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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管理的目標

發布時間:2021-04-16 21:10:46

『壹』 稅務部門對企業的關聯交易是怎樣管理的

2009年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對企業的關聯交易進行了具體規定。你可以在網上搜索下載學習。

特別納稅調整:是針對「一般納稅調整」而言的,是稅務機關出於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收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及其他避稅情形而進行的稅收調整。更通俗地講,一般納稅調整是基於企業的日常經營,而特別納稅調整則是基於企業存在關聯交易,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特別情況」。與我們常說的「反避稅」比較而言,他們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只是「反避稅」是一個通俗化、中國化的說法,而「特別納稅調整」則是一個專業化、國際化的說法。

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在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等時制定的價格。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進行避稅已成為一種常見的稅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時制定低價;低稅國企業向其高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時制定高價。這樣,利潤就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從而達到最大限度減輕其稅負的目的。

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即完全獨立的無關聯關系的企業或者個人,依據市場條件下所採用的計價標准或者價格來處理其相互之間的收入和費用分配的原則。

受控外國公司:是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的重要手段之一。通俗地講,就是在避稅地建立一個外國公司,然後利用避稅地低稅或者無稅的優勢,通過轉讓定價等手段,把一部分利潤轉移到避稅地公司,並藉助一些國家推遲課稅的規定,將利潤長期積累在避稅地公司,從而逃避稅收。

資本弱化:是指企業通過加大借貸款(債權性投資)而減少股份資本(權益性投資)比例的方式增加稅前扣除,以降低企業稅負的一種行為。

『貳』 在關聯交易的管理過程中,財務部門主要的職責是什麼

除了B,都選

『叄』 什麼是關聯交易,如何利用關聯交易進行盈餘管理

簡單的說: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回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答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

『肆』 為什麼要對關聯交易進行管理

這是因為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關聯交易法律規定:
一、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 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二、關聯關聯關系的界定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雖然 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系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
三、具體制度的支撐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有效的遵守,具體技術性條文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為防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提供有效的規制工具。
四、法律責任的規定
明確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行為這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同時對違反者予以處罰也有了明確的依據,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新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明確了與公司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應承擔的後果,是對該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不公正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系的規定外,新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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