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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存款管理

發布時間:2021-06-28 07:10:20

❶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

❷ 對外國人外匯存款有什麼規定

外國人僅在結匯時候適用5萬美元額度,中國人在結匯以及購匯都適用專5萬美元額度。

具體看屬「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但該規定中並沒有直接使用「外國人」和「中國人」,用了「境外個人」和「境內個人」。但是看其定義其實就是指的外國人和中國人。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❸ 外匯存款的分類

從存款銀行來說,其所吸收的各項外匯存款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從開戶對象劃分,可分為單位外匯存款、個人外匯存款。
1、單位外匯存款是指在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國駐華機構及外商投資企業)及在境外的中外企業、團體等單位存放在我外匯指定銀行里的各項外匯存款。
2、個人外匯存款是指在我國境內的居民(包括中國居民及在華的外國人、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等)及我國派駐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從事學習、工作、進修、科研、講學等人員以及其他個人(如居住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台同胞)以可兌換貨幣(外匯及外鈔)存入我外匯指定銀行的各類外匯存款。
目前,中國銀行根據對存款的管理要求不同,將上述單位及個人外匯存款劃分為甲種外幣存款、乙種外幣存款、丙種外幣存款和外債專戶存款。甲種外幣存款和外債專戶存款主要是單位外匯存款,乙種外幣存款和丙種外幣存款主要是個人外匯存款。除中國銀行外,其他外匯指定銀行開辦外匯存款業務、沒有按中國銀行的分類標准進行分類,即一般只根據開戶對象分為單位外匯存款和個人外匯存款(儲蓄存款)兩大類。 對於同業的外匯存款,從存款對象所處地點不同,可分為國內同業外匯存款與國外同業外匯存款。
1、國內同業外匯存款是指國內各金融機構在同業里的各項外匯存款。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外匯存款帳戶里的各項外匯存款。
2、國外同業外匯存款是指國外銀行(含在國外及港澳地區的華資銀行)在我國外匯指定銀行存放的外匯人民幣或其他可兌換貨幣的存款。
目前,此類存款除外匯人民幣存款外,主要還有美元存款和英鎊存款等。美元存款除美國銀行外,其他國家的銀行在我外匯指定銀行的美元存款及透支額均要計算利息;外匯人民幣帳戶存款不計息,透支計息;英鎊存款及透支額則要計息。這類存款帳戶的開立,一般由總行統一掌握,並由總行接受開戶和記帳。 從存款的期限不同來劃分,可分為定期外匯存款和活期外匯存款。
1、定期外匯存款是指存款銀行與顧客約定至某一固定時間始可提用的外匯存款。目前,定期外匯存款主要是採取整存整取的方式,外匯存入銀行時,由銀行根據存款數額開發記名式存單交給單位或個人,單位或個人必須根據存入時約定的不同存期檔次(目前主要有3個月、半年、1年或2 年四檔,存款到期可以續存;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國內金融機構的定期存款分為7 天通知、1 個月、3 個月、6個月、1 年和2年六檔),到期憑存單支取。
2、活期外匯存款根據存取方式不同又分為支票戶存款和存摺戶存款,支票戶憑送款單或其他收款憑證存入,憑支票或其他付款憑證支取,如外貿企業由於代理進口的需要而在銀行開立的進口保證金帳戶以及企業借入外債而在銀行開立的外債專戶存款等,就屬於這類支票戶存款;存摺戶存款則憑存摺和存取款憑條存取,如個人的活期外匯存款,就屬於這類存摺戶存款。 從存入的資金形態不同來劃分,可分為外鈔戶存款和外匯戶存款。
外鈔戶存款,即是外幣現鈔的存款,這類存款,顧客一般可隨時支取外幣現鈔,但要在存滿3個月後,方可委託存款行根據需要並通過審批和鈔買匯賣手續予以匯出。外匯戶存款則可隨時委託存款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直接予以匯出,單位外匯存款一般都屬外匯戶存款,而個人的外匯存款則有外匯戶存款和外鈔戶存款的區別。

❹ 外幣現鈔管理有哪些規定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在年度總額內的,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當日累計金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已超年度總額的手持外幣現鈔結匯,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以及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攜鈔總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下的,憑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注、存款證明(利息清單或取款憑條)或相關購匯憑證在銀行辦理《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如從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外幣現鈔的,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本或公證書);攜帶總金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持書面申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注、存款證明(利息清單或取款憑條)或相關購匯憑證、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材料在外匯管理部辦理《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❺ 外匯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1、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專務。

2、對貿屬易外匯的管制,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3、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4、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5)外匯存款管理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准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❻ 外幣儲蓄監管部門是否規定了起存金額

外幣儲蓄監管部門規定了起存金額。

1、外幣活期儲蓄為存摺戶,起存金額不低於人民幣20元的等值外匯,每年計付一次利息,計息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

2、外幣定期儲蓄是儲戶在存款時約定期限,一次存入本金,整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儲蓄。起存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元的等值外匯。定期存款期限分為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兩年共五個檔次。

3、個人通知存款是指客戶在提取或支付存款時,必須按規定提前若干天通知銀行的一種存款。通知存款的起存和最低支取金額為5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只有7天通知存款一種,個人通知存款因其存期比普通定期存款短得多,而利率又比活期存款高,對持有短期大額收入的客戶很具有吸引力。

(6)外匯存款管理擴展閱讀

外幣儲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①居民外幣儲蓄存款中國銀行丙種存款。凡我國境內的城鄉居民均可以個人名義開立外幣儲蓄存款賬戶,將個人持有的外幣存入賬戶。外幣儲蓄分為現匯賬戶和現鈔賬戶兩類。

現行外幣存款是一種定期存款,存期三個月、半年、一年、兩年四個檔次。存款的貨幣有: 美元、英鎊、德國馬克、日元、法國法郎、港幣等。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由存款人自由選擇上述貨幣的一種,按存入日的外匯牌價折算入賬。

②中國銀行甲種外幣存款。甲種外幣存款的開戶對象是單位。貨幣種類分為: 美元、日元、英鎊、港幣、德國馬克、法國法郎等。存款形式分定活兩種; 定期存款採取整存整取記名存單方式,活期存款分存摺戶和往來戶兩種。

③中國銀行乙種外幣存款。乙種外幣存款的開戶對象是個人。凡居住在國外或港澳地區以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同胞以及按國家規定允許將外匯留給個人的中國人,均可以本人的名義開立這種存款賬戶。

❼ 政策對外幣存款的管理措施包括哪些

個人存款分中國居民和外國人兩種。中國居民是丙種外幣存款,外國人是乙種外幣存款。兩種存款均分現鈔和現匯2個類別。
個人存入現匯1萬美元(其他貨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需要有來源證明。現匯戶取現鈔一萬美元以上要出示來源證明(外國人取5000美元以上)。均需要申報。
公司、企業團體存款是甲種外幣存款(一般是現匯戶)。
有好多,你到國家外管局網站上看吧。

❽ 國內銀行的外匯頭寸是怎麼管理的存在國外的銀行嗎

國內銀行的外匯頭寸一般均有總行統一調度和管理。其業務原理是:
外匯回收入方面。現匯來源是答客戶出口收匯和私人匯款,統一收入總行在國外銀行的賬戶;國內解付只是分級記賬,客戶賬上的外匯只是數字;現鈔收入後留下備付的,需要立即集中總行送國外貨幣發行國商業銀行進賬生息。
外匯支出方面。各分支行的客戶需要的現匯,業務發生時統一從總行賬支出;現鈔則從備付現金中支。
因此,在統馭轄內外匯資金情況下,外匯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在總行層面實現的。總行會根據每日外匯收支軋差,運作外匯頭寸,當然也包括境內同業間外匯頭寸拆借。

❾ 銀行存款的管理辦法

另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為了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又於1999年1月5日發布了應於下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9]17號),規定該辦法於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6]27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該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⑴該辦法規定,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發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轉賬卡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⑵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收利息和計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發卡銀行對准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⑶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二是其外匯賬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個人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個人外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賬戶(含外銷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的轉賬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銷時應按照中國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范圍和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
⑷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 000元人民幣。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 000元人民幣。
⑸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發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額不得超過月均總透支余額的15%。准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❿ 個人外幣存款有哪些規定

外幣現鈔存現的基本規定:

單筆或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辦理;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需提供海關簽章的《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本人及他人代辦(當地分行要求不能代辦的除外)均須遵循人行反洗錢規定,如出示(雙人)有效身份證件。

外匯存款是外貿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收入的外匯現匯資金,存入國家銀行,並按需要進行支付的款項。企業發生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帳,並同時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帳時,可按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外匯牌價作為摺合率。

它是單位或個人將其所有的外匯資金,在我國境內辦理的以外國貨幣作計量單位的存款,並於以後隨時或約定期限支取的一種業務。

(10)外匯存款管理擴展閱讀:

外幣交易可以有以下四種方式:

(1)企業購買和銷售或提供以外幣標價的商品和勞務。

(2)為融資目的將以外幣標價的應收款或應付款進行互換的行為。

(3)企業作為應履行的期匯合同的當事人。

(4)企業基於其他原因取得或處理按外幣計價的資產,承擔或清償以外幣計價的負債。

外幣交易:指企業以功能貨幣以外的貨幣(即外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接受投資以及籌資等交易

外幣報表折算:指從事跨國經營活動的公司,採用其功能貨幣來重新表述部分財務報表中按外幣計量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等項目的會計程序和方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幣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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