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土地交易費是什麼
土地交易以土地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租賃、抵押和交換等的活動,是在相對開放的平台下進行的活動,只有在開放公平的環境下進行才能完善土地交易的規則制度。
土地交易因不同環節而產生的費用及稅費也是不一樣的
一、新征耕地環節
1)、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
2)、契稅。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
3)、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
4)、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二、土地出讓環節
1)、契稅。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徵收契稅,不得因減免出讓金減免契稅。
2)、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出讓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
3、土地轉讓環節
1)、營業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稅率計算繳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城建稅的稅率。納稅人在市區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為5%;不在上述地區的為1%.教育費附加的徵收標准為3%,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准為2%.
3)、土地增值稅。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稅率為: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4)、所得稅。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轉讓金額0.5‰繳納。
6)、契稅。在我國境內進行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出售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土地使用權贈與、交換按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核定金額的3%繳納。
② 如何算土地成交總價和成交樓面價
樓面價是樓面地價的簡稱.即使單價裡面的土地成本.不管土地是出讓,劃撥,轉讓等任何方式得到的,都是土地價格除以此地塊可售總建築面積。
參看"容積率"。樓面價表明了該項目在銷售時,單位售價中所包含的土地成本。
房價中的樓面土地價格計算和兩個指標有關系,一是土地本身的價格,二是規劃容積率。土地價格就不用多說了,計算時要包括各種購買土地時所發生的費用;容積率就是用規劃總建築面積除以佔地面積。
比如在一萬平方的土地上建15000平方的房子,那麼它的容積率就是1.5。假設一個小區土地價格為40萬/畝,容積率為1.8的話,兩種方式得出樓面價:樓面地價=400000*0.0015/1.8=334元/平方米(0.0015畝是1平方米)。&樓面地價=400000/(666.6*1.8)=334元/平方米(一畝約666.7平方米)
③ 中國的交易成本為什麼很大
企業生產需要與有工業聯系的其他企業打交道,還需要與地方服務行業(包括政府)打交道,以及生產組織、職工培訓等,都要投入一定的資金 就比如一家服裝廠收購了向它供貨的紡織廠。這時服裝廠與紡織廠之間的交易由市場交易變成內部交易。考察對方、談判價格等市場交易成本轉變成管理、協調等內部交易成本。 綜合可知辦事效率低下 與資源不能充分利用等原因是交易成本大的主要原因 不過發達國家的成本會更高。。
④ 土地交易涉及哪些稅和費
土地交易,涉及相關稅費如下: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⑤ 土地出讓成本構成有哪些
土地出讓金的成本包括以下幾項:1、征地拆遷補償支出,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收回收購國有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2、報批規費支出,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防洪保安 資金、征地管理費、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樹林植被費、土地交易費等;3、其他支出。
土地出讓金除了支付土地成本以外,還需計提專項基金。目前我市土地出讓金中需計提的專項基金包括:1、社會保障資金,標准為成交價的8%;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標准為4700元/畝;3、廉租住房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10%。4、教育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10%;5、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10%;6、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5%;7、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標准為土地收益的3%;8、農民培訓基金,標准為1000元/畝;9、部門業務費,標准為土地收益的4.5%;10、新征地工作經費,標准為1000元/畝。
摘牌後,還需要交地價款、交易服務費、契稅、登記費、證本費及出讓文件約定的有關費用(測量費、評估費)
⑥ 土地交易稅的詳細計算方法
土地交易稅的詳細計算方法: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
(6)中國如何土地交易成本的擴展閱讀:
缺陷
缺乏規范
立法層次低,缺乏統一規范
現行的幾部涉及土地稅收的法律都是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管理法規,其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地方實際制定。
幾部法規不但立法層次低,而且在內容上留下了許多空白,需要地方政府去填補。這雖然有利於各地結合地方實際,但過多的空白造成了各地區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在改革開放初期,這或許是權宜之計,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法規不統一的弊端日益顯露:一方面權威性差,缺乏規范;另一方面導致房地產市場發展不良。
影響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而且,《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法規都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其中有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稅費混雜
中國的土地稅費關系混雜,以費代稅、以費擠稅、重費輕稅現象十分嚴重。
據統計,許多地方僅官方認定的土地收費項目至少在百項以上,如果把搭車收費等亂收費項目計算在內,估計多達200項左右。
這其中很多收費都具有稅的性質:一是以費代稅。比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宣布開征的「土地閑置費」;《土地管理法》宣布開征的「耕地開墾費」、「耕地閑置費」、「土地復墾費」等實質上都是一些具有懲罰性質的稅;
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點。二是以費擠稅。中國涉及土地資源的各種收費項目名目繁多,比如新菜地開發基金、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等,費項總數遠多於稅項總數。
其原因一是土地稅制不完善,籌集的稅收收入過少;二是政府通過基金、收費等形式籌集收入是被允許的,一些地方稅披上了「費」的外衣,直接扭曲了收費的性質,孳生腐敗;
同時,由於收費單位所有制和管理上的弊端,具有很強的內在膨脹傾向,最終形成收費泛濫,導致土地的高成本和高價格,帶來了房地產價格的迅速上漲。
稅費混雜的狀況,抑制了真正意義上稅收的培育和成長,使稅收政策難以發揮其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
⑦ 土地成本是怎樣計算的
計算公式:V=σ×r×666.67平方米/畝
V-每畝土地的價值
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成本
r-容積率
V每畝土地的價值是經營性土地進行招拍掛時的最後成交價,是老闆們作為決策的依據;
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成本是項目運作成功的關鍵,是老闆們的心理底價,它的取值是本公式的核心.
⑧ 土地交易中心的地價是怎麼算出來的
地價演算法一分鍾算出地價 一種簡易的地價計算方法 自政府對經營性土地實行招拍掛以來,地價在逐漸透明的同時也不斷升高,越來越成為決定房地產項目成功與否的關鍵性因素。多家企業常常為了取得某塊土地的使用權進行競價,如果競價過低可能錯過機會,競價過高又會背負沉重的負擔。那麼,究竟應該以多少價格進行土地的競價才最合適呢? 開發企業的方法一般是在受讓土地前對土地所涉及的項目進行全面的測算,首先從土地交易中心取得詳細的地塊資料,再組織有經驗的從業人員根據技術指標和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詳細規劃出各種建築的面積,確定綜合技術經濟指標,最後綜合建築成本、開發營銷費用、稅收以及市場售價,推算出能夠承受的土地成本范圍,以此作為取得招拍掛等經營性土地的依據。這種方式的優點是結果相對精確,缺點是費用高、耗時長。許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此聘請專門的地產顧問公司進行前期策劃,該前期策劃費一般要佔整個項目營銷費用的三分之一以上;更專業、分工更精細的房地產公司也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進行策劃,參與者包括組織策劃人員、建築規劃人員、市場調研人員,所產生的策劃費用也常常不菲。 筆者從事房地產工作多年,組織、參與過多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一直關注地產市場的走勢,經過多年的觀察和探討,在多個拍賣的房地產項目的地價資料的基礎上,總結出一個簡易的地價評測方法,熟練掌握這種方法可以在一分鍾內估算出地價。這種方法非常適用於各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老總們在作項目預測、地價評估時估算土地價值。下面我將用詳細的例子闡述這種方法。
⑨ 中國對私人土地買賣規定是怎樣的啊
這個是最新通過的《物權法》 裡面詳細說明了 你看看吧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六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應當自動續期。但是對原草案所規定的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准和方法,則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委員認為,住宅建設用地自動續期以後,住戶還要支付土地使用費,這樣的規定是否合適。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對這一問題須慎重對待,目前以不作規定為宜。
如果說此前的物權法草案還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給公民以可期待的空間,那麼,刪除這一規定,就意味著公民的住宅所有權將處於不穩定狀態。
當前社會上流傳著這樣一種觀點: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住宅土地使用70年後,政府機關會自動續期,所以,所有權人不用擔心。之所以沒有明確是否應當繳納土地使用金,是因為其中涉及到國有土地所有權問題。在我國憲法沒有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情況下,我國物權法不便將問題明晰化。
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費,自動續期,那麼,中國的房地產將會出現新一輪的漲價熱潮。道理非常簡單,投資土地,一次繳納土地出讓金,將會使子子孫孫從中受益。購買了商品房,就意味著永遠佔有其下的土地,土地的國有制在物權法中被解體為實實在在的土地私有制。
由於目前尚未找到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制度之間有效對接的基本法律制度,或者,部分決策者認為目前我們沒有必要考慮土地使用權的時間性,所以,在物權法草案討論過程中,各種問題紛至沓來。要想走出這個歷史的法律困境,需要我們尋求恰當的理論依據。
傳統的破窗理論認為,當供需之間處於相對停滯狀態的時候,整個社會資源的流轉速度就會減緩,財富增長的可能性就會降低。如何打破這種平衡呢?一些學者認為,就像啟動汽車需要電瓶一樣,啟動經濟發展必須打破窗子。按照破窗理論,當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住宅所有權人可以自動續期,永續利用土地,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就會化為烏有,而且房地產的發展也將失去內在的動力。
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並且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必須繳納土地使用費,是一種典型的破窗理論制度設計。這樣的規定可以加速土地的流轉,並且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所以,立法機關千萬不能誤解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將憲法中所規定的土地國有制改為土地私有制。如果像有些委員所建議的那樣,住宅用戶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那麼不僅與現行的憲法不合,而且與發展經濟的目標也不相一致。當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通過新一輪的利益調整,不但可以確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可在整個社會實現財富的再分配。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住宅用戶只需象徵性地繳納土地使用費,繼續獲得土地使用權。這樣的觀點同樣荒謬。如果只是繳納手續費,或者,微不足道的補償費,那麼,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毫無價值,土地的國有制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我國憲法之所以設計土地使用權制度,就是希望在不改變土地國有制基礎之上,通過國有土地的有償轉讓,提高國有土地的利用效率。如果土地使用權轉讓不能給國家帶來收益,或者,人們通過購買商品房可以永久取得土地使用權,那麼,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也就徹底落空了。
土地是中國最大的國有資產。物權法在土地使用權問題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土地這一國有資產出現永久性的流失。當前我國住房分配極不平衡,如果允許少數商品房所有權人依據物權法永久無償佔用土地,那麼在中國將會爆發土地革命。在沒有解決房地產領域分配不公的問題之前,必須堅持憲法中所規定的土地國有制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制度,決不允許物權法草案中出現任何導致土地私有化的行為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