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企整體重組涉及國有產權轉讓嗎
一、要符合國家有關國企改制的政策方針國家有關國有企業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據有:1、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國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產權清晰、責任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2、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重申推進國企改制和發展任務的緊迫性;要推進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繼續推進政企分開,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大中型企業實現規范的公司制改革等。3、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結合上述相關政策,改制方案設計過程中,必須要體現政策要求,把握正確的改革方向。國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因此改制方案設計中就應充分考慮到改制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現代企業模式構建改制後企業的股權架構及法人治理結構。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沒有準確領會上述政策,認為改制只是股東人數及性質的簡單變化,改制後企業股權依然相對集中,最終導致改制失敗或不得不進行二次改制。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核心就是產權的流動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謂的「流動性」而將國有企業一賣了之。因此,改制方案中應當考慮到改制帶來的種種負面影響,如應當妥善安置職工以避免影響社會的穩定。此外,改制方案中還應當充分考慮改制後企業的發展問題。國有企業改制後,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獲得長久發展,各方應對改制後的企業後續發展事宜做出安排。二、要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國有資產管理是國有企業改製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涉及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國家出台過很多法律規定,國資委設立後又專門出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法》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依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應當特別注意如下問題:1、改制方案應當依據現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規范操作。實際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並沒有注意到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沒有涉及甚至違反了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後,很多企業依然沿用以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設計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無操作性可言。2、改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明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形成相應內部決策文件(具體包括總經理公會議/董事會審議意見以及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否則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3、改制方案(包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如未獲得上述批准,有可能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4、改制方案應當涉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事項。資產評估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轉讓定價的參考依據。未經資產評估,不得直接確定交易價格。5、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進入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如有競買者還應進行拍賣或招投標。無競買者時,可採用協議轉讓方式。實際操作中,很多改制企業考慮到時間成本並未進場公開交易,有國有資產流失之嫌。6、如企業改制後轉讓方不再控股,方案還應簽署企業重組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等文件。7、應確保涉及改制企業的債權債務、職工安置等事項均能得到妥善解決,否則可能導致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無效。8、關於無形資產問題。轉讓時應充分考慮無形資產(包括品牌/商譽等)的價值。如交易價格中不能體現無形資產的價值,就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9、關於付款方式問題。依據規定,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款項可在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的情況下,在產權轉讓後一年內付清。近期,媒體頻頻曝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能依法公開轉讓,因此依據現有規定進行「陽光交易」是避免企業及責任人政策風險保證改製成功的唯一選擇。三、要符合現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企業改制中經常會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細節問題,這些實施細節也將是未來簽署改制相關協議的內容,也將涉及到不同法律主體(多為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改制方案應當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要注意是否違反公司對外投資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限制。企業改制經常會涉及股權轉讓、新設公司(MBO)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關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必須遵守。對於某些特定公司如創業投資公司則可做例外情形處理。2、方案涉及公司對外投資事項,應注意需要公司相應的權力部門做出決議。3、改制方案如涉及公司股權向非股東方的第三方轉讓,須以其他股東的放棄其優先購買權為前提,否則前述股權轉讓行為將無效。4、價款支付問題,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5、改制方案中涉及債權債務轉讓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的轉讓需通知債務人,債務的轉讓需徵得原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將不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6、企業改制過程中,如涉及合並、分立等事項,相關方案設計也要考慮《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7、改制方案中如附有相關合同文本,則應當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四、要充分考慮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保護改制涉及國家、企業、企業職工、上下游企業等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能否兼顧到各方利益也是影響改製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國有企業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業職工利益,這是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考慮。具體涉及改制方案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問題:1、改制方案涉及過程中,首先應對改制企業職工現有狀況進行明確如職工的基本情況、社會保障情況、安置費用預算等事項,這是設計職工安置方案的前提條件。2、對於企業改制前的遺留問題應當首先解決,即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清償。3、勞動關系處理情況。包括:改制後的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人數及勞動合同期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總額)。4、原企業拖欠分流安置富餘職工工資、醫葯費等債務情況及償還法。5、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情況。包括:原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改制企業為職工社會保險情況。由於國家對於職工利益保護只有原則性規定,具體實施時帶有極強的地方政策性,這也增加了實際操作的難度。此外,如何協調改制企業相關債權債務關系,尤其是保護債權人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實踐中解決改制企業的債務問題有多種方法,如「債轉股」、「債務轉移」、「吸引投資資金還債」、「改變債務條件」等,具體方法要根據改制方式以及債權人的情況調整。
2. 維維是不是要重組
繼收購枝江酒業後,維維股份(600300.SH)在中國的白酒版圖上再下一城。
2012年6月5日上午9點,貴州省興義市金州翠湖賓館高朋滿座,黔西南州及興義市眾多領導出席了「貴州醇酒廠股權重組項目投資協議」的簽約儀式。
一個小時之後,簽約儀式在一片熱烈的掌聲當中結束。此時,維維股份或許可以松一口氣,因為自3月8日晚間披露收購貴州醇酒廠51%股權以來,維維股份一直處於「內幕信息泄露、收購夥伴代持」的風口浪尖。
但事實上,維維股份收購貴州醇酒廠,留給世人的質疑遠不局限於此。
「為什麼貴州醇酒廠不公開徵集受讓方,讓國內有實力的企業廣泛參與呢?」一位浸淫貴州資本市場多年的人士直指貴州醇酒廠項目「程序違規」——「國有資產的轉讓應該拿到產權交易所去招拍掛,但從貴州醇酒廠這一項目來看,相關方面並未走這一個程序,因此很難談得上公正透明。」
對此,興義市政府秘書二股的陳先生表示,在貴州醇酒廠的改制過程中,興義市政府咨詢了律師團隊,(不走招拍掛程序)肯定是有相關依據的。
缺位的「招拍掛」
本報記者曾就「維維股份收購貴州醇酒廠涉嫌程序違規」致電貴州國資委,6月4日,貴州國資委工作人員表示,貴州醇酒廠是屬於黔西南州興義市政府管轄的國有企業,貴州醇酒廠改制的相關材料並未上報貴州省國資委,因此對它的情況並不清楚。
鮮為人知的是,在貴州醇酒廠改制過程當中,貴州省陽光產權交易所曾一度介入。
《黔西南州2011年5月上旬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建設及招商引資工作完成情況》顯示,在貴州醇酒廠改制項目中,興義市政府當時聘請了貴州省陽光產權交易所和黔西南州心達律師事務所人員參與和指導改制工作,形成了貴州醇酒廠初步的改制工作方案。
雖然貴州醇酒廠吸引了中糧食品管理有限公司、海航集團等一批實力雄厚的企業前來洽談,但一直未將貴州醇酒廠項目放到產權交易所進行「招拍掛」。
事實上,作為白酒大省,貴州省內的一些酒廠也不乏改進戰略投資者的情況,但本報記者注意到,貴州省內酒廠涉及股權轉讓時遵循「招拍掛」程序的例子比比皆是。
在本報記者的采訪過程當中,貴州省陽光產權交易所工作人員以「經請示領導後,不方便接受采訪」為由保持緘默。
巧妙規避
為何不通過產權交易所走「招拍掛」程序,維維股份、興義市政府方面或許有辯護理由。
資料顯示,貴州醇酒廠先將酒業資產剝離至興義市政府下屬的興義陽光資產管理公司。隨後,興義陽光資產管理公司用酒業資產中的62.74萬平方米土地作價1.33億元出資,維維股份與北京紅石泰富投資中心分別用現金3.57億元與2.1億元出資,三方共同成立貴州醇酒業公司。在此之後,貴州醇酒業公司將用現金向興義陽光資產管理公司購買貴州醇酒廠的其他酒業資產。可見貴州醇酒廠完全裝進了貴州醇酒業公司,維維股份拿到51%的控股權。
貴州省資本界人士指出,通過這種模式改制,巧妙地繞開了國有資產轉讓,但明眼人可以輕易看出,其合資就是股權轉讓,相當於「維維股份未經招拍掛,以3.57億元現金的代價拿到了貴州醇酒廠51%的股權」。
而本報記者曾先後致電心達律師事務所周洪斌律師及中國資本運營法律顧問中心張國棟律師,前者表示心達律師事務所現已不負責貴州醇酒廠改制的法律工作,後者表示只負責職工安置這一塊法律工作。兩人均未對「未走招拍掛涉嫌程序違規」做出正面回應。
貴州醇上市夢想破滅
6月5日,本報記者前往貴州醇酒廠,看到其廠區雖然綠化環境非常好,但工作人員很少,而且辦公大樓已經比較破舊。許多辦公室布滿灰塵處於廢棄狀態,整個廠區呈現出一片蕭條的景象。
一些貴州醇酒廠員工認同廠長竇明的說法——「改制的成功與否,將關繫到貴州醇酒廠的生死存亡」、「不改革創新,企業就只有這樣慢慢拖垮」。
而維維股份能夠最終脫穎而出的原因在於,興義市政府經過商務談判和甄選比較,認為維維股份具備多年食品飲料經驗和成功的白酒生產銷售運營經驗,比較適合參與貴州醇酒廠改制重組合作。
在貴州資本界人士看來,相比於非上市公司的海航集團,維維股份持有貴州醇酒廠51%股權帶來的結果是「直接讓貴州醇酒廠的上市夢想破滅」。
據悉,興義市政府一直冀望貴州醇能重振雄風,並通過資本市場做大做強。2011年4月30日,興義市委副書記、市長李傑便直言不諱地向貴州醇酒廠員工表示,貴州醇酒廠引進戰略合作者都是有條件的,市委、市政府是希望通過戰略合作,在5年內使貴州醇企業的銷售達到100個億,在2-3年要使貴州醇這個品牌上市,到資本市場上去融資。
但貴州資本界人士認為,由於維維股份是一個上市公司,它控股貴州醇酒廠後,貴州醇酒廠已經不可能登陸A股市場了,因為「A股市場迄今沒有出現過上市公司將下屬控股子公司分拆出來成功上市的先例」。
3. 各類國有資產產權如何有序流轉
該筆交易將成為中國企業最大金額的海外收購案。毫無疑問,愈來愈頻繁的企業間產權轉讓關乎著企業的未來與發展。 2011年全國企業國有產權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對外交易1865宗,交易金額822.2 億元,平均增值率達到24%。 2007-2011年,中央企業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轉讓國有產權4147宗,其中有69.5%由各類民間資本受讓。 在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之前,國有產權轉讓沒有進入市場,普遍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存在著不公開、不透明,無法發現和體現國有產權的市場價格的現象,導致國有產權難以實估定價,不能通過市場競價機制發揮作用,甚至還存在暗箱操作、低價賤賣國有資產等問題。 一個好的制度能使壞人變好;一部善法可以使魔鬼變天使。國資委組建以來,積極推動國有產權的有序流轉和優化配置,特別是推動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通過行為陽光化、交易電子化, 減少了行政權力對資源配置的干預,並最終服務於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的布局結構調整。 廣義上講,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不僅包括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轉讓,還包括實物資產等有形資產的轉讓。分析人士指出,利用產權交易市場可以實現國有企業實物資產公開、公平、公正處置,能夠有效配置市場資源,未來實物資產的交易可能將成為產權交易機構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有力提升資產價值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推進各類國有資產產權轉讓進場交易,當前仍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目前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不到位,在轉讓、出售、變賣、處置等活動中,普遍沒有報請國家管理部門審批,也沒有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而大多採取的是雙方協商,交易與定價不公開,因而有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產權流轉中國家權益被侵蝕,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而對資源性國有資產亦存在著產權管理不足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產權界定、登記和轉讓這三個方面。由於產權轉讓市場不夠完善,對於資源產權轉讓的估價沒有較科學的方法,轉讓價格等存在一些不合理現象,資源產權轉讓缺乏保護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有效機制。 業內專家分析認為,隨著中國經濟加快經濟結構轉型步伐,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國有企業的利潤增速普遍下滑,國企進一步的調整將伴隨著企業產權的較大規模變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模預計會進一步擴大,增值率可能會受到宏觀經濟調整的影響,但今年應當不會低於20%。 市場重要的功能,就是通過競爭發現價格,通過發現投資人促成交易。實踐證明,通過公開、規范的產權交易市場,國有企業資本實現了相互優化選擇和重組,國有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國有資本結構得到優化。 國務院國資委要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必須納入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企業產權交易進場堅持「應進必進、能進則進」的原則。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披露國有產權轉讓項目信息和轉讓過程,能夠判斷國有資產是保值增值還是貶值、流失,從而有效地避免國有產權的私下交易與暗箱操作可能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 與此同時,分析人士認為,在實踐中,需要有效地處理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從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的角度看,國有產權交易制度應當維護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不能違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需要注意的是進場交易引入競爭性買賣方式,遵循價高者得的規則,與《公司法》規定的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是否形成沖突。 此外,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市場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可否考慮將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等納入進來,從制度上幫助他們解決在發展中面臨的融資難、信息少等問題,特別是企業調整存量資產,整合盤活閑置的生產要素的需求,通過產權流轉整合企業資源,促進企業通過市場體現價值。 綜合來看,產權交易市場可以採取企業部分股權轉讓等方式,為企業提供資金,擴大融資范圍。憑借產權交易市場豐富的信息, 可為企業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咨詢等,從而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利用跨行業、跨地域的產權交易,採用收購、兼並等手段來實現規模擴張或者行業退出,也有利於和外資等其他形式的資本聯合。 隨著我國經濟結構布局的調整,企業自身資源的優化配置要求我國產權交易市場提供更加安全和有效的服務。通過將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納入規范的產權市場,引導各類國有資本參與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通過產權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評估國有產權的價值,促進企業國有產權的有序流轉。而在更大的國有資產監管范圍,實施各類國有資產間的產權有序流轉,將更好地促進國有資源的有效配置。 未來關注的重點是,應當加強各地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整合,統一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 提升產權交易市場的規范程度和整體效率。同時,通過完善產權交易市場,使各類所有制企業資產跨行業、跨區域進行兼並、重組、轉讓,有效地將資產在不同主體間重新組合,引進各種資本,促進國有企業和其他各類企業的共同良性發展,實現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融合。
4. 中國有幾個產權交易所
國內的產權交易所數量約300家左右。其中具有國有資產處置的交易機構76家。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產權交易所形成了省級/副省級、地市級、縣級三級市場。
北京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是國務院指定的中央企業資產權益進場交易場所。其他省級副省級也主要服務本地市場;地市級服務本地市,縣級服務本行政區域范圍。
產權交易所按照組織機構性質有兩類劃分方式:一類是事業法人(即行政事業單位),一類是企業法人(公司化運作)。根據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2011年對全國的56家產權交易機構的調查,其中26家為事業法人單位,32家為企業法人單位,有兩家既是事業法人又是企業法人。交易機構向企業法人轉變的趨勢比較明顯。在四大直轄市的交易所中,北京、重慶已經改制為企業法人,天津、上海仍屬於事業法人。
2009年12月22日,我國首家定位於為各類產權交易提供在線服務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金馬甲成功融資,設立「北京金馬甲產權網路交易有限公司」。金馬甲是由分布在全國33個省區市的產權交易機構和相關實力機構創立的機遇互聯網的資產和權益交易平台。目前已經覆蓋全國76個產權交易機構。處置對象設計行政事務、機動車、房產、運輸工具、機械設備、土地、股權、林權、版權、礦權、經營權、商標、專利技術、債權和項目融資等。
中國的產權交易所按地域分類:
北京 北京產權交易所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
上海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
天津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
重慶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
河北 邢台市產權交易市場 張家口產權交易中心 邯鄲產權交易所 唐山產權交易中心 邢台市企業產權交易中心 滄州市產權交易中心 衡水市產權交易中心 承德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 保定產權交易市場 秦皇島市產權交易中心 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
山西 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 太原產權交易市場 大同產權交易市場 運城產權交易中心 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 臨汾市產權交易中心 晉中市產權交易中心 晉城市產權交易中心 山西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陽泉市產權交易市場
河南 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 河南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鄭州市產權交易市場 三門峽市產權交易中心 新鄉市產權交易中心 洛陽市產權交易中心 鶴壁市產權交易市場 開封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許昌亞太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周口產權交易中心 安陽市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焦作市產權交易中心 南陽市產權交易中心 濮陽市華宇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駐馬店市產權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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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雲南 雲南產權交易所 昆明泛亞聯合產權交易所
海南 海南產權交易所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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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 甘肅產權交易所
寧夏 銀川市產權交易中心 寧夏產權交易所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新疆 新疆產權交易所 昌吉產權交易中心
青海 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
5. 什麼是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實現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的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最早是2002年1月25日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會提出的:「2002年,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建設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進入市場等四項制度。」2003年至2009年,歷屆中紀委全會一直要求貫徹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
2004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以後出台的配套文件,形成了比較健全的內部決策、行為批准、評估定價、公開掛牌、公平徵集意向受讓人、科學選擇交易方式、場內簽約、資金結算、交易機構簽發交易憑證以及對違規交易檢查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為什麼要進場交易?這是因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往往會涉及到企業債務處理、職工安置以及轉讓價格確定等諸多問題,在目前國有企業事實上的多級委託代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又尚未真正形成的情況下,存在少數經營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暗箱操作,侵害國家、職工以及債權人的利益的情況。因此,必須通過市場公開轉讓信息,按照規范化、程序化的制度,進行公開交易、陽光交易。我國推行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產權資源有效配置、從源頭上治理腐敗、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優化國民經濟結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選擇。 據《產權導刊》
6. 同意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的批文怎麼寫
一、要符合國家有關國企改制的政策方針
國家有關國有企業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據有:
1、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國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產權清晰、責任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2、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重申推進國企改制和發展任務的緊迫性;要推進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繼續推進政企分開,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大中型企業實現規范的公司制改革等。
3、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結合上述相關政策,改制方案設計過程中,必須要體現政策要求,把握正確的改革方向。
國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因此改制方案設計中就應充分考慮到改制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現代企業模式構建改制後企業的股權架構及法人治理結構。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沒有準確領會上述政策,認為改制只是股東人數及性質的簡單變化,改制後企業股權依然相對集中,最終導致改制失敗或不得不進行二次改制。
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核心就是產權的流動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謂的「流動性」而將國有企業一賣了之。因此,改制方案中應當考慮到改制帶來的種種負面影響,如應當妥善安置職工以避免影響社會的穩定。
此外,改制方案中還應當充分考慮改制後企業的發展問題。國有企業改制後,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獲得長久發展,各方應對改制後的企業後續發展事宜做出安排。
二、要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國有資產管理是國有企業改製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涉及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國家出台過很多法律規定,國資委設立後又專門出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依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應當特別注意如下問題:
1、改制方案應當依據現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規范操作。實際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並沒有注意到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沒有涉及甚至違反了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後,很多企業依然沿用以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設計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無操作性可言。
2、改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明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形成相應內部決策文件(具體包括總經理辦公會議/董事會審議意見以及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否則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
3、改制方案(包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如未獲得上述批准,有可能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
4、改制方案應當涉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事項。資產評估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轉讓定價的參考依據。未經資產評估,不得直接確定交易價格。
5、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進入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如有競買者還應進行拍賣或招投標。無競買者時,可採用協議轉讓方式。實際操作中,很多改制企業考慮到時間成本並未進場公開交易,有國有資產流失之嫌。
6、如企業改制後轉讓方不再控股,方案還應簽署企業重組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等文件。
7、應確保涉及改制企業的債權債務、職工安置等事項均能得到妥善解決,否則可能導致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無效。
8、關於無形資產問題。轉讓時應充分考慮無形資產(包括品牌/商譽等)的價值。如交易價格中不能體現無形資產的價值,就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9、關於付款方式問題。依據規定,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款項可在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的情況下,在產權轉讓後一年內付清。
近期,媒體頻頻曝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能依法公開轉讓,因此依據現有規定進行「陽光交易」是避免企業及責任人政策風險保證改製成功的唯一選擇。
三、要符合現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企業改制中經常會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細節問題,這些實施細節也將是未來簽署改制相關協議的內容,也將涉及到不同法律主體(多為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改制方案應當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要注意是否違反公司對外投資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限制。企業改制經常會涉及股權轉讓、新設公司(MBO)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關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必須遵守。對於某些特定公司如創業投資公司則可做例外情形處理。
2、方案涉及公司對外投資事項,應注意需要公司相應的權力部門做出決議。
3、改制方案如涉及公司股權向非股東方的第三方轉讓,須以其他股東的放棄其優先購買權為前提,否則前述股權轉讓行為將無效。
4、價款支付問題,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5、改制方案中涉及債權債務轉讓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的轉讓需通知債務人,債務的轉讓需徵得原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將不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
6、企業改制過程中,如涉及合並、分立等事項,相關方案設計也要考慮《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
7、改制方案中如附有相關合同文本,則應當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
四、要充分考慮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保護
改制涉及國家、企業、企業職工、上下游企業等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能否兼顧到各方利益也是影響改製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國有企業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業職工利益,這是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考慮。具體涉及改制方案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改制方案涉及過程中,首先應對改制企業職工現有狀況進行明確如職工的基本情況、社會保障情況、安置費用預算等事項,這是設計職工安置方案的前提條件。
2、對於企業改制前的遺留問題應當首先解決,即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清償。
3、勞動關系處理情況。包括:改制後的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人數及勞動合同期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總額)。
4、原企業拖欠分流安置富餘職工工資、醫葯費等債務情況及償還辦法。
5、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情況。包括:原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改制企業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情況。
由於國家對於職工利益保護只有原則性規定,具體實施時帶有極強的地方政策性,這也增加了實際操作的難度。
此外,如何協調改制企業相關債權債務關系,尤其是保護債權人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實踐中解決改制企業的債務問題有多種方法,如「債轉股」、「債務轉移」、「吸引投資資金還債」、「改變債務條件」等,具體方法要根據改制方式以及債權人的情況調整。
7. 國有資產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國家規定從年2月1日以後,原則上所有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應當經過產權交易所,不經過產權交易所的不得轉讓,而不管國有企業的級別。但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就轉讓的情況,如果因此而產生債務糾紛時,一般應認定國有產權轉讓無效,這對交易雙方都是存在風險的。來源於:濟南律師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來源於:長春律師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五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建立委託代理關系。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轉讓項目,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第七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接收登記。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受理,並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第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及受託會員的名稱;(二)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三)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四)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五)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六)轉讓標的(或者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者核准情況,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後賬面值;(七)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一)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准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並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徵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採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准。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明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來源於:沈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