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聯方交易的幾個會計核算問題
為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經濟實質,財政部發布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2001〕64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作資本公積,且這部分關聯交易差價形成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筆者擬就《暫行規定》在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
《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明確該文適用於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但並未明確在上市公司所屬納入合並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參照執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與關聯方發生與《暫行規定》有關的關聯交易,應按《暫行規定》處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執行《暫行規定》,則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控股子公司實現《暫行規定》列舉的交易事項,即通過權益法間接計入關聯交易所實現的顯失公允價格部分的利潤,這樣對合並報表就產生了重大影響。從《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與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操縱利潤,因此筆者認為《暫行規定》適用范圍應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否則在編制上市公司合並會計報表時應按《暫行規定》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重新釐定後再予以合並。
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
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
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
《暫行規定》未明確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實務中有兩種做法:
1.對該部分交易形成的關聯交易差價不按《暫行規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資產核算。其理由是,《暫行規定》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合並會計報表以外)的利潤轉移,但對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且絕對控股的子公司之間或母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從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和合並抵銷的角度分析影響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權90%,2002年度A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供應給B公司用於生產另一產品,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1,000噸,假設B公司生產的產品當年已全部對外銷售,A公司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但由於該關聯交易按權益法計算的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減少450萬元(500萬×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潤總額實際因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萬元(500萬元-450萬元)。從合並利潤表分析,因合並會計報表對母子公司的內部購銷作合並抵銷,對利潤總額無影響,對合並凈利潤影響也為50萬元(假設不考慮所得稅),即實際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母公司通過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大部分又還原為母公司利潤,故為從簡處理,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關聯交易不按《暫行規定》核算。
2.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關聯方交易形成的差價按《暫行規定》核算。因為作為規定在同一企業對同一事項不能有兩種處理方法,且當合並報表范圍內關聯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與其他關聯方共同投資設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當而非絕對控股時,其對母公司的利潤影響就較大(如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大股東分別持控股子公司股權比例為51%和49%),若不執行《暫行規定》同樣可以通過權益法操縱利潤。
筆者認為,從政策的統一性和有利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個別報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考慮,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應當按《暫行規定》核算。
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
計入「資本公積」的稅收處理
根據《暫行規定》,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但對商品銷售、出售資產、受託經營收取的收益等行為,按稅法有關規定對該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的關聯交易差價應作計稅依據,相應計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同時應計繳企業所得稅。除增值稅系價外稅外,企業應計繳的消費稅、營業稅及稅費附加均系價內稅,《暫行規定》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核算沒有明確。實務中對該部分應計繳的稅費大多計入利潤表中的「主營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利潤」、「所得稅」等科目,而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未作相應扣除。筆者認為,從配比原則考慮,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除銷售商品應計交的增值稅外其他相關稅費應在會計處理時作同口徑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應為稅後凈額。而應計入資本公積金額=顯失公允價格的差價×{1-流轉稅率×(1+附加稅費率)}×(1-所得稅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關聯方B公司,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該產品1,000噸,A公司該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本年度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30%,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若該產品為應計消費稅產品,消費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率為33%(不考慮城建稅等附加稅費)。則A公司因向關聯方銷售超過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實際凈收益=500萬×(1-30%)×(1-33%)=234.5萬元。即該項關聯交易應計入資本公積為234.5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9,25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4,765.5萬元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4,250萬元(25,000×17%)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34.5萬元
向關聯方委託貸款業務的處理
《暫行規定》明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應於取得資金使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相當於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若上市公司通過商業銀行或控股股東的財務公司將資金委託貸款給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委貸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暫行規定》並未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指由委託人申請,委託人將自主支配的來源合法的資金委託受託金融機構向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委託人在指定發放委託貸款時,自行對借款人的擔保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查,並承擔相關的責任,委託人對發放的委託貸款自行承擔委託貸款風險,與受託金融機構無關。因此,筆者認為,從《暫行規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關聯方發放委託貸款業務同樣應執行《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的處理
《暫行規定》對上市公司向關聯方出售資產、由關聯方承擔債務、承擔費用、委託受託經營、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方面作了規定,但上市公司通過向關聯方低價采購或無償佔用關聯方資金同樣可以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如由關聯方出面向金融機構借款,然後將資金轉入上市公司無償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機構按借款合同向關聯方收取。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由關聯方承擔費用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費用的(如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承擔廣告費用等),如這些費用是被承擔方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支出,應當反映在被承擔方的成本費用中。如果承擔方直接將承擔的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行為同樣應按《暫行規定》核算。
Ⅱ 什麼是關聯申報,關聯交易,有具體的例子嗎
關聯申報是指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的報表。
(一)A公司關聯申報
1、企業基本情況
A企業93年成立,外商獨資企業,注冊資本18000萬美元,經營期50年。主要從事冰淇淋的生產和銷售,自2012年起,開始從事母公司B企業在華製造企業生產的家庭和個人護理類產品和食品類產品在中國北部的銷售。2015年主營業務收入49.2億元,製造業務和分銷業務分別佔A企業中國營業收入總額的33.14%和66.86%。2015年交易總額88.5億元,關聯交易總額25.4億元,其中境內關聯交易額22.4億元,境外關聯交易額3億元。A企業在冰淇淋生產和銷售業務上承擔綜合性生產廠商,在家庭和個人護理類產品和食品類產品的分銷業務定位為銷售商。
2、案例審核過程
在審核該企業關聯資料時,我們發現該企業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勞務費和企業利潤率方面存在疑點。一是關於企業產品品牌我們認為A企業的母公司除了提供品牌名稱外,關於品牌的推廣、營銷、宣傳等品牌貢獻度主要由A企業負責,支付給母公司的商標使用費比例過高。二是企業支付給母公司的技術服務費、勞務費的計價依據、受益對象、服務方式等范圍、標准和分配辦法沒有按照獨立企業交易原則支付。三是A企業境外關聯利潤率0.91%,境內關聯企業整體利潤率2.23%,遠遠低於同行業平均利潤率7.45%水平。
3、處理結果
我們和國際稅收管理科共同約談了納稅人,提出我們在審核中發現的疑點,講明了稅收政策。納稅人對我們提出的疑點給予了數字、文字方面的解釋和說明,但整體上表示接受,同意進行納稅調整。本案例尚未結案,我們還將持續關注,預計補稅和加收銀行利息6000萬元以上。
4、案例啟示
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服務費都是經常發生在關聯公司之間的業務,通過對外支付商標使用費、服務費、勞務費等方式達到避稅的目的,也是關聯交易侵蝕國家利益的主要方式。企業在可比公司篩選、功能和風險分析、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這些司空見慣的事項往往使用障眼法,模糊我們的雙眼,表面上是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貨款、提供服務,實際上達到轉移利潤的目的,造成稅款的流失。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都要切實提高關聯交易的重視程度,降低涉稅風險。
Ⅲ 母子公司發生購銷業務是否屬於關聯交易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規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應屬於關聯關系 第十條規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母子公司之間發生購銷業務屬於關聯交易,對於這類關聯交易,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對於同期資料的准備則應按下列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十五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於准備同期資料: (一)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三)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根據問題所述,企業如果可以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之一,則可免於准備同期資料。
Ⅳ 關聯關系 的關聯交易 聯系和區別是什麼呢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
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
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1、公允的關聯交易與非公允的關聯交易
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對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實質上是不公平的,有損於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的權益。
這是最常見的分類,因為非公允性是關聯交易最容易出現的問題,也是法律規制關聯交易的原因與重點。一方面要保證公允關聯交易積極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要讓非公允關聯交易者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並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濟。
2、實際的關聯交易與虛構的關聯交易
實際的關聯交易,是指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確實發生了關聯交易。
虛構的關聯交易,是指在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並未實際發生而只是虛構文件並在企業財務報表中有記載的關聯交易。
如此區分的主要意義,在於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校。實際當中,有的公司為了粉飾業績,虛構出一些實際並未發生的關聯交易,也就是缺乏經濟實質的交易。
3、重大的關聯交易與非重大的關聯交易
這種區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額為判斷標準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在進行關聯交易的披露、批准時參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關聯交易可以不經股東大會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關聯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對普通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關聯關系判定標准
編輯
特別納稅調整規程規定的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1、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2、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3、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 (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5、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6、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Ⅳ 關聯交易如何申報
1、《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2、《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主要內容】
1、明確了企業關聯關系的認定標准;
2、明確了關聯交易類型;
3、列明了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各項內容。
【關鍵點】
1、關聯關系的界定
依照國際上判定關聯關繫上的普遍做法和我國長期以來在這方面的實踐,《辦法》明確了兩條原則:一是持股比例、董事或經理人員比例控制標准;二是在達不到上述比例情況下的實際控制標准,這些標准包括產、供、銷方面存在的控制性、利益上的共同性和血親上的關聯性。
(1)持股比例的控制標准
《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了間接持有涉及多層股權比例如何計算的問題。依該款,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有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比如A公司擁有B公司比例達到30%,而B公司又擁有C公司60%,C公司又擁有D公司60%,D公司又擁有E公司60%,雖然A公司真正持有E公司股份比例為6.48%,遠沒有達到25%控股比例,但根據推定所有的透視法則,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達到控制標准,A公司和E公司認定為關聯關系。在此情況下,可能部分間接股份持有者不能對企業進行實際控制,但是仍然會被認定為企業的關聯方,這也是借鑒慣用判定方法的做法。一些企業擔心如果在全球范圍擁有上百家子公司和合資公司,能否確實區分所有的關聯企業將是一個問題。其實這對於大型跨國企業並非難事,因為《辦法》中關於同期資料文檔准備就應包括關聯方股權組織結構說明,更重要的是這一規定可以防止一些企業通過多層間接持股方式規避持股比例認定標准,而這一點在《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以下簡稱原規程)中並未加以明確。
另外,《辦法》第八章《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第七十七條關於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規定為:「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這和本章第九條第一款所表述的意思是一樣的,計算方法也是一樣的。舉例說明,比如A公司擁有B公司比例達到70%,而B公司又擁有C公司60%,C公司又擁有D公司60%,D公司又擁有E公司60%,我們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E公司為受控外國公司,達到受控標准。《辦法》第八十條規定,在計算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的視同外國企業股息分配的所得時,股東持股比例按各層實際持股比例相乘計算。據此,在計算A公司當期視同受控外國企業股息分配所得時,A公司對E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5.12%(70%×60%×60%×60%)。
再者,本章第九條第二款對企業與另一方之間借貸資金的往來將屬於獨立金融機構的除外,這是因為如果獨立金融機構都可認定為關聯方,不夠合理。這也是對原先關聯關系認定的補充和完善。
(2)董事或經理人員比例控制標准
同原規程相比,主要有兩點變化。一是原規程中董事或經理人員由另一方委派改為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高級成員由另一方委派或同為第三方委派,或者一方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高級成員,這樣規定相較原先更加完整;二是刪除「常務董事」的說法而代之以「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主要是因為公司法對常務董事沒有明確的定義,在實踐中,稅務機關和企業可能對「常務董事」產生名詞解釋上的爭議,對關聯關系認定可能造成歧義,所以更改後的定義更加規范。
(3)實際控制標准
控制,在《企業會計准則》中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如果一個企業只向一個供應商供應貨物,但與供應商並沒有本章第九條第一、二、三、四款中所列持股比例、董事或經理人員比例控制的關系,這算得上關聯關系嗎?如果算得上,是不是所有向大型超市供貨的供應商都應按第九條第五款所說與超市成為關聯關系?我們認為,如果某企業只向一個貨主供應貨物,按照貨主要求不能向其他企業供應同樣產品,說明這家企業已沒有自主的經營政策,其財務核算也只能與這個貨主往來,他實質上已被貨主所控制,按本章第九條第五款從嚴格意義上說他們存在關聯關系。但存在關聯關系並不代表一定有避稅的行為,如果其不論盈虧地接受定價,那麼這家企業就極有可能存在避稅行為,因為它沒有自主的定價原則。而許多向大型超市供貨的供應商都有詢價還價的自由,不存在長期性地不論盈虧接受定價的情況,所以不能一概而論地判定為關聯關系。
本章中的第九條第八款「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中,增加了「與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關系」的規定,而非僅僅指血親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關聯關系判定外延。
2、新增了關聯交易的幾種類型
在關聯交易主要類型中增加了客戶名單、營銷渠道和商業秘密等屬於營銷型無形資產的內容,因為這種類型的關聯交易日趨活躍。
3、明確了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各項內容
由於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類型不同,以及稅務機關對不同類型關聯交易活動所需了解、審核的側重點不同,決定了納稅人應附報不同的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在具體附送的與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羅列了具體表格名稱;修改、增加了許多針對避稅方式所採取的加強關聯申報的應對措施,如《融通資金錶》、《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對外投資情況表》等。
Ⅵ 關聯方的四種認定標準是什麼
稅法上的關聯方認定標準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版規定,企業所權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6)關聯交易25擴展閱讀:
我國目前許多上市公司日常經營中普遍存在著關聯交易,但在會計報表中根本不說明關聯交易,或者只作簡單披露,未作充分陳述,或者避重就輕,對重要信息隱瞞不報。如關鍵管理人員的報酬、關聯融資、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等。
還有一些上市公司只列示了經營業務中的關聯交易,而沒有列示資產重組中的關聯交易,如借殼上市、買殼上市、實物配股等。
關聯交易的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額或相應的比例;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3、定價政策。
而企業在披露關聯交易時很少能完全披露這三個要素,尤其是對定價政策這一關聯交易的核心要素往往一筆帶過,過於含糊其辭。
Ⅶ 稅務如何認定關聯交易
第九條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關聯方在稅務上只要求公平價格就好了,一般都會計上用的比較多。因為上市公司是需要披露的,目前我們的操作是和審計師一起認定關聯方,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相關信息。我們一般採用公允價值進行交易。
Ⅷ 持股25%的股東是不是本公司的關聯方
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持股25%是本公司的關聯方,10大股東之內都是屬於公司關聯方,但未必都是持股25%,所以對你回答是肯定的
Ⅸ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高於低於 怎麼理解
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交年度關聯交易申報表。雖然以前年度的匯算清繳也包括對關聯之間關聯交易的申報和披露,但與《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相比,適用對象發生了細微變化,實行查賬征稅的非居民被納入關聯申報之列,但實行核定利潤征稅的代表處似乎並不需要進行關聯申報。另外,關聯關聯關系的認定、關聯業務往來申報與披露都有很大的變動和擴充,這給納稅人的實際操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關聯關聯關系的認定
《辦法》在定義關聯時更著重強調了「控制」的概念。這一理念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關聯關系界定的精神相一致。
《辦法》明確規定了間接持股比例的計算方法,以及如何確定關聯關系。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可判定其互為關聯;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一家對另一家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未達到25%,也可能由於上述規定被認定構成關聯關系。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辦法》列出的關聯交易類型主要為四大類,包括有形資產購銷、轉讓和適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適用;融通資金和提供勞務。納稅人應參照《辦法》中列出的各類型交易的內容對內部關聯交易進行界定和分類,並確保妥善保存與關聯交易相關的、付款憑證等資料。
關聯業務往來申報與披露
《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以9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取代以往外商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表A-13/表B-13。《報告表》要求納稅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披露是否已准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表明轉讓定價合規性的要求變得更加嚴格。納稅人在進行關聯業務往來申報時,應按《報告表》的填表說明進行填報。為了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遵循稅務機關在關聯申報方面的要求,以下幾點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
納稅人在報送《報告表》時,需要與所得稅申報表一起提交,提交時間是5月31日之前。
2.《報告表》的內容應與同期資料內容相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於2008年度國家稅務總局對於關聯業務往來申報和同期資料的要求時限不一致,納稅人需要確保5月31日之前提交的《報告表》的內容,與12月31日之前需要准備好的同期資料的內容相一致。
3.報送《報告表》與准備同期資料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報送《報告表》沒有任何門檻限制,只要是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和在中國境內設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所得稅的非居民,均需填報《報告表》。但是對於同期資料的准備,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符合三種情況的是免於准備的,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都准備同期資料。
4.《報告表》中所涉及的9張附表的詳細信息,將會為稅務機關開展案頭分析和選取潛在調查對象提供更為詳細的信息來源。
提早准備,遵從《辦法》
2008年度關聯申報的截止期限越來越近,為了更好地幫助納稅人遵從《辦法》,對於關聯申報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筆者建議:1.認真審閱內部各關聯之間的關聯關系,以及關聯交易的類型和金額,並按照的實際情況據實填報。存在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向轉讓定價專業人士尋求幫助,以控制並降低中國轉讓定價風險。
2.應提早進行准備。對於報告表中不明確的內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3.按照《辦法》的規定,未能准備和按時提交報告表可能成為稅務機關啟動轉讓定價調查的原因。若在轉讓定價調查中不能成功證明自己符合轉讓定價法規要求,在最壞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能採取核定利潤方法對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因此,應認真准備並按時提交《報告表》。
4.新的關聯申報要求針對的是單個獨立納稅人,目前尚不允許合並進行關聯申報以及同期資料的准備。這可能會對在中國經營的跨國帶來不少額外負擔。因此集團性應當積極地對轉讓定價風險進行管理,盡早確定需要准備同期資料的下屬並及時展開准備工作。同時,還可利用這一契機,再次評估其轉讓定價安排的現狀,以及對政策作出反應,以確保相關安排在未來持續性的基礎上仍然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