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5%以上股東通過大宗交易轉讓股份,需要發布減持公告嗎另,股權轉讓算減持嗎需要發布減持公告嗎謝
持股5%股東減持,必須發布公告以提示股民,股權轉讓也需要公布於眾,因為這是涉及重要信息的。
Ⅱ 股票大宗交易減持相關問題,有懂的人嗎90日2%限制。
減持的是兩個不同的股東:一個是和邦集團,另一個是西部利得。兩個減持計劃是分開的,90日2%自然是每個減持計劃單獨計算。
Ⅲ 大宗交易減持是利好還是利空
要看是哪個方向,做多減持說明對做多不是那麼看好了,可能橫盤可能跌,做空減持同理。
Ⅳ 減持一定要大宗交易嗎
減持不一定要大宗交易,可以選擇集合競價交易。
Ⅳ 大宗交易成交倍率指什麼
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稱為大宗買賣。一般是指交易規模,包括交易的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遠遠超過市場的平均交易規模。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大宗交易是《減持規定》的軟肋
2016年新年伊始,A股市場急劇動盪,其中1月4日、7日兩次遭遇熔斷。這個中的原因,就與《18號文》有關限售期的規定到期有關。去年7月8日,為了救市的需要,證監會發布證監會公告〔2015〕18號(即《18號文》),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在半年時間內不能減持所持上市公司股票,這也意味著該規定到今年1月8日失效。市場擔心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的「減持潮」會因此而到來,分析人士甚至預測1月份的減持壓力不少於1500億元。這種對「減持潮」的擔心,正是導致1月4日股市第一次熔斷的重要原因。
證監會《減持規定》的出台,對於緩解市場對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的恐懼感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根據《減持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減持規定》同時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此外,對於大股東及董監高在涉及自身違法違規時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減持規定》也作了具體規定。因此,《減持規定》對於緩解大小非短期的減持壓力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不過,從《減持規定》的具體內容來看,《減持規定》明顯存在兩個重大的漏洞,有待進一步封堵。從一個較長的時期來看,如果這兩個漏洞不加以封堵,它很有可能讓《減持規定》的積極作用化為烏有。
其漏洞之一,就是《減持規定》只是對大股東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進行了總量控制,而沒有對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與協議轉讓減持的額度進行控制。雖然《減持規定》有意引導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與協議轉讓的方式來減持股份,但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與協議轉讓的方式來減持股份,帶給市場的沖擊一樣是很大的。在這種模式下,大股東完全可以實行「過橋減持」,找一個機構投資者來接盤,然後機構投資者再把通過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進來的股票再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賣出去,這無非是經過一個「過橋機構」倒手一下而已,大股東只需要給「過橋機構」一些好處就可以了。
雖然隨後滬深交易所於1月9日晚間發布的對《減持規定》的落實措施提高了協議轉讓的門檻,有利於規范大股東的協議轉讓,但大宗交易的漏洞依然存在,大宗交易成了《減持規定》的軟肋。
其漏洞之二,就是《減持規定》只是對大股東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進行了總量控制,而沒有對董監高的減持額度加以限制。當然,相對於大股東來說,董監高的持股要少許多,但有的公司董監高持股的絕對數量也是相當可觀的。更何況董監高更加熟悉公司的經營情況,董監高的減持同樣可以動搖投資者的持股信心,所以對於董監高的減持不能沒有節制,也應該作出類似於限制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那麼,如何封堵《減持規定》的兩大漏洞呢?本人的建議是,對於大股東減持額度的控制,應包括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兩個部分。不論採取哪一種交易方式,但每月減持的總額度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而對於董監高的減持,同樣可以採取類似於大股東的規定。同時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的減持,還可以在總量上加以控制,規定每家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每月減持的股份總數(不包括協議轉讓部分)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
Ⅵ 減持新規 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的區別
應對大宗交易減持新規
不影響散戶交易
減持新規不是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