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如果有外匯收付,因為外匯匯率波動大,什麼樣的銀行業務可以幫助企業避免匯率波動防止損失
如果企業在外匯收付這塊的資金量非常大的話建議樓主找一家比較有實力的金融投資公司幫助你的企業逃避在收付方面所造成的損失。銀行的經濟人不可靠。沒什麼實力。
㈡ 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匯發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強境外直接投資(ODI)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對專於外商投資企屬業分紅方式實現資金出境亦要加強真實性審查。同時,對於貨物貿易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要求主動報告相關信息。
㈢ 什麼是外匯帳戶公司平常收付業務的美金帳戶是不是外匯帳戶
平常你們公司付款給國外貨款的那個帳戶就是外匯的一般戶,但不一定收匯的就是版付匯的帳戶,權因為今年7月份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規定,所有進來的外匯首先必須先進入「待核查帳戶」,待審核確定後,再入一般的外匯支付帳戶。
補充:也是外匯帳戶,那樣就不存在「待核查帳戶」啦,可以直接收付美金。
㈣ 如何方便快捷收付外匯呢
眾所周知抄,中國大陸外匯比較嚴,不論是私人賬戶還是公司賬戶匯款到國外,都是受中國外匯管制的。一般企業只有進出口權的才可以去申請外幣賬戶,並且手續比較繁瑣。即使是有進出口權的外貿公司,他們的外幣賬戶收付外匯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經常需使用外匯的朋友可以考慮注冊一個離岸公司(如香港公司、馬紹爾公司等),注冊離岸公司後到香港或中國境內的銀行申請公司賬戶。離岸公司屬於境外公司,所以其公司賬戶不受國內外匯管制,無論是匯錢到公司或私人賬戶都很方便,並且可以自由接收外匯,沒有金額限制。 離岸公司賬戶可以開在香港,如香港匯豐、恆生、渣打等銀行,或許您不方面到香港,也可以選擇國內的深發、浦發等銀行。香港本地賬戶與國內離岸賬戶還是有些區別的,香港本地賬戶開戶時會有一張公司卡,憑此卡可自由存取現金;而國內的離岸賬戶是沒有存取功能,只能通過網銀或櫃台操作轉賬、查款等功能。
㈤ 企業初次收匯付匯在外匯管理局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進口單位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3、進口合同、發票內;
4、正本進容口貨物報關單(貨到付款方式)。在辦理異地開證或付匯時,進口單位應事前持備案表到付匯地外匯局辦理確認手續。
付匯地外匯局確認無誤並加蓋「進口核銷監管業務章」後,進口單位方可持經確認的備案表及上述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開證或付匯。被外匯局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進口單位,不予辦理異地付匯備案。
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㈥ 外幣結算業務
外幣業務包括外抄幣交易和外幣報表折算。1)外幣交易:指企業以非記賬本位幣進行的收付、結算等業務。2)外幣報表折算:為滿足特定的目的,將一種貨幣單位表述的會計報表換算成所要求的另一種貨幣單位所表述的會計報表。
外幣基本業務
1.外幣兌換業務(銀行買入價、銀行賣出價)
2.外幣購銷業務
3.外幣借款業務
4.接受外幣投資業務(實收資本一般按照合同約定匯率摺合)
5.期末匯兌損益的記列1)籌建期間,記入長期待攤費用。2)購建固定資產的,記入固定資產價值。3)一般記入財務費用。
㈦ 外匯管理制度的收付匯具體規定有那些
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規則
1996年3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監管,完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
第三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銀行應當予以辦理結匯。
第四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結匯的資本項目項目的外匯收入,銀行不得辦理結匯。
第五條 下列情況未戲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不得售匯:
一、購匯者為非居民,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捐贈進口項下購匯;
三、購匯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易貨貿易項下購匯;
五、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購匯;
六、貿易項下購匯者無對外貿易經營權;
七、其它不符合《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的購匯。
第六條 關於貿易項下售付匯有效商業單據及有效憑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購匯,付匯時憑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若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應當提供相應的代理協議。
四、銀行售付匯後,應當在上述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將售付匯的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留存。
五、分期付款項下售付匯,只能在一個銀行辦理。銀行在每次售付匯後應當在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留存單證復印件,正本單證退付匯單位,俟合同付匯完畢,留存正本單證。
六、銀行保存正本售付匯單證的期限為兩年。
七、遇有下列情況,銀行不得辦理售付匯。
1.各種單證不符;
2.單證為非有效單證;
3.單證不齊全、模糊不清或者經塗改;
4.購付匯金額超過報關單或有效憑證金額。
第七條 購匯只能在購匯單位注冊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情況需異地購匯的,需經購匯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異地購匯時,應當將核准件抄送購泯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下列外匯收支,需事先報外匯管理部門核准。
一、單筆現鈔結匯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
二、單筆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
三、遠期收匯超過365天。
第九條 下放審批許可權
一、進口項下預付貨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到岸價格)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銀行可以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核銷單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的進口預付貨款,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二、出口項下支付未超過合同總金額(離岸價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規定比例但未超過1萬美元的,銀行可憑合同、傭金協議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上述比例,同時超過1萬美元的傭金,銀行需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第十條 建立銀行內部監管制度
一、各銀行總行應當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並按照審售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制定本行系統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操作規程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實行;各銀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規程需經其上級行批准並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二、銀行應當建立對所屬分支行結匯、售匯和付匯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分支行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為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建立異常情況報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況,銀行應當及時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
一、國內單位結、售匯金額突然增大,結、售匯頻率加快或者結、售匯金額明顯超過其正常經營水平。
二、購匯單位使用巨額人民幣現鈔購匯。
三、購匯單位月累計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四、購匯單位在規定比例內頻繁預付貨款和支付大額傭金。
五、銀行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規定有抵觸者以本規定為准。
㈧ 請銀行的朋友解答,外匯業務中,國際收支涉外收付憑證有幾種分別用於哪些結算方式
通知指出,境內銀行應按照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調整內容及樣式做好新憑證啟用准備工作,並於2012年3月31日前依據有關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完成新憑證備案工作。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新憑證啟用時間將另文通知。
自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新憑證啟用之日起,調整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要求和境內收付款憑證使用范圍。境內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之間通過境內銀行辦理的外匯收付款以及貨物貿易核查項下人民幣收付款應按要求填報境內收付款憑證。其中,貨物貿易核查項下外匯和人民幣收付款,收付款雙方均應填寫境內收付款憑證;非貨物貿易核查項下外匯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收款方無需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境內銀行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內居民填寫的上述境內收付款憑證涉及信息,以及無需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的境內外匯收入基礎信息。
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A、信用證結算方式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 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 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 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願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於銀行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B、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貨款結算方式。
a、匯付匯付,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順匯法。
匯付業務涉及的當事人有四個:付款人(匯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匯出行 (remittingbank)和匯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與匯出行(委託匯出匯款的銀行)之間訂有合約關系,匯出行 與匯入行(匯出行的代理行)之間訂有代理合約關系。
在辦理匯付業務時,需要由匯款人向匯出行填交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 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書;匯入行收到會計示委託書後,有義務向收款人(通常為出口人)解付貨款。但匯出行和匯行對不屬於自身過失而造成的損失(如付款委託書 在郵遞途中遺失或延誤等致使收款人無法或遲期收到貨款)不承擔責任,而且匯出對匯入行工作上的過失也不承擔責任。
b、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托收方式的當事人有委託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託人(principal),即開出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 (drawer),通常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託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託收行的委託代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匯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
上述當事人中,委託人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都是委託代理關系,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則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付款人是根據買賣合同付款的。所以,委託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代收行與托收行均不承擔責任。
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委託人要向托收行遞交一份托收委託書,在該委託書中人出各種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託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貨款。
C、銀行保證函銀行保證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寫為L/G),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它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申請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債款。
D、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 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於促成交易,或有利於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於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 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a、信用證與匯付結合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 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於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 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後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採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 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b、信用證與托收結合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 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於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餘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 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 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後方可交單」的條款。
c、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於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餘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㈨ 銀行卡如何開通接受外幣的服務
普通銀行卡可以接受外匯,但大量外匯需要開立外匯賬戶。
外匯專用賬戶包括:為代理進口版、貿易專用、承包勞務、權捐贈援助、特約代理、國際貨運、國際匯兌、國際外匯等目的在國外開立的外匯賬戶旅行社、免稅商品和臨時付款。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內機構(不包括金融機構)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外匯管理局)他們所在的地開設經常賬戶外匯賬戶:
1、經主管管理部門批准,具有涉外管理許可權或者具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2、具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等特殊來源和外匯收入的指定用途。
當用戶接受外匯超過一定數額,發卡金融機構會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外匯局報告。
標准如下:
1、持卡人使用境內卡在1個月內提取外幣現鈔和境外消費金額累計超過等值20000美元的。
2、持卡人使用個人卡在1年內提取外幣現鈔和境外消費金額累計超過等值40000美元的。
3、持卡人使用單位卡在1年內提取外幣現鈔和境外消費金額累計超過等值60000美元的。
㈩ 什麼是外幣業務,其具體包括哪些
外幣業務包括外來幣交易和外幣報表折源算。1)外幣交易:指企業以非記賬本位幣進行的收付、結算等業務。2)外幣報表折算:為滿足特定的目的,將一種貨幣單位表述的會計報表換算成所要求的另一種貨幣單位所表述的會計報表。
1.外幣業務: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其他貨幣進行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的經濟業務。
2.外匯:指外幣和以外幣用於國際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包括紙幣、鑄幣、外幣有價證券、外幣支付憑證、外幣存款憑證等。
3.匯率:一種貨幣兌換另一種貨幣的比值。
4.外幣統賬制:發生外幣業務時,必須及時折算為記賬本位幣記賬,並以此編制會計報表。
5.匯兌損益:持有外幣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期間,由於外匯匯率擠價的不同或變動而
引起的外幣貨幣性資產或負債的價值發生變動而產生的損益。
1.外幣兌換業務(銀行買入價、銀行賣出價)
2.外幣購銷業務
3.外幣借款業務
4.接受外幣投資業務(實收資本一般按照合同約定匯率摺合)
5.期末匯兌損益的記列
(1)籌建期間,記入長期待攤費用。
(2)購建固定資產的,記入固定資產價值。
(3)一般記入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