它三票案外貨款來核銷的。但由於第一份證據作為申明人的進口商未出庭質證,其又同案件的結果存在某種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該申明內容的真實性。第二份證據未有相應的三筆案外貿易合同佐證,因此也不能排除是對涉案貨物的支付,最終,法院根據證據規則,對同一事實有相反的證據,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對上述二份證據未予採信。

4、本案中的自認問題

自認,即對事實的承認。依事實承認時間的不同,可分為訴訟上自認與訴訟外自認。訴訟上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承認對方所主張的不利於己的事實。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訴訟上的自認一般具有免除對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作用,自認的事實有拘束司法認定的效力,法院應以自認的事實為裁判基礎,不必進行審查,也不得作相反的認定,但當事人反悔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自認也可發生在訴訟過程之外,即訴訟外的自認。但訴訟外自認與訴訟上自認在效力上差別很大,理論和實踐中都否定訴訟外自認具有免除舉證責任的效力,也就是說,對訴訟外的自認事實,則不能免除主張一方的舉證責任,但可以把這種自認作為證據來使用,通過舉證證明訴訟外自認或證明所主張的事實。本案出口企業在辦理收匯核銷手續時,曾承認收到該案貨款,就是一種訴訟外的自認。在本案訴訟中,對出口收匯核銷單已核銷的事實,出口企業作的是訴訟上的自認,但對收到涉案貨款這節事實,出口企業從未作過訴訟上的自認。因此,對這節事實,被告作為主張一方仍負有舉證責任。但被告可以將出口企業的訴訟外自認作為證據來證明這節事實。

(作者單位:上海海事法院)

『柒』 求信用證中出口商遭遇風險的案例以及分析,兩個以上

信用證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現代國際結算方式的發展與創新,信用證結算方式日臻完善。由於使用信用證手續煩瑣費用較高等原因,在發達國家,信用證已經不是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但是在我國,從事出口業務的貿易商在選擇結算方式的時候仍然很青睞信用證。因為與其他的以商業信用作為結算基礎的結算方式相比,信用證確實給賣方提供了銀行的付款保證。但是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人士普遍認為,沒有絕對安全的結算方式。由此看來使用信用證結算也是存在風險的,其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開證行資信不佳。信用證是開證行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信用證開立後,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付款能力成為關鍵性的問題。在全球數量眾多的銀行中,並不是每家都能開出讓人放心的信用證。對於一些實力較弱的銀行,或外匯短缺國家的銀行開出來的信用證,受益人一旦接受,面臨的可能就是收匯困難。所以,要了解開證行的資信。
2.開證行因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對受益人構成的風險。在一些國家銀行破產的事時有發生,即使一些歷史悠久的大銀行也不例外。其中最著名的要數英國著名的巴林銀行倒閉事件,到現在這一事件仍是銀行界,學術界和有關教育內容研究和引用的典型案例。

二、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風險

在所有的信用證交易糾紛中,由於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佔五成以上。而這一現象實際上是由信用證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為開證行付款的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要和信用證的要求一致,即單證一致,那麼對於單證不符的開證行就不再保證付款義務了,至於不符的單據最終是否會被付款,取決於進口商是否有付款的願望和付款的能力,即最終取決於進口商的資信。

三、國家風險

對於出口商來說,國家風險指來自進口商的國家風險,主要包括:外匯管制風險、外貿管制風險以及戰爭或內亂等。外匯管制有些是在交易之前就存在的,有些是突發的,如果貿易夥伴位於突然發生外匯管制的國家情況就更糟糕,因為一旦該國宣布全面凍結外匯,則由該國開出的信用證也被止付。外貿管制這是大多數國家都存在的,因而出口商對於其新的政策調整是難免要受到影響的,如果不能很快適應,也很可能會給履約收匯帶來困難。對於戰爭或內亂顯然其影響是多方面的也是最具有破壞性的。

四、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在進口商品的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即由暢銷轉為滯銷的情況下,信用不好的進口商往往會利用信用證結算的特點拖延或拒絕付款,給出口商帶來風險,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做法:
1.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開證。例如,不及時開證(不開證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開證)或者在信用證條款中附加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例如提高信用證中的保險險別,變化目的港等來達到變更合同的目的,致使受益人無法按時履行合同而出現違約的現象。
2.開立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表面要式完整,但是規定了一些受益人難以辦到的條款,這種信用證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因為受益人無法滿足信用證上這些條款的要求而失效,受益人就會面臨收不到貨款嚴重時面臨錢貨兩空的局面,非常被動。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不易獲得的信用證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明確要求FOB和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兩種貿易術語由買方投保),這些條款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無法控制。
面對以上的風險受益人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防範,爭取把損失降到最小:
1.審查開證行的資信。受益人了解開證行資信可以通過出口地銀行來進行。銀行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要靠平時資料的積累。對一些大銀行的資信情況,則可以從其信用等級中了解大概。國際金融界每年都對世界性大銀行的資信進行評級,譬如:最高評級為AAA,最差為D,若一家銀行被評為C級或D級,則其資信屬於差的行列。開證行資信不清楚的,應在仔細查清其資信後才能使用信用證;開證行所在國與出口人所在國無外交往來的,一般不接受;對於資信欠佳的銀行或政治局勢緊張或外匯匯率動盪的國家開來的信用證,應建議受益人盡量分散風險,或請其它銀行對信用證進行保兌。
2.提高結算人員的素質和責任心,爭取在公司或企業做單時不出錯誤或少出錯誤,另外,對於新加入結算隊伍的人員要請富有經驗的業務人員對其進行培訓,使他們充分認識結算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害。
3.關注進口商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等的變化。對於可能遇到的風險要早作防範,即使貨物屬於積壓商品或交易條件很優厚也不能輕易簽下合同。但是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事務,對於局勢趨於穩定,國內各方面建設趨於正常的國家就要重新考慮與其進行貿易。例如,非洲的安哥拉,在2002年結束內戰後經濟迅速增長,是非洲經濟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也是目前中國在非洲主要的貿易夥伴。
4.重視調查進口商的資信。資信調查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對貿易客戶或合作與投資夥伴的資金及信用等方面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可以通過國內外銀行或專業的咨詢和調查機構調查,也可以通過國內外的商會或我國的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進行調查。總之,在進行貿易的時候一定要對將來的合作夥伴有一個盡量全面的了解以減少貿易風險的發生。對於已經發生的也要冷靜面對。例如碰到「軟條款」信用證首先應該拒絕接受,在審證時如果發現並確認存在軟條款應堅決要求對方修改。如果在貨物發運時發現也要指出對方的不妥之處,同時製作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讓對方找不到疏漏之處,爭取最大限度的避免損失。另外,軟條款形式多樣,作為業務人員要注意搜集並整理案例,提高對軟條款的分析和識別能力。
以上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證時,面臨的一些主要和常見的風險以及如何防範風險的建議,但是國際貿易具有線長面廣和環節多的特點,因而在貿易結算中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當事人考慮周全,靈活變通,爭取安全收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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