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櫃員如何履行可疑交易識別業務
一、可疑交易識別:商業銀行反洗錢風險控制的核心
不管是反洗錢國際組織的指引性文件、我國的反洗錢法規,還是成熟反洗錢監管國家的實踐,對商業銀行的反洗錢要求可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第一是「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只有知道客戶的基本情況,才會知道他的正常交易模式,也才會發現他所進行的非正常活動。第二是交易監控。只有通過監測客戶在本行進行的交易才能發現非正常交易,並報告監管當局。第三是客戶資料保存。判斷任何一個客戶交易是不是可疑,常常需要結合其歷史數據進行分析;同時,所有金融機構都有義務幫助司法機關提供相關洗錢行為的線索,提供可疑者的以往交易記錄。第四是培訓。保證業務人員尤其是接觸客戶的前台人員掌握識別可疑交易的基本技能,是做好反洗錢實務工作的根本。第五是獨立測試。這是指銀行內部的審計部門或聘請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從第三者的角度去審視上述反洗錢控制措施是否有效,以實現風險控制能力的不斷提升。
上述五個方面不應被孤立地看待,只有當它們共同構成反洗錢風險控制的整體,我們才可以說這家商業銀行已經形成一個有效運行的反洗錢風險控制機制,而標志便就是通過該銀行進行的可疑交易能夠被及時准確地識別出來。換句話說,一家商業銀行只有做到了對自己客戶的了解,對其交易實現了有效的監控,客戶的信息和交易資料被妥善保存,全行范圍內做到了分層次有實效的培訓,而且上述措施不斷地通過獨立審計得以優化,那麼,這家銀行才能具有較強的可疑交易識別能力。商業銀行不是司法機關,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去偵查或確認洗錢或犯罪行為,其義務而且最核心的義務,就是將有理由懷疑的交易報告監管部門,而這正是打擊洗錢行為的關鍵。正因如此,各國均把商業銀行的識別能力作為監管重點,並通過一系列的措施引導商業銀行不斷提高這一能力。所以,我們可以說,只有我們具有了識別可疑交易的能力,我們才能說我們履行了法律所規定的最核心的反洗錢義務。
二、我國商業銀行可疑交易報告現狀
目前,我國已經搭建起覆蓋面廣、總對總的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機制。每天,全國超過300家的商業銀行通過向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大量的可疑交易報告,有合理理由認為交易或客戶與犯罪有關的還應同時報告當地人民銀行。根據人行反洗錢局在《2008年反洗錢報告》中公布的數據,該年中各地偵查機關根據人行的報案線索共立案215起,破獲洗錢案件203起,這些成果應該與商業銀行的可疑交易報送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商業銀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仍然存在讓人擔憂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可疑交易報告數量大、數據價值低。分析近幾年的數據可以看出,我國商業銀行提交監管機構的可疑交易報告數量逐年呈幾何倍數遞增,2004年20.24萬份,2005年227.24萬份,2006年已達576.18萬份,而到了2008年,報告量突破了6859萬份,大大高於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報告量。但另一方面,這些數據的可利用價值卻非常有限,能夠提供有效的犯罪線索的數據微乎其微。如果我們以2008年所有金融機構上報的6891.5萬份可疑交易(尚未考慮1.7億元的大額交易)與偵查機關根據人行提供的線索立案的215起案件相比較,所得的極微小值似乎可以從一個側面說明可疑交易報送的現實與本源目的之間的偏離度有多麼懸殊。
上述現象的產生有其復雜的原因。首先,反洗錢在我國開展時間還不長,商業銀行識別可疑交易的能力仍非常有限,加之日漸激烈的行業競爭所產生的業務壓力,商業銀行對可疑交易的實際關注度非常不夠,僅能維持表面的合規。其次,監管導向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在商業銀行需報告的可疑交易標准方面,無論是人民銀行2003年的2、3號令,還是修訂後的2006年2號令,共同點都是規定了明確的構成可疑交易的客觀標准,遇到符合標準的可疑交易,不論商業銀行根據對客戶的了解、是否確實認為可疑,一律上報監管機構;同時,可疑交易是否漏報一直是近年來監管檢查的重點。據統計,僅在2006年央行開展的反洗錢現場檢查活動中,有662家違反反洗錢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被處罰,其中76%的處罰原因是未按規定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這種處罰所傳遞的監管信號使得各商業銀行不約而同地採用了「防禦性報送」這一簡單方式來逃避合規風險。大家紛紛開發反洗錢系統,對規定的可疑交易標准進行簡單的量化並自動採集後不加識別地報送到監測中心。大量而低價值的可疑交易報送不僅消耗了商業銀行大量的人力資源、佔用了系統資源;對系統的過分依賴使人工識別嚴重缺位,眼皮底下的可疑交易被放過;海量的正常交易數據淹沒了真正可疑的交易信息,對打擊洗錢犯罪起到了消極作用。
三、最新監管趨勢
雖然人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並未進行修改,但在人行2008年起陸續發布的通知中,我們已經看到了監管從重數據數量到重數據質量的轉變強烈信號。2009年底,《中國2008-2012年反洗錢戰略》正式發布,明確了反洗錢的具體目標和行動要點,其中對可疑交易報告從形式到實質的監管思路轉變更加清晰。具體講,人行對商業銀行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的監管要求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注重可疑交易報送的有效性。在可疑交易報送方面,監管將繼續從注重可疑交易報送數量向注重報送質量轉變。對於利用技術手段篩查出的交易數據,商業銀行必須經過進一步分析、審核和判斷後才能報出;雖然目前可疑交易的客觀標准尚未取消,但人行已經要求商業銀行不能將雖符合規定的標准、卻有理由排除疑點的交易上報,以提高報送真正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或其他違法犯罪可疑交易的精準度,杜絕為避免監管處罰所報送的大量無監測分析價值數據的防衛性報送行為。
(二)可疑交易報送的標准逐漸主觀化。為發揮商業銀行識別可疑交易的能動性,「逐步減少可疑交易的客觀標准,強化金融機構的自主識別能力」必定成為接下來幾年內監管的總趨勢,反洗錢監管部門也將表現出對金融機構分析判斷可疑交易的權利的更大程度尊重,從監管角度減少「防禦性報送」的外部驅動力。
(三)強化對高風險業務的監測分析與報告。隨著恐怖活動全球化,反恐怖融資作為與反洗錢並列的重要領域正在受到國際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順應這一潮流,我國將逐步構建國家反恐融資網路,從法律和監管等方面為反恐創造條件。可以預見,人行將不斷提高對商業銀行涉恐資金監測、分析和報告能力的要求,並加強對此領域的監督檢查;此外,銀行通過網路、電話、自助終端等提供的非面對面服務以及可以由他人代辦的交易均隱含較大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人行已經提高了商業銀行對此類業務反洗錢風險控制要求,從數據管理、盡職調查直到洗錢類型的研究均作了明確規定,並將相應地加大監管力度。
(四)強調完善人工識別可疑交易的流程。為保證可疑交易報送的有效性,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完善可疑交易人工識別工作流程,對擬報送的可疑交易進行人工分析,將櫃員對客戶的了解、對客戶交易背景的掌握融入到可疑交易分析中,從而剔除其中涉及客戶的正常交易,報送客戶真正有疑點的異常交易。在考查一家商業銀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是否合規時,是否有相關工作記錄,是否勤勉盡責將是重要的參考指標。
(五)提高反洗錢數據報送的完整性。為增加可疑交易信息的可用價值,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所報送信息的全面性要求正在日益提高。2009年監管機構對於可疑交易的必報信息項已從2008年的29項增加到36項。根據要求,商業銀行需報送盡可能完整的交易信息,以助於監管機構更好地分析、發現可疑交易線索。 (六)反洗錢數據報送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大。隨著金融領域洗錢手段、方式的不斷變化,監管機構反洗錢監測分析的重點也隨之調整,監控范圍也逐年擴大。去年人行已將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大額交易納入反洗錢數據報送范圍,今後必將擴展至更多的業務領域,以不斷提高對洗錢行為的監控力度。
上述監管趨勢無疑將對我國可疑交易報告產生重要影響,實際上,在某些方面效果已經開始顯現,一個標志便是可疑交易報送量下降明顯。數據顯示,2009年上半年監測中心接收的可疑交易報告量已比2008年下半年接收的可疑交易報告量下降了54%。下降原因除由於監管提高數據報送信息項要求、商業銀行上報的部分可疑交易要素不全被退回外,監管的積極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對交易的人工分析無疑也是重要因素。當然,要實現交易報告的價值全面提高,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四、挑戰與建議
反洗錢的監管要求能否得到滿足以避免可能引起的監管處罰和聲譽風險,歷來被跨國銀行視為最大的合規風險,其中的可疑交易識別與報告又可謂重中之重。歷史上,由於未能識別經過本行進行的洗錢或恐怖融資活動而受到巨額監管處罰的銀行比比皆是。美國的里格斯銀行就是由於沒有盡到反洗錢的法定義務,對相關證據「視而不見」,允許無數的可疑交易發生而不通知執法機構,美國貨幣監理署2004年宣布對其處以2500萬美元罰款。因此,各跨國銀行不惜投入巨資控制相關風險。根據KPMG《2007全球反洗錢調查》,2004~2007年,這些銀行在反洗錢方面的成本投入增加了58%,其中最大的開銷便是用於強化交易監控。
隨著我國反洗錢監管標準的國際化,我國商業銀行的可疑交易的識別能力也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隨著可疑交易報告標准逐漸從法定的客觀標准過渡到商業銀行自主判斷的主觀標准,一個客戶的交易活動是否作為可疑交易報告完全由商業銀行自己決定,這對客戶數和交易量均較國外商業銀行大得多的國內商業銀行難度可想而知。適應這一變化,監管當局也必將加大對商業銀行可疑交易識別能力的檢查力度,並根據識別能力評估結果制訂分類監管措施,對某些問題較多的銀行,可能會因此影響到業務的開展;另外,雖然表面上對商業銀行漏報可疑交易進行處罰的情況會明顯減少,但一旦從某個破獲的刑事案件中追蹤到相關交易是通過某商業銀行進行,而該商業銀行便極可能因未能識別並報告該筆交易而受到處罰,而且處罰的力度會日趨增大。從這點上看,可疑交易報告標准從客觀化走向主觀化,雖然是監管的一大進步,但是對商業銀行來講,卻是反洗錢風險控制中的最大難題。
為破解上述難題,我國的商業銀行急需根據自身情況提前制訂應對措施,將准備工作做在更嚴格的監管要求出台之前,以獲得主動,避免反洗錢合規風險。根據大型跨國銀行的經驗,我國商業銀行目前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開始可疑交易模型的梳理和研究。所謂的可疑交易模型是指某種可疑交易在客戶和交易特徵方面的不同組合模式,是各種現實洗錢或犯罪行為模式的抽象。對商業銀行來說,它是可疑交易的識別提供基礎。因為只有清楚具有哪些特徵的交易是可疑的,我們才有可能將它們提取出來。由於洗錢行為的共性,許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會被認定為可疑。但是,由於各國監管要求不同,各銀行的業務領域和產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數量、高發領域及組合也會具有不同特點;另外,可疑交易模型庫應是一個動態更新的過程,某一時期新的犯罪類型、某個地區高發的犯罪形式,都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量化和模型化。因此,我國商業銀行需要進行自己的可疑交易模型梳理工作,此項工作開展越早,就越會在滿足監管要求方面贏得時間,並為以後的合規風險控制確定先發優勢。
(二)提早論證配套IT系統的開發或采購方案,增加科技支持力度。鑒於銀行每天處理的金融交易數量巨大,對可疑交易的監控必須有相應系統的支持。為提高銀行對可疑交易的識別能力,我國商業銀行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在現有的反洗錢報送系統中優化可疑交易篩查功能,即把前述成熟的可疑交易模型量化並納入IT系統,以保證經過系統自動篩選出來的數據具有一定的價值基礎;此外,反洗錢名單庫系統也是必要的配套模塊。除我國監管已經有要求的外國政要(PEP)名單之外,為滿足監管對有效制裁名單的監控要求,銀行還需配備涵蓋聯合國、FATF組織等制裁名單的名單庫。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全球的制裁名單很多,既有區域的(如歐盟),也有單一國家的(如美國OFAC)。雖然這些名單並未在我國監管要求執行的范圍之內,但與這些名單相關的交易存在可疑的可能性概率較高,而且會產生交易安全的問題。因此,名單庫應考慮包含多種名單內容,為以後的合規管理留下空間。目前,多數國際化銀行都採取外購名單庫的方式,這些產品由專業的公司開發,內容全面,並且定期提供更新,能夠滿足通常的合規管理要求。
(三)增加反洗錢人力資源配備,建立有效的人工甄別流程。可疑交易識別離不開IT支持,但是電腦永遠不能代替人腦,人永遠是可疑交易識別的最終決定因素。正因如此,可疑交易模型化-模型在反洗錢系統參數化並自動抓取-人工根據已掌握的信息或額外收集的信息進行識別-向監管報送已經是國際化大型銀行的通行流程。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在此方面差距仍然很大,完全靠系統篩選結果進行報送是多數情況,即使有個別人工識別的情況,人力配備缺乏、分散、靠感覺、無制度安排也是普遍現象,難以滿足監管要求。根據現有監管機構在人工識別方面的最新發展趨勢,我國商業銀行首先需要提前考慮增加用於處理可疑交易的人力配備,並建立相關人員准入、培訓、退出機制。同時,根據本行實際情況(包括業務量、需要處理的可疑交易的數量、機構設置情況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可疑交易人工甄別的流程。在很多外資銀行,普遍採用可疑交易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模式,即明確各級機構和前台人員均有責任監控和識別可疑交易,同時,對系統自動篩查出來的可疑交易由一個專門團隊集中處理。這個專門團隊人員具有較豐富的識別交易經驗,在一筆交易報出前,需結合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進行判斷,必要時還可採取向其他金融機構核查等手段,因此,所報送的可疑交易質量相對較高。這種方式,值得我國商業銀行借鑒。另外,考慮到目前人行對可疑交易人工識別的具體要求,我國商業銀行在建立可疑交易人工識別流程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記載並保存人工處理工作記錄,以證明符合「勤勉盡責」的合規要求。
(四)加強對高風險交易的監測。如果說我國商業銀行實現前三項建議仍需要一個過程的話,現階段一個可行的做法是把有限的資源用在最大風險的那一部分交易監控上。這部分交易包括全球公認的洗錢高發的銀行業務,如現金交易、跨境匯款、非面對面銀行業務(如網上銀行)等。另外,以客戶為單位進行風險歸類和監控也是一個可行的思路。目前,客戶風險分類已經是明確的監管要求,對於按照一定標准劃分出的高風險客戶,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其相關交易的監控。針對近期監管對恐怖融資監控要求的提高,各商業銀行應加強對黑名單尤其是聯合國制裁名單有關的交易的監測。在這方面,反向的操作值得借鑒。比如,我們可以將經過一定程序篩選出的部分低風險客戶甚至是我們有把握不會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戶名單(可以稱之為「紅名單」)維護到我們現有反洗錢報送系統,讓系統不再生成與之相關的可疑交易報告。這樣做的好處是:減少了需要人工識別交易的數量,同時也減少了報送人行的可疑交易總量,也意味著沒有通過校驗的可疑報告被退回而需要人工補正的工作量的降低。當然,這一操作需要以商業銀行客戶風險分類制度的有效、商業銀行各機構對客戶的了解、紅名單的確定和更新流程的可控等條件為前提,隨意使用將會產生較大的控制風險。
監管要求在提高,銀行需要處理的交易卻日益多樣化,洗錢手段更加隱蔽,可疑交易識別已經成為全世界商業銀行面臨的共同挑戰。提早從思想和物質上做好准備,應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避免更大合規風險的自主選擇
B. 簡單說明可疑交易分析要點有哪幾方面
1、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准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准。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准。
3、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4、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可疑交易識別的原則擴展閱讀:
反洗錢可疑交易的要點分析:
法律依據: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解析: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是指10個工作日內從多個賬戶向一個賬戶轉入資金後,又將與所轉入資金累計金額大額相當的資金轉向另一個賬戶;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是指10個工作日內向某一賬戶轉入資金後,又在短期內分多次將與所轉入資金金額大致相當的資金轉往其他多個賬戶。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解析:10個工作日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不含同名賬戶之間的交易)營業日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發生持續3天以上的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解析: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10個工作日內營業日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發生持續3天以上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自然人客戶10個工作日內營業日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發生持續3天以上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C. 列舉可疑交易的五種情形
涉嫌恐怖融資的可來疑交易報告的具自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 (一)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二)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三)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運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五)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來源於或者將來源於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六)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用於或者將用於恐怖融資、恐怖活動犯罪及其他恐怖主義目的,或者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被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 融資活動人員使用的。 (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 他情形。
D.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有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等的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反洗錢領域的重要原則,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共同構成反洗錢國際標准和各國反洗錢立法確認的預防洗錢的三項基本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作為反洗錢的三項核心制度之一,處於反洗錢預防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其他兩項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在防範洗錢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構建一套完善的客戶身份識別體系不僅能大力打擊和預防洗錢犯罪,而且對於銀行自身的風險防範和業務管理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具有重要意義:
一、客戶身份識別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核心內容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構成了國際反洗錢標准及各國立法確認的洗錢預防措施的三項基本制度,也是義務主體應當履行的「反洗錢三項核心義務」。其中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又處於最為基礎的地位。
客戶身份識別中的身份既包括客戶的基本身份信息,也包括客戶在特定社會關系中所處特定地位。前者如自然人的姓名、國籍、身份證明證件號碼、職業、住所地等信息;後者包括是否為非自然人客戶的實際控制人或者受益所有人等。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禁止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反洗親義務主體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金融服務,並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要求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進行客戶風險等級劃分,並分類採取不同程度的識別措施。
二、推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可以從源頭上防範洗錢活動,有效保護金融機構和客戶的資金安全,為金融機構預防洗錢犯罪、防範金融風險構築一道安全防線。
沒有有效地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就無從談起。通過識別客戶身份,了解並監測分析客戶交易情況、調查涉嫌可疑交易活動和恐怖融資活動、為相關部門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有利於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維護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
三、金融消費者如何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客戶身份識別
1、 為避免他人盜用您的身份,或是以您的名義進行洗錢等犯罪活動,希望您在開立支付賬戶、購買金融產品以及任何方式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時:
(1) 如實填寫您的身份信息:姓名、國籍、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以及您的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2) 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可能將無法為您辦理相關業務。
(3) 配合金融機構通過合法渠道核查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或以電話、簡訊等方式向您確認身份信息。
(4) 回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合理提問。
(4)可疑交易識別的原則擴展閱讀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具體條款如下:
1.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2.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3.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4.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5.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6.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7.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8.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10.在業務關系存軒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11.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該法還規定,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的事項。
E. 如何判定可疑交易
交易公司電話和營業執照和工商登記證模糊不清。
F. 金融結構應該按照什麼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1)合法審慎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並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內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容洗錢義務的履行。
(2)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3)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G. 日常可疑交易分析的識別原因必須包括哪五類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5種涉及客戶識別過程中的可疑交易報告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