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日本國家對境外匯款有額度限制嗎
日本各個銀行,一日內,海外匯的款額度基本限制在1千萬日元以內。
㈡ 華譽環球:日本外匯市場外匯監管政策有哪些
1、資金安全
不管是國外經紀商還是日本本國經紀商,都要求將實行資金第三方託管,即將客戶資金進行隔離保管。客戶的資金必須託管在信託銀行,此外經紀商必須委託信託管理人對信託狀況進行監視。萬一客戶所在經紀商破產的話,客戶資金在信託銀行會得到安全保管。之後的資金會通過信託管理人直接由信託銀行返還給投資者。
這個制度對經紀商的資金要求非常的嚴格,因為投資者的資金都放到信託銀行後,經紀商為了規避市場風險而進行清算交易的話,必須自己准備足夠的資金。
2、杠桿限制
日本現行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杠桿比例的上限為25倍(2011年以前,杠桿限制為50倍以下)另外無入金贈金以及其他類似的推廣形式都是不被允許的。
而東京金融交易所的外匯保證金沒有固定的杠桿比例,而是設定固定的保證金額。所以在日本,對於外匯經紀商來說,想要獲得外匯經營牌照非常困難並且從某些角度來說,對經紀商非常不利。
3、財務要求
在日本,申請經營金融期貨交易業務的機構必須是股份公司或金融機構,自有資本應在5000萬日元以上。
2004年《金融期貨交易法》的修訂對金融機構提出資本的要求,規定銀行以外的各金融期貨機構必須上報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120%。
在場內交易市場方面,日本對在交易所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會員機構的資質要求是,資本金3億日元以上、凈資產20億日元以上、資本充足率達200%以上,遠遠高於對從事一般金融交易的機構的資質要求。
此外,日本金融廳還規定,從事場內外衍生品交易的外匯經紀商必須持有本金4%以上的保證金存款,否則不可以進行外匯保證金業務。
以上就是對日本外匯市場監管政策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2015年初瑞士法郎爆發了黑天鵝事件,給投資者和經紀商造成了重大損失。在這個前車之鑒下,日本監管局也有意修改外匯交易比例限制,日本機構外匯交易者可能也將受限於1:25的杠桿比例限制。
㈢ 日本有沒有外匯管制
日本外匯市場由混亂走向規范化也歷經了約20年的時間。日本在外匯市場開放初期出現的問題與我們國內投資者目前遇到的問題也極為相似。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日本金融監管廳採取了一系列嚴格的監管制度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對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杠桿尤為敏感,日本政府在2008年就規定了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杠桿比率上限,曾一度不允許出現超過50倍以上的杠桿。從2011年開始,日本監管又進一步收縮,規定最高杠桿不超過25倍。這樣的規定對於許多外國經紀商來說無疑是一項打擊,導致許多提供高杠桿的外國經紀商很難占據日本市場,目前日本國內的外匯交易大部分都來自於本土的經紀商。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在政策上的禁止勸誘、信託保全制度、保證金比例制度、自我資本規制比率、廣告規定等措施。業務上的網路推廣,加強自身平台優勢,網路IB,降低交易點差等措施,均值得國內同行業高度重視。
㈣ 試分析日本的外匯管制辦法對中國有哪些借鑒意義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放開經常項目的管制之後,正式成為IMF第8條成員國。但是之後我國對於資本項目的管制仍然對我國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影響。2007年IMF通過的新決議,提出各成員方應避免採取引起外部失衡的匯率政策,而判斷外部是否失衡一個重要指標是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是否長期處於順差或逆差狀態。從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看,中國長期存在順差。這種順差其實是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必然出現的狀況。 對於我國外匯制度的改革,在我國和國際社會都產生了很多的爭論。我國是否該放棄資本項目下的外匯管制?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權國家的外匯管制是否仍有存在的空間?存在的自由度有多大?如何協調外匯管制與IMF的規定之間的關系?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究竟存在哪些自身應當不斷完善的問題?在改革過程中,究竟應當採用什麼步驟進行改革?針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和意義。 本篇論文通過研究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變遷,分析總結了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如個人外匯管理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制度的缺陷以及現有外匯管理法規體系的缺陷等,並在研究其他國家例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的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總結其經驗,以期尋找能為我國所借鑒之處。同時,筆者也針對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如我國外匯管制相關立法的原則、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整合完善問題以及監管機制的法律完善問題等等。 本論文共分為四個章節。 第一章主要介紹了外匯的概念與特點、外匯管理的概念與作用,以及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變遷歷史。 第二章分析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存在的法律問題,如個人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制度的缺陷以及現有外匯管理法規體系的缺陷等等。 第三章介紹了其他國家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的外匯管理法律框架、法律變遷及其經驗借鑒。 第四章立足於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並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針對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法律建議,如我國外匯管理相關立法的原則、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整合完善問題以及監管機制的法律完善問題等等。 結語部分總結了本文的寫作脈絡,並且表達了筆者定當繼續關注和吸收理論界關於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改革的意見,並根據國際現狀不斷提出完善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議的想法。
㈤ 請問外匯管制國有哪些國家
外匯管制的國家非常多,遍布全球:歐洲,亞洲,非洲,美洲,大洋洲都有。
第一類為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包括經濟項目、資本項目和平衡項目都進行較嚴格的管制。這類國家和地區通常經濟不發達,外匯資金短缺,為了有計劃地組織稀缺的外匯資源並合現運用,調節外匯供求,通過外匯管理達到穩定金融的目的,外匯管制措施都比較嚴格。凡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以及多數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緬甸、巴西、哥倫比亞、伊拉克、阿富汗、摩洛哥、查德、獅子山、葡萄牙等國家都屬此類。據統計,這類國家大約有90個。
第二類為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非居民往來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收付原則上不進行直接管制,盡管事實上還存在一些間接管制。屬於這一類型的主要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瑞士、盧森堡等,還有收支持續順差的國家,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石油輸出國家。屬於這類的國家和地區約有20多個。
第三類為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包括一些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國,其對外貿易規模較大,有較雄厚的黃金外匯儲備,國民生產總值也較高,如法國、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等國。還有一些經濟金融狀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家,如蓋亞那、牙買加、南非等國。目前,這類國家約有20--30個。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
2、成本性外匯管制
3、混合性外匯管制
(5)日本對外匯有管制嗎擴展閱讀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匯管制
㈥ 在日本打工回國帶回日元到中國人民銀行兌換人民幣有些什麼規定和限制
攜帶數量,一般摺合美元計算。
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
限制攜帶,目的是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范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打擊洗錢、貨幣走私和逃匯等違法犯罪行為。
㈦ 因為有私人外匯管制,從日本向中國私人匯款需要十幾天時間嗎,並有額度限制嗎
呵呵,會快點,因為日本的東京屬於金融中心之一,所以速度會快點。通過點為:日本某地-->日本東京-->中國香港-->中國內地。由於排除了時差以及降低部分國際傳遞問題,所以速度可以快點。
㈧ 發達國家有外匯管制嗎
非常多!!
外匯管制的國家非常多,遍布全球:歐洲,亞洲,非洲,美洲,大洋洲都有。
第一類為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包括經濟項目、資本項目和平衡項目都進行較嚴格的管制。這類國家和地區通常經濟不發達,外匯資金短缺,為了有計劃地組織稀缺的外匯資源並合現運用,調節外匯供求,通過外匯管理達到穩定金融的目的,外匯管制措施都比較嚴格。凡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以及多數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緬甸、巴西、哥倫比亞、伊拉克、阿富汗、摩洛哥、查德、獅子山、葡萄牙等國家都屬此類。據統計,這類國家大約有90個。
第二類為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非居民往來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收付原則上不進行直接管制,盡管事實上還存在一些間接管制。屬於這一類型的主要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瑞士、盧森堡等,還有收支持續順差的國家,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石油輸出國家。屬於這類的國家和地區約有20多個。
第三類為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包括一些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國,其對外貿易規模較大,有較雄厚的黃金外匯儲備,國民生產總值也較高,如法國、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等國。還有一些經濟金融狀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家,如蓋亞那、牙買加、南非等國。目前,這類國家約有20--30個。
外匯管制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國際貨幣制度陷於崩潰,美、法、德、意等參戰國都發生了巨額的國際收支逆差,本幣對外匯率劇烈波動,大量資本外逃。為集中外匯資財進行戰爭,減緩匯率波動及防止該國資本外流,
外匯管制
各參戰國在戰時都取消了外匯的自由買賣,禁止黃金輸出,實行了外匯管制。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時期,很多在戰後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又重新實行外匯管制,一些實行金塊和金匯兌本位制的國家也紛紛實行外匯管制。1930年土耳其首先實行外匯管制,1932年,德國、義大利、奧地利、丹麥、阿根廷等20多個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外匯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參戰國立即實行全面嚴格的外匯管制。1940年,在100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11個國家沒有正式實行外匯管制,外匯管制范圍也比以前更為廣泛。戰後初期,西歐各國基於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繼續實行外匯管制。50年代後期,西歐各國經濟有所恢復,國際收支狀況有所改善,從1958年開始,各國不同程度地恢復了貨幣自由兌換,並對國際貿易收支解除外匯管制,但對其他項目的外匯管制仍維持不變。1961年,大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表示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所規定的義務,即避免外匯限制而實行貨幣自由兌換。但時至90年代,絕大多數國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即使名義上完全取消了外匯管制的國家,仍時常對居民的非貿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資本項目收支實行間接的限制。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㈨ 日本有外匯管理局嗎
管理抄是有的,但是這個管理不代襲表有監管,好比中國也有管理局,但是監管你懂的。國際上認可的監管只有美國NFA,CFTC。英國FSA,澳大利亞ASIC。香港SFC(最後一個我覺得也形同虛設,香港的黃金平台你應該知道,具體的就不說了,另外看看FXCM之前在香港發生的事也可以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