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票外匯 > 我朋友做外匯被判刑了

我朋友做外匯被判刑了

發布時間:2021-09-14 11:16:11

外匯詐騙公司被抓了,我朋友才上了一天的班,第二天就被抓了,啥也不知情,也一起抓去,會有刑事拘留嗎

所謂不知者不抄罪,如果你朋友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是詐騙公司,或者是他上了一天班,沒有騙誰,最多教育下,警察不會拘留他的,了解清楚了就放他回來了。
如果你朋友明明知道這是騙子公司,還幫公司騙人了,視情節是否嚴重決定是拘留他還是逮捕候審。

Ⅱ 非法買賣外匯罪判罰案例

網路搜索下還是很多的,前一個月還有一個新聞是一個工匠專門做舊外幣清洗、修復工內作的,容幾個親戚從境外收來殘、舊、臟的外匯,在境內加工再轉移出境流通,幾年間獲利幾百萬,後來被發現,判刑,其中之一就是非法買賣外匯罪,判了好像是6年吧

Ⅲ 外匯詐騙罪被判多少年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專應當分別屬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鏈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Ⅳ 我的一個朋友 因為在外匯公司工作 現在以非法經營罪起訴了 但他完全不知情的 也沒有非法所得

你所述的情況太少了,在外匯公司工作為什麼會以非法經營罪被訴
如果起訴建議是這樣的話,說明罪行並不嚴重,法院原則上會按這樣的判

Ⅳ 非法買賣外匯,會被判刑嗎

境內機構非法使來用外匯行為自包括:(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我有個倒外匯的朋友被跟他一起做這行的舉報了全部被抓起來了,想問下這種無證經營的被抓到了要怎麼判刑

這種行為可構成「非法經營(買賣外匯)罪」,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該決定第四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里的「國家規定的外匯管理場所」,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外匯交易中心、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由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準的具有外匯買賣業務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即構成「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Ⅶ 外匯詐騙公司業務員怎麼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3、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7)我朋友做外匯被判刑了擴展閱讀:


案例

17名90後年輕人,以所謂的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為交易平台,在5個月時間里共詐騙230萬余元。記者從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信陽市中院以詐騙罪判處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5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對代某等3人並處剝奪政治權利2年至1年。

27歲的代某與4個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證券咨詢代理。因業務出現問題,代某等人開始尋找新的掙錢機會。2017年4月,他們終於等到了所謂的「新機會」,開始電信詐騙。

江某向代某推薦一款自稱是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的交易平台,宣稱這個平台是做網路股票和外匯投資。客戶投入平台的錢,除平台提取手續費、平台提供者獲利外,加入者可獲取投資人90%的投資款。

開通「富通外匯」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冊公司、不需要簽合作協議,只需提供一張身份證和一張銀行卡。如此條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決定與江某合作。

雙方達成協議後,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卡號,開通了平台鏈接。此後,代某等5人籌資,租賃合肥市經開區翡翠湖一場地作為辦公場所,購買電腦、辦公桌等用品,5人約定按出資款的多少佔有股份並分紅。

其中,代某占股21%。在運營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並規避風險,5人各拿出2%的股份給江某,江某在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佔有股份10%。

隨後,代某開始「招兵買馬」,將其從事證券咨詢代理時的同事趙某等人招聘進來,代某任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及管理,其他4人分別負責財務、開支、員工招聘、後勤保障等工作,並下設市場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匯」平台在具體操作中,設有「富通財富俱樂部」「財富共贏俱樂部」兩個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戶信息,業務員按照事先准備好的「話術」本上的流程與客戶對話,讓客戶關注股票行情,之後電話回訪客戶,讓客戶加QQ群聊天,業務員會有數個QQ號。

在群里,各業務員發股票上漲的截圖等信息,藉此機會向客戶推薦外匯,誘騙客戶投資「富通外匯」交易平台。

在此期間,牛某等冒充外匯分析師,讓客戶在平台里投資,指導客戶在網上操作,讓他們把錢打入指定地方,剛開始讓客戶賺錢,吸引他們加大投資,隨後將錢虧空。客戶每往平台虧損一筆,各業務員、組長、交易部的成員等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成。

信陽市中院二審認為,17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Ⅷ 炒外匯犯法嗎,炒外匯違法嗎

炒外匯是犯法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專:私自買賣外匯、屬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我朋友做外匯被判刑了擴展閱讀: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以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外幣支付憑證,截至2015年,中國位居世界各國政府外匯儲備排名第一。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Ⅸ 朋友做現貨被抓了,會被判刑嗎他只是一個業務員。

看情況,看其是否參與涉及到了違法的事情,如果「公司」只是一個偽裝詐騙行為的外衣。參與者屬於共同犯罪。參與詐騙的成員,都會受到牽連。

其中,構成犯罪的要被判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從輕處罰。員工涉嫌共同犯罪,主要看其參與了多少數額。如果知道該公司是詐騙,而繼續與公司工作,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不管怎麼講,公司才是違法主體,公司老闆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員,主要後果應該由他們承擔。: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我朋友做外匯被判刑了擴展閱讀:

《刑法》同時指出: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Ⅹ 非法外匯交易最高判刑多少年

非法進行外匯交易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專
第二百二十屬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閱讀全文

與我朋友做外匯被判刑了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銀冬瓜理財 瀏覽:127
擔保貸款結清證明 瀏覽:277
甜菜理財 瀏覽:985
恆瑞寶理財 瀏覽:995
湖南理財平台 瀏覽:176
外匯ea騙局 瀏覽:370
汽車貸款不押產證 瀏覽:340
信託期刊 瀏覽:269
中銀國際期貨做空橡膠 瀏覽:662
基金代碼202801基金凈值 瀏覽:469
瑞有基金 瀏覽:207
股票保變電器 瀏覽:460
理財滬深 瀏覽:558
融資沉澱效應 瀏覽:921
來億財富酒價格 瀏覽:423
寶鋼5月份價格政策 瀏覽:344
口子窖酒股票價格多少錢 瀏覽:958
淄博公司融資 瀏覽:237
武漢君之創投資有限公司 瀏覽:110
海通期貨出金 瀏覽: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