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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負責人考核指標

發布時間:2021-04-24 11:15:36

㈠ 央企負責人任期業績考核多少分值劃分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2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6次委主任辦公會議修訂;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2次修訂;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5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3次修訂)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第三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制度。第四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第五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二)按照企業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差異化考核。(三)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堅持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同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即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並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四)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完善全員考核體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廣泛覆蓋、層層落實。(五)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深化價值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質量,實現做強做優。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第七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二)考核內容及指標;(三)考核與獎懲;(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八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一)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1.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並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的計算,可以考慮經核準的因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而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並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2.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後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後的余額(考核細則見附件1)。(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針對企業管理「短板」,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九條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條確定科研類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突出考慮技術創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一條國資委鼓勵中央企業參加對標考核試點。第十二條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三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一)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本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予以確定。(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第十四條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後,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必須將責任書執行情況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二)建立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同時向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報告。第十五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㈡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相關附件

經濟增加值考核細則
一、經濟增加值的定義及計算公式經濟增加值是指企業稅後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後的余額。計算公式:經濟增加值=稅後凈營業利潤-資本成本=稅後凈營業利潤-調整後資本×平均資本成本率稅後凈營業利潤=凈利潤+(利息支出+研究開發費用調整項)×(1-25%)企業通過變賣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在稅後凈營業利潤中全額扣除。調整後資本=平均所有者權益+平均負債合計-平均無息流動負債-平均在建工程二、會計調整項目說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財務費用」項下的「利息支出」。(二)研究開發費用調整項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管理費用」項下的「研究與開發費」和當期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對於勘探投入費用較大的企業,經國資委認定後,將其成本費用情況表中的「勘探費用」視同研究開發費用調整項按照一定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予以加回。(三)無息流動負債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款項」、「應交稅費」、「應付利息」、「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和「其他流動負債(不含其他帶息流動負債)」;對於「專項應付款」和「特種儲備基金」,可視同無息流動負債扣除。(四)在建工程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的符合主業規定的「在建工程」。三、資本成本率的確定(一)中央企業資本成本率原則上定為5.5%。(二)對軍工等資產通用性較差的企業,資本成本率定為4.1%。(三)資產負債率在75%以上的工業企業和80%以上的非工業企業,資本成本率上浮0.5個百分點。四、其他重大調整事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對企業經濟增加值考核產生重大影響的,國資委酌情予以調整:(一)重大政策變化;(二)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三)企業重組、上市及會計准則調整等不可比因素;(四)國資委認可的企業結構調整等其他事項。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細則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利潤總額指標得分+經濟增加值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業績考核系數+獎勵分-考核扣分上述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若利潤總額或經濟增加值指標未達到基本分,則其他指標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標得分不再乘業績考核系數。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一)利潤總額指標計分。軍工、儲備、科研、電力、石油石化企業利潤總額指標的基本分為30分;其他企業利潤總額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利潤總額基準值根據上年實際完成值和前三年實際完成值平均值的較低值確定(行業周期性下降或受突發事件重大影響的企業除外)。1、利潤總額考核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2%,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2、利潤總額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規則執行:(1)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內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2)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50%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2%。(3)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3、利潤總額目標值達到或超過前三年最高值的,完成時加滿分;未完成時,將基準值作為目標值正常計分。4、利潤總額考核目標值為負數,完成值減虧部分折半計算,盈利部分正常計算;超額完成考核目標,最多加基本分的10%;減虧但仍處於虧損狀態,考核得分不超過C級最高限;扭虧為盈,考核得分不超過B級最高限。(二)經濟增加值指標計分。軍工、儲備和科研企業經濟增加值指標的基本分為30分;電力、石油石化企業經濟增加值指標的基本分為40分;其他企業經濟增加值指標的基本分為50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經濟增加值基準值根據上年實際完成值和前三年實際完成值平均值的較低值確定(行業周期性下降和受突發事件重大影響的企業除外)。1、經濟增加值考核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絕對值)1%,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絕對值)1%,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2、經濟增加值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規則執行:(1)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內的,加分受限0.5分。(2)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50%的,加分受限1分。(3)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加分受限2分。3、經濟增加值考核目標值達到優秀水平且完成目標值的,該項指標直接加滿分。4、經濟增加值考核目標值在零附近的,計分給予特別處理。(三)分類指標計分。分類指標應當確定2個。分類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年度分類指標基準值根據上年實際完成值或前三年實際完成值平均值確定。1、考核目標值不差於基準值時,完成後直接加滿分;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在滿分基礎上按差額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2、考核目標值差於基準值時,完成後按差額程度加分受限,最多加基本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在基本分基礎上按差額程度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三、獎懲計分(一)獎勵計分。1、承擔國家結構性調整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視任務完成情況加0.5-2分。2、對考核期內獲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國際標准制訂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業,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加0.1-1分。(二)考核扣分。1、企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等,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降級、扣分處理。2、企業發生違規違紀或者存在財務管理混亂等問題,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扣0.5-2分。3、企業全員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對集團副職、職能部門負責人、下屬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的,視情況扣減0.1-1分。四、業績考核系數業績考核系數由企業資產總額、利稅總額、凈資產收益率、經濟增加值、營業收入、職工平均人數、技術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權計算,分類確定。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計分細則
一、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得分+總資產周轉率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業績考核系數+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得分-考核扣分上述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或總資產周轉率指標未達到基本分,則其他指標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標得分不再乘業績考核系數。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一)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計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的基本分為40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基準值根據上一任期實際完成值和上一任期考核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平均值的較低值確定。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3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每低於目標值0.3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2、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規則執行:(1)目標值比基準值低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最多加7分。(2)目標值比基準值低3至5個百分點的,最多加6分。(3)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個百分點(含)以上的,最多加5分。3、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達到優秀水平的,完成後直接加滿分。4、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低於100%的,完成後只得基本分。(二)總資產周轉率指標計分。總資產周轉率指標基本分為20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總資產周轉率基準值根據上一任期實際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實際完成值的較低值確定。1、考核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後直接加滿分;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在滿分基礎上按差額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2、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後按差額程度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在加分受限後最高分基礎上按差額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規則執行:(1)目標值比基準值低10%(含)以內的,最多加3分。(2)目標值比基準值低10%-20%的,最多加2.5分。(3)目標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上的,最多加2分。3、總資產周轉率考核目標值達到優秀水平的,該指標加分不受限。(三)分類指標計分。分類指標應當確定2個。分類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任期分類指標基準值根據上一任期實際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實際完成值確定。任期分類指標計分規則與年度相同。(四)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計分。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三年內的年度經營業績綜合考核結果每得一次A級得8分;每得一次B級得7.335分;每得一次C級得6.667分;每得一次D級及以下得6分。三、考核扣分未完成節能減排考核目標的,視情況扣減0.1-2分。四、業績考核系數業績考核系數由企業資產總額、利稅總額、凈資產收益率、經濟增加值、營業收入、職工平均人數、技術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權計算,分類確定。 任期特別獎實施細則
一、獎項設立國資委在任期考核中設立任期特別獎,包括「業績優秀企業獎」、「科技創新特別獎」、「管理進步特別獎」、「國際化經營特別獎」、「品牌建設特別獎」和「節能減排特別獎」。二、獲獎條件及評定辦法(一)對任期考核結果為A級且在該任期中年度考核獲得三個A級或者兩個A級、一個B級的企業,授予「業績優秀企業獎」。(二)對任期內獲得國家級重大科技獎勵、中國專利金獎,以及制定重要國際標準的企業,授予「科技創新特別獎」。(三)資產負債率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工業企業75%,非工業企業80%),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授予「管理進步特別獎」:1、效益大幅度增加。2、盈利水平顯著提高。3、價值創造能力優異。4、扭虧增效成績突出。(四)對任期內國際化經營成效顯著的企業,授予「國際化經營特別獎」。(五)對任期內品牌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企業,授予「品牌建設特別獎」。(六)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授予「節能減排特別獎」:1、任期末,主要產品單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接近或者達到國際同行業先進水平的。2、任期內,單位綜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降低率在中央企業居於前列的。3、任期內,節能減排投入較大,在節能減排技術創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動全行業、全社會節能減排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三、獎勵方式任期結束時,由國資委對上述獎項進行評定,並對獲獎企業進行表彰。

㈢ 央企領導薪資怎麼制定

很多人都很好奇央企領導的年薪是多少?現在,終於有機會看到了。2016年底,各大央企「曬出」了自家領導2015年的工資條,據了解,各大央企負責人在2015年的稅前薪酬,最高達到上百萬元,最低竟然僅為四五萬元,平均水平大致在50萬元到70萬元左右。

15位央企負責人獲百萬年薪

對於這樣的水平,可能不少吃瓜群眾都會納悶,都是當領導的,為什麼差距會這么大呢?難不成其中有「貓膩」?

其實,對於這個疑問,早在2015年就有專家站出來解釋,「限薪令」針對的是組織部門任命負責人的央企,俗稱央企中的「中管幹部」,不包括央企中的職業經理人,也就是說,在「限薪令」之下,承受著業績壓力的職業經理人,並不需要受「限薪令」限制。

㈣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單位16日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建立健全中央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這個指導意見主要從適用范圍、規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及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進一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規范.

指導意見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由於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中,指導意見對中長期激勵先作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重點對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作了規范.

指導意見要求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這個指導意見對企業負責人的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作出了原則規定

㈤ 幾家央企獲評2017年度央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A級

國務院國資委7月17日公布了2017年度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A級企業名單,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50家央企獲評A級。

數據顯示,2017年中央企業經營業績和發展質量明顯提升,實現營收26.4萬億元,同比增長13.3%;利潤總額首次突破1.4萬億元;央企資產總額已達54.5萬億元,資產總額超千億元的企業達65家。

㈥ 央企負責人薪酬多少才合理

徐旭紅沒有人能說某個政策或策略是絕對好的,比如央企負責人的薪酬問題,一直以來頗受爭議。
日前,中海油對外公布稱,公司所有執行董事自願放棄其2011年的薪金及績效獎金,在央企高管普遍領取高年薪的背景下,它的決定實在另類,引人注目。
中海油的這一舉動,不僅沒有在社會上收獲贊譽,反而招致不少人士的質疑。畢竟,幾年前其前任董事長的千萬年薪曾引起過軒然大波。
從央企的管理者角度來說,央企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作用及歷史的包袱和激發央企活力與發展的多角度設計更合理的負責人薪酬,迫切需要建設性意見。
對此,社會各界充斥著多種聲音。有人認為央企負責人薪酬過高,應該有所限制;也有人認為,從市場規律來看,現在的薪酬標準是合理的;還有人認為,央企負責人的薪酬相比於普通職工的工資確實顯得比較高。
對比一下國外,據統計,歐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平均年薪與普通員工的差距不斷擴大,他們的薪酬水平上千萬的不在少數。高管薪酬除了高額的固定工資,還包括與公司利潤和股價緊密掛鉤的獎金、分紅與期權。
分析人士認為,央企負責人薪酬水平的確定,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考慮方方面面因素。只有充分綜合各種因素,才能促使央企負責人的薪酬水平達到既能調動企業負責人積極性,又能使其薪酬水平保持在合理幅度內的理想效果。
眾所周知,在市場化體制中,薪酬是留住人才的重要因素。原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曾表示,應該向民營企業學習的就是誰給我賺錢多,我就給誰錢多。他認為在1500億元的年增長利潤中,1500多位央企副總以上的高管總薪酬每年增長4600萬元左右,這個數字還是合情合理的。
國資委數據披露,2004年至2007年,國資委監管下央企高管的平均年薪分別為35萬元、43萬元、47.8萬元和55萬元,年增長14%左右。2009年央企高管年薪平均60萬元,2010年上市央企高管平均年薪為34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處在不同行業、不同發展階段的央企對人力資本的要求不一致,其負責人薪酬差別很大,客觀上增加了薪酬制定的難度和對其薪酬數額的質疑。合理的做法是,央企負責人在任薪酬應當與業績掛鉤,通過匹配風險、投入與收益,對管理者產生激勵作用,此外,還可區分行業並考慮逐級差異性。
不容忽視的是,合理設定長期激勵收益與總薪酬比例是一個重要的改進方向,央企負責人應該有合理的薪酬結構比例。通過設計長期激勵方案,並充分考慮各種細節,確保達到保留和激勵優秀人才的雙重目的,實現企業與管理人員的共贏。
實踐證明,國資委建立起來的央企負責人薪酬考核辦法對於促進央企的改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國資委根據業績考核的結果,來決定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把負責人承擔的責任和風險與薪酬較好地結合起來,逐漸探索出建立董事報酬管理和董事會決定高管人員薪酬的新機制。
如果高管的薪酬由董事會來決定,那麼,真正能從根本上解決國企直至其下屬成員企業高管薪酬問題,逐步、循序漸進、實行企業價值管理,徹底地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因為價值管理才能有效地解決現行經營業績考核體系中能夠為高管層所合理操縱的弊端。
不可否認,當前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凸顯出了央企負責人的薪酬問題,公眾對其關注度以及敏感度明顯提高。而事實上,央企負責人薪酬總體水平與央企職工平均工資的差距是在逐年縮小,與企業員工倍數從2003年的13.6倍降到目前的12倍。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國家的薪酬文化差異很大。比如在美國,企業高管與普通員工的薪酬差距上百倍;在日本、韓國的差距相對來說就比較小,分別為20倍左右和13倍上下。
當然,確定央企負責人薪酬水平不能僅僅看與國外發達國家高管薪酬水平相差的絕對數,還應看我國國有企業與國外發達國家的效率差距,分析人均勞動生產率差距,不能僅強調薪酬水平與國際接軌。
目前,國資委在對央企負責人的第三任考核期內推行了EVA(經濟增加值),它更加註重投入資本的回報率和資金使用率,並且也更加重視央企成長的健康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
隨著考核方式的變化,與之密切相關的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也相應發生了變化。當前,央企負責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組成。而一直以來,由於難以衡量央企負責人該獲得多少股權份額,所以在股權激勵方面沒有相應舉措。
不過,根據EVA的測算方法,或將可能實現對央企負責人持股份額的確定,為股權激勵的實行提供了制度基礎。國資委相關人士表示,在引入EVA後,業績考核好的央企負責人可以享受到企業股權的分紅。

㈦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2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6次委主任辦公會議修訂;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2次修訂;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5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3次修訂)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第三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制度。第四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第五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二)按照企業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差異化考核。(三)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堅持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同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即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並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四)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完善全員考核體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廣泛覆蓋、層層落實。(五)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深化價值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質量,實現做強做優。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第七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二)考核內容及指標;(三)考核與獎懲;(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八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一)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1.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並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的計算,可以考慮經核準的因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而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並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2.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後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後的余額(考核細則見附件1)。(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針對企業管理「短板」,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九條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條確定科研類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突出考慮技術創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一條國資委鼓勵中央企業參加對標考核試點。第十二條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三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一)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本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予以確定。(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第十四條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後,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必須將責任書執行情況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二)建立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同時向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報告。第十五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一)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六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第十七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二)考核內容及指標;(三)考核與獎懲;(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十八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總資產周轉率。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由國資委核定)後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企業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以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准。2、總資產周轉率是指企業任期內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同平均資產總額的比值。計算公式為:總資產周轉率=三年主營業務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資產總額之和企業符合主業發展要求的重大投資,如果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經核准,可在計算總資產周轉率時酌情予以調整。(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綜合考慮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選擇符合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反映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指標予以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九條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二十條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二十一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一)報送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予以確定。(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第二十二條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年度跟蹤和動態監控。第二十三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二)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3),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獎懲
第二十四條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基本指標考核得分低於基本分或考核最終得分低於100分的,考核結果不得進入C級。利潤總額為負或經濟增加值為負且沒有改善的企業,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處於行業周期性下降階段但仍處於國際同行業領先水平的企業除外)。第二十五條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並把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第二十六條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績效薪金獎勵和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第二十七條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金兩個部分。績效薪金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績效薪金=績效薪金基數×績效薪金倍數。具體計算公式為: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金為0;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0-1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倍績效薪金基數到1.5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5倍績效薪金基數到2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2倍績效薪金基數到3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但對於利潤總額低於上一年的企業,無論其考核結果處於哪個級別,其績效薪金倍數應當低於上一年。第二十八條績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結束後當期兌現;其餘3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結束後兌現。對於離任的法定代表人,還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確定延期績效薪金兌現方案。第二十九條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B級和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延期績效薪金,並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金。具體扣減績效薪金的公式為:扣減延期績效薪金=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第三十條在綜合考慮中央企業負責人整體薪酬水平和考核對象薪酬水平的基礎上,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具體辦法另行確定。第三十一條被考核人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其分配系數為1,其餘被考核人的系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結果,在0.6-0.9之間確定,報國資委備案後執行。第三十二條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進入D級和E級的企業,國資委對相關負責人提出調整建議或予以調整。第三十三條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國際標准制訂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擔國家重大結構性調整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的,年度考核給予加分獎勵。第三十四條對業績優秀及在科技創新、管理進步、國際化經營、品牌建設、節能減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授予任期特別獎,予以表彰(實施細則見附件4)。第三十五條對於全員考核工作開展不力的企業,扣減經營業績考核得分。第三十六條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談話制度。對於年度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經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由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八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對企業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三十九條對於在考核期內企業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的,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第四十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考核及其獎懲依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一條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被兼並破產企業中由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第四十二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國資委授權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半數;(二)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健全;(三)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全部由外部董事擔任。第四十三條國資委依據有關規定,對董事會業績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結合中央企業整體水平和行業特點,對董事會企業經營業績進行測試評價。第四十四條獲得授權的董事會,應根據國資委的要求制訂、完善業績考核辦法和程序,科學合理地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目標和考核結果。上述工作,董事會應事前與國資委進行溝通,事後報國資委備案。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㈧ 央企的分公司負責人是屬於什麼級別的領導

國家央企是正部級。中央企業,為「中央管理企業」的簡稱, 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主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據支配地位,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

(8)央企負責人考核指標擴展閱讀

國資委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 號),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准,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㈨ 哪位大俠能告訴我,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中每個級別的進級點分數各位多少謝謝!!!

在網路上探索一下「海氏三要素評估法」,網路中有專門介紹!

㈩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認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負責人會議精神,全面落實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會議部署,不斷增強業績考核的功能作用,引導企業積極適應經濟新常態和改革發展大勢,加快提質增效升級,向做強做優做大的更高水平邁進,現就做好2015年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積極合理地確定2015年度業績考核目標中央企業要堅持穩中求進,加強形勢研判,自樹目標、自加壓力,積極合理地確定2015年度業績考核目標,經濟效益增長要力爭高於上年,管理類指標要持續改善。盈利企業要進一步挖掘增長潛力,虧損企業要努力扭虧增盈,各企業都要全力以赴為保增長作出積極貢獻。對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指標,中央企業要在確定基本目標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奮斗目標,基本目標和奮斗目標將一並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與國資委簽訂的業績責任書。基本目標依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0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有關規定確定和計分。奮斗目標應明顯好於基本目標水平,符合中央企業保增長要求。利潤總額奮斗目標應符合以下條件:1、與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與國資委保增長分解目標相適應;2、比基本目標高15%以上,高於上年實際完成值;3、與企業財務預算目標、工資總額預算目標相銜接,原則上不低於財務預算和工資總額預算中的利潤總額目標。經濟增加值奮斗目標應與利潤總額奮斗目標相匹配。企業完成奮斗目標的,國資委在核定考核結果時,將對相關考核指標直接計滿分;並根據奮斗目標的領先程度和實際增長情況,給予相應的加分獎勵(見附件1)。對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完成奮斗目標的,仍按照基本目標計分,實事求是地核定企業的考核結果。嚴格考核晉級標准和職工工資預算管理。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經濟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標值比上年下降較多的企業,無論完成情況如何,考核等級不得進入A級。利潤總額目標值比上年增長的,工資總額按照行業工資增長調控線適用范圍合理確定;利潤總額目標值下降的,同口徑工資總額不得增長。中央企業要咬定目標不放鬆,著力抓好目標的細化分解落實,重點在深化改革、開源增收、節流控虧、壓縮「兩金」、剝離整合等方面狠下功夫,為全面完成業績考核目標提供堅實保障。二、認真做好2014年度業績考核完成情況總結分析中央企業要抓緊抓好2014年度業績考核完成情況總結分析工作。認真對照《考核辦法》和業績責任書,核實各項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釐清目標完成情況的相關因素和特殊事項,及時報送總結分析報告。認真分析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總結經驗,查找不足,明確經營業績提升路徑和業績考核工作改進重點。三、扎實推動業績考核重點、難點工作取得新突破中央企業要緊緊圍繞國資國企改革發展中心任務,結合企業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確保在重點工作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一是全面深化經濟增加值考核。深入查找企業自身價值管理薄弱環節,有效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堅決遏制經濟增加值下滑。二是切實加強功能分類考核。要盡快釐清業務類型,認真梳理業績考核特殊事項,建立內部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制度。三是積極推進對標考核,主動與世界一流企業開展多維度、多層次的對標。四是嚴格業績考核激勵約束。要以貫徹落實中央薪酬制度改革意見為契機,嚴格執行薪酬分配與業績考核緊密掛鉤的機制,進一步增強業績考核的約束力和有效性。四、及時做好過程監控、總結評估和材料報送中央企業要切實強化經濟運行分析和業績考核過程監控,關鍵指標要設置嚴格的序時進度,建立健全考核措施台賬。注重經驗總結,扎實開展2015年度、第四任期業績考核完成情況預評估,及早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圓滿完成考核目標任務。請按照時間節點向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2015年2月12日前報送2015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已獲得國資委業績考核授權的董事會試點企業為測試評價)目標建議值報告;4月20日前報送2014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測試評價)完成情況總結分析報告;11月13日前報送2015年度和2013-2015年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測試評價)目標完成情況預評估報告(具體要求參見附件2)。開展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要按時做好業績考核的溝通報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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