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期權的限倉制度
第五十一條 期權交易實行限倉制度。期許可權倉是指交易所規定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版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權某月份期權合約投機持倉的最大數量。
第五十二條 期權單邊持倉數量按買入看漲期權與賣出看跌期權持倉量之和、買入看跌期權與賣出看漲期權持倉量之和分別計算。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的投機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限倉標准。期權合約的限倉標准由交易所確定並公布。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進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從事做市商業務,其持倉限額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交易所可以對期權合約實行交易限額制度,具體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② 什麼是期權小公司如何實行期權制度
期權是指在未來某個時刻,可以用某一價格(用於激勵的情況下,價格可能是形式上的)獲得公司股份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未來那個時刻上,公司發展得好,將以很低的價格獲得公司股份,將獲得很大的收益。發展得不好,甚至倒掉了,那當然就沒有價值了。
作為未上市的公司,當前獲得股權,就是股東了,就有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而期權是要在若干年後才能獲得股權,當前沒有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
期權制,是由企業的所有者向經營者提供激勵的一種報酬制度。通常是給予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一種權利,允許他們在特定的時期內(一般3-5年),按某一預定價格購買本企業普通股。這種權利不能轉讓,但所購股票仍能在市場上出售。
③ 上交所期權交易對50ETF期權持倉限額有什麼規定
新開立合約賬戶期權合約賬戶權利倉限額:20張,總持倉限額:50張,單日累計開倉限額:專100張合約賬戶開屬立滿一個月且期權合約成交量達到100張的客戶。
具備三級交易許可權,風險承受能力為進取級且評估日期在一年之內權利倉限額:1000張,總持倉限額:2000張,單日累計開倉限額:4000張。
期權櫃台交易市場(或稱場外交易)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櫃台期權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外進行的期權交易。期權櫃台交易中的期權賣方一般是銀行,而期權買方一般是銀行的客戶。銀行根據客戶的需要,設計出相關品種,因而櫃台交易的品種在到期期限、執行價格、合約數量等方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外匯期權出現的時間較晚,現在最主要的貨幣期權交易所是費城股票交易所(PHLX),它提供澳大利亞元、英鎊、加拿大元、歐元、日元、瑞士法郎這幾種貨幣的歐式期權和美式期權合約。目前外匯期權交易中大部分的交易是櫃台交易,中國銀行部分分行已經開辦的「期權寶」業務採用的是期權櫃台交易方式。
④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七章 調查和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證監會有權進行調查或者會同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重大的案件,由證券委組織調查。
第六十九條 證監會可以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檢查。
第七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責令退還非法所籌股款、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發行股票資格:
(一)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的;
(二)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准發行股票或者獲准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方式、范圍發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說明書失效後銷售股票的;
(四)未經批准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的。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的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方式承銷股票的;
(二)未按照規定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的;
(三)將客戶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的;
(四)收取不合理的傭金和其他費用的;
(五)以客戶的名義為本機構買賣股票的;
(六)挪用客戶保證金的;
(七)在代理客戶買賣股票活動中,與客戶分享股票交易的利潤或者分擔股票交易的損失,或者向客戶提供避免損失的保證的;
(八)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責任的證券經營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的建議的,根據不同情況,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的,除責令限期出售其持有的股票外,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期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專業評估人員和律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股票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批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務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
股份有限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發行股票的資格;證券經營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暫停其證券經營精力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處罰,由證券委指定的機構決定;重大的案件的處罰,報證券委決定。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處罰,由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決定。
第七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的會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由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根據章程或者自律准則給予制裁。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⑤ 期貨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
第二章 業務試點資格
第六條 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
(四)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範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文件;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其內容應當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範利益沖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范
第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
第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系或者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託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託資產,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范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託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託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託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託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第十五條 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託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託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 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徵,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申請或者注銷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於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託資產的方式和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系統提供客戶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期貨公司和監控中心應當保障客戶能夠及時查詢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可以約定基於資產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風險提示機制,期貨公司要根據委託資產的虧損情況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間委託資產虧損達到起始委託資產一定比例時。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發生變更投資經理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五條 當客戶委託資產發生權屬變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進行的,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具體事由、後續事宜處理、責任承擔等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下列手續:
(一)及時結清相關費用,將剩餘委託資產返還給客戶;
(二)及時撤銷期貨資產管理賬戶;
(三)及時撤銷非期貨類投資賬戶。
第四章 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監控,防範業務風險,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其人員、業務、場地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並建立業務隔離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操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強化投資經理及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必須相互獨立,並配備專職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期貨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等崗位的業務人員及其變動情況,自人員到崗或者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日常交易情況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及時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進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頭寸及其比例進行監控,並於月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人員不得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禁止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報告:
(一)資產管理業務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
(二)客戶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和客戶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義務。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及其檢查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期貨公司信息公示有關要求,在中期協網站上對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從業人員、主要投資策略、投資方向及其風險特徵等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賬戶監測監控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數據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報送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違法違規交易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置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一條 監控中心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測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發現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對期貨公司進行核查或者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有關核查結果和監管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其凈資本應當持續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於月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資產管理業務月度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定期報告應當由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和總經理簽字。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實施方案、投資策略、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合同、財務、交易記錄、監控記錄等業務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提前終止、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一)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超出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四)其他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並經檢查驗收後,期貨公司可以繼續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並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在公開媒體上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二)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三)接受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明知客戶資金來自違規集資,仍接受其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五)接受未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的客戶的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六)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七)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
(八)佔用、挪用客戶委託資產;
(九)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十)報送或者提供虛假賬戶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期貨公司接受特定多個客戶的委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非期貨類品種的,應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⑥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強化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主導地位,壯大主板,創新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建設金融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產品,逐步豐富股票期權品種」的有關要求,在此前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現正式發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權是期、現貨連接緊密的衍生產品。目前我國證券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分別由《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制,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和《條例》授權,分別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試點辦法》和《指引》,為股票期權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據。《試點辦法》參照《條例》的體例,共30條,包括「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與股票期權相關的業務資格」、「投資者保護」、「股票期權風控措施」及「其他規定」五方面內容。《指引》共34條,包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營、做市及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票期權的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強化內控管理及計算風控指標等監管要求」三方面內容。
《試點辦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和投資者的意見建議31條。總體來看,各方普遍認為《試點辦法》對股票期權交易的要點和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與所司業務規則的銜接較好,市場各方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與條款直接相關的意見,除涉及交叉持牌和產品細節的意見外,《試點辦法》對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等個別條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調整;二是涉及整個衍生品市場頂層設計的意見,不屬於《試點辦法》范圍,我會將在後續工作中持續研究完善;三是與產品方案細節相關的意見,在《指引》和所司業務規則已有明確規定,無需在《試點辦法》中重復規定。
《指引》在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行業協會、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26條。總體來看,各方認為《指引》有關規定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合理控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風險,保障業務平穩運行。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建議明確允許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參與期權做市業務。經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確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經我會批准,其子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二是建議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規則或指引文件中,對《指引》中提及的中間介紹業務協議等事項進行細化,明確具體要求,此部分意見已轉交交易所在相關規則中予以明確。除前述兩方面意見外,對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見,《指引》已進行相應修訂;另有部分意見涉及對《指引》內容的理解以及對行業期權業務發展的建議,後續我會將結合行業培訓和發展規劃,加強培訓和研究。
證監會將依據發布實施的《試點辦法》及《指引》,批復交易所、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並督促交易所、結算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認真做好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⑦ 請問期貨市場有哪些法律法規需要遵守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台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目前正在修訂,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條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對期貨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見,可要求簽署補充協議。
⑧ 《股票條例》第60條、第74條具體內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簡稱《股票條例》
第六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馳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是,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賂社會公布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一)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二)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五)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
(十)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實;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第七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 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股票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評論此篇文章 (6249)其它評論發起話題 (2295)相關資訊財訊社區(165)(四)為製造股票的虎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 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批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務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
⑨ 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在手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
買賣期貨合約的時候,雙方都需要向結算所繳納一小筆資金作為履約擔保,這筆錢叫做保證金。首次買入合約叫建立多頭頭寸,首次賣出合約叫建立空頭頭寸。然後,手頭的合約要進行每日結算,即逐日盯市。
建立買賣頭寸(術語叫開倉)後不必一直持有到期,在股指期貨合約到期前任何時候都可以做一筆反向交易,沖銷原來的頭寸,這筆交易叫平倉。如第一天賣出10手股指期貨合約,第二天又買回10手合約。那麼第一筆是開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筆是平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當天又買入20手股指期貨合約,這時變成開倉20手股指期貨多頭。然後再賣出其中的10手,這時叫平倉10手股指期貨多頭,還剩10手股指期貨多頭。
一天交易結束後手頭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持倉。在以上交易過程中,第一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多頭。 期貨市場最早萌芽於歐洲。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就出現過中央交易場所、大宗易貨交易,以及帶有期貨貿易性質的交易活動。當時的羅馬議會大廈廣場、雅典的大交易市場就曾是這樣的中心交易場所。到12世紀,這種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國的發展規模很大,專業化程度也很高。 1251年,英國大憲章正式允許外國商人到英國參加季節性交易會。後來,在貿易中出現了對在途貨物提前簽署文件,列明商品品種、數量、價格,預交保證金購買,進而買賣文件合同的現象。1571年,英國創建了實際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場——倫敦皇家交易所,在其原址上後來成立了倫敦國際金融期貨期權交易所。其後,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建立了第一家穀物交易所,比利時的安特衛普開設了咖啡交易所。1666年,倫敦皇家交易所毀於倫敦大火,但交易仍在當時倫敦城的幾家咖啡館中繼續進行。17世紀前後,荷蘭在期貨交易的基礎上發明了期權交易方式,在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形成了交易鬱金香的期權市場。1726年,另一家商品交易所在法國巴黎誕生。
1、1848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產生;
2、1874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產生;
3、1876年倫敦金屬交易所產生;
4、1885年法國期貨市場產生操作方式。 1.以小博大。期貨交易只需交納5-10%的履約保證金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宗的買賣,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
2.雙向交易。期貨市場中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投資方式靈活。
3.不必擔心履約問題。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4.市場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開,且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
5.組織嚴密,效率高。期貨交易是一種規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規則,一環扣一環,環環高效運作,一筆交易通常在幾秒種內即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