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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貴金屬公司查封

發布時間:2021-10-08 02:18:01

Ⅰ 最近好像很多貴金屬公司倒閉了,現在哪個平台能做啊

目前國內正規的交易所有很多,以省級以上政府批准為代表,上海黃金交易所、回上海期貨交易所答、天津貴金屬交易所這都是行業內公認的正規交易所。
其他的交易所你需要通過以下方法自己甄別:
首先要看交易所是否為省級以上政府批準的交易所,因為國家有規定,凡是交易所或交易中心都要由省級以上政府批准成立;
其次要看交易所是否為會員制,交易所能否直接開發客戶,如果交易所直接開發客戶,就會導致交易所與客戶對賭、操控價格等問題的出現,會員制的交易所,交易所只負責結算和報價,不參與交易才能保證公開公平公正;
最後要看交易所有沒有資金銀行三方存管,如果要求客戶直接將錢打入公司賬戶,那一定是黑平台了,只有通過銀行進行三方存管,資金安全才能有保障。

Ⅱ 廣東貴金屬交易所為什麼會被停止交易

廣東貴金屬交易所被停止交易有涉及違規等相關問題,要求整改中版

證監會2017年1月9日牽頭召權開第三次部際聯席會議,將部分交易所業務直接表述為涉嫌非法期貨、聚眾賭博等,此次監管力度之大遠超前兩次部際聯席會議牽頭的清理整頓,因而被業內人士認為是監管層近年來的「最嚴整頓」

融資產類交易場所是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專項行動重點整治對象之一,違法違規交易場所要限期整改。2017年6月30日未能整改規范將關閉。目前,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行動正在有序開展中。

有些會員單位打著交易所會員單位的旗號,可以做很多事情,比如說開個私盤這樣的違法違規行為,這樣的公司對投資者的危害極其大。一是它肯定是不安全的,同時,這類單位可以私下做很多手腳,這樣就增加了投資者的資金風險。

源:

Ⅲ 貴金屬公司被抓員工會判刑

建議在當地委託律師會見了解案情以便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服務

Ⅳ 現貨白銀貴金屬的公司被公安局查封員工犯法嗎

你好,如果是不法的公司的話,員工有可能收到牽連,一般來講,受到牽連的是公司內的管理層以上的職工

Ⅳ 我老公在貴金屬投資公司上班,他是主管也是打工的,公司被抓,都拘留一個月了,會判刑嗎

你好,我老公和你家情況差不多,你們家現在什麼情況?出來了嗎?都解決完了嗎,我超級著急現在,拜託

Ⅵ 我想知道貴金屬公司被315曝光了,為什麼還可以正常上班呢

曝光了一些黑公司 正規公司還是正常營業的

Ⅶ 我朋友在貴金屬公司上班,公司平台有問題,被派出所抓了,現在已經拘留26天其他員工都出來了,我朋友是

那就看他有沒有參與了

Ⅷ 廣東國金貴金屬有限公司是否合法

廣東國金是粵貴銀的一個會員單位,說正規也還行,說不正規也說得過去,現在在中國做貴金屬投資的話,除了天交所是被中信集團收購是國企以外,其他都不靠譜!

Ⅸ 貴金屬公司涉嫌詐騙一百多萬,員工怎麼判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以詐騙總金額定罪論處。判輕判重,則是要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一、概念。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法條與司法解釋。
1、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司法解釋。
(2011年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996年司法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3、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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