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公民可以買賣美股么
中國公民也是可以購買美股的,一般來說,大家炒股開戶都會選擇券商,內但其實想要投資美股,開容通一個美國銀行賬戶就可以,而且非常方便,現在國內就可以直接辦理,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幫助,下面為您梳理一下開戶所需的資料~
股東董事住址證明
提供美國公司與聯邦稅號EIN
需要股東董事親自去到國內分行面簽
股東董事身份證與護照及戶口簿掃描件
護照掃回描件
身份證正反面
電話號碼
常用郵箱
1、公司全套注冊證書源和聯邦稅號提交銀行審核
2、銀行審核通過後將開戶文件發送到國內辦事處
3、協助客戶到銀行國內辦事處進行面簽
4、面簽後將所有資料寄回美國,最終賬戶開立
洋易達可為您提供銀行開戶、公司注冊、商標注冊等服務,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以繼續問我,希望能夠幫到您,望採納~
『貳』 個人收外匯年度限額是怎麼算的
在中國個人結匯的年度限額是5萬美元,超過5萬美元之後,當年就不能結匯。
對個人版結權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叄』 舉外匯風險的例子說明外匯風險
案例7 外匯風險案例:百富勤破產案
百富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Peregrine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成立於年底,由集團主席杜輝廉和董事兼總經理梁伯韜在香港創辦。在短短的幾年間,其業務已遍及亞太各地。該集團主要為客戶提供各類型的綜合投資銀行及證券經紀服務。百富勤由最初3億港元的資本發展成為擁有240億港元總資產的跨國投資銀行,在東南亞及歐美共設有28家分行,業務遍及證券、期貨經紀、基金管理、投資融資、包銷上市等。
1997年下半年爆發了滌盪全球的金融風暴 ,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泰株、菲律賓比索、馬來西亞吉特、印尼盾和新加坡元兌美元的匯率大幅下跌,屢創歷史新低。由於百富勤大量投資於東南亞市場,持有巨額亞洲貨幣債權,此番東南亞貨幣狂瀉給它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
同時匯市的動盪也帶來了股市的暴跌,10月23日恆生指數由11700點暴跌至10426點,跌幅達到10.4%。10月24日,恆生指數略有反彈,但在10月28日恆指再次暴跌1438點,創歷史紀錄,收報9059點。從10月20日到28日,恆生指數在短短的幾天里跌去4541點,跌幅達33.4%。若以香港股市7月3日的3000億美元的市值計算,到10月28日已損失約1400多億美元。作為從事證券業務的百富勤在1997年7月至10月的股票損失估計至少近10億港幣 。
1998年1月12日下午5時,百富勤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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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20×7年1月,中華集團公司與美國某公司簽訂出口訂單1 000萬美元,當時美元/人民幣匯率為7.20, 6個月後交貨時,人民幣已經大大升值,美元/人民幣匯率為7.00,由於人民幣匯率的變動,該公司損失了200萬元人民幣。
這一事件發生後,該公司為了加強外匯風險管理,切實提升公司外匯風險防範水平,於20×7年3月召開了關於公司強化外匯風險管理的高層會議,總結本次損失發生的經驗教訓,制定公司外匯風險管理對策。有關人員的發言要點如下:
總經理陳某:我先講兩點意見:(1)加強外匯風險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對於這一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2)外匯風險管理應當抓住重點,尤其是對於交易風險和折算風險的管理,必須制定切實的措施,防止匯率變化對於公司利潤的侵蝕。
常務副總經理吳某:我完全贊同總經理的意見,在人民幣匯率比較穩定的背景下,我們只要抓好生產,完成訂單,利潤就不夠實現,而目前我國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發生了變化,我們不能再固守以往的管理方式,漠視匯率風險,必須對所有的外匯資產和外匯負債採取必要的保值措施。另外,總經理提出的加強折算風險管理的觀點也十分重要,我們建立的海外子公司即將投入運營,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對於折算風險進行套期保值,避免出現賬面損失。
總會計師李某:加強外匯管理的確十分重要。我最近對外匯風險管理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初步研究,發現進行外匯風險管理的金融工具還是比較多的,採取任何一種金融工具進行避險的同時,也就失去了匯率向有利方面變動帶來的收益,外匯的損失和收益主要取決於匯率變動的時間和幅度,因此強化外匯風險管理,首先必須重視對於匯率變動趨勢的研究,根據匯率的不同變動趨勢,採取不同的對策。
董事長張某:以上各位的發言我都贊同,最後提兩點意見:(1)思想認識要到位。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形成了更富彈性的人民幣匯率機制。在此宏觀背景下,採取措施加強外匯風險管理十分必要。(2)建議財務部成立外匯風險管理的小組,由財務部經理擔任組長,具體負責外匯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
要求:
(1)題目中給出的匯率是採用的是直接標價法還是間接標價法?
(2)題目中的舉例體現的是哪一種風險?
(3)從外匯風險管理基本原理的角度,指出總經理陳某、常務副總經理吳某、總會計師李某以及董事長吳某在會議發言中的觀點有何不當之處?並分別簡要說明理由。
【分析提示】
(1)直接標價法
(2)交易風險
(3)
——總經理陳某:
有關外匯風險管理重點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對於一個企業來說,經濟風險比折算風險和交易風險更為重要,因為其影響是長期性的,而折算風險和交易風險的影響是一次性的。
——常務副總經理吳某:
(1)對所有的外匯資產和外匯負債採取保值措施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外匯資產和負債由於匯率變動可能出現增值或減值,這種增值或減值可能自然抵銷,因此不需要對所有外匯資產和外匯負債採取保值措施。
(2)對於折算風險進行套期保值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減少折算風險的同時可能會增加交易風險,因此,如果折算風險不對現金流量產生影響,就不必對折算風險進行套期保值。
——總會計師李某:
(1)「採取任何一種金融工具進行避險的同時,也就失去了匯率向有利方面變動帶來的收益」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採取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貨等金融工具避險,通過鎖定匯率,可以迴避匯率不利變化帶來的損失,但同時也失去了匯率有利變化帶來的收益,而採取外匯期權金融工具避險,既可以迴避匯率不利變化帶來的損失,又可以享受匯率有利變化帶來的收益。
(2)「外匯的損失和收益主要取決於匯率變動的時間和幅度」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外匯的損失和收益取決於三個因素:(1)受匯率變動影響的外匯敞口;(2)匯率變動對外匯資產和負債的影響程度;(3)匯率變動時間和幅度。
——董事長張某:
「建議財務部成立外匯風險管理的小組,由財務部經理擔任組長,具體負責外匯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外匯風險包括經濟風險、交易風險和折算風險,其中經濟風險涉及生產、銷售、原材料供應以及區位等經營管理的各方面,因此,經濟風險的管理超出了財務部門的職責,而是需要各部門共同努力,通過調整企業經營策略和採取內部管理辦法來達到管理經濟風險的目的。
『肆』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能夠構成非法經營罪。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①非法買賣外匯。
②非法經營出版物。
③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④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即網吧)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⑥非法經營彩票。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第二條、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個人外匯管理制度案例擴展閱讀: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伍』 本案之「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本案是什麼案?
這里一個案例,僅供參考。
【基本案情】公訴機關對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外商獨資企業)、被告人樊某、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指控事實: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04年10月注冊成立,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與被告人張某擅自在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採用關境內樊某向張某指定的賬戶給付人民幣,關境外收取張某美元的方式,非法買賣外匯,累計為該公司兌換9650萬美元。
2011年1月,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將其借入的1150萬元美元兌換成人民幣,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與被告人張某擅自在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採用關境外樊旭洪向張某指定的賬戶給付美元,關境內收取張某人民幣的方式,為該公司兌換1150萬美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樊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參與並組織實施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人民法院定罪處罰。
筆者接受委託後,與被告單位進行了詳盡的溝通,認真的查閱了卷宗,卷宗證據證明:被告單位房地產公司、被告人樊某兌換美元的犯罪目的,是應政府要求,完成政府招商引進外資任務。其中兌換的9650萬美元全部自用於被告單位房地產公司增資注冊。1150萬美元兌換成人民幣由被告單位房地產公司自行使用了。數次兌換過程中沒有獲利的情況存在,數次兌換外匯過程中因匯率差價和向同案被告人張某支付手續費等因素,損失人民幣兩千餘萬元。
在全面研究實踐審判的同類案例後,提出1.被告單位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不是市場經營行為;2. 被告單位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不具有營利的犯罪目的的辯護觀點,確立無罪辯護的方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人樊某、張某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非法經營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做出被告單位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入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樊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的判決。
被告單位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樊某接受判決,放棄上訴的同時,對筆者的辯護工作表示十分滿意,但筆者對法院判決的觀點不能苟同。
筆者從本罪以下幾個方面對本案進行剖析:
一、「經營」是指市場經濟領域中市場交易活動,即市場主體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某項能夠為自己帶來利益的活動。其表現形式以客觀行為來體現,即「經營行為」,具有鮮明的市場性和營利性特點。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具有法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具體的「經營行為」,主觀方面則由故意構成,並且實現謀取非法利潤的結果,即非法營利的目的。
由此以「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構成的非法經營罪中的「買賣外匯」必須是一種經營行為。在刑法領域有觀點認為,非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犯罪判斷點主要在於是否存在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至於這種行為是否屬於經營行為,並不重要。這種觀點是教條的。《刑法》條文及相關解釋對「買賣」沒有做出准確法律定義,在刑法層面本罪中對「買賣」的文義解釋,應是指交易活動,其本質特徵是買進賣出的經營行為。所以,非法經營罪中「買賣外匯」的行為應當是一種經營行為。
「經營行為」的結果是以經營活動創造價值,獲取利益,實現營利的目的。行為人沒有營利的目的,是不會進行經營活動的,營利目的是經營行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沒有營利目的的行為根本不可能是經營行為。
二、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規定
1996年1月29日國務院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匯管理條例》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和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這四種行為規定為行政違法行為。雖然《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並沒有明確規定定罪處罰的具體根據,只是一種提示性的規定,不能成為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據。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225條第(三)項(現為第(四)項)的規定定罪處罰:(一)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這是首次將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為犯罪,按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
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中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的規定處罰。」《決定》的這一規定是在立法上對前述司法解釋的確認,並明確了單位構成犯罪主體。
筆者注意到,從前述《條例》、《解釋》和《決定》規定的內容相對照看,非法經營罪所規定的「非法買賣外匯」中的「買賣」應理解為是低價買入外匯、高價賣出外匯,實現在有買有賣的過程中牟取非法利益目的的一種外匯經營行為。筆者認為,對外匯單純「買」和「賣」的行為,要根據「買」和「賣」的目的來判斷其行為性質。如果行為人以出賣營利的目的購買外匯,則符合了「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法律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行為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出於自用目的單純購買或賣出外匯,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對於自用的目的針對單位主體一般是用於生產、經營的使用。有觀點認為,這也是營利目的。筆者認為,營利的目應該是通過買賣外匯行為本身來獲取利益,即指買賣外匯行為的直接目的,不能做出將外匯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擴大解釋。
結合本文案例,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完成政府招商引資任務為目的,在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的交易場所外,採用關境內給付人民幣,關境外收取美元的方式,非法買賣外匯,累計兌換9650萬美元用於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行為和將公司借入的1150萬美元在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採用關境外給付美元,關境內收取人民幣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的行為,形式上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對外匯的管理制度,但被告單位的主觀目的是完成政府招商引資任務和自用,客觀上購入9650萬美元和賣出1150萬美元的兩次行為是彼此獨立,沒有關聯性,只是單純的購入和賣出的行為,沒有對外匯有賣又買的交易活動,不具有經營行為的性質特徵,不是經營行為,只是兌換行為。兩次兌換獲得的美元和人民幣全部用於單位注冊資本增資和生產經營使用。兌換外匯的行為不但沒有實現獲利結果的發生,相反,因匯率差價和向同案被告人張某支付手續費等因素,損失人民幣兩千餘萬元。故此筆者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被告單位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三、實踐審判層面
近幾年來,司法審判實踐中,對非法經營罪定罪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審判案例是黃光裕案和劉漢案。
2008年,黃光裕被公訴機關指控於2007年為歸還賭債,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某有限公司轉入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某等人私自兌購並在香港得到港幣8.22 億余元(摺合美元1.05億余元)。對於上述行為,一審判決認定黃光裕構成非法經營罪,雖經上訴,二審判決還是維持原判。
2013年,劉漢被公訴機關指控於2001至2010年,為歸還境外賭債,通過漢龍集團及其控制的相關公司,將資金轉入另案處理的范某控制的公司賬戶,范某後通過地下錢庄將5億多元人民幣兌換成港幣為劉漢還債。對於上述行為,一審判決認定劉漢構成非法經營罪。後經上訴,2014年湖北省高級法院對被告人劉漢涉黑、故意殺人等犯罪案件做出的二審刑事判決中,撤銷了一審判決中關於被告人劉漢私自兌換港幣用於償還賭債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撤銷理由是:「被告人劉漢私自兌換港幣用於償還賭債的行為,客觀上是買賣外匯的自用行為,不屬於經營行為;主觀上沒有營利的目的」 2015年最高法院對該案死刑復核的刑事裁定書中,對湖北省高級法院的二審刑事判決中定罪量刑部分予以核准。
以上兩個案例所涉及的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客觀行為方式是相同的,都是採用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的方式,個人使用歸還賭債。得到的卻是前者有罪而後者無罪的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原因是有罪判決沒有考慮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買賣外匯的經營行為。在黃光裕案的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中可以看到,判決認定:「被告人黃光裕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破壞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判決只是以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作為認定非法經營罪的根據,兩級法院主要評判的是這種以人民幣償付外匯賭債的行為是否屬於買賣外匯,並沒有對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這種行為是否是經營行為進行評判。而在劉漢案中,雖然辯護人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提出以人民幣償付外匯賭債,只是一種支付行為,並沒有營利的辯護觀點。但一審判決並沒有採納辯護人的意見,而同樣也是徑直以買賣外匯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是,劉漢案的二審判決以劉漢主觀上沒有營利目的為由改判非法經營罪不能成立。從刑法理論上來說,劉漢案的二審判決對於刑法的理解是准確的,值得肯定。同時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復核確認,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已經逐步推行案例指導制度的今天,是對此種犯罪的審判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
筆者認為,本人代理的這起案件中,被告單位主觀上不具有營利的犯罪目的,客觀上買賣外匯行為本身不具有經營性質,買賣外匯行為實現的結果是單位生產經營的合法自用,且沒有營利結果客觀存在的狀況下,審理法院做出的有罪判決,不符合刑法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種犯罪審判的指導精神,應當予以糾正。(本文作者系遼寧同格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陸』 外匯局懲治不法行為罰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僅僅20餘日,外匯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
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銀行、企業、個人。其中銀行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違規集中於2類行為:逃匯和非法結匯;個人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非法買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這21起案例被處以罰沒款合計高達5441.39萬元人民幣。
短時間內再度公布違規案例,也顯示出外匯局對於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外匯局表示,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在企業、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對於交易是否具有真實性本應把守第一道關口,起到「看門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銀行案例中,卻有7起均源於銀行未按規定進行盡職審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根據外匯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匯局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央廣網。
『柒』 中國公民可以買賣美國股票嗎
中國公民可以買賣美國股票。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規定,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7)個人外匯管理制度案例擴展閱讀:
美股交易規則:
一、交易代碼
交易代碼則為上市公司英文縮寫,例如:微軟(microsoft)的股票交易代碼為msft。
二、交易單位
交易單位沒有限制,以1股為單位。
三、漲跌幅度
無漲跌幅度限制,原有股價漲跌單位為1/16美元,現今多改為小數點制(最低為1美分)。
四、開戶手續
買賣美國股票只需要開立一個證券戶頭,此證券戶頭同時擁有銀行戶頭的功能,若客戶將錢存進此戶頭但未購買股票,券商會付給客戶利息,但要扣10%的稅,如果想免稅可選擇自動轉存短期基金,由券商代為操作獲利。
五、交易手續費
買賣美國股票的手續費,不以「交易金額」的比率計算,而以「交易筆數」為基準,而且因券商的不同而有異。
例如:在知名網路券商e*trade開戶交易,每筆交易手續費為14.99~19.99美元,若在擁有中文網站並有中文客戶服務的嘉信理財charles schwab交易,每筆手續費為29.95美元。
此外,還有一種收費模式是以「交易數量」為基礎進行計算的,不同券商的收費標准也有區別。例如知名美國網路券商盈透證券的交易費按照每股0.005美元收取,所以當投資者在一筆交易中買賣1000股時,盈透證券收費0.005×1000=5美元。
『捌』 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始嚴查外匯違規行為了嗎
7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通報了近年來查處的27起外匯違規典型案例,並再次強調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這些違規典型案例中,違規主體包括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進出口貿易商及自然人等。
國家外匯管理局方面介紹,將繼續保持外匯行政執法跨周期的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嚴厲打擊地下錢庄、非法外匯交易平台等違法違規活動,保持健康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