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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行政許可

發布時間:2021-07-02 03:33:58

⑴ 重慶美之地鋼結構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重慶美之地鋼結構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08月11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鋼結構件、金屬結構件的設計、加工等。
法定代表人:姚文祥
成立時間:2011-08-11
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0010700010531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西郊支路20號9幢(平街二層)

⑵ 如何辦理貴金屬經營許可證、郵品銷售許可證、食品銷售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衛生許可證簡稱衛生許可證,是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
根據2005年12月衛生部印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國際貨運代理許可證
一、辦理國際貨運代理的條件
(一)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深圳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深圳分支機構(包括內資和外資企業)。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2.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3.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注冊資本的要求。
(二)要辦理國際貨運的備案方可

二、所需要提供的資料
1.備案表(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公司蓋章);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結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復印件;
5.分支機構還須提供母公司的備案表(一)復印件;
6.備案表變更的還需帶回原備案表;
7.備案表遺失補發的還需帶上企業在省級報紙的遺失聲明原件和企業申請。

⑶ 生產加工銷售黃金製品是否需要特殊行政許可,法律依據是什麼

生產加工銷售黃金製品不需要特殊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內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容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明確規定取消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審批和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核准。

(3)貴金屬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繼續對國務院部門其餘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論證。經研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⑷ 買賣外匯和貴金屬需要行政許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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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烏魯木齊天山星貴金屬冶煉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烏魯木齊天山星貴金屬冶煉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11月15日,主要經營范圍為無(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有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等。
法定代表人:徐淵
成立時間:2011-11-15
注冊資本:32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65000005802184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新疆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流花湖路336號

⑹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第二章機構設立

第六條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兌換貨幣,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第七條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三)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
(四)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五)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六)有助於化解現有金融機構風險,促進金融穩定。
第八條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前款所稱境外金融機構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社會聲譽良好,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當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10.5%;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中資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第十一條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前款所稱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中資商業銀行股權;
(七)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十四條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五條國有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籌建申請,應當由發起人各方共同向銀監會提交,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籌建申請,應當由發起人各方共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擬設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未能按期籌建的,該機構籌建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未能按期籌建的,該機構籌建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該機構籌建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開業申請應當向銀監會提交,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開業申請應當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抄報銀監會。
第十八條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中資商業銀行設立的境內分支機構包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支行、分行級專營機構的分支機構等。中資商業銀行設立境內分支機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分行,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和信息安全體系,具有標准化的數據管理體系,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六)監管評級良好;
(七)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一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設立信用卡中心、小企業信貸中心、私人銀行部、票據中心、資金營運中心、貴金屬業務部等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人除應當符合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營業務經營體制改革符合該項業務的發展方向,並進行了詳細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二)專營業務經營體制改革符合其總行的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於提高整體競爭能力;
(三)開辦專營業務2年以上,有經營專營業務的管理團隊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專營業務資產質量、服務等指標達到良好水平,專營業務的成本控制水平較高,具有較好的盈利前景;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二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一級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籌建申請由其總行向銀監會提交,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二級分行籌建申請由其一級分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分行籌建申請由其總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三條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的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其籌建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籌建申請受理機關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中資商業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的開業申請由其籌建申請人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營運資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三)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四)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部門,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本級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第二十五條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應當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原開業核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設立支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擬設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設有分行、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或分行以上機構且正式營業1年以上,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狀況良好;城市商業銀行在擬設地同一地級或地級以上城市設有分行、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或分行以上機構且正式營業1年以上,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狀況良好;
(二)擬設地已設立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
(四)已建立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監督、授權和調整的制度和機制,並有足夠的專業經營管理人才;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七條中資商業銀行的支行籌建申請由分行、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或城市商業銀行總行提交,擬設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支行的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籌建受理機關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支行的開業申請由分行、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或城市商業銀行總行向籌建受理機關提交,籌建受理機關受理、審查並決定。籌建受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支行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營運資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三)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條支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根據工商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支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開業申請受理機關提出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支行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原開業核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中資商業銀行設立專營機構的分支機構,參照中資商業銀行設立相應分支機構的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實施。
第三十一條中資商業銀行收購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提足准備金後具有營運資金撥付能力;
(二)收購方授權執行收購任務的分行經營狀況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規經營;
(三)按照市場和自願原則收購;
(四)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二條中資商業銀行收購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須經收購和開業兩個階段。收購審批和開業核準的程序同中資商業銀行設立分行或支行的籌建審批和開業核準的程序。 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
第三十三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並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六)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和信息安全體系,具有標准化的數據管理體系,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九)監管評級良好;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五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業務條線管理和風險管控能力與境外業務發展相適應;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發展戰略;
(三)具有良好的並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六)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申請前1年年末資產余額達到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
(八)具備與境外經營環境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
(九)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中資商業銀行境外一級分行、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代表機構,以及境外一級分行、全資子公司跨國(境)設立的機構。
第三十六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⑺ 如何辦理貴金屬經營許可證、郵品銷售許可證、食品銷售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衛生許可證簡稱衛生許可證,是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 根據2005年12月衛生部印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國際貨運代理許可證 一、辦理國際貨運代理的條件 (一)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深圳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深圳分支機構(包括內資和外資企業)。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2.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3.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注冊資本的要求。 (二)要辦理國際貨運的備案方可 二、所需要提供的資料 1.備案表(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公司蓋章);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結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復印件; 5.分支機構還須提供母公司的備案表(一)復印件; 6.備案表變更的還需帶回原備案表; 7.備案表遺失補發的還需帶上企業在省級報紙的遺失聲明原件和企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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