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匯合規管理是什麼意思
指該零售商進行外匯銷售且外匯產品零售等有關外匯類產品業務
因為某些平台雖有監管但是監管范圍為保險等其他非外匯類業務
2. 個人外匯業務的合規管理哪些建議
建議:
1、完善《銀行外匯業務監督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檢查和業務質量評級工作,將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性和系統數據錄入的准確性納入對銀行的日常監管考核,督促銀行明確職責,減少乃至杜絕個人結售匯業務中違規行為,提高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數據質量。
2、銀行應加強和完善符合自身結售匯業務特點的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並與其目標績效工資掛鉤,從嚴考核相關人員的業務操作。
3、 建議總局盡快對「個人結售匯系統」進行升級。
一是將「個人結售匯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對接,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銀行手工錄入的錯誤信息,杜絕漏錄人情況發生,還能實時監控個人結匯超限額情況,實現對資金流動的雙向監測。
二是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增設報表統計分析功能,使之能夠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來進行查詢和匯總。
三是完善累計結匯金額預警和銀行結匯流水查詢監管功能,將非現場監管從單筆大額結匯監管擴大到對每筆超限額結匯業務的監管及對全部結匯流水的篩選、分析,確保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 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可採取電視電話視頻培訓方式,將視頻培訓輻射到基層網點,增強外匯指定銀行正確執行政策的自覺性,提高銀行代位監管的能力。
3. 2015年中國外匯政策改革有哪些舉措
1. 存款利率上限放開
中國央行行長周小川兌現了他在兩會上關於存款保險制度於今年上半年出台的承諾。國務院周二發文稱,《存款保險條例》將從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央行此前測算,這一標准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周小川在兩會上還表示,今年如果能有一個機會,可能存款利率上限就放開了,這個概率應該說是非常高的。事實上,中國去年已經將人民幣存款利率上浮區間擴大至20%,而在今年又將這一區間進一步擴大10%,至30%。
存款保險制度正是為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做的一次重要准備。存款利率市場化以後,銀行業競爭加劇,經營不善的銀行甚至可能出現破產。存款保險制度意味著將過去政府的隱形擔保變成商業保險的顯性擔保,一方面保護儲戶的利益,同時也增強了儲戶的風險意識。
2. 民營銀行設立加速
同樣受益於存款保險制度的還有民營銀行,因其變相提高了民營銀行的信譽度。
目前,去年首批的5家試點民營銀行中,微眾銀行已於今年1月進入試營業期。如無意外,首批民營銀行都將於今年正式開業。
全國政協委員、林達集團董事長李曉林還表示,目前在銀監會排隊審核的民營銀行超過二三十家。
目前來看,監管部門對於民營銀行的設立持積極態度。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兩會期間表示,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推進民營銀行的設立,不設數量目標,成熟一家審批一家。
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是民營銀行在一旦產生對社會和公眾利益帶來危害的外部性風險的兜底措施。如果沒有了存款保險制度,肯定是不會產生大批量的民營銀行。
3. 注冊制初現端倪
此前有報道稱,證監會發審會將於今年5月解散,IPO受理和審核下放到交易所。但證監會本周對《新京報》表示,「尚不知情」。
不過,全國政協委員、上交所理事長桂敏傑在今年兩會上表示,審核權下放到滬深交易所是目前注冊制改革方案的組成部分,也是主流意見。
事實上,注冊制需要解決的是法律依據的問題。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透露,按正常進度,《證券法》修訂案有望4月底上會初審。初審之後修訂案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徵求完畢之後,最快8月二審,10月完成三審。
不過她還表示,若在這個過程當中,注冊制改革有需要,在立法方面也可以做一些「特殊的安排」。
目前,新股發行的審批權已經開始轉移。國務院本月中旬宣布取消證監會9項行政審批,包括取消證監會對於證交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以及新三板上市新交易品種的行政審批。
4. 深港通啟動 外資投資門檻降低
今年,無論是證監會主席肖鋼還是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都已經在公開場合表示,深港通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推出。深交所也與近日開會,將啟動深港通列入2015年重點工作安排。
同時,深港通或比滬港通更加開放。中國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兩會上表示:「滬港通從去年設計、論證、准備的角度來講,因為新鮮事物不太有把握,所以設計時保守了一點,出台了一段時間後以後,大家發現這個東西可以進一步搞得更好一點,思想可以更解放一點,所以這方面是有所探討的。」
事實上,啟動深港通是中國開放A股市場的重要一步。
目前境外長期資金投資A股的渠道主要是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以及滬港通。國家外匯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3月26日,外匯局累計審批QFII額度增至721.49億美元,獲批機構增至267家;RQFII額度增至3298億元,獲批機構增至111家。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在今年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預期下,除了啟動深港通,QFII和RQFII的額度限制或將取消。
5.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放開 推出QDII2
除取消QFII、RQFII額度外,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額度放開也傳來信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易綱近日表示,要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個人對外的投資制度QDII2正在研究。周小川行長也在前不久表示,北京或擴大QDII的主體資格。
事實上,松綁境內外投資的限制是人民幣實現「自由兌換」的重要步驟。而在今年10月,IMF將審議是否將人民幣納入特別提款權貨幣籃子。特別提款權貨幣籃子目前包括美元、日元、英鎊和歐元。人民幣是否能成為籃子里第五個貨幣,關鍵就在於人民幣能否「自由兌換」。
周行長稱,做出資本賬戶自由化承諾有助於提高人民幣在IMF審議時被接納的幾率,「即使那時中國尚未完全開放資本項目賬戶」。
6. 設立更多自貿區
繼上海自貿區之後,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總體方案已於上月獲批。
上海自貿區形成了可復制的經驗。申萬宏源研究所首席宏觀分析師李慧勇表示,粵津閩更多的是推廣上海自貿區已經獲得成功的政策內容,在貿易和投資領域的開放將成為四大自貿區主要的競爭領域,特別是「負面清單」管理方面的試點和突破,將成為自貿區主要的競爭手段。
東方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邵宇認為,各地自貿區都有基於其地理位置的不同功能定位。上海作為自貿區樣本定位於國際金融中心,打造對外資本賬戶通道以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天津定位於離岸金融和融資租賃,輻射京津冀,對接中韓自貿協定。福建主要發展對台灣地區和東盟貿易,廣東對接港澳服務業。
自貿區的擴容,意味著中國對跨境資本流動的限制進一步減少。
望採納
4. 外匯監管是監管些什麼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了達到維持本國貨幣匯價和平衡國際收支的目的,以法令形內式對國容際結算和外匯交易實行限制的一種制度。
在外匯行業,要想了解一家交易商是否正規,是否擁有真正的行業實力和能力,不僅僅要看他是否接受正規的監管,還要從實力、地區、市場深度、成交環境等方面來綜合評估。
查詢監管問題,首先要搞清楚目前主流有效力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主要有以下的監管機構:英國FCA、美國NFA、日本FSA、香港SFC、澳大利亞ASIC、新加坡MAS、紐西蘭FMA、塞普勒斯CySEC、紐西蘭FSP等,這些是比較主流的監管機構。
拿到平台的監管號之後,看他宣傳的是拿的哪家機構的監管,然後登錄相應機構的官網,輸入他提供的監管號,來查詢相關信息。要仔細核對監管機構查詢而來的名稱、網址、聯系地址、聯系電話、注冊時間、業務類型等,是否與這個平台宣傳的是一致,如果一致,那麼他是一家正規的監管經紀商,如果不一致,很有可能是套牌平台,要立即遠離。
5. 合規經營的途徑有哪些
財務制度、考勤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員工晉升降級制度、太多了,任何一點你都可以制定相關的制度,如辦公室環境管理制度、員工休假制度、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辦公用品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辦法、會議制度如果是服務業,還可以制定投訴管理制度、服務品質標准等根據你的實際需要,大小范圍都可以指定相關的管理辦法,一般都是由行政部門起草,在公司公布採納意見,擬訂初稿,報上級審核簽發!
6. 如何貫徹落實銀行外匯業務展業原則和規范
一、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貫徹「展業三原則」的必要性
(一)「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是國際上銀行業已有的「規矩」,銀行經營外匯業務遵守展業原則是必然趨勢
「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國際上對銀行展業有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對銀行展業三原則的應用並沒有停留在原則表面,而是從相關定義、實施情形、審查措施、銀行內控、外部執法等多個角度賦予了銀行展業三原則許多具體內容和明確要求,越來越廣泛應用於審慎風險管理中。所以說,展業三原則是國際銀行業已有的國際慣例,外匯局只是將其引入對銀行外匯業務經營及管理中並進行強調。
(二)以往的行為監管已不能適應當前涉外經濟發展需要,實施展業原則是推進「五個轉變」和簡政放權的內在要求
隨著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不斷演變,銀行開展外匯業務的復雜度、自由度大幅提升,以往外匯局提出明確具體要求、銀行照章辦事的監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的要求。為此外匯局不斷簡政放權,加快推進「五個轉變」,其中展業三原則是原則性監管在外匯管理領域的有益嘗試,有利於銀行防範自身經營風險、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能夠盡快適應外匯局減少或取消外匯業務事前審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新的管理要求,是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和重點領域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銀行從表面形式審核向實質審核轉變,更有利於遏制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改革以前外匯局規定銀行審核具體單證,單證齊全就合規,單證不全就違規,實際上是形式性審核,實際審查效果不佳而可能導致的政策風險包攬在身。「展業三原則」的目的就是使得銀行的義務與權利一致,銀行辦理業務時,審什麼、怎麼審、何時審、誰來審,都應由銀行自主決定。同時,銀行在審核過程中覺得交易真實性不清楚、沒有把握的業務,可以向客戶追加材料進行審慎審查,而不拘泥於以往外匯局所規定的單證范圍,以確保進一步「了解客戶」。由此審對是應該的,而審錯或沒審則應承擔責任,保證了銀行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更有利於發現外匯違法違規行為。
(四)有利於銀行業務良性有序發展,避免惡性競爭
對於同一筆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結售匯業務,若按規則管理,責任心弱的銀行可能只從表面真實性審核單證業務,並受理業務獲得收益,而嚴格履職銀行由於拒絕客戶反吃虧,長此以往,所有銀行受利益驅動都不願意嚴格審核業務。而原則監管,就要求銀行根據「展業三原則」的要求盡職審查,若銀行僅是通過表面真實性辦理業務將承擔很大的風險,就促使各個銀行主動進行真實性審查,使得涉外主體在任何網點都辦不了異常結售匯業務,有利於外匯業務市場良性有序發展,避免惡性競爭。
二、目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貫徹「展業原則」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展業三原則」落地緩慢漸進,落地程度不均衡
從轄區各家銀行執行展業三原則的情況來看,各銀行對展業三原則的重視程度逐步加深,銀行對展業三原則有了認識上的提高,實際行動上採取措施深入落實情況不一,實際辦理業務中完全遵循展業三原則不夠,不同銀行落實展業三原則的效果也不同,單設國際業務崗或部門的銀行對展業三原則的執行情況相對較好。不同外匯業務種類執行效果不同,如涉及到資本金、貿易融資、轉口貿易購匯及付匯業務較個人結售匯業務審核相對嚴格。
7. 專業,合規,靈活,如何打造國際頂級外匯交易商
一、自身交易平台的合規性
外匯投資者最關心的就是資金安全問題。特別像中國的投資者習慣了銀行的資金託管,而國外投資是沒有銀行託管的,是各國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因此,想成為國際一流的外匯經紀商,必須有權威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
現在國際上有四大監管機構是最權威的,分別是FCA(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Conct Authority)、CFT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ASIC(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外匯經紀商應該盡可能的申請多個權威金融機構的監管牌照,這對經紀商未來的發展意義重大。
二、市場布局全球化
外匯經紀商應該對國際市場進行深入調查和研究,結合本企業的優勢與能力,最終在全球范圍內開展自己的市場布局。從現有市場延伸至國外鄰近(地理鄰近或文化鄰近的國家或地區)市場再到全球市場,這是外匯經紀商市場布局的一般規律。從長期來看,外匯經紀商多看重世界范圍內具有龐大而潛在的投資市場。
2017年以來,全球主要零售外匯交易量已經發生變化,澳洲零售外匯交易量出現大幅增長,美國和英國出現不同程度的下降。中國的外匯行業前景依然廣闊,雖然和全球外匯市場相比,稍顯稚嫩,但是從龐大的需求人數以及潛在的客戶規模來說,中國市場未來還有發展空間。
三、不斷革新技術
在零售外匯行業,外匯經紀商對相關技術,特別是信息技術的領先應用及其全球化至關重要。
新技術的不斷引進及其推廣應用,形成了新一代信息系統和服務平台,使外匯零售行業向著更加實時、便利和安全的方向發展,不僅使零售外匯交易活動在全球范圍內得以提高效率,而且促進了外匯技術供應商這種業態的誕生並迅速向全球延伸。
四、先進的管理體系
隨著外匯經紀商的經營戰略向全球化轉型,其管理體系也應該發生相應的改變。各大外匯經紀商在堅持自身管理結構優點的基礎上,有選擇地學習其他公司的長處。
國際外匯經紀商在以母國為中心的管理模式時期,公司總部擁有絕對的決策控制權。隨著全球各個市場當地化經營的需要,零售外匯經紀商需要在全球市場的若乾重點地區和國家設立辦事處,管理協調公司業務在當地的經營活動。辦事處代表公司總部負責協調和支持一個重點地區所有的經營業務。
在全球不同國家和地區設立縱向的業務拓展以及橫向的辦事處,使得這些公司形成了新的管理架構。這是一種多中心多結點的網路管理模式,它有利於公司對全球范圍經營環境的變化做出更迅速的反應。
五、積極儲備人才
外匯經紀商的國際化也不僅僅是開拓市場,還要有一批擁有國際管理視野的人才來規劃和布局企業發展。經紀商需要組建一支高素質、重創新的精英團隊,力爭為自身品牌塑造國際化影響力,成功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六、發展品牌文化
企業為其生產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創建一個品牌。隨著品牌的不斷延伸,此品牌下面就會有多個產品或者服務。比如,為了豐富投資者的選擇,外匯經紀商可以上線一些交易新品,包括黃金白銀、差價合約、現貨類產品(原油、棉花、咖啡、糖等)、指數類產品(納斯達克100指數等)。實質就是藉助已有品牌的知名度來開拓市場,豐富產品的種類,從而帶動旗下所有的產品共同發展,提高市場佔有率,有利於向其他行業轉型或開拓新市場。
隨著品牌的不斷推進,品牌的內涵越來越脫離有形的物質特徵,轉向無形的精神體驗和感受。因此,品牌的文化是品牌的本質內涵之一。當外匯經紀商進入國際市場時,也就是把相應的品牌文化帶進了國際市場。但是由於不同國家之間的文化差異,客觀上是存在文化沖突的。經紀商保持品牌內層文化不變,而在淺層和外層中加入東道國的文化元素,這一做法不僅兼顧了多元化 (本土化)行動的靈活性與一體化思維的統一性,而且大大減輕了本土化的高成本與全面一體化的低適應,因此外匯經紀商應該注重與當地的結合,積極推行本土化策略。
8. 銀行個人外匯合規的規章制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9. 對於個人外匯業務的合規管理有哪些意見和建議
建議:
1、完善《銀行外匯業務監督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檢查和業務質量評級工作,將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性和系統數據錄入的准確性納入對銀行的日常監管考核,督促銀行明確職責,減少乃至杜絕個人結售匯業務中違規行為,提高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數據質量。
2、銀行應加強和完善符合自身結售匯業務特點的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並與其目標績效工資掛鉤,從嚴考核相關人員的業務操作。
3、 建議總局盡快對「個人結售匯系統」進行升級。
一是將「個人結售匯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對接,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銀行手工錄入的錯誤信息,杜絕漏錄人情況發生,還能實時監控個人結匯超限額情況,實現對資金流動的雙向監測。
二是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增設報表統計分析功能,使之能夠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來進行查詢和匯總。
三是完善累計結匯金額預警和銀行結匯流水查詢監管功能,將非現場監管從單筆大額結匯監管擴大到對每筆超限額結匯業務的監管及對全部結匯流水的篩選、分析,確保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 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可採取電視電話視頻培訓方式,將視頻培訓輻射到基層網點,增強外匯指定銀行正確執行政策的自覺性,提高銀行代位監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