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幣資產有指什麼為什麼不是外匯
外匯(Foreign Exchange)一詞具有動態和靜態兩種含義。動態的外匯可以看成一種行為,意思是指將內一國貨幣轉化為另容一國貨幣的活動,即國際匯兌。靜態外匯則是一種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通常我們所稱的外匯是指靜態含義的外匯。
靜態的外匯還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廣義的靜態外匯是指一切可以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包括:①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②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③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④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⑤其他外匯資產。該條例所規定的外匯屬於廣義外匯范疇,等同於外幣資產。
2. 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這句話對還是錯
1、外匯是一種貨幣,貨幣的五大職能之一就是支付手段。
2、外匯是一種貨幣,貨幣是一般等價物,一般等價物是一種資產,因此外匯是一種資產。
因此這句話的本意是正確的。
但是,
外匯是支付手段,在語法上不對。
3. 外匯的含義外匯就是外幣,對嗎
外匯就是外幣肯定是錯的,外匯包括的內容不僅僅止外幣。
外匯(Foreign Exchange)一詞具有動態和靜態兩種含義。動態的外匯可以看成一種行為,意思是指將一國貨幣轉化為另一國貨幣的活動,即國際匯兌。靜態的外匯則是一種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通常我們所稱的外匯是指靜態含義的外匯。
靜態的外匯還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廣義的靜態外匯是指一切可以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①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②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③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④特別提款權、歐元;⑤其他外匯資產。該條例所規定的外匯屬於廣義外匯范疇,等同於外幣資產。狹義的靜態外匯,即我們通常說的現匯,則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直接用於進行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狹義靜態外匯具有以下幾個特徵:①國際性,即必須是以外幣表示的金融資產,而不能是本幣表示的金融資產;②可兌換性,即持有人能夠不受限制地將它們兌換為其他外幣支付手段;③可償性,即可以在另一國直接作為支付手段無條件使用。按照這一定義,以外幣表示的有價證券,由於不能直接用於國際支付,不能視為外匯。嚴格地說,外幣現鈔也不能算作狹義外匯,因為只能將現鈔運回發行國並存入銀行形成銀行存款後才能成為外匯。在這個意義上,只有在國外的銀行存款以及索取這些存款的外幣憑證和外幣票據(如匯票、本票、支票、匯款憑證等),才是狹義外匯。
4. 狹義的外匯是指以什麼表示的,可直接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回的各種支付手答段。必須具備三個特點:
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5. 以本幣表示的外匯資產必須是
本國貨幣必須和外匯儲備保持 外匯平準。以維持國內貨幣秩序。
6. 有人說外匯就是外幣,為什麼
廣義
一國擁有的一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專的貨屬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狹義
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必須具備三個特點:
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所以有人說外匯就是外幣,比較片面的說法。喜歡請採納,謝謝
7. 外幣資產成為外匯的條件是什麼
並不是所有的外國貨幣都能成為外匯。
一種外幣成為外匯有三個前提條件:
第一,自由兌換性,即這種外幣能自由地兌換成本幣;
第二,普遍接受性,即這種外幣在國際經濟往來中被各國普遍接受和使用;
第三,可償性,即這種外幣資產是可以保證得到償付的。只有滿足這三個條件的外幣及其所表示的資產(各種支付憑證和信用憑證)才是外匯。
8. 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這就話怎麼解釋啊
它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9. 外匯必須具備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靜態的外匯還有廣義抄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廣義的靜態外匯是指一切可以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①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②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③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④特別提款權、歐元;⑤其他外匯資產。該條例所規定的外匯屬於廣義外匯范疇,等同於外幣資產。狹義的靜態外匯,即我們通常說的現匯,則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直接用於進行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狹義靜態外匯具有以下幾個特徵:①國際性,即必須是以外幣表示的金融資產,而不能是本幣表示的金融資產;②可兌換性,即持有人能夠不受限制地將它們兌換為其他外幣支付手段;③可償性,即可以在另一國直接作為支付手段無條件使用。按照這一定義,以外幣表示的有價證券,由於不能直接用於國際支付,不能視為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