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范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促進我版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根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收支、外匯登記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
上款所稱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2. 中關村並購母基金是不是私募基金
什麼類型基金,去中基協官網查看備案就可,鑫風口回答
3. 招行中關村支行儲蓄卡能否接收外匯美元匯款
您好,根據外管局規定,境內居民外匯儲蓄賬戶原則上不得用於對公結算。境外公司給境內個人匯款,下列情況原則上不能入賬:
1.對方是證券公司,投資公司;
2.匯款附言可以看出是貿易貨款;
3.收款人申報該款項是資本項下或者是貿易貨款;
4.其它當地外管認為不能入賬的款項。
若您這筆款項不屬於貿易及經營投資性外匯,一般可以入賬,但我行同時會對這筆款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所以我們會請您與開戶行外匯會計確認下能否收款。招行北京中關村支行外匯電話: 52786223;52786221,您可在電話通了之後詢問外匯會計。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可以咨詢「客服在線」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4. 如何通過跨境換股實現外資並購
跨境換股是指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即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股份的行為。
的的的的跨境換股的最大收益是減少外匯支出,給外國投資者特別是紅籌上市的企業提供一個更加低成本投資方式。
1、條件
(1)境外公司應合法設立並且其注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
(2)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
(3)境外公司應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應具有完善的證券交易制度。
(4)所涉及的境內外股權應為股東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5)上述股權應當無所有權爭議且沒有設定質押及任何其他權利限制;
(6)境外公司的股權應在境外公開合法證券交易市場(櫃台交易市場除外)掛牌交易;
(7)境外公司的股權最近1年交易價格穩定。
上述第(3)、(6)、(7)項不適用於「特殊目的公司」
2、聘請並購顧問
的的的的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並購顧問應就並購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境外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並購是否符合資產評估結果及上述條件的要求作盡職調查,並出具並購顧問報告,就前述內容逐項發表明確的專業意見。
並購顧問應符合以下條件:
(1)信譽良好且有相關從業經驗;
(2)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3)應有調查並分析境外公司注冊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與境外公司財務狀況的能力。
3、程序
(1)境內公司應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三章及第32條的規定向商務部報送審批文件。
(2)商務部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對並購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批准證書,並在批准證書上加註「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的
(3)境內公司應自收到加註的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註「自頒發之日起8個月內有效」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預先提交旨在恢復股權結構的境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
(4)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權事項,向商務部、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登記手續。
當事人除向商務部報送《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商務部在核准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權後,頒發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並換發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5)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憑商務部和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無加註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另外,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匯登記證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或向有關聯關系的公司提供擔保,不得對外支付轉股、減資、清算等資本項目款項。
5. 中關村高新企業屬於哪個外匯管理局
1、屬於北京市外匯管理局
2、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 。
6. 中關村大批前沿科技備受關注,為什麼如此多的成果出自北京
先行先試,釋放創新活力
北京腦科學與類腦研究中心、中科院北京納米能源與系統研究所、北京協同創新研究院、北京大數據研究院、北京石墨烯技術研究院、北京量子信息科學研究院等產學研一體化的新型科研機構相繼成立。這些機構實行與國際接軌的聘用制和靈活薪酬模式,國內外相關領域研究人員能以全職或雙聘方式參與研究院工作,推動人才自由流動。
「中關村示範區要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創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新使命,到2022年初步建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到2035年建成世界一流的科技創新中心,到2050年成為世界主要科學中心和創新高地。」中關村管委會翟立新說。
7. 中關村的交流合作
經過20多年的發展,中關村國際化發展逐步走上了快車道,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深化,企業國際化發展步伐加快邁進,國際貿易持續增長,創新成果和產業集群國際影響力凸顯。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穩步增長,對外承包工程為載體的對外技術貿易發展迅速,中關村企業承建了大量國外廣播電視網、數字電視網、無線通信網、大型集裝箱檢測系統等大型對外承包項目。核心技術不斷取得突破,部分高技術產業集群與世界同步興起。
資本國際供給渠道逐漸順暢,中關村業已成為境內外創業投資首選地,紅杉資本、IDG、軟銀中國、聯想投資、北極光創投、金沙江等100多家境內外知名創投機構活躍在中關村地區。企業對外投資與跨國並購日漸活躍,以聯想、京東方等為代表,通過跨國並購的方式獲取國際化的技術資源和銷售渠道,成為中關村企業進一步融入世界產業體系的重要方式。
積極參與國際科技合作和國際標准創制,世界500強企業在中關村地區設立近200家分支機構和研發機構,中關村企業主導和參與創制了第三代移動通信TD-SCDMA、寬頻無線接入McWill、閃聯等86項重要國際標准和800餘項國家標准。初步形成中關村國際化品牌,以中關村論壇年會為核心,搭建國際科技界、產業界交流平台,並與美國矽谷、英國劍橋、韓國大德、日本關西學研都市、法國索菲亞、台灣新竹、加拿大渥太華創新中心等科技園區和科研機構加強合作力度,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系。
積極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組織中關村企業參加美國國際消費電子產品展、德國漢諾威消費電子、信息及通信展等國際知名展覽,樹立中關村企業整體品牌形象,提升國際
8.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第二章
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機關向其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稱「批准證書」)。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並購後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上市公司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所稱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
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一條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第十二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
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並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於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並就並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託、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第十六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餘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25%,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第十七條作為並購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權作為支付手段的,按照本規定第四章辦理。
第十八條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後,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並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確定注冊資本。
第十九條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
(一)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二)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三)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四)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第二十條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