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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05-03 20:24:43

㈠ 原始股賣出交多少稅

公司剛上市時原始股東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是指賣出原始股時,需要交20%的稅。後面的股票,不是原始股交易的不需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只需要在股票交易時自動扣的股票交易費就行。

為了完善、促進資本市場,轉讓上市公司的股票暫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在證券市場以外的個人股權轉讓是要交個人所得稅的。

股票交易手續費包括:

1、印花稅:單邊收取,賣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0.1%)。

2、過戶費:僅限於滬市,每1000股收取1元,低於1000股也收取1元。

3、傭金:買賣雙向收取,成交金額的0.02%-0.3%,起點5元,因證券公司不同而有所浮動。

(1)大宗交易所得稅擴展閱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於2009年12月31日聯合發布了《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是: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㈡ 大小非股改限售股員工股原始股避稅減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大小非解禁產生的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價格差造成。目前沒聽說有什麼優惠政策。

㈢ 大小非轉讓給信託是否可以免稅

第一,手中的受限股轉讓以信託持股的方式,也不會變為流通股,限售股變為流通股,需要一個期限,如果是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需要上市後3年才能解禁成為流通股股東,如果非控股股東而沒作出鎖定承諾的話,則需要1年的限售期後才可以流通。
2,按照新的大宗交易規則,那是按照接盤方,建立長期持股而作出的修改。
3,補充通知是詳細說明手上所得稅的繳納和計算方式。我手上就有詳細文件。
4,轉讓給信託不能避稅,因為扣稅的裡麵包含國稅和地稅,國稅方面,個人是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通過某種途徑可以做到地稅的稅收優惠,也有成功的案例,如有需要。
網路HI,,,,聯系,。

理財公司 所得稅

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的。
詳情您可以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㈤ 企業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企業所得稅可否遞延繳納

不可以的,已經兌現了,只有產生應交所得稅,但沒有現金得到的,才有政策。

㈥ 企業當年拋售原始股是否全部交稅

要收稅的,由賣出的證券營業部代扣。以下是具體規定和降低繳稅的方法。

優惠政策:
1、稅收構成
上市公司大小非限售股股東分機構類型股東和個人股東,在股票到解禁期限後,股東們的解禁所得收入分別需要繳25%的企業所得稅或20%的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所得稅中有部分可以根據地方政府稅收政策的不同可以實現不同比例的優惠。

2、繳稅金額計算
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准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3、如何實現最優退稅
實現最優退稅有兩個關鍵環節:
 選擇在退稅比例高的地區進行減持
 限售股轉讓收入=減持價*數量,盡量降低「限售股轉讓收入」,即在相對低位找第
三方(可以是減持者親朋好友),通過大宗交易進行接盤,實現退稅,然後再等合適價格讓原接盤者再拋售套現。

㈦ 二手房滿二年稅費怎麼算

二手房交易的時候,看房產證滿幾年在交易的時候產生的稅費是不同的,那麼二手房房產證滿兩年怎麼計算稅費?
1、契稅:一般是房款的1%(面積在90平米以下並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面積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繳納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4%)。

2、增值稅:二手房房產證滿兩年可免徵,房產證未滿2年的交5.6%。

3、個人所得稅:1%(房產證滿5年並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費: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買房人把雙方的交易費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

6、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二手房計稅基數是房屋評估價,首套房是根據賣家是否首套房。

買二手房注意事項

1、賣方的身份:

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是買賣雙方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購房者核實房主的身份、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尤其是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以防不法之徒假造房主身份證和房屋產權證進行欺詐,很大限度地規避資金風險。

房產交易屬於大宗交易,買賣雙方都希望交易過程安全穩妥,有效的方法是委託專業律師驗證買賣雙方的真實身份,確認房屋產權無糾紛,對交易行為進行制約。如果是個人,看他的身份證;如果是單位,到工商局看它的檔案資料;如果賣方有代理人,看他有沒有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仔細核對賣方身份證或工商檔案中的名稱與房產證上的房屋人是否一致,原則上是一個字也不能錯。

2、管局查驗賣方的房產證:

該房屋是否有房屋共有權人,如果房屋為多人共有,則須賣房人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證件及同意出賣房屋的書面文件;如是夫妻共有財產,是否經過賣方配偶的書面同意;如果房屋已出租,則須賣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則須賣房人提供抵押權人同意房屋出售的書面文件。

㈧ 當公司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彩蛋砸到你了嗎

一、轉增股本的來源不同,納稅義務不同
對於來源於資本公積的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是否繳納個稅的稅收規定,最早來自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8]289號對上述文件中不征稅的轉增資本來源和企業類型做出了限定,文件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10]54號文,明確了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需要納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 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對在股權收購交易後,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可能涉及重復征稅的問題作出了規定,"一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餘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並計入股權轉讓價格並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後,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餘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下同)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新股東以不低於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餘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股東以低於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餘積累中,對於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股權收購價格低於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於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後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餘積累部分,然後再轉增免稅的盈餘積累部分。"
財稅[2015]116號則進一步明確了轉增資本納稅的稅目,文件規定「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
根據上述文件,個人股東在獲得公司轉增股本時,根據轉增股本的來源不同,其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分為以下三種主要情形:
(1)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適用稅目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
(2)「以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不征稅。
(3)在個人(這里指一個或多個自然人)取得100%被收購企業股權的前提下,新股東在股權收購後轉增股本,分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種:以不低於凈資產的價格收購: 新股東取得的盈餘積累(注意,這里的盈餘積累包含了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再徵收個稅;
第二種:以低於凈資產的價格收購: 股權收購價格中已包含的盈餘積累部分,收購後再轉增股本,不再繳稅;未計入股權收購價格的部分,則需要補稅;且轉增資本的順序是,先轉增應稅的盈餘累積,再轉增不征稅的盈餘累積。
案例: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資收購了北京某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李某出資300萬,收購75%股權,王某出資100萬,收購25%股權,收購日該公司賬面登記的股本300萬元,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餘累積金額為150萬元,凈資產450萬元。股權過戶完成後的次月,該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用盈餘累積90萬元轉增股本。(為便於理解,案例經過簡化,且不考慮其他稅費)
本案例中,李某與王某的合計收購價400萬元低於商貿公司凈資產450萬元;屬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規定的第二種情形。400萬元減去股本300 萬元的差額100萬元,低於原盈餘累積金額150萬元,即有50萬元盈餘累積未計入收購價格。所以,收購完成後,盈餘累積90萬轉增股本時,先轉增應稅的50萬元盈餘累積金額,視同分配利潤,李某和王某應根據各自的持股比例,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李某應交個稅7.5萬元,王某應交個稅2.5萬元;再轉增40萬元盈餘累積,因該部分已計入股權交易價格中,不再征稅。
然而,在這個案例中,若該商貿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或者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則收購者李某和王某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金額和方式就會完全不同。
二、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納稅金額有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上市公司現行的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是指財稅2015年第101號文件的規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里,財稅2015年101號文件里所稱的「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財稅2101年85號文件的規定是:「本通知所稱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取得的股票;
(二)通過協議轉讓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六)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的股票;
(八)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九)持有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並,個人持有的被合並公司股票轉換的合並後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
財稅2015年第101號文件也對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做出了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可見,對於持有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個人股東而言:
(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自然人股東獲得的轉增股本收益,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轉增所得全額納稅;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4)注意,這里不包含初始投資形成的原始股股東。因其不屬於財稅2012 85號文件中對「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上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十二項規定范圍.
本文第一部分例舉的案例里,若北京某商貿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且收購者李某和王某在收購完成1年之後,再轉增資本,就可以享受財稅2015年第101號文件的免稅政策,不交個人所得稅了。
三、中小高科技技術企業(非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掛牌),最長可以分5年繳納
財稅2015年第116號文件規定了中小高科技技術企業在轉增資本時,個人股東可以享受最長不超過5年分期繳稅的優惠,文件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文件重申了個人獲得轉增資本,適用的稅目,,應按照「利息同、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文件還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判定條件作出了規定,「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 80 號公告,對116號文件的具體執行作出了規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獲得股權獎勵的企業技術人員、企業轉增股本涉及的股東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需要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
根據上述兩個文件,中小高科技技術企業(非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掛牌)的個人股東,取得轉增股本收益時,可以分期繳納稅款,且稅務機關將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的權利完全交付納稅人,由納稅人根據自身的資金狀況確定具體分期及每期繳納的稅款。具體分期時,納稅人可以自取得轉增股本當年起,在 5 個公歷年度內自行確定分期繳稅額度。
本文第一部分例舉的案例里,若北京某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屬於中小高科技技術企業,且收購者李某和王某在轉增資本一次繳納個稅確有困難的(這里,文件規定並未說明什麼情況屬於確有困難,納稅人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判斷並備案即可),就可以享受最長按5年分期繳稅,具體每期繳稅多少,李某和王某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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