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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結算監管

發布時間:2021-10-17 02:01:07

1. 外管局怎麼監管外匯

外管局對於外匯監管有好多方法,我這里就簡單挑幾個針對個人的措施,版給你做個參考。
1,每人每年結購權匯額度為5萬美元等額外幣;
2,每年的統計結購匯額度從1月1日開始;
3,銀行每2個月審核一次分拆內容,對前90個交易日,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購匯總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並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將納入關注名單。
4,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情況界定為個人分拆結售匯.。
以上為與個人相關的一些內容,基本夠你在日常使用中參考了。

2. 外匯的監管機構有哪些

全球十大知名監來管機構有源: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FCA、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美國期貨協會NFA、日本金融廳FSA、香港證監會SFC、澳大利亞ASIC、新加坡MAS、紐西蘭FMA、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愛爾蘭央行CBI。具體的外匯投資平台,受哪些監管機構監管,可以去資質平台中心u19c。m1。xinclo。xyz查詢一下。

3. 什麼是外匯監管

外匯交易監管就是指一國政府部門應用財政政策工具、行政部門方式和非法手段對外匯專交易的收入支出屬、應用、清算、交易及其利率和債務轉變等開展監管。外匯市場監管就是指一國政府部門應用財政政策工具,行政部門方式和非法手段對外匯交易的收入支出、應用及利率和債務轉變等開展的監管。
為了更好地大夥兒對外匯市場的監管,在對外匯市場推行外匯交易監管的國家,一般都下設相對的監管組織,有的國家受權央行對外匯市場開展監管,有的國家開設外匯管理局執行監管崗位職責。在我國是中央人民銀行受權外匯管理局對外匯業務和外匯交易監管。

4. 外匯市場監管的外匯市場監管的途徑

從金融監管經濟學等理論角度看,適度監管很重要。監管不過是市場中由政府提供的一種特殊產品,它應通過市場機制起作用。政府也有失靈的地方。監管在帶來收益的同時,也會產生一定的成本,所以要考慮收益與成本的匹配。就外匯市場而言,關鍵問題並不在於要不要監管部門參與,而在於監管部門如何參與。外匯市場是一個高度自律的場外交易市場,自律為外部監管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微觀基礎,因此,必須要處理好監管部門行為與行業自律的關系。監管部門主要是負責或參與制定市場管理制度、運行規則、信用制度,對市場運行的合規性進行監督,防止外匯交易的違法和操縱行為,維護正常的外匯市場秩序,但不幹預正常交易。 行業自律管理主要包括行為規則(code of conct)的制定、實施、評估和合規性監督等,監管部門通過適當方式參與行業自律管理的過程。行為規則記載有關外匯資金交易的精神、慣例、禮節等,通過交易的當事人服從於統一或標准化的規則,來防止外匯市場的糾紛、事故的發生。行為規則是對某些領域操作的權威性表述,一般只提供指南而不提出要求,這是規則與法律之間的主要區別。當然,必要時也可增加一些強制性的規定。通常被引用的是英格蘭銀行制定的規則,以及由紐約聯邦儲備銀行支持的外匯慣例委員會制定的規則。但總部設在巴黎的世界外匯俱樂部(CIA)在參與各國的「行為規則」後,於1991年重新制定的「行為規則」特別引人注目。這些行為規則反映了各個市場的交易慣例和發展過程,雖然各有一些出入,但規則本身相互沖突的地方很少,因為行為規則本身都是以記載市場至今認識和積累起來的交易形態、對市場參與者的基本態度和精神的要求為中心,全世界共通部分很多。
不同外匯市場的行為規則不盡相同,反映了各地區法律體系、社會風俗、市場慣例和市場總體發展所存在的差異,但都有一個共同目標:通過提高行為標准和專業化水平,來維護和促進建立有效的市場慣例,達成一個最低標准。行為規則的基本目標有:一是行為規則要分別列明交易商、經紀人和客戶所承擔的角色和責任,減少因各自角色的不明確而產生的潛在沖突,從而加快市場運作的速度;二是行為規則要能促使交易在高水平的職業道德、專業化水平和誠實的基礎上進行;三是一個強有力的行為規則可以用來替代政府的某些管理規定,不然,政府的管理可能會變得過於累贅,這不利於市場的健康和有效發展;四是行為規則要有利於良性競爭,同時不允許現有銀行利用行為規則來阻止新的銀行機構進入市場和參與市場活動。
關於行為規則的起草,起主導作用的是市場參與者,央行或其他一些官方機構可以積極參與,或起一種鼓勵作用。行為規則需要解決的最基本問題是行為規則的法律地位或強制性。大多數情況下,行為規則由交易協會起草,由其成員採納,是否遵守這些規則是自願的,規則向其成員建議了一套「最佳做法」。不遵守這些規則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影響,但若一家銀行或投資公司不遵守這些規則,其他參與者就可能不會與其進行交易。在一些情況下,為維持自己在某一交易組織中的成員地位,市場參與者必須遵守這些規則。這些規則通常是為了形成一種自我管理的環境,若要增加其強制性,應明確列明其法律地位和違反規則可能產生的後果,或由監管機構來檢查金融機構是否執行了規則中的規定,並把這種檢查作為監督程序中的一個正常組成部分,不遵守這些規則將會影響監管者對機構管理質量和對機構整體情況的評估。有些規則還包括爭議解決框架。一般而言,除倫敦外,其他主要外匯市場的行為規則由代表市場專業交易的組織和經紀行制定,以東京和紐約外匯市場為例,其行為規則由市場業務委員會負責制定。英格蘭銀行直接參與制定行為規則,以其名義發表,還負責調查任何引起其關注的可能違法行為。
關於行為規則的效益評估可以從優、劣兩面展開。行為規則的優點在於:行業組織對行業自身了解更深刻,針對行業會員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更切合實際,且與法律法規相比,其靈活性更高。外匯交易在全球范圍內經營,超過一國央行或貨幣當局的監管疆界,全球外匯市場所要求的不是刻板的規則,而是有利於市場發展的靈活的共同標准。外匯市場全球化意味著監督演變必須保持與全球化一致的步伐,即必須是充滿活力的進程,而不是法律和規則的靜滯狀態。行為規則和其所包含的共同標准,使監管者能對所面臨的緊迫問題作出更快反應,提高應變水平;同時保持了金融機構對新機遇有效反應的能力。過多的法律規定可能會無意中妨礙市場發展,影響監督標准與慣例的演進。行為規則也有助於監管者建立最佳控制機制,尋求客戶保護和體制保護之間的平衡,以避免對商業活動的阻礙。事實上,行為規則建立了國際間一致的業務經營控制目標並使其得以實施。它一旦被監管者和重要交易者廣泛採用,將增強他們的意識並對包括商戶在內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影響。行為規則的缺點是不具有法律地位,權威性不強,強制性不夠。盡管在很多情況下,行為規則的靈活性和適應性比較切合全球外匯交易的特點和需要,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或對於比較落後的外匯市場,僅靠行為規則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市場主體可能缺乏自我約束,市場機制發育還不健全,社會信用和法律環境不佳等,使得自律管理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此時,應由外匯市場監管部門採取必要的強制性監管措施。 監管部門除參與或負責行為規則的制定、實施、評估、合規監督外,對外匯市場還應實施必要的外部監管,這包括對零售市場的監管,以及對批發市場(同業市場)的監管。對於國際外匯市場來說,主要是批發市場的監管,且管制很少;而對於實施外匯管制的國家或地區而言,其批發市場不夠發達,零售市場有很多規定。藉助於外匯巾場監管,可以將外匯管制的要求落實到具體的外匯交易中。如:外匯指定銀行對企業的購付匯必須進行真實性審核,資本項目的匯兌需要監管部門審批等。除外匯管制措施外,監管部門的外匯市場監管主要通過以下途徑:
第一,設立對銀行外匯風險暴露的限制或指引,對凈敞口外匯頭寸謹慎監管。監管部門要區分金融機構的整個未抵補外匯頭寸和單個外幣的敞口頭寸,這樣可以實施雙重限制,即:既對金融機構整個外匯風險暴露進行管理,也對單個外幣的外匯風險暴露進行約束。關於凈敞門外匯頭寸,絕大多數國家允許金融機構在規定數量內保有隔夜凈敞口的外匯頭寸;一些國家要求銀行針對所承擔的匯率風險持有額外資本;一些國家則對凈敞門外匯頭寸每口變動設定限制。凈敞門頭寸允許交易商通過吸收訂單流向市場提供流動性,在預期貨幣貶值之前通過建立頭寸對本幣進行投機,但有一個風險暴露。長頭寸限額能保護銀行免遭或降低外幣突然貶值的沖擊;與此相對應,短頭寸限制能保護銀行免受外幣突然升值的沖擊,降低本幣劇烈貶值下銀行持有投機性短敞口頭寸的能力。凈頭寸限制體現了平衡流動性的意願,對謹慎監管的關心和對投機的擔心。凈敞門頭寸的管理要求常常被定義為銀行資本的百分比,大多數國家將其設定為總資本的一定比例,一些國家則根據一級資本設定;大多數國家對稱性地設定長頭寸和短頭寸限額,一些國家則對長頭寸和短頭寸分別設定不同限額;有些國家將限額設定為一個名義值。對於金融機構是否遵守限額管理規定,不同國家的檢查頻率有較大差異,大多數是每月檢查一次,有些是隨機核查。
第二,監控和化解外匯結算風險。一是希望銀行正確地衡暈風險。外匯結算風險暴露的期間如圖所示,可細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可撤銷階段。賣出貨幣的指令沒有發出或經對手方同意單邊取消支付指令,這筆交易沒有結算風險暴露。
(2)不可撤銷階段。支付指令不再能被單邊取消,所買貨幣未到期,此時買人數量明顯處於風險暴露中。
(3)不確定階段。所賣貨幣支付指令不再能被單邊取消;而所買貨幣已到期,但機構仍不知是否已收妥這些資金。正常情況下,機構希望已准時收妥這些資金,但到期的所買貨幣未收妥仍有可能,所買貨幣事實上仍處於風險中。
(4)結算失敗或結清階段。機構確認沒有從對手方收到所買貨幣,此時所買貨幣已到期,則明顯處於結算風險中;機構若已確認收妥所買貨幣,從結算風險的角度看,這筆交易被認為已結清,所買貨幣不再處於風險中。總之,銀行外匯結算風險暴露期間從賣出貨幣的指令不再能收回或取消那一刻開始,一直延續到所買的貨幣最終收妥為止。最小化的結算風險暴露是指,不可撤銷狀態下結算風險暴露,加上任何已知的不能收回的交易;最大化的清算風險暴露則指不可撤銷狀態下結算風險暴露,加上不確定狀態下未結清交易的風險暴露,再加上已知的不能收回的交易。二是要求銀行設立對手方的信用限制和結算限額,將外匯結算風險暴露視同為同等規模和期限的其他類型信用風險暴露,並將其納入總體風險衡量和管理流程。
第三,監管部門要對銀行外匯頭寸進行監測。監管者要利用來自銀行關於外匯業務的統計報告,以及有關外匯市場發展和事件的信息等。同時,要監測銀行是否存在其他不正常的結算活動。
第四,對銀行內控過程進行監督。監管部門要同銀行內控部門溝通,進行現場檢查,確認銀行有無內控制度,這些制度運行是否有效,內部報告是否真實,從而合理評估銀行的風險管理流程。
另外,監管部門及時向市場傳遞信息,並在市場內分享信息也很重要,它有利於合理引導市場參與者的預期,阻止結算紊亂的擴散。

5. 外匯市場監管的外匯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政府幹預和金融監管理論是外匯市場監管的重要理論淵源,外匯市場監管是金融監管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總體而言,外匯市場監管的直接目標應是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效率、透明和穩定,促進外匯市場各項功能的發揮;最終目標則是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經濟增長。外匯市場監管手段可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以及這些手段的搭配組合等。主要監管內容是,對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交易客體、交易價格、交易模式、交易結算、交易行為等進行規范。
外匯市場監管具有金融監管的一般特徵,但更強烈地顯示出獨特個性,表現在:
(1)外匯市場是一個所謂的OTC市場,活動邊界的國際性意味著缺乏任何集中、統一的監管機構。
(2)盡管直接施加於外匯市場的自身管制較少,但外匯市場上的所有銀行及大多數其他金融機構皆受相應主管機構的監管,包括對外匯交易業務的監管。
(3)外匯市場監管以行業自律管理為核心,監管當局通過各種方式參與自律管理的過程。
(4)一國只能對貨幣對中的本國貨幣進行監管,確立業務標准和市場規則,而對貨幣對中的外國貨幣沒有監管權。
理論上講,在一個市場機制完善的外匯市場上,不論大銀行,還是小公司或個人皆可自由地參與外匯交易。但在外匯市場的實際運行中,市場自身的力量是有限的,需要政府幹預的配合。關於為什麼要對外匯市場進行監管,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考察。
第一,通過外匯市場監管來彌補市場失靈,這可以被看作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淪在外匯市場監管中的具體運用。展開來說:
一是外匯市場並非一個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而是存在一定的壟斷性,特別在現代電子信息的推動下,外匯交易集中度趨強,全球大銀行一定程度上左右著國際外匯交易。
二是外匯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盡管在公共信息方面差異不大,但不同的市場主體擁有不同的私人信息,直接影響到市場的透明度和運行效率。
三是市場參與者的權利需要得到保護。自由競爭的市場假定市場參與者權責明確;而實際上,如果沒有相關的監管措施,市場參與者則可能難以合法享有一定的民間通貨兌換權,無法正常地從事外匯交易。四是存在內部的不穩定。外匯市場是國內和國際金融市場的聯系紐帶,具有高度的開放性和全球性;外匯交易可以脫離於國際貿易和實際投資背景,涉及到大量的金融杠桿工具,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虛擬性;資金流動具有高度的易變性和脆弱性。所以,一旦有風吹草動,外匯市場就有可能孕育、傳遞和擴散風險。五是外匯市場是全球交易量最大的金融市場,一旦失敗,損失將十分巨大。正是由於上述市場缺陷的存在,所以外匯市場需要謹慎監管。
第二,通過規則的建立和維護,滿足外匯市場的制度需求。外匯市場監管與經濟自由度有很大關聯,不同的外匯市場所實行的監管存在一定差異。地方性外匯市場往往有比較嚴格的監管措施;而國際性市場由於市場機制比較完善,多年的交易習慣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因此,政府一般不對市場交易主體、交易模式等加以限制或管理。但這並不意味在國際性外匯市場上就沒有任何監管,實際上在這種市場上存在許多大家共同默認的交易規則,如:參與外匯市場的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都要接受相應宅管機構的監管;交易雙方都是在接受對方風險的前提下進行交易;某些交易需要繳納保證金;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一些禁止銀行承擔過度風險以致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規定,這些規定通常包括對銀行承擔的外匯風險的限制,即確定了外匯敞口頭寸限額,以約束銀行承擔過多的風險,防止銀行囤積外匯。如倫敦外匯市場是最專業化或批發性的市場,其所有交易是在熟知市場規則,尤其是熟知交易風險的機構之間進行的。可見,為維護外匯市場的正常運行,規則十分必要。而規則作為一種制度供給,是一個外部效應明顯的特殊產品,不可能由單個的市場參與者來制定和實施,由政府部門牽頭或參與規則的提供,則比較合適。
第三,通過外匯市場監管,可以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外匯市場的風險類型大致包括:一是匯率風險,由匯率的波動引起;二是利率風險,源於外匯頭寸的期限錯配,兩種相關貨幣的利率差異或與之相隨的遠期外匯溢價/折價可能造成損失;三是信用風險,由外匯交易合約或外匯貸款合約的對手方引起;四是時區風險,全球外匯市場24小時運行,貨幣清算經常出現的時滯會引起該風險;五是主權或國家風險,如:在外匯交易過程中,另一國不允許貨幣兌換匯出。
在上述各類風險中,最為突出的是結算風險。如果外匯交易者進行交易,支付了應該支付的貨幣而沒有同時獲得應該獲得的貨幣,那麼外匯交易者就會面臨匯率變動或失去應得貨幣的損失,這就是外匯交易的結算風險。結算風險來自於雙方付款的非同步性。根據產生的原因,可分為信用性結算風險和流動性結算風險。信用性風險指外匯交易的一方完全不能按照外匯交易協議支付相應的貨幣,使事先已經支付貨幣的外匯交易者面臨損失。它包括兩種情況廠—是道德性的,外匯交易的一方惡意隱瞞真實情況騙取外匯交易,在獲取對方支付的貨幣後,拒不支付相應的貨幣;或外匯交易的一方為某種利益,在有能力支付貨幣的情況下拒不支付相應的貨幣。另一種是非道德性的,外匯交易的一方因為破產或倒閉而沒有能力按期支付部分或全部應付貨幣。流動性結算風險是指外匯交易的一方不能通過外匯交易的資金清算系統在指定日及時收到全額貨幣,但外匯交易的對手方可以在隨後的時間里獲得他所購買的貨幣。其原因是外匯交易的資金清算系統自身造成已經支付貨幣的外匯交易者不能同時獲得相應貨幣。由於時差存在,世界各地外匯交易中心的交易結算工作時間不同,大部分銀行間支付結算系統在拆借大額資金時不能同時進行即時的貨幣結算,這些外匯支付的時滯導致結算風險的產生。外匯結算風險會因兩個因素而擴大:——是交易量越大,清算敞口越大,風險越大;二是時間因素,外匯清算敞口始於自己售出貨幣的付款指令不可撤銷之時,直到購人貨幣最終收妥時止,這段時間越長,風險敞口越大。
外匯結算風險會產生連鎖反應,如果外匯交易的一方出現支付問題,會直接影響到對手方;對手方接下來可能會影響其他交易者,進而使波及范圍越來越大。特別是現代外匯交易經常集中於全球最大的一些銀行,一旦失敗,會帶來很大的系統性風險。而且,外匯結算失敗常常被市場參與者視作金融體系存在更嚴重信用問題的先兆,引起市場的警覺和恐慌,沖擊外匯交易支付體系,嚴重時引發金融危機。盡管這種系統性紊亂比較少見,但其潛在損失十分巨大。1974年6月,德國赫斯塔特(Herstatt)銀行關閉幾乎導致美國外匯市場崩潰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鑒於此,必須對外匯市場的各種風險特別是外匯結算風險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盡管交易者自身會採取一些風險控制措施,但他們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由監管部門出面,可以較好地防止風險擴散,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而這恰恰是單個交易者所缺乏或無能為力的。

6. 外匯市場監管的外匯市場監管的內容

從1996年12月1日起,我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但對資本項目下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仍實現嚴格管制。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和《銀行結售匯及付匯管理辦法》等法規,目前我國對銀行結售匯的監管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外匯賬戶(境內)的監管
對外匯賬戶的監管具體包括:
①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賬戶分開使用,不能串戶;
②境內機構只有符合特定的要求,才可開立經常項下的外匯賬戶,且應當經外匯管理局批准;
③外商投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的外匯賬戶,必須向外匯管理局申請,且賬戶余額應控制在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余額以內;
④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一般不允許開立外幣現鈔賬戶;個人及來華人員一般不允許開立用於結算的外匯賬戶。
2.對收匯和結匯的監管
①1998年12月1日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全部關閉後,所有機構個人只能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②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擅自存放境外;
③境內機構除符合特殊條件,並經外匯管理局同意外,其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超過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額的經常項目卜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
④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人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人的外匯應當結匯,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未經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結匯。
3.對購匯和付匯的監管
①除少數例外,境內機構的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須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利息,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人的付息通知書,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②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和稅務部門納稅證明,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③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的還本通知書,從其外匯賬戶內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其他資本項目下的用匯,持有效憑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憑外匯管理局的核准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④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持外匯管理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管理局核准件辦理。 1994年4月4日我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運行,總部設在上海,北京、天津等19個城市設立了分中心。
我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外匯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交易中心是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的獨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企業法人,交易中心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監管下,負責外匯市場的組織和日常業務管理。
交易中心為外匯市場上的外匯交易提供交易系統、清算系統以及外匯市場信息服務。外匯市場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方式,採取分別報橋、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運行方法。交易中心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參與外匯市場交易。會員大會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1次。交易中心設立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理事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由非會員理事(不少於1/3)和會員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會員理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由非會員理事擔任,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3人,其中非會員理事1名,會員理事2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交易中心會員,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准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向交易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經交易中心審核批准後成為的。中國人民銀行也作為交易中心會員參與市場交易。會員選派的交易員,必須經過交易中心培訓並頒發許可證方可上崗參加交易,交易員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交易中心會員之間的外匯交易必須通過交易中心進行,非會員的外匯交易必須通過有代理資格的會員進行。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時間、交易幣種及品種和清算方式等事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交易中心和會員單位應保證由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割人賬。 對匯率的監管是對匯率制度和匯率水平進行的管理和監督,主要包括:
一是直接管制匯率,由一國政府或中央銀行來制定、調整和公布匯率,即實行所謂的官定匯率。並且官定匯率成為市場實際使用的匯率,它使匯率水平符合了官方政策的需要。
二是間接調節市場匯率,監管機構對匯率不進行直接的干預,而是讓匯率自發調節外匯市場供求,當市場匯率波動劇烈時,中央銀行利用外匯平準基金買進或拋售外匯或本幣,使市場匯率穩定。另外,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的運用,主要是利用利率杠桿來影響匯率。
三是實行復匯率制度,一國通過外匯管制,而使本國貨幣匯率有兩個以上的表現形式。具體形式如:實行差別匯率,對進口和出口規定不同的匯率;對貿易活動和金融活動採用不同的匯率,或對不同的商品規定不同的匯率;再如實行外匯轉移證制度。規定出口商結匯時可取得外匯轉移證,此轉移證可以在市場出售,出售所得便是對出口商的補貼,而進口商由於要購買轉移證,成本增加,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匯率形式。
我國對外匯匯率的監管,在銀行結售匯市場,要求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買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外匯交易,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市場匯率及規定的每日最大價格浮動幅度內進行。

7. 外匯監管是監管些什麼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了達到維持本國貨幣匯價和平衡國際收支的目的,以法令形內式對國容際結算和外匯交易實行限制的一種制度。
在外匯行業,要想了解一家交易商是否正規,是否擁有真正的行業實力和能力,不僅僅要看他是否接受正規的監管,還要從實力、地區、市場深度、成交環境等方面來綜合評估。
查詢監管問題,首先要搞清楚目前主流有效力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主要有以下的監管機構:英國FCA、美國NFA、日本FSA、香港SFC、澳大利亞ASIC、新加坡MAS、紐西蘭FMA、塞普勒斯CySEC、紐西蘭FSP等,這些是比較主流的監管機構。
拿到平台的監管號之後,看他宣傳的是拿的哪家機構的監管,然後登錄相應機構的官網,輸入他提供的監管號,來查詢相關信息。要仔細核對監管機構查詢而來的名稱、網址、聯系地址、聯系電話、注冊時間、業務類型等,是否與這個平台宣傳的是一致,如果一致,那麼他是一家正規的監管經紀商,如果不一致,很有可能是套牌平台,要立即遠離。

8. 中國實行強制外匯結算外匯管制,那麼根據國際匯率的變化,資本的流入和就出渠道都有哪些

中國實行外匯結算外匯管制,這個是相對於其他完全外匯開放的國家而言的,內中國大陸現在對於經常項目容(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的外匯流動正在逐步放開;至於您說的資本的流入及流出,跟國際匯率的變化好像沒有多大關系,資本流入大陸,基本上是看好了大陸的經濟發展前景,至於資本的流出,則是有更多的中國企業走向全球的一種投資發展理念。
單純的說資本的流入流出,正常的渠道都是通過銀行。方式可以是匯款,也可以是其他方式;不管採用什麼方式,獲得商務局及外管局的提前批准都是必須的流程。一旦獲得了批准,准備的資金也到位了,任何有外匯經營資格的銀行,都可以辦理,只不過是辦理後要將投資人或者被投資人的信息通過專門的系統反饋給外匯管理局而已。
非法渠道不了解,在此不作答復。

9. 外匯管理局對外匯結算的方式大概需要多長時間啊

外匯的結算方式是買賣雙方自由商定的,沒人管。外匯管理局或者稅務局只是要求貨物內自出容口日期起180天內必須收齊貨款和出口單據進行核銷和退稅申報。只是有個時間上的要求。核銷很快,在網上做完核銷,半個小時之後外管局系統里就有信息了,帶上報表、水單就可以核銷了,立等可取。

10. 外匯局對B類企業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2)b、c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時,外匯局應當對其在監管有效期內遵守相關外內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容綜合評估,根據其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的程度、變化以及是否發生違規行為等調整分類結果。(3)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指標情況好轉且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b類企業,自列入b類之日起6個月後,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以及辦理收支日期問隔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4)外匯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企業存在符合b、c類評定標准之一行為的,可隨時降低其分類等級,將a類企業列入b類或c類,或將b類企業列入c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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