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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分類監管

發布時間:2021-10-21 05:12:51

外匯局對B類企業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2)b、c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時,外匯局應當對其在監管有效期內遵守相關外內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容綜合評估,根據其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的程度、變化以及是否發生違規行為等調整分類結果。(3)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指標情況好轉且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b類企業,自列入b類之日起6個月後,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以及辦理收支日期問隔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4)外匯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企業存在符合b、c類評定標准之一行為的,可隨時降低其分類等級,將a類企業列入b類或c類,或將b類企業列入c類。

㈡ 被外匯管理局降級b分類管理,國稅局這邊有沒有影響

稅務沒有什麼影響,只對你們進出口業務有影響,包括收付匯,而且影響敢是時間上的,

㈢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

㈣ 銀行個人外匯合規的規章制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㈤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個人外匯分類監管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㈥ 外匯分類管理等級查詢

【詞語解釋】詞目:金融
拼音:jīn róng
基本解釋
[banking;finance] 指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匯兌的往來等經濟活動
詳細解釋
指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匯兌的往來等經濟活動。
胡適 《國際的中國》:「我們更想想這幾年國內的資產階級,為了貪圖高利債的利益,拚命的借債給 中國 政府,不但苟延了惡政府的命運,並且破壞了全國的金融。」 丁玲 《一九三○年春上海(之一)》:「許多大腹的商賈,和為算盤的辛苦而癟幹了的吃血鬼們,都更振起了精神在不穩定的金融風潮之下去投機。」 浩然 《艷陽天》第七章:「銀行的領導幫助他認識金融工作對恢復國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的重要,他聽進去。」 [編輯本段]【金融】金融的內容可概括為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的吸收與付出,貸款的發放與回收,金銀、外匯的買賣,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保險、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結算等。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主要有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基金,還有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機構、金融租賃公司以及證券、金銀、外匯交易所等。
金融是信用貨幣出現以後形成的一個經濟范疇,它和信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1)金融不包括實物借貸而專指貨幣資金的融通(狹義金融),人們除了通過借貸貨幣融通資金之外,還以發行股票的方式來融通資金。(2)信用指一切貨幣的借貸,金融(狹義)專指信用貨幣的融通。人們之所以要在「信用」之外創造一個新的概念來專指信用貨幣的融通,是為了概括一種新的經濟現象;信用與貨幣流通這兩個經濟過程已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最能表明金融特徵的是可以創造和消減貨幣的銀行信用,銀行信用被認為是金融的核心。
金融概念新解
寧波大學商學院熊德平教授在其國家社科基金研究報告《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機制與模式研究》【2005年6月通過驗收鑒定,獲優秀等級,並應邀以成果要報形式,呈黨和國家領導人,引起高度重視和作重要批示,該成果2009年獲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二等獎,該成果出版著作《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P66-80)】,以及論文《農村金融與農村金金融發展:基於交易視角的概念重構》【《財經理論與實踐》2007年第2期,P8-13;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農業經濟導刊》2007年12期P120-126)全文轉載】中,為定義農村金融與農村金融發展,針對既有定義的缺陷,從重新定義金融概念入手,重新定義了農村金融與農村金融發展的概念,並基於該定義,形成了系統的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理論,構建了我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與模式,並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該概念及其基礎上的成果,值得農村金融理論研究、政策制定和實際部門借鑒和思考。
以下是該成果中關於金融概念的分析和定義。引用時,請按上述提示註明成果出處,以尊重和保護作者知識產權。

一、金融概念定義的重要性及現狀
熊德平教授的上述成果認為: 「弄清楚金融的界說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無疑,這是一門學科中極大的問題:一門學科,其最高理論成就往往就凝結在對於本學科的核心范疇如何界定、定義之中」(黃達,2001,P113)。長期以來「金融是指資金的借貸活動或資金的融通活動,這已是被學術界所普遍接受的觀點」(江春,1999),但深入考察發現「對金融的定義,傳統金融理論和現代金融理論是有區別的」(冉光和,2004,P19),「存在從不同視角對『金融』所進行的規范性的論證」(黃達,2001,P113),其表述林林總總,重點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無普遍被接受的統一的理論界定」(黃達,2001,P45)。面對這樣的核心范疇,該成果無意也不求能論證出公認的「金融」概念,但對其內涵和外延的界定卻直接關繫到研究框架的構建基礎。成果遵循黑格爾「概念」與「理論」的關系以及哲學關於「概念」本質的認識,在綜合前人的「金融」定義基礎上,努力分析和界定出可以供生長和支撐本研究理論框架的「金融」概念。
界定「金融」的概念,首先涉及的問題是由漢字「金」和「融」組成的「金融」與英語「FINANCE」語義區別與選擇問題。黃達(2001,P3-11,44-45,113-120)和曾康霖(2002,P10-14)教授分別對二者的詞義和關系,做了詳細的、權威性的討論,其基本結論是漢語的「金融」有寬、窄二個口徑。寬口徑是:泛指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相關活動。窄口徑則把「金融」界定在資本市場運作與金融資產供給與價格形成的領域。而英語中的「FINANCE」則有寬、中、窄三個口徑。寬口徑是指:一切與錢有關的活動。不僅包含了漢語的「金融」,而且還包括了「政府財政」、「公司財務」、「家庭理財」等與漢語「金融」涇渭分明的概念。窄口徑則專指資本市場,尤其是股票市場。中口徑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儲蓄協會、住宅貸款協會,以及經紀人等中介服務等。可見漢語「金融」的寬、窄口徑分別相當於「FINANCE」的中、窄口徑,而寬口徑的「FINANCE」則是我國「政府財政」、「公司財務」、「家庭理財」和「金融」的總稱。由於本研究主題和任務是從「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的系統層面揭示其相互間的內在聯系,探索協調發展的機制與模式,因此,該成果將把「金融」界定在漢語寬口徑的含義上。
二、金融概念定義的既有論點
進一步考察已有「金融」的定義,本研究發現,雖然,表述粼粼種種,重點各不相同,尚無一致認識,但歸納這些表述各異的「金融」概念便可發現,根據其視角和側重點,大致可分為「資金融通論」、「金融資源論」、「金融產業論」、「金融工具論」、「金融媒介論」等幾種類型[1],其中「資金融通論」在我國歷史最為久遠,影響最為深刻,詞典、教科書中的金融定義基本來自於此,其他的主要觀點主要集中在近幾年的學術研究中,另外一些則基本上是在「資金融通論」基礎上的延伸或擴展或有所側重。
1、「資金融通論」認為「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指通過貨幣流通和信用渠道以融通資金的經濟活動」(王紹儀,2002)。《辭源》(1915):「今謂金錢之融通曰金融,舊稱銀根」。1920年北洋政府「整理金融公債」中的「金融」專指通過信用中介的貨幣資金融通。《辭海》(1936年版):「monetary circulation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辭海》(1979)則有:「貨幣資金的融通。一般指與貨幣流通與銀行信用有關的一切活動。」1986年 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中把相當於本研究口徑的「FINANCE」定義為:「The system that includes the circulation of money,the granting of credit,the making of investments,and 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可見,「資金融通論」歷史最為久遠並居主流地位[2],但深入分析發現,這一定義雖然比較准確地概括了金融的活動過程,但卻把金融的本質屬性隱藏在背後,似乎有「金融」就是金融的同意反復之嫌。
2、 "金融資源論"認為認為金融是人類社會財富的索取權,是貨幣化的社會資財;是以貨幣形態表現的,具有「存量」形態的,既聯系現在與過去,也聯系現在與未來的金融存量投入、消耗過程及相應的體制轉變;金融是一種資源,是有限的或稀缺的資源,是社會戰略性資源(白欽先教授等,2000)。該定義為金融資源的配置奠定了理論基礎,但其只注意到了金融的靜態意義,但忽視了金融過程和功能。
3、「金融產業論」認為「金融是資金融通的行為及機制的總稱,是與國民經濟其他產業部門平等的產業,金融產業是指以經營金融商品和服務為手段,追求利潤為目標,市場運作為基礎的金融組織體系及運行機制的總稱(冉光和,2004,P24)。「金融產業論」對金融的界定更多的涉及到了金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運行機制和內在屬性,強調了金融是經濟系統的一個平等的組成部分,但其主要側重於從產業角度進行論證,其作用機制還只是隱含在產業的概念之中。
4、「金融工具論」認為計劃經濟中,金融是計劃工具,市場經濟條件下則是宏觀調控手段,強調了金融的功能,卻忽視了其作用的主動性和先導性。金融媒介論的金融概念則認為金融是媒介經濟運行的虛擬系統,同樣是注重了功能,卻忽視了金融自身的獨立性。這些定義均沒有意識到金融「實際上是財產(Property)的借貸或財產的跨時(Intertemporal)交易活動」(江春,1999),「『金融』就是信用轉讓」(汪丁丁,1997)。僅依此形式化的定義是難以把握農村金融的理論內涵,並進一步透視出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系原理的。
三、熊德平教授的金融概念新解
熊德平教授認為金融的本質蘊藏於金融產生與發展的歷史過程之中,「金融」的不同定義,實際上是具有不同歷史背景的金融現實,在不同視角和目的下的思維寫照。沿著金融與經濟關系理論的分析框架,考察金融產生與發展的歷程和當代表現,在綜合前人的定義的基礎上,該成果基於交易視角認為「金融」不論是「資金融通(monetary circulation)」的金融,還是「finance」即「Financial Market,Capital Market」的金融,其本質都是信用交易制度化的產物,是由不同的產權主體,在信任和約束基礎上,通過信用工具,將分散的資金集中有償使用,以實現「規模經濟」的信用交易活動以及組織這些活動的制度所構成的經濟系統及其運動形式的總稱。該概念可以概括為「信用交易論」。
「信用交易論」的核心要點是①金融是分工和交換的產物。不同產權主體的存在是金融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條件。②所有權的分散性與生產集中性的矛盾,不同產權主體的風險能力和經營能力,以及資金的所有和所需,在時間和空間上的不對稱分布是金融產生和發展的充分條件。前者是金融的社會基礎,後者是金融的自然基礎。③「規模經濟」的存在和產權主體對「規模收益」的追求是金融存在和展開其自身的內在動力。④在制度的有效約束下建立起來的,以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為基礎的信用交易是金融的基本特徵。⑤全賴信用維系的金融,在促進經濟發展的過程,不斷使經濟金融化,進而使信用成為經濟發展的基礎,金融成為現代經濟的核心,經濟系統可以從金融經濟和實體經濟兩個相互融合的系統加以觀察和研究。這是金融的功能效應。⑥金融的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始終處於發展變化之中,其態多樣化、結構多元化、功能擴大化、制度規范化、組織正規化成為金融發展的外在特徵。現代金融已經發展為由資金的流出和流入方、連接這兩者的金融中介機構和金融市場以及對其進行管理的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及運行制度和機制共同構成的,不僅可以通過融通資金、傳遞信息、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而且還通過大數定律、提供專業化服務和套期保值來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風險,進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產或消費效率,與其他經濟系統具有平等交換關系的,具有核心地位的經濟系統。⑦金融不同於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是金融專業化分工的產物,是依靠專門化知識、能力和信譽,提供中介服務「專家」型組織,金融機構的價值在於其金融功能的發揮,而不是其規模大小、數量多少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的先進與落後。⑧金融與信用相生相伴,不僅並非貨幣所派生,而且良好的貨幣制度有賴於金融信用制度的建設與完善。
[1]這種分類完全是為了概括、綜合和表述的便利,而非嚴格學術論證基礎上的學派或學術思想分類,也不代表原創者是意圖。
[2]目前國內大部分金融或貨幣銀行學教科書對金融的定義基本都沿襲這一意義的概念。
【金融學】
金融學是從經濟學分化出來的、研究資金融通的學科。傳統的金融學研究領域大致有兩個方向:宏觀層面的金融市場運行理論和微觀層面的公司投資理論。 [編輯本段]【金融界】金融界網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財經網站之一。2004年10月15日,金融界在美國NASDAQ掛牌上市,股票代碼(NASDAQ:JRJC),是目前中國唯一一家在美國上市的中國財經類互聯網公司。上市後,金融界相繼入選權威第三方評選的「2004中國商業網站100強」、「中國主流媒體市場經濟地位及商業價值2004年度排序--資訊類10強網站」、以及「德勤2004年度亞太區高科技高成長500強企業」。 [編輯本段]【金融學與經濟學的關系】金融學發端於經濟學,但如今已經從中獨立出來,有了自己的研究方法,成為獨立的學科.現代金融學也象經濟學一樣,從微觀主體的理性行為入手(行為金融學考慮了非理性行為),構建考慮時間和不確定因素的市場均衡體系,考察金融系統在資源跨期配置中的機制和作用.但是金融學有區別於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比如說金融資產定價中常用的無套利分析,實際上比經濟學中的供求定價分析更具有一般性,在市場中更容易實現.金融學區別與經濟學的另一個的特點是前者考慮了市場中的隨機因素,因此市場主體的預期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 經濟概念比金融廣得多
金融是經濟的一小個分支,只是有自己的側重點
經濟學是一個一級學科,金融學是一個二級學科,在經濟學之下,經濟學研究的是一個國家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方式、道路等。是比較宏觀的了,它對經濟的各個方麵包括工業、農業等。金融只是對一個國家經濟領域中的金融方面進行研究,比如貨幣、證券、金融市場等。 [編輯本段]【金融的特徵】1. 金融是信用交易。
(1)信用
經濟學上的信用,是一種商品交易的形式,對應於現貨交易(即時清結的交易)。
信用是金融的基礎,金融最能體現信用的原則與特性。在發達的商品經濟中,信用已與貨幣流通融為一體。
(2)信用交易的應有特點
a. 一方以對方償還為條件,向對方先行移轉商品(包括貨幣)的所有權,或者部分權能;
b. 一方對商品所有權或其權能的先行移轉與另一方的相對償還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
c. 先行交付的一方需要承擔一定的信用風險,信用交易的發生是基於給予對方信任。
2. 金融原則上必須以貨幣為對象。
3. 金融交易可以發生在各種經濟成分之間。
其主要研究分支包括:
金融市場學(en:Financial market)
公司金融學(en:Corporate Finance)
金融工程學(en:Financial Engineering)
金融經濟學(en:Financial Economics)
投資學(en:Investment )
貨幣銀行學(en:Money and Banking )
國際金融學(en:International Finance)
財政學(en:Public Finance)
保險學(en:Insurance)
數理金融學(en:Mathematical Finance)
金融計量經濟學(en:Financial Econometrics)
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金融學發端於經濟學,但如今已經從經濟學中相對獨立出來,有了比較系統的研究方法。
同時,現代金融學依然停留在現代經濟學的新古典分析框架內. 其特點是從微觀主體的理性行為入手(行為金融學考也慮了非理性行為,比如錨定效應), 構建考慮時間和不確定因素的市場均衡體系, 考察金融系統在資源跨期配置中的機制和作用. 金融學開創了經濟學中比較獨特的研究方法,比如說金融資產定價中常用的無套利分析, 實際上比經濟學中的供求分析更specific,在市場中更容易實現.此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新古典經濟學發展的預期的概念在金融學中得到了很好的應用.金融學考慮了市場中的隨機因素, 因此市場主體的預期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並且依賴數理和計量工具進行相對精確的分析.
從program的角度來說:
1, 國外大學開設的和金融有關的master項目五花八門,但是都是偏向應用的,課程也不盡一致.這些program大多都在商學院,偏向實證分析.經濟系很少見到開設類似項目,雖然也有.有一些master program是培養可以進行技術分析的專業人員的,所以對數學應用能力要求較高,比如數據處理,統計計量分析,比較高級的軟體等等. 具體內容,大家還要看具體學校開設的具體項目的介紹和她們的課程結構。
2, phd program. 國外一些大學的商學院會培養金融學博士.但是絕大多數經濟系都可以培養金融學博士,雖然其名稱可能是經濟學博士.金融經濟學,金融計量學,這些項目課程都是高度數理化的,還有宏觀金融,比如說國際金融之類的,這方面的研究很多時候也被歸入宏觀經濟學研究.
最後,還有一點就是,公司金融,這個領域有點交叉的意思,可能也可以稱為公司財務.涉及金融學和管理學的許多東西.
我這里說的不能很清楚,因為個人了解也有限.大家可以參考錢穎一教授的三篇文章.此外每個學校的program都有偏重,大家申請前看清楚,雖然都叫finance,但是內容可以千差萬別.
●經濟學專業
主幹學科:經濟學
主要課程:政治經濟學、《資本論》、西方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計量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學說史、發展經濟學、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國際金融、國際貿易等
從業方向:能在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政策研究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從事經濟分析、預測、規劃和經濟管理工作的專門人才。
●金融學專業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金融學方面的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在銀行、證券、投資、保險及其他經濟管理部門和企業從事相關工作的專門人才。
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證券、投資、保險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相關業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金融領域實際工作的基本能力。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掌握金融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2.具有處理銀行、證券、投資與保險等方面業務的基本能力;
3.熟悉國家有關金融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4.了解本學科的理論前沿和發展動態;
5.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主幹課程:
主幹學科:經濟學
主要課程: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財政學、國際經濟學、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管理、證券投資學、保險學、商業銀行業務管理、中央銀行業務、投資銀行理論與實務等。
究竟哪些金融人才最受歡迎呢?科銳咨詢公司CEO高勇認為,以下十類金融人才炙手可熱:

金融分析師(CFA):自1963年在美國首度開考以來,全球至今僅有3.55萬人通過考試。我國大陸只有50人擁有CFA資格。上海未來3年對CFA的需求量是3000人,而目前只有30人。

特許財富管理師:要求必須在金融機構工作5年以上,擁有良好的經濟學基礎,至少精通兩個投資領域的情況。

基金經理:負責基金的籌措、運作和管理,以及上市和上市後的監控,需要懂得國外的操作規則,對國內市場也非常了解,能運用投資工具有效規避各種風險,實現最佳的投資組合。

保險精算師: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聘用一名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精算師。目前我國具有精算師資格的僅有50人左右。專家預測,未來10年將急需5000名精算師。

證券經紀人:全國7000萬股民這一龐大的投資群體,為證券經紀人的崛起提供了巨大的市場。合格的證券經紀人,要有扎實的金融學知識和豐富的投資經驗。

信息主管:要求既通曉國際金融業務,又擁有國際銀行的IT系統規劃、建設經驗。

投資管理人才:包括四個類別,即風險投資人才、融資租賃人才、金融業務代表和個人投資顧問。他們要對股票、債券、金融衍生品的投資有正確的判斷,還要有企業管理經驗。從事風險資金投資的,最好是有創業經驗,對財務、人力資源管理、市場、銷售等環節了如指掌。

證券分析師:主要進行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個股研究、專題研究和機構投資策劃,能引導股民明確市場投資方向。一般要求有經濟類碩士以上學歷,有證券從業資格,3年以上證券、期貨等專業投資市場運作經驗。

高端保險銷售員:隨著保險業的良性發展,高端銷售員的數量、質量都必須提高。友邦保險上海分公司業務發展總監敖寶蓮透露,友邦今年在上海地區擁有4700名代理人,預計明後年會擴展到6000人左右,要求從業者懂得理財險種、理財稅務政策等方面的綜合知識。

財務策劃顧問:為個人客戶進行理財指導,制訂度身定做的理財計劃。

㈦ 個人收外匯年度限額是怎麼算的

在中國個人結匯的年度限額是5萬美元,超過5萬美元之後,當年就不能結匯。
對個人版結權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㈧ 外匯局對企業分類監管期限有哪些規定

(2)B、C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時,外匯局應當對其在監管有效期內遵守相關外內匯管理規定情容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其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的程度、變化以及是否發生違規行為等調整分類結果。(3)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指標情況好轉且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B類企業,自列入B類之日起6個月後,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以及辦理收支日期問隔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4)外匯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企業存在符合B、C類評定標准之一行為的,可隨時降低其分類等級,將A類企業列入B類或C類,或將B類企業列入C類。

㈨ 外匯管理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9)個人外匯分類監管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

亦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1、中央銀行

負責發行該國貨幣,制貨幣供給額,持有及調度外匯儲備,維持該國貨幣之對內及對外的價值,在浮動匯率制度下,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經常被迫買進或賣出外匯來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市場秩序。

2、其他銀行

在任何一個地方,不管該地是否是一個外匯兌換的主要市場,一般的小量現鈔買賣,支票兌現都差不多全由銀行壟斷,銀行外匯部門的主要業務就是將商業交易與財務交易的客戶資產與負債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這種轉換可以即期交易(SPOT),或遠期交易(FORWARD)方式辦理,由於從事外匯交易的銀行為數眾多,所以外匯買賣這亦日漸普及。

㈩ 中國目前的個人外匯交易有什麼管制嗎

中國大陸對外匯交易是允許的.但是中國政策一直是外匯管制.這里管制回有多個層面管制

例如中國不答允許大額外匯交易主要是擔心外匯干擾中國經濟發現.
對個人關注主要也是出於此目的
例如2014年中國支付阻擊海外熱錢流入中國.
每個公民外匯兌換交易額度最高是5萬美金每年.

注意事項:
1.換一個角度,中國由允許個人外匯買賣,尤其是銀行,幾乎所有銀行都有外匯黃金投資交易.所以中國個人外匯交易類似股票和期貨,都是慢慢放開門檻的.
外匯比股票和期貨的好處在於
隨時買賣 隨時平倉
2.保證金的交易模式。杠桿比例,可以以小博大。
3.雙向交易模式,可以買漲也可以賣跌。
4.24小時不間斷的交易,進場機會多多所以我們選擇投資理財最好是選擇知名度比較高的品牌一些的平台和代理,去做投資的時候最好先看一些基礎的外匯交易知識,看看視頻,模擬模擬操作下.真正搞清楚了.再去投資和學習.現在國內投資外匯黃金沒有幾千萬估計也最少幾百萬,慢慢等中國開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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