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的幾個名詞解釋
股票和債券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的融資手段。由此可見,兩者實質上都是資本證券。從動態上看,股票的收益率和價格與債券的利率和價格互相影響,往往在證券市場上發生同向運動,即一個上升另一個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見得一致。這些,就是股票和債券的聯系。
股票和債券雖然都是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籌資的手段和投資工具,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
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
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風險性不同
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
另外,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這一點對公司的籌資決策影響較大,在決定要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時,常以此作為選擇的決定性因素。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股票的特性:第一,股票具有不可返遞性。股票一經售出,不可再退回公司,不能再要求退還股金。第二,股票具有風險性。投資於股票能否獲得預期收入,要看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股票交易市場上的行情,而這都不是確定的,變化極大,必須准備承擔風險。第三,股票市場價格即股市具有波動性。影響股市波動的因素多種多樣,有公司內的,也有公司外的;有經營性的,也有非經營性的;有經濟的,也有政治的;有國內的,也有國際的;等等。這些因素變化頻繁,引起股市不斷波動。第四,股票具有極大的投機性。股票的風險性越大,市場價格越波動,就越有利於投機。投機有破壞性,但也加快了資本流動,加速了資本集中,有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增加了社會總供給,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
商法的特性:
商法的特徵
商法的特徵是商法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主要標志,是商法本質的外在表現形式。一般認為,商法具有以下特徵:
(1)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的兼容性首先體現在作為私法的商法兼有公法的性質。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被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為調整商事交易主體關系的法律,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從根本上說屬於私法的范疇。商法中關於商號、商業賬簿、商代理、商行為等的規定,以及關於商業交易,商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等的規定,無疑都屬私法性質。但是,如前所述,廣義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這就是說,以私法規范為核心法的商法,同時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條款,即國家通過立法形式而干預商事交易活動的規范。例如,各國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登記的規定,破產法、公司法以及保險法中的罰規,海商法中對於船長的處罰規定,以及票據法中對違反票據法的制裁規定等,均屬公法性質的規定。因此,有學者指出:現代各國的商事法,「雖然以私法的規定為其中心,但為保障其私法規定的實現,頗多屬於公法性質的條款,幾乎與行政法、刑法等有不可分離的關系,卻已形成商事法之公法化。」[4]
其次,商法的兼容性還體現在它兼有任意法與強製法的性質。商法作為私法規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規范,尤其體現在商事行為法方面。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強制性規定,例如商業登記、公司之機關、票據的種類及票據的行為的方式、企業破產的清償秩序以及保險中的某些法定保險等,都不能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德國商法學家德恩(Dahn)曾說: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為自由的,同時又是最為嚴格的。[5]
(2)商法的技術性
民法、刑法等法律,由於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及功能作用所決定,其條款絕大多數偏重於理性規范。商法則不同,它最初屬於「商人法」,從它產生時起就具有專門性及職業性,而後雖然由「商人法」發展成為「商行為法」,但由於「商行為」的專門性,這就決定了其內容包含了大量的技術規范。
商法的技術性既體現在其組織法上,也體現在其行為法中。例如,票據法中關於票據之文義性、獨創性、要式性、無因性、發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票據抗辯的限制,追索權之行使;保險法中關於保險費用、保險金額、保險標的、損害賠償的規定;公司法中關於公司機關、公司股份、公司債券、公司財務會計以及關於董事及監事的選舉等方面的規定;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海損的理算規則等,都是具有明顯技術性的規范。商法的技術性特徵不僅體現於其規范的內容,而且表現於其不同系統規則之間的協調,離開了大量的技術規范的間接調整作用,商法的具體立法目的就難以實現。[6]
(3)商法的營利性
營利乃是「商」的本質。[7]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於營利,這是被各國商法所確認的。從這一角度而言,商法也可稱為「營利法」。
關於商法的營利性,有學者指出:「商事法與民法(尤其是債篇),雖然同為關於國民經濟的法律,有其共同的原理,論其性質,兩者頗有不同。蓋商事法所規定者,乃在於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定者,則偏重於保護一般社會公眾之利益」。[8]正是基於這種理念,商主體身份之確立,商行為之界定、商活動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之原則,無不與營利有關。商法中一些重要制度之構造,如商主體設立、變更和終止、商事登記、商事賬簿、商名稱等,以及商行為中的一些重要規則之確定,如買賣、代理、倉儲、票據、證券、保險、海商等等,都必須考慮營利性特徵。此外,商法所特有的一些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定,如關於商法規則的靈活性,迅捷性、合同形式、利率、稅收、結算等方面的特殊規定,也無不以營利之特性為其出發點。但是,商法並不是單純地只講營利。商法只是鼓勵和保護通過正當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資途徑去獲取經濟利益,商法是利己法,決不是損人法,是營利法,決不是投機法[9].
(4)商法的國際性
商法最初起源於商事交易習慣,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種跨國界的活動。因此,在人類社會早期階段,商法主要是一種跨國商事交易習慣和慣例,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中世紀。西方社會進入資本主義階段之後,貿易在各國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國家開始重視對貿易的管制,便紛紛制定本國商法。這樣,商法才開始成為一種典型的內國法。但這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世界貿易的發展。本世紀以來,隨著貿易全球化趨勢愈益加強,商法國際化呼聲日益高漲,最終導致兩種趨向:其一,國際商事立法得到加強,制定和締結了大量的國際商事法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其二,各國不斷修改本國商法規則,使其相互之間以及與國際商事法律、慣例之間更為協調。正因如此,當今世界各國商法都帶有較強的國際性色彩
2. 德恩精工股票什麼情況
需要寬容別人的時候就要懂得寬容,不要揪住不放,你的恩德會感染到整個世界,連老虎都會親近你。凡事要給人留後路,不能做絕,當有朝一日你得到回報的時候會倍感欣慰。
3. 新三板股票代碼834574
德恩精工
總股本1億股,流通股3740股。
2014-12-31 每股資本公積:1.605 營業收入(萬元):44018.55 同比增14.74%
2014-12-31 每股未分利潤:5.830 凈利潤(萬元):7962.44 同比增1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