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匯,結匯,購匯,付匯各什麼意思
外匯:用於國際貿易清算的外國貨幣和可以兌換外國貨幣的支票、匯票 、期票等。版
結匯:企業或個人按照權外匯牌價,向銀行買進或賣出外匯,稱「結匯」。
購匯:購買外匯的意思。在中國我們的本位幣是人民幣,當我們發生外幣交易後需要支付外幣時用人民幣去購換成外幣支付的一種行為就稱之為購匯了。
付匯:一般是指進口企業在發生進口業務時, 需要從其外匯帳戶上支付貨款到境外的進程。
Ⅱ 外匯付匯如何處理
這個可以咨詢銀行啊。
Ⅲ 如何對外付匯
1 可以在各個商業銀行購買外匯匯出 包括農行 不用再開美圓帳戶 憑身份證每人每年可以購買外匯等植5萬美圓2 付匯象你這種金額的只要拿好身份證就可以了 如果銀行還要付費通知或發票的話 有的話就提供一下你這不是貿易項下 付匯 不需要核銷只有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下才會產生進出口核銷
Ⅳ 外匯,結匯,購匯和付匯各是什麼意思
簡單理解如下:來
現匯:即國外源(含港奧)外入的外匯。
外匯:即現匯、現鈔、外債等的總稱
匯價:即現匯買入價(指銀行向客戶買入)
結匯:客戶將自己的現鈔或現匯賣給銀行
購匯:國內法人購買外匯
僑匯:國外僑民通過國外中國銀行直接匯款到國內。
用匯:持用外匯的法人使用其外匯
付匯:國內持有外匯的法人或自然人向國外匯款(付款)
售匯:銀行向客戶出售外匯
匯率:傾向買賣的比率
Ⅳ 銀行外匯業務展業原則
一是理解展業三原則內涵。實施展業三原則,是賦予銀行更多的責任與權利,對外匯業務真實性的把握從形式延伸到內涵,銀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戶信息、交易背景,把它們與自身內控制度有機結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戶需求,事中了解客戶業務、有效防範個人外匯業務風險。
二是較全面掌握客戶信息。對客戶的自然情況和在本行的開戶情況有所了解,留存身份證件,聯系方式。有些銀行規定對在本行沒有開立帳戶的客戶,不能辦理外匯業務,這也是基於對客戶身份信息識別的需要。在首次辦理業務的時候,身份識別尤為重要。
三是詳細了解交易背景。基本方式有兩種:口頭交流和材料輔助。收結匯業務要看資金的來源:資金從哪裡來,為什麼來;購付匯業務要了解資金的去向:購付匯的目的是什麼,資金要往哪裡去?收付款人的性質和資金用途有沒有不符,再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相應材料,兩者完美結合,了解業務的過程就OK了。
四是做出正確判斷。通過上述基礎工作,做好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業務該不該辦理,怎麼辦理。對符合規定的個人外匯業務,要認真細致地審核客戶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下一步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也能果斷地說不。
五是不能照本宣科。個人外匯業務展業三原則要真正做到位,經辦員對業務的理解和領悟能力很關鍵。既能滿足客戶的真實需求,又能有效甄別不合規交易。例如:等值五萬美元以下的購付匯交易,外匯管理政策規定可以憑客戶的身份證件直接辦理。但是,如果經辦員對某筆交易有疑問,那就可以自主決定要求客戶追加提供相關材料,在審核認為真實後再辦理業務
Ⅵ 中國銀行境外匯款的要求和規則
中行個人境外匯出匯款限額限制:當日累計不超過五萬美元的匯出匯款,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到銀行直接辦理,超過的必須提供相關證明。超過國際收支申報限額(匯出匯款無論金額大小均需逐筆申報)的外匯匯款業務,應根據外匯管理局的國際收支申報規定,履行申報手續。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Ⅶ 外匯管理制度的收付匯具體規定有那些
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規則
1996年3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監管,完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
第三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銀行應當予以辦理結匯。
第四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結匯的資本項目項目的外匯收入,銀行不得辦理結匯。
第五條 下列情況未戲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不得售匯:
一、購匯者為非居民,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捐贈進口項下購匯;
三、購匯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易貨貿易項下購匯;
五、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購匯;
六、貿易項下購匯者無對外貿易經營權;
七、其它不符合《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的購匯。
第六條 關於貿易項下售付匯有效商業單據及有效憑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購匯,付匯時憑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若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應當提供相應的代理協議。
四、銀行售付匯後,應當在上述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將售付匯的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留存。
五、分期付款項下售付匯,只能在一個銀行辦理。銀行在每次售付匯後應當在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留存單證復印件,正本單證退付匯單位,俟合同付匯完畢,留存正本單證。
六、銀行保存正本售付匯單證的期限為兩年。
七、遇有下列情況,銀行不得辦理售付匯。
1.各種單證不符;
2.單證為非有效單證;
3.單證不齊全、模糊不清或者經塗改;
4.購付匯金額超過報關單或有效憑證金額。
第七條 購匯只能在購匯單位注冊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情況需異地購匯的,需經購匯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異地購匯時,應當將核准件抄送購泯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下列外匯收支,需事先報外匯管理部門核准。
一、單筆現鈔結匯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
二、單筆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
三、遠期收匯超過365天。
第九條 下放審批許可權
一、進口項下預付貨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到岸價格)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銀行可以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核銷單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的進口預付貨款,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二、出口項下支付未超過合同總金額(離岸價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規定比例但未超過1萬美元的,銀行可憑合同、傭金協議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上述比例,同時超過1萬美元的傭金,銀行需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第十條 建立銀行內部監管制度
一、各銀行總行應當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並按照審售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制定本行系統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操作規程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實行;各銀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規程需經其上級行批准並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二、銀行應當建立對所屬分支行結匯、售匯和付匯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分支行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為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建立異常情況報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況,銀行應當及時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
一、國內單位結、售匯金額突然增大,結、售匯頻率加快或者結、售匯金額明顯超過其正常經營水平。
二、購匯單位使用巨額人民幣現鈔購匯。
三、購匯單位月累計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四、購匯單位在規定比例內頻繁預付貨款和支付大額傭金。
五、銀行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規定有抵觸者以本規定為准。
Ⅷ 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匯發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強境外直接投資(ODI)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對專於外商投資企屬業分紅方式實現資金出境亦要加強真實性審查。同時,對於貨物貿易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要求主動報告相關信息。
Ⅸ 進口付匯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般是企業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提單、發 票等相關憑證到開戶行的國際業務部辦理付匯手續。
Ⅹ 一般貿易如何付匯
一般都用跟單信用證來付款,相對比較保險.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是銀行出具的一種有條件的付款保證。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信用證有如下的定義:「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以下統稱「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銀行(「開征行」)應其客戶(「申請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並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家銀行付款,或承兌並支付該匯票,或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在國際貿易中,上述信用證定義中的申請人是進口方,開證行是進口地銀行,受益人是出口商。於是我們可以對信用證作這樣的理解:
·信用證是開證行應進口方的請求向出口方開立的在一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憑證;
·付款的條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由銀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對出口方出具的匯票承兌並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銀行。
對於信用證定義中表達的「約定」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其一,由銀行承諾付款。而在匯款和托收方式中,銀行均未作出此種承諾。其二,條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在國際貿易中單據是第三者或當事人出具的履約證書,所以信用證的約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單據的形式向銀行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義務,銀行即向其支付貨款。對一個實際上已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出口商來說,耍提交這樣的單據是能夠做到的。因而信用證所提出的條件,並未對賣方構成合同義務的實質性的變更或添加。
信用證付款利與弊
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於貨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
對賣家而言,L/C的最大好處是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付款人,這就是銀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銀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買賣合約,他就可以終止合約而不付運,另外再索賠(如有市場利用損失)。如果符合買賣合約,且沒有特別難以達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後,做一些該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後一天的付運期之前把合約要求數量的某一品種的貨物付運出去,然後取得一套單證,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單(B/L),即可前往結匯。L/C要求的一般是清潔的B/L,要求B/L的內容和L/C的內容一致。因此,賣家要嚴格按合約准時如數付運貨物,否則拿到與L/C不一致的B/L就無法結匯了。
買賣合約和L/C不會規定不清潔的B/L也可以接受,因為什麼是不清潔B/L這個尺度很難定,若說全部爛掉是不清潔B/L,而只有一點很小損壞則在幾百萬美元的買賣里看起來算不了什麼。可畢竟也有批註,也是不清潔B/L,照常理這不應影響結匯,因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內,買家不應非難。可是問題不在這里,事前雙方同意的,也許可以修改L/C或者買家告訴銀行說怎樣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並不影響拿錢。可事前誰知道將來會有什麼損失,程度如何,作什麼批註?況且,作為買家要買的只是一批好貨,即要清潔B/L,而不是索賠。不能有批註才會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謂:表面狀況良好。發貨人只要拿到這樣的B/L(也叫"清潔"提單),才能保證到銀行結匯就一定能拿到錢。所以說,L/C給賣家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賣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買家做生意。他不管這個買家認識不認識,守不守信用,也不管這個買家所在的地方有無外匯管制及政治是否穩定,甚至不管這個買家是否會馬上倒閉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銀行,用L/C去結匯,銀行必須支付。
對買家的好處則是貨運出來後他才付錢。只要雙方誠實地做生意,買家不會冒多大風險。因為至少是賣家已經真把貨付運了,拿到了已裝船提單(B/L),而且其中的數量、日期及表面狀況與買賣合約是一致的。不像郵購的方式,買家付了款後,連個單證也拿不到,買家也吃不準貨到底郵寄出去與否。現在有了B/L,買家看到合約的所有條件都已達到,他才經銀行放錢。
當然,買家還可在L/C里規定這個航次他們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種貿易有各種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進口食品,買家就可能要檢驗報告,這可在L/C里寫明,寫上去後,銀行就要根據整套文件來結匯。這樣,買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著拿貨了,以後報關、繳稅等進口手續也就好辦了。
買家也可根據L/C要求銀行給予信貸資助。國際上的買賣動輒幾百萬美元,而且費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錢出來做成買賣的話,即使是大公司也會造成資金緊張,這樣經常就靠銀行貸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沒有足夠的實力做大的買賣,但與他相熟的銀行往往會給予支持。買家開L/C,只要買家買的貨價值在若干限額以內,就可以到相熟銀行去開L/C,而不需要別的特別擔保。
銀行通過L/C這種做法,使買家不用錢或用很少的錢也可以去做較大的買賣,可以開400萬美元的L/C買這票貨。如果等貨到目的港買家才給錢,賣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買家也吃不消,拿出400萬元的擔保(保證貨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麼簡單的,而400萬元的L/C就反而會容易開到。總有一天買家還是要用400萬美元去換回單證的,可那是幾個月後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時間,其間會產生很多第二買賣――買家可以整票轉或分批賣掉這票貨,取得貨款,自然不愁換不回單證了。
整個國際買賣利用L/C這個付款辦法,可以減少很多費用,節省不少麻煩。很多買賣都是通過幾次電傳就可達成,並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這樣就減低了費用及時間。其中一項就是調查費――通過L/C,賣家不需去調查買家的資信就能成交。否則,幾百幾千萬的合約怎麼能用幾個電傳來解決呢
當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問題。對於買家而言,唯一擔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錯(discrepancy)。尤其有時銀行故意找麻煩,查文件查得很嚴,打錯一個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據ICC的調查,L/C文件首次結匯(First tender)時出毛病,銀行打回頭的佔40%左右。不過,一般不會構成太大的問題,因為賣家只須將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在第二次結匯(second tender)時就能過關結匯。
另外,信用證付款方式的可靠與否,最主要還是看文件的繁簡,如果一個文件只要自己簽個字就可結匯的話,那麼這個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縱之下,而是受制於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風險。投保的話,貨主只要付了保費就會有保單,萬一有什麼東西要改,貨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發票,銀行挑出什麼毛病,貨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隨意修改。較為擔心的單證,就是需要出於第三者之手的B/L、驗貨報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為到時候不管怎樣,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註、改格式等,貨主根本沒辦法,結果結不了匯。因此,對賣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簡單,就越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