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匯留成和進出口掛鉤的制度有什麼好處
外匯留成和進出口掛鉤的制度的好處:
外匯留成是指企業所得外匯收入,與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分配使用後的外幣凈收入,按規定向財政機關申請辦理了外匯留成的數額。 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是國家鼓勵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支持地方生產建設,發展對外貿易的一項重要經濟措施。
凡經批准經營對外貿易出口業務的各類外貿公司(包括專業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等,下同),其經營的出口商品(含商品和自營出口商品)在實際出口後,實行按出口商品收匯全額比例留成。
㈡ 外匯留成制度是什麼
1、外匯留成:外匯留成是指企業所得外匯收入,與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分配使用後的外幣凈收入,按規定向財政機關申請辦理了外匯留成的數額。 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是國家鼓勵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支持地方生產建設,發展對外貿易的一項重要經濟措施。
2、外匯留成原因:
⒈從新制度設立外幣業務的規范內容來講,應包含外匯現匯、外匯額度等方面的管理內容;
⒉國家為鼓勵企業多創匯、多結匯、給予企業一定的外匯支配權,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
⒊旅遊業屬於創匯型產業,企業涉及外匯業務較多,制度中應對這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同時,銀行制度規定,企業的留成外匯調劑收入到入稅後利潤,按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少部分用於福利、獎勵的原則使用。新制度將調劑外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3、計算方式:
貿易出口收入的外匯按照出口收匯全額計算留成外匯。出口收匯全額是指出口結匯收人剔除歸還出口單位使用自有外匯為該筆出口代墊的運保費、傭金、賠款和銀行未扣手續費,歸還生產出口產品使用的以進養出周轉外匯本金,歸還經批准用增產產品出口收匯償還生產該筆產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後的余額。將貿易出口外匯全額按制訂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將美元數額乘以國家規定的中央、地方、創匯單位的留成比例,乘積所得分別為中央、地方和創匯單位的外匯額度留成,留成幣種為美元。
留成的計算,如果批准留成外匯的單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匯的,按收人全額計算留成;對有收有支的單位,按收人減支出的凈外匯收人計算留成。各單位所收入的,除經特殊批准者外,均應將所收人的外匯全部賣給銀行,由銀行記載創匯實績,每個季度根據創匯實績計算一次留成;對按凈外匯收入計算留成的單位,如不能按季結算出凈外匯收入,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計算留成的時間。民航、交通、鐵路、郵電、海關和保險的外匯收人集中在中國銀行總行計算留成。
㈢ 什麼是外匯留成制外匯留成制是什麼意思
外匯留成制:是國家為了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對部門、企事業單位收入的外專匯,按照屬規定的范圍和一定的比例在國家、地方和收匯單位之間進行分配的一種制度。方式有兩種,一是外匯額度留成,即創匯單位將外匯收入金額結售給指定銀行,國家按創匯額度和規定比例分配給創匯單位一定數量的外匯額度,在地方外匯管理局開立額度帳戶,一律以美元計價,用匯時,將額度配上人民幣按支付日匯價折成現匯使用,這是我國使用的最主要的外匯留成方式;二是現匯留成,核撥現匯留成,法定范圍內自由支付。
㈣ 外匯留成的理解
諾斯認為「制度是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系回而人為設定的一些答制約」,他將制度分為三種類型即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和這些規則的執行機制。正式規則又稱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國家或統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識創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經濟規則及契約等法律法規,以及由這些規則構成的社會的等級結構,包括從憲法到成文法與普通法,再到明細的規則和個別契約等,它們共同構成人們行為的激勵和約束;非正式規則是人們在長期實踐中無意識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並構成世代相傳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價值信念、倫理規范、道德觀念、風俗習慣及意識形態等因素;實施機制是為了確保上述規則得以執行的相關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關鍵一環。這三部分構成完整的制度內涵,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㈤ 什麼是外匯留成
外匯留成是指企業所得外匯收入,與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分配使用後的外幣凈收入,按規定向財政機關申請辦理了外匯留成的數額
㈥ 為什麼要進行貿易外匯留成
1.從新制度設立外幣業務的規范內容來講,應包含外匯現匯、外匯額度等方面的管理內容;專
2.國家為屬鼓勵企業多創匯、多結匯、給予企業一定的外匯支配權,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
3.旅遊業屬於創匯型產業,企業涉及外匯業務較多,制度中應對這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同時,銀行制度規定,企業的留成外匯調劑收入到入稅後利潤,按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少部分用於福利、獎勵的原則使用。新制度將調劑外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㈦ 什麼叫結匯留成
所謂結匯是指境內機構(境內所有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將外匯收入按當日匯價賣給銀行,銀行收取外匯,兌給其人民幣的活動。
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是國家鼓勵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支持地方生產建設,發展對外貿易的一項重要經濟措施。根據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外貿體制改革意見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122號文件)精神,現對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規定如下:
一、留成范圍
凡經批准經營對外貿易出口業務的各類外貿公司(包括專業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等,下同),其經營的出口商品(含代理出口商品和自營出口商品)在實際出口後,實行按出口商品收匯全額比例留成
二、留成比例
(一)出口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及零配件(包括以進養出的凈創匯部分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出口的部分),按當年實現的出口收匯全額留成50%(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設備的外匯包括在內,不再另撥)。
(二)軍工部門出口的軍品(不含民品),按當年實現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100%。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屬於國家計劃統一分配的,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3%。經批准在國家統一分配計劃之外,專項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其收匯全部留給委託單位。「煤代油」代理專項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結余的留成外匯額度年底上繳。
(四)各類外貿公司經營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凈創匯金額(即扣除進口原料、材料、輔料、設備等用匯)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項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軍工部門生產出口的民品和原規定不留成的糧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鋼材、生鐵、鋅、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25%。
(六)為解決各類外貿公司搞好出口業務經營所需的外匯費用,按當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匯實行出口商品經營費用外匯留成,包干使用。各類外貿總公司的出口商品收匯,包括總公司本身和分公司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總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地方外貿(工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統一提取分撥給各公司。此項外匯留成用於各類外貿公司為經營出口商品出國推銷、駐外代表、商品廣告、商標注冊、商情資料、律師費、寄售倉租費、樣品購置、扶持出口企業的小型技術改造、自有加工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自有車船、倉庫機械用具的維修用料費用等。其留成比例:各總公司系統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外貿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匯總額留成1%。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軍工部門出口軍品不計取此項留成。
(七)廣東、福建省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對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匯留成,具體辦法另定。
(八)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五個民族自治區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應享受國家的優待,除西藏自治區仍按原規定100%留用外,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四個民族自治區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青海、貴州、雲南三省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
三、留成外匯的分配使用
屬於中央部管的出口商品所得留成外匯,分給地方和企業80%,分給委託出口部門20%;屬於地方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留成外匯,全部留給地方。在地方所得的留成外匯中,原則上按50%分給委託出口商品的企業。分給企業的留成外匯,本企業不用時,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統一安排給需要單位使用。
調撥出口商品的留成外匯,原則上歸調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方、部門、企業所得的留成外匯,主要應用於進口一部分本地區、部門、企業的工農業生產建設以及市場需要的物資。
四、留成外匯的計算、撥匯和結算
(一)以當年出口商品在銀行實現的結匯金額,按外貿公司出口結匯水單實行逐月結算外匯留成。即在當地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和外匯管理分局組織下,由各進出口分公司、地方外貿(工貿)公司、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企業聯合體,每月編制出口商品收匯留成外匯計算表,經結匯的中國銀行核對蓋章報送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和外匯管理分局,經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審核同意後,通知外匯管理分局核撥外匯。留成給地方的,由外匯管理分局劃撥給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留成給中央有關部門的,由外匯管理分局劃撥給經貿部分撥給有關部門;留成給企業的,由外匯管理分局劃撥給經營出口的外貿公司分撥給有關企業。各類外貿總公司包干使用的出口商品經營費用外匯留成,由各總公司報經貿部審核撥匯並由各總公司分配所屬分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外貿公司包干使用的出口商品經營費用外匯留成、由經貿廳(委、局)統一按月計留分撥。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外匯管理分局、各進出口分公司、地方外貿(工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企業聯合體,在每月二十日前,經過核對並按附表要求,將上月份已核撥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金額綜合統計上報。各外匯管理分局按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統計報告本地區出口商品外匯留成金額;各類外貿公司按月統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各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對本地區各類外貿公司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金額進行綜合統計,於每月二十日前報經貿部。
(三)各類外貿專業總公司本身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向經貿部按月辦理外匯留成結算,由經貿部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核撥。
(四)經貿部於下年度二月底前,綜合全年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情況,報國務院備案。
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按本辦法執行,過去規定的有關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即行失效。
㈧ 外匯留成的比例
(一)出口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及零配件(包括以進養出的凈創匯部分和項目出口的部分),按當年實現的出口收匯全額留成50%(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設備的外匯包括在內,不再另撥)。字串5
(二)軍工部門出口的軍品(不含民品),按當年實現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100%。字串4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屬於國家計劃統一分配的,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3%。經批准在國家統一分配計劃之外,專項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其收匯全部留給委託單位。「煤代油」代理專項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結余的留成外匯額度年底上繳。字串9
(四)各類外貿公司經營、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凈創匯金額(即扣除進口原料、材料、輔料、設備等用匯)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項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軍工部門生產出口的民品和原規定不留成的糧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鋼材、生鐵、鋅、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25%。
(六)為解決各類外貿公司搞好出口業務經營所需的外匯費用,按當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匯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包干使用。各類外貿總公司的出口商品收匯,包括總公司本身和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總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地方外貿(工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統一提取分撥給各公司。此項外匯留成用於各類外貿公司為經營出口商品出國推銷、駐外代表、商情資料、律師費、寄售倉租費、樣品購置、扶持出口企業的小型、自有加工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自有車船、倉庫機械用具的維修用料費用等。其留成比例:各總公司系統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外貿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匯總額留成1%。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軍工部門出口軍品不計取此項留成。
(七)廣東、福建省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對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匯留成,具體辦法另定。
(八)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五個民族自治區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應享受國家的優待,除西藏自治區仍按原規定100%留用外,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四個民族自治區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青海、貴州、雲南三省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
㈨ 外匯留成的實行制度原因
⒈從新制度設立外幣業務的規范內容來講,應包含外匯現匯、外匯額度等方面的管理內容;
⒉國家為鼓勵企業多創匯、多結匯、給予企業一定的外匯支配權,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
⒊旅遊業屬於創匯型產業,企業涉及外匯業務較多,制度中應對這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同時,銀行制度規定,企業的留成外匯調劑收入到入稅後利潤,按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少部分用於福利、獎勵的原則使用。新制度將調劑外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㈩ 什麼是外匯留成制度
簡單來講就是本來你拿到的外匯要強制結匯交出去.現在允許你按一定的比例留在自己兜里一部分.也就是說,國家拿一點,地方留一點,單位留一點.不再100%搞走你的外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