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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控股子公司擔保是關聯交易

發布時間:2020-12-17 06:28:44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到什麼數額時,需對公司的證券部門匯報

上市公司的任何一筆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證券部都需要知道,因為上市公司的關版聯交易和對外擔保是必須對外披權露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等都可以是信息披露義務人,他們對外做出的所有關於上市公司的信息陳述都叫信息披露,只是影響上市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股票價格的重大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通過交易所和指定媒體以指定形式也就是公告的形式披露,其餘披露均不得早於公告,也不得私下或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式披露。

⑵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什麼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三)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四)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2)為控股子公司擔保是關聯交易擴展閱讀

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

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 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

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⑶ 關聯交易的區域特性

內地關聯交易
內地上市規則中,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交易所認為應當屬於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內地其他有關法規中,有關關聯交易的定義還有:
A.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B.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的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購銷商品
(二)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
(三)兼並或合並法人
(四)出讓與受讓股權
(五)提供或接受勞務
(六)代理
(七)租賃
(八)各種採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行的委託經營等
(九)提供資金或資源
(十)協議或非協議許可
(十一)擔保
(十二)合作研究與開發或 技術項目的轉移
(十三)向關聯方人士支付報酬
(十四)合作投資設立企業
(十五)合作開發項目
(十六)其他對發行人有影響的重大交易。
C.中國證券業協會頒布的《股份轉讓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中,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D.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2001)第1號令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購銷商品
(二)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收購兼並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託經營等)等
(四)提供資金,許可協議
(五)擔保抵押
(六)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七)關鍵管理人員報酬
(八)合作投資建立企業、開發項目等。
香港關聯交易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中,關聯交易是指:1.上市發行人與關聯人士的任何交易
2.或與非關聯人士之間的某些涉及收購或出售公司權益、以特別優惠的條款認購一家公司股份、以及控權人(或其聯系人)認購一家公司的股份的交易
3.上市發行人向關聯人士或符合一定條件的上市發行人及關聯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提供的財務資助,以及關聯人士或符合一定條件的上市發行人及關聯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向上市發行人提供的財務資助
4.沽出、接受、轉讓、行使或不行使涉及上市發行人及關聯人士的選擇權
5.上市發行人與關聯人士就成立任何形式的合營實體而達成任何安排或協議。
另外,根據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的解釋,關聯交易還用於套期交易。英語為:relationship trading。名詞。不可數。套期交易的一種方式,在開設一種證券多倉的同時,開立同一證券的空倉。期望通過所投資品種的基本價格變化賺取利潤,所以有時稱為基本交易。另為:basis trading

⑷ 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東為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具體規定是怎麼樣的

這個一般是存在於認購協議或者回購協議上面。公司和股東同時和企業簽訂協議。股東會給投資者一定的保障。具體的可詳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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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商業銀行股東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為什麼

我認為不屬於,股東是擔保人不是債務人,沒有獲得銀行貸款,所以不是關聯交易。

⑹ 「決定公司借貸,融資,擔保,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是由股東會決定,還是由董事會決定

按照《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字確認,所以很明確地,章版程是股東間的協議。章程權就是公司的效力最高文件。在章程中約定投資擔保等事項由誰確定,應當是可以自由約定的,這是一般原則,《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也證明了這一點。但對上市公司來說,證監會等可能有一些特定規定,這時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決定就要遵從其規定。
所以,看你公司性質,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約定,只要不違反公司法規的直接禁止性規定(如38條明確確定一些許可權在股東會)。

⑺ 什麼是關聯交易,存在關聯交易的子母公司中子公司的債務母公司需要承擔嗎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專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屬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11158.htm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⑻ 日常性關聯交易和偶發性關聯交易的區別

股轉公司對日常性及偶發性關聯交易的分類,主要依據其《信息披露(試行)》第34條規定,即只有在掛牌公司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已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的交易可作為日常性關聯交易分類,未提前預計的交易以及超出預計金額部分的交易,應當根據《信息披露(試行)》第35條規定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同時在定期報告中作為偶發性關聯交易披露。
股轉公司未明確規定,實踐中我建議參照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第12條、第42條有關日常性關聯交易類型的規定,對於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託或者受託銷售,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以及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其他交易類型,可以作為日常性關聯交易予以預計,其他交易類型則建議以偶發性關聯交易處理。
控股股東為公司貸款擔保怎麼處理?
控股股東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在很多資金需求比較強烈的公司普遍存在,須履行的程序可按照偶發性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但是對於對外擔保、關聯方資金佔用等,必須嚴格按照《信息披露(試行)》第46條規定在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並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佔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⑼ 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主要表現形式有那些

關聯企業是一個雙向的、與單一企業或獨立企業相對應的概念,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是根據這種關系可能轉移資產和利潤並從中獲取利益的企業。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迅速推廣,關聯企業逐漸盛行,且有迅猛發展之勢。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交易的發展,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一、關聯企業的形式

(一)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是典型的關聯企業形式。就典型的現代企業集團而言,其組織結構可以分為四個不同層次:

1、核心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一個層次。核心企業主要通過資產紐帶(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參股)將企業集團中的其他企業聯系起來。核心企業是整個企業集團的決策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和控制協調中心,它通常被稱為母公司(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母公司大多數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為純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從事資本經營而不兼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後者是指那些不僅從事資本經營,而且從事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

2、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二個層次。緊密層企業是受集團核心企業直接控制的從屬企業,通常稱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決權資本或雖然母公司持有表決權資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過其他股東,以致對公司具有控制能力)。這些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企業集團所依託的主要生產經營主體。作為核心企業的子公司,在被允許的范圍內,同樣可以出資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業的孫公司)。

3、半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三個層次。半緊密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參股企業。核心企業對其參股企業所持有的股份均低於50%以下,並不足以達到控制水平。這些參股企業不僅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團核心企業的影響,不受核心企業的控制。

4、鬆散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四個層次。鬆散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協議企業。這些協議企業一般與核心企業訂有較長期的經濟合同,存在較穩定的協作關系。它們雖然與企業集團內部的其他組成成員之間不存在資產聯系,但在經濟上往往會與企業集團共進退,因此也被視為企業集團的組成成員,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二)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這種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資比例確定表決權比例。合營企業屬於「控制」型的關聯企業。

(三)聯營企業。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企業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聯營企業屬於「影響」型關聯企業。

(四)關聯企業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企業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業等,因此,關聯企業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組織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只要對其他企業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等關系,也可以成為關聯企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關聯企業的各方都是法人,從關聯企業的定義出發,能對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響的不僅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這些自然人可稱為關聯方,一是主要投資者個人,即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二是關鍵管理人員,即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政策職能的人員等;三是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即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的家庭成員。我們在研究關聯企業的形式時,不可不關注關聯方問題。

二、關聯企業對債權人的挑戰

關聯企業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的單個的企業與債權人原來的關系和借貸秩序,對債權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屬公司利益不當受損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關聯企業中被控制的企業(以下稱從屬公司),在法律上具備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夠獨立地借貸,並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資產作為其債務的保證。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從屬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往往會因控制公司的不當控制而喪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這種情況下,從屬公司的債權人或因從屬公司資產的不當減少而架空債權保證,或因從屬公司的經營利潤不當減少而降低償債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轉嫁的經營風險而意外受損等等。對於債權人來說,關聯企業中從屬公司方面給自己帶來的風險,是風險的主要來源。

(二)關聯企業相互投資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投資,會出現資本虛增問題。關聯企業轉投資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可能使債權人誤以為公司資本雄厚,從而給貸款帶來風險。

(三)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抵消債權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同時享有對方的債權,按照一般民法規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張抵消。但是,由於兩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從屬關系,控制公司很容易運用其控制力,製造虛假債權並以此抵消從屬公司的真實債權,使從屬公司的資產減少,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四)不當增加從屬公司負債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從屬公司對控制公司的負債,從而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一旦從屬公司破產,可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或增加破產財產分配份額,或規避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最終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五)關聯企業相互擔保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尤其是同一債權人的關聯企業相互提供擔保,將使該擔保形同虛設,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三、債權人防範關聯企業風險的對策

(一)認真研讀關聯企業的財務報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和關聯方交易的披露》,具體規定了關聯企業應當在會計報告中應披露的內容,債權人應:

1、詳細閱讀關聯企業的會計報告,從中獲得必要的信息。

2、縝密考察關聯企業會計報告的真實性,防止遺漏信息和虛假信息的誤導。

3、認真分析關聯企業會計報告中有關內容的相關性,從中發現不正常的現象,以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二)關注關聯企業投資和轉投資情況。鑒於關聯企業之間的投資有可能使一方獲得對另一方的控制權,從而改變企業之間的地位,導致改變有關各方與債權人的關系;另外,關聯企業之間轉投資往往會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因此,債權人要特別關注關聯企業之間投資或轉投資的情況,搞清關聯企業之間關系地位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給資產和負債帶來的變化,以便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關注關聯企業的表決權結構。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間常有相互投資、交叉持股或循環持股現象,從而出現表決權資本和表決權的交叉,使從屬公司表決權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揮。因此,債權人要關注關聯企業表決權的結構,如發現有交叉表決權的情況,應給予高度注意。

(四)嚴格審查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和授信。各商業銀行在處理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或對關聯企業授信時,應要求其提供所有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情況及關聯交易等信息,並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和合規性。要從整體上把握貸款或授信在關聯企業中的分布,確定對關聯企業的總體最高貸款或授信額度。要切實掌握關聯企業在本行系統內貸款或授信額度的執行情況及在他行的貸款或授信情況,關聯企業中的交叉擔保情況,防止關聯企業多頭取得貸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擔保的風險。

(五)債權人受到侵害的請求對象。債權人在受到侵害而尋求法律保護時,要注意請求對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縱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地使其進行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請求對象應包括從屬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從屬公司為其自身經濟目的服務,主要是藉助了從屬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控制公司不須親自介入交易,由從屬公司獨立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並承擔交易產生的法律後果,這樣一來,就為控制公司謀求法外利益創造了機會。為規制控股公司這種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美國法院採用並發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及其有限責任,直接追訴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債權人的責任。我國雖然尚無上述法律規定,但有追訴控制公司責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負責人如果指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應請求公司負責人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關聯企業中的其他從屬公司時,債權人應增加該受益公司為請求對象。

(六)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時應強調的幾個問題。

1、如果債權人發現控制公司有惡意抵消與從屬公司債權的行為而受到損害時,應在搞清情況的基礎上,請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債權債務抵消權。

2、如果債權人發現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對從屬公司的債權或債權擔保,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應請求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不論其有無約定,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這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普遍實行的「債權居次規則」。

四、關於關聯交易

關聯企業必然發生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指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這是關聯企業較常見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例如,母公司出售給其子公司設備或建築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例如,甲、乙兩公司是關聯企業,甲公司專門從事設備維修服務,乙公司的所有設備均由甲公司維修,並全額支付維修費用,甲、乙公司之間的這種交易也是關聯交易。

(四)代理。關聯企業的一方依據合同,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務,如代理銷售貨物、代理簽訂合同等。

(五)租賃。租賃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關聯企業一方與另一方有租賃合同,存在租賃關系。

(六)提供資金。例如,企業從其關聯方獲得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的資金,或權益性資金的變動等。

(七)擔保和抵押。關聯企業一方為另一方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提供保證、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業與某一企業或個人簽訂管理企業或某一項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業或項目的財務或日常經營。

(九)研究或開發項目的轉移。在存在關聯關系時,有時某一企業研究或開發的項目會因控制企業的要求,或是放棄,或是轉移給另一企業繼續實施。

(十)許可協議。例如,當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時,關聯方可能達成協議,允許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標等。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報酬。以上所舉例子是關聯交易的基本形式,當然,判斷關聯交易是否存在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目前,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在增資擴股時,吸收了大量的企業資本加入,有些還出現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銀企之間的關聯關系。其中個別地方發生了控股企業操縱銀行高級管理層並進行惡意關聯交易的事件,這就提醒我們,不但要關心商業銀行客戶中的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還要關心商業銀行自身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以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⑽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需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關聯交易的一方主體應當是上市公司,另一方主體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只有符合這個基本情形的,才叫關聯交易。是需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的。
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並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並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並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2.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3.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採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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