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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投機非法

發布時間:2021-10-05 18:10:56

A. 騙購外匯罪在刑法第幾條難道不在刑法里,而是在決定里

過去,舊刑法中沒來有專門外匯犯罪的罪自名,傳統上把外匯犯罪,包括逃匯、套匯、騙購外匯等犯罪都列入走私或投機倒把罪中。1979年的刑法典中並無明確的逃匯,套匯罪。1982年3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犯罪的規定》將逃匯與走私、投機倒把罪並列規定,首次提到了此項罪名。之後,1988年1月21日通過的《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正式出現了逃匯,套匯罪。1997年新刑法修訂後只保留了逃匯罪罪名,而沒有進一步將「 套匯」規定為犯罪。直至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至此,才誕生了這個新罪名---「騙購外匯罪」。

B. 外匯到底 違不違法,國內有沒有合法平台

外匯不違法。

市場上較為正規的外匯交易平台如GKFXGATC都是受權威機構監管的,能保證用戶資金安全的交易平台。除此之外,市場中還存在另外一種平台類型,即專業級的交易平台,諸如環球資本GFPC等,這類平台通常以低成本點差取勝,以專業級交易員為主要服務客戶。

(2)外匯投機非法擴展閱讀:

從交易的本質和實現的類型來看,外匯買賣則可以為以下兩大類:

1、為滿足客戶真實的貿易、資本交易需求進行的基礎外匯交易;

2、在基礎外匯交易之上,為規避和防範匯率風險或出於外匯投資、投機需求進行的外匯衍生工具交易。

屬於第一類的基礎外匯交易主要是即期外匯交易,而外匯衍生工具交易則包括遠期外匯交易,以及外匯擇期交易、掉期交易、互換交易等。

外匯交易主要有兩個原因:大約每日的交易周轉的 5% 是由於公司和政府部門在國外買入或銷售他們的產品和服務, 或者必須將他們在國外賺取的利潤轉換成本國貨幣。而另外95%的交易是為了賺取盈利或者投機。

C. 中國法律有沒有規定不允許在外國平台進行外匯交易

炒外匯是合法的。《刑法》明確炒外匯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並沒有限制公民的個人的此種投資行為,就像近期在國內被禁止的虛擬代幣發行融資,不禁止公民私人間進行點對點代幣交易,也不禁止公民,投資海外的虛擬貨幣項目,

也不禁止公民在海外虛擬代幣平台進行交易,同理,對於外匯,其也只是一種投資標的,國家並沒有出台法律禁止公民個人的海外投資行為,但是由於國內國內還沒有完全開放外匯保證金業務,國內並沒有公司或機構自己組織公民進行外匯交易。

國內開設外匯投資平台,為海外外匯交易平台提供代理服務收取傭金,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以提供海外外匯平台代理服務為例,

在司法實務中,司法機關往往會認定該類平台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的批准或者備案同意,擅自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 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屬於典型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境內個人、境內機構可以保留外匯收入

取消了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強制結匯的規定,也就是說,境內個人和境內機構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積攢,這是合法外匯的重要來源。

二、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其次,交易平台的選擇必須合法。一般來說,比較普遍的合法做法是,利用國外母行的網路在線平台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平台都是全球性適用的,一般,國外母行有些會由境內分行向銀監會申請電子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在國內放置伺服器鏈接到國外平台,這是可以操作的。

三、區分外匯交易和人民幣結售匯

外匯交易是外匯與外匯之間的交易,不會影響人民幣收支平衡,不同於外匯與人民幣之間的結售匯業務。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外匯與外匯的交易,只要有「外匯兌換業務」的經營范圍的銀行都可以做。


四、關於單行刑法

首先,所有外匯犯罪是行政管理性的犯罪,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是犯罪的前提,我國沒有行政管理法律禁止外匯交易,因此不可能構成犯罪。其次,縱觀該法,主要關注於騙匯等欺詐性外匯交易行為,誠實守信的外匯交易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必須注意,外匯交易應當在由外匯兌換業務資質的銀行辦理,外國銀行的分行沒有關系,母行也可以在中國辦理。

五、外匯交易的實際需求

外匯交易除了投機套利外,有很多對沖匯率波動風險的功能,是無法剔除的重要金融交易工具,否定它的合法性沒有任何意義,再說了,我拿美元換成歐元,關別人什麼事,別拿人民幣倒騰來倒騰去就行。

(3)外匯投機非法擴展閱讀

根據外匯交易規定: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客戶

1 ) 手頭有一定數量外幣資產的:例如手頭有 10 萬美元的外幣存款,如果美元 / 歐元貶值 20% ,則您的資產相對於歐元也貶值了 20% 。

2 )手頭有大量人民幣資產的:由於人民幣和美元掛鉤,美元貶值相當於人民幣也在貶值,,所以用一年存款利息來對手中的貨幣資產進行保值是很有必要的。

3 )有經常性對外業務的:用少量的錢預先購出所需的外幣,從而避免匯率波動造成的被動面。

4 )有投資理財需求的:外匯保證金交易作為全球最佳的投資理財品種值得引起您極大的關注。

5 )做股票期貨虧損嚴重的:在外匯市場,幾個月內從幾千變幾萬的機會有的是,而在股票和期貨市場翻番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依據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特點,可獲得最高100倍的融資,這就給了大家用小資金獲取高額利潤回報的機會。

D. 炒外匯犯法嗎,炒外匯違法嗎

沒有犯法一說,外匯市場是一個合法的投機賭博場所,他也要你付出此案有回報,不可能天上掉餡餅的 !

E. 李某因倒賣外匯於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修改後的刑法實施以後,

C
本題是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范圍問題。從輕只適用於「未決案」,即法律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案件。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的范圍是:該法規生效前發生的並且未決的案件,不適用於已決案。

F. 如何投機外匯買賣

巧用法律規則賺錢是猶太人外匯買賣的絕活。作為「契約之民」的猶太人,居然在遵守契約的前提下,憑著自己的智慧和謀略極為理性地賺取金錢。

1971年8月16日,美國總統尼克松發表了保護美元的聲明。精明的猶太金融家和商人立刻意識到,美國政府此舉是針對與美國有巨大貿易順差的日本。猶太人又從情報中獲悉,美國與日本就此問題曾多次談判。一切的跡象表明:日元將要升值。更令人吃驚的是,這個結論不是在尼克松總統發表聲明後而是在半年前得出的。

眾多的猶太金融家和商人根據准確的分析結論,在別人尚未覺察之時,開展一場大規模的「賣」錢活動,把大量美元賣給日本。據日本財政部調查報告,1970年8月,日本外匯儲備額僅35億美元,而1970年10月起,外匯儲備額以每月2億美元的增加速度在上升。這與日本出口貿易發展有關,當時日本的晶體管收音機、彩色電視機及汽車生意十分興隆。但美國猶太人已開始漸漸向日本出「賣」美元了。到1971年2月,日本外匯儲備額增加的幅度更大,先是每月增3億美元,到5月份竟增加15億美元,當時日本政府還蒙在鼓裡,其新聞界還把本國儲備外匯的迅速增加宣傳為「日本人勤勞節儉的結果」,似乎日本各界人士尚未發現這種反常現象正是美國猶太人「賣」錢到日本的結果。

在尼克松總統發表聲明的1971年8月前後,美國猶太人賣美元的活動幾乎到了瘋狂程度,僅8月份的1個月,日本的外匯儲備額就增加了46億美元,而日本戰後25年間總流人量僅35億美元。

1971年8月下旬,也就是尼克松總統發表聲明10天後,日本政府才發現外匯儲備劇增的原因。盡管立刻採取了相應的措施,但一切都已晚了。美國猶太人預料的事情發生了:日元大幅度升值。日本此時的外匯儲備已達到129億美元。後來日本金融界算了個賬,美國猶太人在這段時間拿出1美元,便可買到360日元(當時匯率);日元升值後,1美元只能買308日元。也就是說,日本人從美國猶太人手裡每買進1美元,便虧掉52日元,猶太人卻賺了52日元。在這幾個月的「賣」錢貿易中,日本虧掉6000多億日元(摺合美元20多億),而美國猶太人即賺了20多億美元。

日本有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猶太人想靠在外匯市場上搞投機活動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日本大蝕本卻是真實存在的。此外,美國猶太人如此異常的大舉動,日本人為何遲遲未曾發覺呢?猶太人又是如何得手的呢?這就涉及有「守法民族」之稱的猶太民族依法律的形式鑽法規的空子、倒用法律的高超妙處。這恐怕也只有受過「專業熏陶」的猶太民族才能表演此法。

從1971年10月起,日本外匯儲備額以每月2億美元的增加速度在上升,而這正是日本的晶體管電子及汽車出口貿易十分興隆的結果,這個增加速度是很正常的。在日本自己看來,日本的外匯預付制度是非常嚴密的,但猶太人卻看出了它有大漏洞。外匯預付制度是日本政府在戰後特別需要外匯時期頒布的。根據此項條例,對於已簽訂出口合同的廠商,政府提前付給外匯,以資鼓勵;同時,該條例中還有一條規定,即允許解除合同。

猶太人正是利用外匯預付和解除合同這一手段,堂而皇之地將美元賣進了實行封鎖的日本外匯市場。

美國猶太人採取的方法事實上很簡單,他們先與日本出口商簽訂貿易合同,充分利用外匯預付款的規定,將美元折算成日元,付給日本商人。這時猶太人還談不上賺錢。然後等待時機,等到日元升值,再以解除合同方式,讓日本商人再把日元折算成美元還給他們。這一進一出兩次折算,利用日元升值的差價,便可以穩賺大錢。

從這則「日本人大蝕本」的事例中,不難看出猶太人成功的經營思路在於「倒用」了日本的法律,將日本政府為促進貿易而允許預付款和解除合同的規定,轉為爭取預付款和解除合約來做一筆虛假的生意。這樣,日本政府卻只能限於自己的法律而眼睜睜地看著猶太人在客觀的形式上絕對合法地賺取了他主觀上絕對不認為合理的利潤。

G. 個人進行外匯買賣是違法的嗎

違法,擾亂金融秩序,投機倒把。但小額交易一般不追究。

H. 投機倒把現在還算是經濟犯罪嗎 為什麼

目前法律規定中已經沒有了投機倒把罪,目前只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暫行約束投機倒把。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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