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賬戶都有哪些類型各自有什麼特點
銀行賬戶類型以及特點如下:
1、基本戶,用於企業現金存取,以及銀行收付款,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基本戶;
2、一般戶,只能用於銀行存款收付,不能支取現金。一個公司可以多個一般戶;
3、臨時戶,主要就是驗資戶,驗資是開立,驗資完成後轉款到基本戶之後銷戶;
4、專用戶,比如企業要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股票投資開立的賬戶,比如公積金賬戶等。
基本存款賬戶是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主辦賬戶,經營活動的日常資金收付以及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均可通過該賬戶辦理。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是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一家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申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上述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符合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帳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❷ 銀行賬戶的種類和用途
具體見圖:
銀行賬戶是客戶在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貸款賬戶、往來賬戶的總稱。在我國,按規定,凡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及企事業單位,均須在銀行開立賬戶。按照用途的不同,銀行賬戶可分為基本賬戶、專用賬戶和輔助賬戶三類。
在銀行會計核算的賬務組織中,為了保證賬簿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正確性,而設置的明細分類賬戶和總分類賬戶,是對銀行業務及財務活動所引起的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進行明細和匯總的分類記錄和反映。
(2)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分類擴展閱讀:
特點:
(1)辦理人民幣業務。這與外幣存款賬戶不同,外幣存款賬戶辦理的是外幣業務,其開立和使用要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2)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這是與儲蓄賬戶的明顯區別。儲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但是不能辦理資金的收付。
(3)是活期存款賬戶。這與單位的定期存款賬戶不同,單位的定期存款賬戶不具有結算功能。
不同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范圍:
(1)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賬戶: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專用存款賬戶:
a.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b.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c.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
d.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e.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
(4)臨時存款賬戶:
a.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b.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增)資,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c.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d.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5)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a.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儲蓄賬戶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b.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括5萬元),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關的付款依據。
❸ 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哪幾種
CD
一、按外匯賬戶的性質或外匯資金來源劃分,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
1、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來源於貿易、服務等經常項目外匯,如外匯結算賬戶、暫收待付賬戶、境外捐助賬戶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又分為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與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2、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來源於資本項目外匯,如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外債專戶、外幣股票專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又分為資本金外匯賬戶、外債賬戶等。
二、按賬戶的功能劃分,可分為兩類,即外匯結算賬戶和專項賬戶。
1、外匯結算賬戶,用於經常項目項下頻繁的收支結算,如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
2、專項賬戶,用於存放特定外匯收入或用於特定外匯支出的賬戶,如境外捐助賬戶、還貸專戶、臨時賬戶等。
三、按賬戶的資金形式劃分,可分為現鈔賬戶和現匯賬戶。
四、按開戶期限劃分為臨時賬戶和長期賬戶。
五、按開戶區域劃分為異地賬戶和本地賬戶。
六、按賬戶的幣別劃分為美元賬戶、港幣賬戶、日元賬戶等各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幣種賬戶
(3)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分類擴展閱讀
開戶步驟
1、開戶單位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
開戶銀行憑《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超范圍使用賬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賬戶批准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中有關賬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范圍、超期限使用賬戶。
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賬戶, 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經批准開立的外匯賬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
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
賬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賬戶進行年檢。
❹ 工商銀行個人網上銀行的業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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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銀行個人外匯合規的規章制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❻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
❼ 銀行存款賬戶是如何分類,特點,適用范圍
銀行的存款賬戶分類:基本帳戶和結算帳戶,基本帳戶是現支、轉支、委付專等多種形式收付屬款帳戶;結帳帳戶,顧明思意它是用於辦理結算用,不辦理現金結算的。
銀行賬戶特點的有:
1、辦理人民幣業務
2、辦理資金收復結算業務
3、是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銀行結算賬戶的特點
(1)辦理人民幣業務。這與外幣存款賬戶不同,外幣存款賬戶辦理的是外幣業務,其開立和使用要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2)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這是與儲蓄賬戶的明顯區別。儲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但是不能辦理資金的收付。
(3)是活期存款賬戶。這與單位的定期存款賬戶不同,單位的定期存款賬戶不具有結算功能。
❽ 中國銀行個人網銀和中國銀行手機銀行外匯買賣支持賬戶類型
您可登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通過「外匯買賣」功能進行外幣間的兌換操作。外匯交易賬戶支持已關聯網銀並開通或未開通電話銀行的長城電子借記卡、活期一本通和定期一本通賬戶。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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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如何判斷中國銀行居民與非居民儲蓄賬戶類型
居民是指:在本國長期從事生產和消費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況他國的公民也可能屬專於本國居民。居民可屬分為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
"非居民個人"是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而外匯管理條例所稱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