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掛牌上市公司,和真正的上市公司有什麼區別
掛牌公司即注來冊地在境內、股票源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㈡ 私企注冊允許叫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嗎
不允許,交易所一般是需要行政許可的。所以你在取公司名字的時候,這三個字是不允許的。
㈢ 貿易公司與實業公司有什麼區別
貿易公司和商貿公司的區別如下:
商貿公司,是指商業貿易,比如城市或者城鎮第三產業,但不含工農業;一般不擁有對外貿易資格;
商貿公司在注冊上只局限在商品各領域,其他是不可以涉及的;
貿易公司,包含了工農業和商業,一般擁有對外貿易資格;
貿易公司在注冊商品上面涉及廣泛。
貿易公司主要是指商品的買與賣。真正的貿易公司就是根據市場規則,收集市場的需求與供應,做出比較合理的分配,以此來滿足人們的需求,也通過資源配置從中獲得商業利用與商業信譽,貿易公司最重要的是信息和業務渠道,要有貨源和銷售目標,並產生一定的利潤。
拓展資料:
公司通常是一些生產、製造及科技型企業,並且實業公司一般都有許多下屬企業(通常有三個以上)。 實業公司最為明顯的一個特點就是它所提供的商品絕對是實體存在的,或者擁有自己的工廠或者實體的公司為依賴的,它和貿易公司是相對立的。
實業有限公司,一般指以興辦實體經濟為主營業務的有限公司。實業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是一樣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公司是一樣的。國際貿易公司(International Trade Company)是指從事不同國家(和/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的公司。
所謂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是由股東投資組成,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指由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 每個股東以其所任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貿易公司:專門做買賣的公司,不設計加工製造領域。
拓展資料:貿易公司網路實業公司網路
㈣ 同一人可以為自己的公司和被聘的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嗎
一、個人獨資企專業
1、投資人屬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有限公司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㈤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跟股票買賣有什麼區別
一、股票的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公司法》對股票轉讓的主要限制有:
1.轉讓場所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2.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解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該轉讓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內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外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
3.同意
(1)明確表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股權對外轉讓的程序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
【解釋】對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