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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倒賣外匯

發布時間:2021-07-06 22:23:58

『壹』 被人利用倒賣外匯騙了人家64萬對方把人民幣打到我的賬戶上了 這邊利用我的人卷錢跑了 怎麼辦

報警!遇到這樣的事情,盡快報警,挽回受害人損失,損失越小,你的責任也就越小。
你不及時報警,最後被騙錢財被花光,你的責任越大,因為你主觀沒有被利用的表現。

『貳』 我以前男朋友幾年前在國外非法倒賣外匯,涉嫌

一:倒賣外匯
倒賣外匯是指我國的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他來華的外國人,違反國家關於外匯買賣的有關法律規定,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倒賣外匯犯罪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三:倒賣外匯罪的認定
對倒賣外匯罪的認定應注意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和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該罪。「情節嚴重」是構成該罪的必要條件。一般是指以非法買賣外匯數額或者非法獲利較大為基礎,結合危害後果以及認罪態度等其他具體情節綜合判斷。例如,多次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經行政處罰仍然不悔改的;利用職權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影響很壞的等。

四:倒賣外匯的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
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叄』 我有個倒外匯的朋友被跟他一起做這行的舉報了全部被抓起來了,想問下這種無證經營的被抓到了要怎麼判刑

這種行為可構成「非法經營(買賣外匯)罪」,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該決定第四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里的「國家規定的外匯管理場所」,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外匯交易中心、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由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準的具有外匯買賣業務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即構成「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肆』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河南倒賣外匯擴展閱讀:

台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台灣人庄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庄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庄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庄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庄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庄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台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伍』 某人涉嫌非法買賣外匯,我有美金跟他換人民幣的交易,我要受處罰嗎

這事件主要看涉及的金額有多少和你們交易的目的是否涉及主觀惡意,只要有合理的專解釋,問題不屬大,但你們交易的次數和金額都比較大,那從客觀上說,可能存在利益的目的,就不好說。但保存好相關對自己有利的材料就很重要了。

『陸』 倒賣外幣的黃牛是如何掙錢的

看來你還不了解外匯黃牛,現在做外匯黃牛不如從前了。以前賺錢是怎麼來的呢?因為以前中國外匯管制,沒正當理由你不能兌換外幣,即使能兌換,居民個人最多就2000美元而已,不夠怎麼辦,只能找外匯黃牛了,我們就來打個比方:銀行提供給你100美元收你840元人民幣,黃牛賣你多少,860元人民幣,賣你100美元就賺了20元,這個就是賣外匯。收購又是怎樣呢?剛剛說到,銀行100美元收你840元人民幣,但你拿100美元去換人民幣呢?那就可能是800塊而已!為什麼差價這個大跟你一時說不了,總之你明白:銀行收購價比賣出價要低很多。所以,有些人就去找黃牛,銀行800塊收我820收,怎樣,比銀行多吧!但我收了不可能拿去銀行兌,而是找個需要的人賣給他,820收的,860賣給你,賺了40元…
這就是當年外匯黑市交易的基本情況。

現在不同了,個人一年可到銀行購買5萬美元,拿上身份證,填張單子就得,不需要以前出國證明、護照之類的煩瑣程序了,隨便去,這樣自然來光顧黃牛的人就少了,加上現在外匯暴跌,外幣在手上拿多一天,第二天價格就縮水了,又難及時賣出,所以,很多人選擇不幹了。

『柒』 李某因倒賣外匯於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修改後的刑法實施以後,

C
本題是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范圍問題。從輕只適用於「未決案」,即法律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案件。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的范圍是:該法規生效前發生的並且未決的案件,不適用於已決案。

『捌』 團伙非法買賣外匯涉案金額達上億元是真的嗎

8月25日消息,日前,連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孫某香、葉某姿、許某雲、陳某善。

經查,犯罪嫌疑人孫某香、許某雲、陳某善、葉某姿自2009年以來在連江縣地區從事外匯現鈔買賣業務,四名嫌疑人從事非法買賣外匯已查明金額高達1912萬余美元。

檢方認為,上述犯罪嫌疑人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下,從事外匯買賣業務,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市場管理秩序以及外匯市場的管理秩序,威脅金融秩序的穩定和國家金融安全,影響國家對外匯資本的管控,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

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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