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人在美國進行金融交易應如何納稅
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中國人進入了國外的金融市場進行交易。如果您成功的取得了盈利,那麼您接下來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稅收。稅收和死亡是每個人無法逃避的命運,忘了誰說的來著。本文討論的是美國對外國人在金融交易中取得的盈利是如何征稅的,如果您既非美國公民又非美國永久居民而且擁有在美國的金融市場從事交易取得的盈利,請繼續往下看。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將既非美國公民又非美國永久居民的人的收入分為兩類: 與在美國境內的貿易或業務行為有有效聯系的收入 (Income that is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a trade or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與在美國境內的貿易或業務行為沒有有效聯系的收入 (Income that is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a trade or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對於來自於資本利得或者說資本收益(比如您的交易盈利)方面的個人收入,美國的稅法規定,如果美國稅收年度內您在美國境內停留的時間不少於183天,您將按照30%(或者由美國和您的國家間的稅收協定製定的比30%更低)的統一稅率繳納所得稅。如果美國稅收年度內您在美國境內停留的時間少於183天,您就不用針對資本利得繳納所得稅,除非: 您的資本利得屬於有有效聯系的收入; 如果您的資本利得屬於 有有效聯系的收入 ,您將在一定的減稅後,按照針對美國公民或者美國永久居民制定的分級稅率繳納所得稅。如果美國和您的國家間有稅收協定,您繳納的所得稅可能略少一些。 注意,有有效聯系的收入 並不是定義成您的收入要直接來源於您在美國境內從事的貿易或業務行為,而是定義成只要您在美國境內從事的貿易或業務行為,那麼您取得的來自美國境內的所有收入都要算作是 有有效聯系的收入。比如您是一個持有F簽證的留學生,那麼您在美國交易股票的盈利是要繳納所得稅的,雖然您的交易盈利和您在美國的業務行為——學習,沒有直接關系。下列人取得的收入通常被視為有有效聯系的收入:F/J/M/Q簽證的持有者; 在美國境內的貿易或業務行為的合夥人; 在美國境內從事個人服務的人; 擁有或運營美國境內從事銷售服務或和產品的企業的人; 出售或轉讓美國境內房地產的人; 出租房地產的人(可以選擇是否將自己視為有有效聯系的收入的人)然而非常關鍵的部分在這里:如果您在美國的唯一業務行為就是通過一家美國的經紀商交易股票、證券或商品,那麼您將不會被視為 在美國境內從事貿易或業務行為 。您的資本利得(交易盈利)也因此不會被視為有有效聯系的收入。 舉例說明:您是一個有中國國籍的人,居住在中國,在美國的稅收年度內停留在美國的時間少於183天,與美國有關的唯一活動是通過某個經紀商交易Google的股票和黃金期貨,那麼您的交易盈利不用向美國繳稅; 您是一個有中國國籍的人,居住在中國,在美國的稅收年度內停留在美國的時間等於或超過183天,與美國有關的唯一活動是通過某個經紀商交易Google的股票和黃金期貨,那麼您的交易盈利需要根據美國和中國間的稅收協定的規定向美國繳稅; 您是一個有中國國籍的人,在美國留學或在美國的企業里工作但是還沒有拿到美國綠卡,同時您通過某個經紀商交易Google的股票和黃金期貨,那麼您的交易盈利需要在一定的減稅後再按照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的標准向美國納稅,或者按照美國和中國間的稅收協定的規定向美國納稅。
Ⅱ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它包括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債券、股票、基金、權證和直接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下面以股票為例進行分析說明。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進行處理。
[例1]A公司2007年4月1日購入B公司發行的股票100萬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每股買價10元,其中含已宣告但未發放的現金股利0.1元,另支付交易費用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9900000
應收股利——B公司100000
投資收益100000
貸:銀行存款101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在稅務處理上,根據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都要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在確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時: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其成本除了購買價款外,還應包括相關交易費用,但不應包括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
[例2]承例1,A公司購入B公司100萬股股票的賬面價值為9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33%(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按照稅法規定,企業購買股票的成本為910萬元,即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為910萬元,在資產負債表上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900萬元,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0×33%=3.3(萬元),遞延所得稅為-3.3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3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33000
從會計處理來看,交易費用10萬元抵減了當期利潤,但稅法不允許這筆費用在稅前列支;故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萬元。從納稅申報看,因稅法規定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有關的交易費用只有待該股票轉讓時才可與其成本一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所以「投資收益」科目借方的交易費用10萬元在納稅申報時不需填入。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
(一)取得的利息和現金股利的會計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債券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時,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收到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例3]承例2,假設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10萬元並存入銀行;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發放下半年現金股利15萬元,A公司於10月2日收到並存入銀行(若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會計處理:
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發放的股利:
借:銀行存款100000
貸:應收股利——B公司100000
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B公司150000
貸:投資收益150000
2007年10月2日收到B公司發放的股利:
借:銀行存款150000
貸:應收股利——B公司150000
(二)取得的利息和現金股利的稅務處理稅法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不僅限於被投資企業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還包括被投資企業在接受投資前實現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因此,A企業取得的兩筆現金股利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形成的是永久性差異,與未來的應納所得稅無關,應調整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費用。由於會計處理和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當期都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計量與稅務處理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計量的會計核算在會計處理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對於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根據22號准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的會計處理為: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例4]承例1,若2007年9月31日,A該公司購入的B公司100萬股股票的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則企業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計量的稅務處理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因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不改變其計稅基礎,按照公允價值進行會計計量的應進行納稅調整,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處置該金融資產時發生的交易費用在處置時稅前扣除。由於股票公允價值上升,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萬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按33%的所得稅率計算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33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330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發生變動必定會影響當期損益,但不會影響當期的所得稅申報,它只是會產生暫時性差異。所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四、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的會計核算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額,貸記或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額轉出,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例5]承例4,2007年10月10日,企業將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萬股全部售出,售價為1050萬元。則企業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050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9000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00000
投資收益500000
同時,轉出2007年9月31日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0萬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000
貸:投資收益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的稅務處理在稅法上,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只有在實際處置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計入處置時的應納稅所得額。處置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都為零,暫時性差異消失,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應予以轉回。所以:
應納稅所得額=10500000-9000000=150000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165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33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62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33000
納稅申報處理: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將1050萬元直接填入第三行投資轉讓凈收益,將i000萬元直接填入第10行投資轉讓成本。總之,無論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增加還是減少,計入會計利潤的投資收益都是140萬元,又因為A企業2007年分回的股利25萬元已在當期繳納了所得稅,所以出售當期只需申報115萬元投資收益的所得稅,再將以前的暫時性差異轉回即可。
Ⅲ 介紹一下99年的巴西經濟危機
正如大多數的政治家一樣,巴西的政治家也是既貪心又無能,他們只管眼前不顧將來,結果當然就導致了嚴重的金融危機:正如其他發生金融危機的地方一樣,巴西政府的財政支出也嚴重超過了收入。1998年秋天,巴西的狀況是:巴西政府的國內負債為2980億美元(雖然實施國營企業私有化,讓政府增加了840億美元的收入),國外負債為2280億美元,而且其中的420億美元下一年度即將到期。當時巴西的預算赤字就佔了國內生產總值(BIP)的百分之7.2%。
在此情況下,巴西政府決定採用各國政府最常用的金融手段,就是調高利息——部分調幅甚至高達49.75%——來誘使資金留在國內。但這么一來卻提高了巴西公債的成本,導致負債金額更大幅增加。調高利息讓一般民眾變得連分期付款都無力負擔,所以此舉猶如是將負債的人民推進絕望的深淵。沉重的利息負擔扼殺了巴西的經濟,數以萬計的汽車就堆放在荒地上。雖然巴西政府為短期的外國投資者提供了高達15%的所得稅免稅優惠,但不論是銀行家、投機者或者是投資者都不免要憂心的自問:這種做法真能有效地將資金留在巴西嗎?巴西政府能夠制定出穩定金融的必要措施嗎?巴西人自己都爭相將雷亞爾(Real)換成美元儲存,企業和集團更是提早就把利潤匯到了國外,資金為了尋找安全之地,不斷流出巴西,最後甚至到了一天流失10億美元的慘境。央行不斷買進雷亞爾以求支撐巴西幣值。原本充裕的貨幣儲備,總額超過700億美元,不過才數周,到了1998年9月底竟然只剩下約470億美元。巴西的股票交易指數更是一路從12000多點滑落1998年9月16日的5665點。突然的景氣蕭條就像是降臨的天災,似乎要把巴西徹底摧毀。巴西存在著經濟崩潰的危險。
不過,正如眾所周知的,身為世界第九大經濟國,又是拉丁美洲最大的國家,如果巴西倒下了,那麼整個拉丁美洲的經濟一定會動搖,如此一來就勢必會殃及美國。巴西不僅是美國一個非常重要的貿易夥伴,與美國銀行界的業務往來更是極其密切。因此巴西的金融危機一出現,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便挺身而出,與巴西政府就援助協議的內容進行磋商:巴西可以得到415億美元的援助貸款,但是必須將財政預算削減為87億雷亞爾,還必須放棄對資本交易的控制,保證一定償還債務,繼續進行企業私有化以及立即著手改革其稅務系統、勞動力市場和金融體系。
國際援助的消息緩解了巴西境內緊張的經濟形勢。投資信心相繼萌芽。僅當年10月外國投資者就凈匯入2790萬雷亞爾,重新投入巴西股市。股價節節上漲。1998年11月5日,匯入巴西的資金竟高達26500萬美元。
1998年12月3日,卡多索(Fernando Cardoso)政府將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達成的援助協議案提交國會表決——結果竟遭否決!愚蠢的政客竟不知此舉無異於是邀請全球的投機者一同參與打擊雷亞爾的行動。霎時謠言滿天飛,市場盛傳雷亞爾將大幅貶值——據說這是獲得援助貸款的條件之一。央行行長古斯塔?弗朗哥(Gustav Franco)將引咎辭職的傳言更是搞得市場上人心惶惶。結果當然是再次引發股市崩盤。幾小時內巴西股價指數就下跌了8.8%。受巴西股災影響最嚴重的是阿根廷,其股市重挫幅度亦高達6.55%。
在巴西國會否決了援助協議案之後,好不容易磋商成功的巴西貸款難道也要跟著失敗嗎?所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已經在1998年12月2日通過了給予巴西181億美元、為期3年的貸款。在巴西政府的努力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投資者也逐漸信任巴西。
此次政客們又證實,他們對處理資本市場上瞬息萬變的情勢是多麼地遲鈍與低能:1999年1月中旬,巴西前總統,也就是新任的米拿斯—葛萊斯州(Gouverneur von Minas Gerais)州長弗朗哥(Itmar Franco),要求延期償付其州政府對聯邦政府的借款。對聯邦政府而言,900億美元的借款頓時成了問題。其他各州也會相繼跟進嗎?先是國會否決了援助協議案,現在又有米拿斯-葛萊斯州推延還債,接下來其他各州也可能繼續跟進:難道巴西政府鞏固金融的所有努力都將徒勞無功?市場上籠罩著強烈的不安氣氛。1999年1月12日,巴西Bovesta指數一早開盤跌幅就高達6.54%,收盤時更以下挫7.62%的幅度,收在5916點。
第二天開盤15分鍾後,大盤跌幅就超過了10.23%。同一天巴西央行將原本定於1.12至1.22的匯率浮動區間調整為1.2至1.3;但巴西貨幣雷亞爾的貶值幅度還是高達8%。收盤時1美元可兌換1.32雷亞爾。此時巴西的外匯儲備只剩下350億美元。到了星期五,1999年1月15日,央行決定讓雷亞爾的匯率自由浮動。於是從1月15日至5月7日,雷亞爾貶值的幅度接近70%。洞悉巴西政治家的無能與巴西經濟困境的投機者,只要搭上雷亞爾重挫的順風車,想必就能狠狠地大撈一票了
Ⅳ 交易性金融資產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
請參考下列例題:
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的核算
h居民企業2008年4月8日購入居民企業g公司股票8萬股,作為交易性投資。每股成交價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現金股利。同時支付相關交易稅費10萬元。所得款項已通過銀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g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12月31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未發生變動,2008年企業利潤總額為100萬元。除交易性金融資產需作納稅調整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當年應作如下帳務處理:
1、購入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36萬元
應收股利
8萬元
投資收益
1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54萬元
2、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8萬元
貸:應收股利
8萬元
3、資產負債表日
(1)遞延所得稅分析:
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期初帳面價值為136萬元,期末公允價值未發生變動,帳面價值為136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為交易性金金融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即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資產應按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以該案例來說,企業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價款154萬元,其中含應收未收股利對價款8萬元,應作債權處理,不能計入投資資產的計稅成本,該金融資產的計稅成本146萬元(154-8)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帳面價值136萬元小於計稅成本10萬元,該差異屬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10×0.25)
(2)、應交所得稅分析
2008年會計利潤為100萬元,交易性金融資產購入時,企業將本該計入資產計稅成本的交易費用10萬元計入了當期損益,應作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110萬元(100+10),應交所得稅27.5萬元(10×0.25)。
4、利潤表中應確認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27.5-2.5=25萬元。確認所得稅費用的帳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7.5萬元
Ⅳ 低於成本價出售金融交易應交增值稅
沒有交增值稅,交股票印花稅,還挺多的,真的好煩呀。沒賺到多少錢都交了稅
Ⅵ 交易費用包含相關稅費嗎
交易費用 交易成本 (又稱為交易費用) 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指完成一筆交易時,交易雙方在買賣前後所產生的各種與此交易相關的成本。
例子
在一人世界內不可能有偷竊的行為。所以在社會中,任何防止偷竊所帶來的機會成本都是交易費用。(如安裝門鎖、閉路電視等)
在一人世界內不需要律師,所以在社會內,訓練律師、聘請律師的費用都是交易費用。
交易費用是可直接歸屬於發行權益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Ⅶ 金融業稅收政策怎麼改
稅收政策問題
上海金融行業的稅收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決定的。目前中國銀行業現行稅收體系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立起來的,其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稅收政策上存在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以及營業稅稅率偏高和流轉稅負偏重等問題。
1.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依照應稅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稅免徵額3500元。勞務報酬所得則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徵收辦法。
上海的個人所得稅從總體上存在諸多不合理, 一方面將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對個人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對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為個人取得的非勤勞所得,有的征稅,有的輕課或免稅,有失稅收垂直公平原則,有礙所得稅再分配作用的發揮。
這將至少從兩個方面對金融、保險、證券活動產生影響: 一是總體稅負水平偏高時,直接減少儲蓄和投資的數量和慾望;二是從金融、保險、證券儲蓄和投資獲利的比重下降, 降低了金融、保險、證券儲蓄和投資的吸引力。
與香港相比,上海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偏高。近年來各國、特別是中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普遍呈下調趨勢, 許多國家的最高邊際稅率已經降到40%以下(如日本、泰國為37%,韓國為36%,印度為30%,巴西為25%,英國倫敦和美國紐約分別只有34%和31%)。而且是分項徵收,稅前扣除項目少,扣除標准偏低。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徵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中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國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新的所得稅法,中國從此將逐步告別企業所得稅「雙軌」時代,統一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確定為25%。應納稅所得=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除國庫券利息收入+超過規定的利息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支出部分+多提的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超過規定提取的呆賬准備金+超過規定比例的業務宣傳費及業務招待費、超過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款+違法經營繳納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項贊助費支出等。
據上海市的統計,全市內資金融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高於其他內資企業的實際平均稅率14.2個百分點,個別銀行稅負高達50%左右。外資金融企業稅負率高於其他外資企業稅負率3.6個百分點。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後,還是高於香港16.5%的稅率。而且由於中國稅制以流轉稅為主體, 同樣的所得稅稅率給企業帶來的綜合稅收負擔已經偏重, 同時,中國銀行業呆賬准備金計提標准過嚴、呆賬損失審批過嚴等問題尚未解決,使得呆賬損失、足額的呆賬准備金難以在稅前扣除而增加了金融企業所得稅稅負。在此情況下, 若不採用較低的所得稅稅率, 必然導致企業總體稅負過重, 缺乏競爭力。
3.營業稅稅率偏高,流轉稅負擔偏重
不論從事何種應稅金融業務,在中國都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營業稅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免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目前,中國對金融企業徵收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則因納稅人所在區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區的征稅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則為5%,而在其他區域稅率為1%。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縣城、建制鎮內,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5%。教育費附加則統一按3%的附加率徵收。中國現行營業稅共有9個稅目,除娛樂業徵收5%~20%幅度的比例稅率外,其他稅目分別按3%和5%兩檔稅率徵收。金融企業實行的是5%的稅率,與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相同,但與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3%的稅率相比,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仍處於較高水平。
上海的金融行業除了繳納營業稅外,還需繳納印花稅。金融業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分為幾種:貸款合同印花稅、房產合同印花稅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稅。印花稅因交易憑據的不同,稅率和稅基都不盡相同,如銀行貸款的印花稅稅率為0.05%。,而保險公司非壽險和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的印花稅稅率為1%。,基金管理公司買賣證券需要交納的印花稅稅率為2%。。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一種稅。
在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除了是稅收工具以外,更是成為政府調控股票市場的重要工具。股票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在深圳開征後,共調整了9次,每次稅率調整無不與中國股市的牛熊交替有關,一般會在牛市中後期上調,在熊市中後期下調,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雖然與其他稅種相比, 印花稅稅率很低, 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額(如貸款合同金額) 全額計征,因此,從實現的營業收入角度看,印花稅也佔有一定的稅負比例。這樣,金融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印花稅。這幾種稅疊加後,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
上海金融業稅收政策
改革建議
上海作為人民幣金融中心,正在進一步朝著建設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設計一個合理的稅收體系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目前,全球金融中心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而後起的國際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發展,為金融行業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是十分關鍵的。
1.在所得稅方面進行適應的調整
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無疑會間接提高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從而影響其競爭力。因此,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並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標准。改變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實行國際通行的綜合徵收與分項徵收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其中, 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等主要項目實行綜合徵收, 按月(次) 預征, 年終匯算清繳。調整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適當提高納稅人的基本扣除額, 增設贍養人口和老人、兒童、殘疾人等扣除項目, 調整住房和醫療、養老、失業保險等扣除項目, 按照社會平均生活水準合理制定並適時調整相應的扣除標准。允許資本損失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當期的資本利得, 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從以後的資本利得中扣除。適當降低稅率, 近期可以考慮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稅率降為40%。
2.改革金融業營業稅的徵收方式並適當降低稅率
中國目前金融業的間接稅採用的是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而且營業稅的稅基是銀行的貸款利息和收費等項收入,而不是針對銀行的經營利潤等收入徵收。這使得銀行業的間接稅負擔相對比較重。不僅無法與香港等不征間接稅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數有間接稅的金融中心要落後,這是影響上海金融中心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銀行業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於各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於中心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心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或更低。這樣可以提高銀行業的盈利能力,補充資本金,提高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此外,為了和外資銀行在同等條件下競爭,建議取消內資銀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爭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業印花稅
雖然印花稅的稅率較其他稅種低,但是從貸方實現的營業收入和借方的貸款成本的角度來看,印花稅也構成一定的比例。目前,很多國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證券交易的印花稅。例如: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據轉讓稅和交易稅;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稅。歐盟國家中,大多數國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過給予銀行及機構投資人印花稅豁免。為了提高倫敦金融中心的競爭地位,英國也從2007年11月起免除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稅,同時取消股票回購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稅。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相對較高,且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這幾種印花稅疊加後,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應該適當降低或者取消。
4.對特定的金融服務進行適當優惠
目前,中國專門針對金融行業的稅收優惠並不多。例如在營業稅方面,金融行業的稅率要高於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針對成熟市場國家相對高的直接稅收負擔,借鑒國際離岸金融中心的經驗,基於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的契機,上海可以考慮構築一個「金融稅收優惠的試驗區」,在稅收管轄權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來境內投資以及鼓勵居民企業的境外投資。形成某種類似於國際避稅地的「准離岸金融中心模式」。對比如信託、保險、退休基金等等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對上海地區的金融資產的交易免徵資本利得稅;協調居民和非居民的稅收管轄權;向入境的離岸金融服務以及出境金融機構的離岸金融提供稅收刺激。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離岸金融業務制定系統的稅收政策,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也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離岸金融業務稅制,以促進外幣和人民幣離岸金融業務發展。
根據「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除了倫敦、紐約、日本、法蘭克福等傳統國際金融中心以外,在資金、監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稅收天堂,如澤西島、開曼群島,在競爭力方面已經超過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與各國不斷調低金融行業稅收的經驗相比,中國國內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調整還比較緩慢,金融行業的其他稅收負擔也相對較重。上海要真正成為有影響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調整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Ⅷ 金融交易的分類
金融交易分類
一、從交易雙方的組成看可分為:
(1)直接金融交易指各機構部門間通過金融市場直接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股票或債券籌集資金,居民將儲蓄購買了債券或股票,而企業則得到了投資資金
(2)間接金融交易指以金融機構為中介,各機構部門間實現的融資活動,包括通貨、存款、貸款、結算資金、保險准備金、金融機構往來、准備金和中央銀行貸款等。
二、從交易雙方買賣的標的物是否是金融工具看:
1、金融工具與非金融工具的交易
交易一方以金融工具換取另一方的非金融工具,如居民用現金或信用卡購買貨物和服務、企業劃減銀行存款納稅等。引起交易一方(居民、企業等)金融資產所有權的減少或增加。
特點:交易的結果是市場結清,如居民用現金購買消費品時,以中世紀資源(消費品)的所有權就從商店轉移到居民,相應的現金的所有權則從居民轉移到商店。
2、金融工具與金融工具的交易
交易一方以一種金融工具換取對方的另一種金融工具,即現存金融資產與其他金融資產的交換,如居民以現金購買股票、企業用銀行存款購買國庫券等。這類交易引起了金融資產所有權和金融負債的產生、轉移或清償。
特點:發生的前提是社會一部分單位或個人資金有結余,而另一部分單位或個人資金有短缺。這類金融交易並未發生任何實際資源的轉移,其實質是一種資金的借貸行為,交易的結果不是市場結清,而是同時產生了債權和債務——交易的一方獲得金融債權,另一方則承擔金融債務。
例如,居民用現金購買國庫券,實質是政府向居民借款。交易發生前,居民與政府之間「你不欠我,我不欠你」;交易發生後,居民與政府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居民借出資金,擁有了對政府的債權,政府借入資金,承擔了對居民還本付息的債務。證明債權、債務的憑據就是金融工具,如國庫券。居民購買國庫券,就是擁有了一筆金融資產。金融債權就等同於金融資產;政府售出國庫券,就是政府對購買者有一筆負債,因此金融債務就等同於金融負債。說明,金融交易的結果就是產生新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
三、金融交易按融資方式的不同分為:
1、直接融資:主要有債券和股票,是企業、政府等從金融市場上直接募集資金,金融機構只提供發行銷售等服務,不起資金的中間借貸人的作用。
2、間接融資:主要是貸款,金融機構扮演了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的中介角色。
金融市場通過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方式將分散在各個機構部門的資金進行調劑。
Ⅸ 金融交易稅的發展歷程
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之後,隨著浮動匯率和通貨膨脹的出現,國際金融交易尤其是一些投機性的金融交易就開始繁榮。在此背景之下,有學者提出對外匯交易以及一些金融期貨、期權的交易徵收交易稅。其中,美國經濟學家托賓就明確提出對外匯交易徵收附加稅。因此,後來很多人將之稱為「托賓稅」,國際金融交易稅是托賓稅的一種。
現在這個概念有一些演變,如果特指國際金融交易稅,它的含義不僅僅是對外匯交易征稅,而且要對跨境的、不同國籍的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徵收的一種稅。
隨著全球浮動匯率體系建立以及各國實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如今,資本大規模跨境流動已成為全球金融體系的重要特徵。這極大增加了各國宏觀風險管理的復雜性,並對貨幣匯率體系和金融穩定產生影響。如何應對國際跨境資本流動,已成為最迫切的戰略性議題。
為緩解資本大規模流動造成的匯率波動,美國已故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托賓1972年首次提出了「金融交易稅」這一說法,建議對現貨外匯交易課征全球統一稅。
法國和德國一直主張在全球范圍內徵收金融交易稅。2011年 8月16日,法國總統薩科齊和德國總理默克爾在巴黎共同提議在歐盟范圍徵收金融交易稅。預計法、德政府將在今年9月向歐盟提交一份金融交易稅徵收方案,歐盟對此進行審議並在10月向二十國集團提交一份相關建議。
2011年6月,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曾致函歐洲理事會常任主席范龍佩,表示歐盟委員會已經完成了金融交易稅影響評估,准備今年下半年出台正式立法建議。分析人士認為,歐盟可能率先出台金融交易稅。
法國經濟形勢觀察中心經濟學家亨利·斯特迪尼亞克說,全球外匯市場每日凈成交約4萬億美元,以較低的稅率對金融交易課稅,不僅可以減少投機性交易,還可以籌集一定資金。
「金融交易稅」提案在2012年10月9日進行的歐元區財長會議上獲得11個歐元區國家的支持,這項在歐盟內部引起廣泛爭議的稅收提案就此可能加速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