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行刑法《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屬於廣義刑法還是狹義刑法
廣義的刑法是一抄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
(1)刑法典。
(2)單行刑事法規。即全國人大常委會99年12月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3)附屬刑法規范。即非刑事法規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如,《價格法》第46條規定: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價格法》屬於行政法,但由於第46條涉及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屬於附屬刑法規范,因此,屬於廣義刑法的范疇。
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即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修訂。教材所講的刑法是狹義的刑法。
㈡ 關於逃匯,騙匯,非法套匯能不能通俗點解釋
黑市外匯價格高 是因為從黑市直接能把外匯換出來 而銀行 不允許直接換外匯。 而且 銀行的外匯排價 沒有標明手續費 實際上從銀行走還要收手續費。
你說的 對。
㈢ 外匯交易中哪些行為是違法違規現象
1。非法逃匯。在國內,外匯是受到管制的,具體來說,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分為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兩大部分。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不管是經常項目還是資本項目,除非有特殊批准,否則外匯收入都需要調回到境內。
2。分拆逃匯。在我國,個人結售匯實行的是年度總額的管理制度,在便利化的額度范圍內,個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內的購付匯,超過5萬美元之外的部分,只要是真實、合法的需求,也可以攜帶證明進行辦理。
3。非法套匯。套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騙匯,就是通過虛構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另一種就是以外幣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人民幣/實物支付應該以外匯支付的款項或支出等行為。對於逃匯行為,規定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非法買賣外匯。非法買賣外匯主要就是指沒有獲得主管部門批准,進行場外交易的行為,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等等,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就會受到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的則會被追究責任,典型的就是經營地下錢庄。
㈣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還有效嗎
當然有效拉,在沒有修改前都是按照這個文件來規范外匯市場。為了懲治騙購專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屬罪行為,維護國家外匯管理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㈤ 逃匯與套匯的區別
套匯是指國內單位或個人在涉外經濟業務中用人民幣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各種款項的行為;逃匯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令的規定,把應該繳售或上繳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買賣或留存國外的行為。
根據《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規定,下列行為都屬於套匯。
1.除經國家分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管匯機關)批准或者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以人民幣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其他款項的;
2.境內機構以人民幣為駐外機構、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短期入境個人支付其在國內的各種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沒有賣給國家的;
3.駐外機構使用其在中國境內的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4.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其人員,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而由他人以外匯或者其他相類似的形式償還的;
5.未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購買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幣償還的;
6.境內機構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匯抵償進口物品費用或其他支出的。
以下行為,都屬於逃匯:
1.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
2.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分匯存放境外的;
3.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分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
4.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當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
5.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㈥ 外匯局懲治不法行為罰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僅僅20餘日,外匯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
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銀行、企業、個人。其中銀行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違規集中於2類行為:逃匯和非法結匯;個人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非法買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這21起案例被處以罰沒款合計高達5441.39萬元人民幣。
短時間內再度公布違規案例,也顯示出外匯局對於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外匯局表示,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在企業、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對於交易是否具有真實性本應把守第一道關口,起到「看門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銀行案例中,卻有7起均源於銀行未按規定進行盡職審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根據外匯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匯局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央廣網。
㈦ 什麼叫騙匯 套匯 逃匯
騙匯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逃匯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行為。
套匯是指利用不同市場的匯率差異,在匯率低的市場大量買進,同時在匯率高的市場賣出,利用賤買貴賣,套取投機利潤的活動。就方式而言,分為兩角套匯、三角套匯和時間套匯。
如何區分騙購外匯罪與逃匯罪:兩者均屬於行政犯、數額犯,存在諸多相似構成特徵:主觀上均出於直接故意,客觀方面均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均以外匯為犯罪對象,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然而,二罪的區別亦較為明顯:其一,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騙購外匯罪表現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逃匯罪則表現為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不存入國家指定銀行,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二,犯罪主體不同。騙購外匯罪為非純正單位犯罪,既可由自然人構成,也可由單位構成;逃匯罪則屬於純正單位犯罪,只能由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構成。
騙購外匯罪與套匯業務及一般騙購外匯行為的區分:從外匯經營方式看, 符合規則的套匯是正當國際金融業務。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浮動匯率制度。這一制度要求,經營外匯業務必須經過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只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並核發外匯業務經營許可證才能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合法套匯行為。從外匯管理的角度而言,中外機構、個人需要外匯應由外匯專業銀行售付;反之,通過間接關系越過外匯專業銀行,以人民幣或貨物非法換取外匯或外匯權益,攫取應由國家收入的外匯即套匯。
㈧ 簡述我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的逃匯行為
逃匯行為是指在某國境內的單位、企業或個人違反該國外匯管理規定,將應該出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國外,以及將外匯或外匯資產私自攜帶、托帶或郵寄出境的行為;
逃匯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有違反國家關於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行為;
2.有非法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國內外匯轉移到境外的行為發生;
3.有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後果;
而我國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的逃匯行為有:
1、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行為
2、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分匯存放境外的行為;
3、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分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行為;
4、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當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行為;
5、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行為。
㈨ 逃匯套匯罪的構成特徵和刑事責任是什麼
逃匯套匯罪的概念逃匯套匯罪是指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在境外取得的外匯,應該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不存入國家指定的銀行,或者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或採用各種非法手段用人民幣或物資換取應售給國家的外匯或外匯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逃匯套匯罪的構成特徵根據《補充規定》第9條的規定,逃匯套匯罪的主要特徵如下:
①犯罪客體。該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使用、質押,禁止私自買賣外匯,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套匯、逃匯。」逃套外匯的行為就是直接違反上述外匯管理規定,破壞國家對外匯實行統一管理、經營制度的行為。
②犯罪客觀方面。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在境外取得的外匯,應該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者不存入國家指定的銀行,或者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或非法套取國家外匯或外匯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③犯罪主體。根據《補充規定》第9條的規定,是公有制單位。即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
④犯罪主觀方面。主觀上只能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逃套匯行為而故意實施這種行為,並且有時還須具備非法牟利的目的。
逃匯套匯罪的刑事責任根據《補充規定》第9條第1款之規定,我國對逃匯套匯罪的刑事責任,實行「雙罰制」原則,即對公有制單位判處罰金,而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