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自願減排企業的核證減排量能交易嗎
可以CCER指的是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可作為清繳配額用於履約,抵消企業部分實際排放量,因而具有市場交易價值。參考:
B. 碳排放交易所國內有幾家,是不是政府機構目前有沒有具體交易
中國已有3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內權交易所。
在中國容等發展中國家尚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限控義務的情況下,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動自願減排。
這三家交易所的自願減排交易生意比較清淡,且大多具有「演示」性質。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副處長王庶在此間另一個關於碳市場的邊會上說,自願減排以企業社會責任和個人覺悟作為交易前提,技術條件雖已基本具備,但在缺乏總量限制激勵的情況下,需求十分有限。
C. 碳減排量交易的中國發展
中國是全球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雖然沒有減排約束,但中國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截止到2008年,中國提供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佔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積極參與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國最大的氟利昂製造公司山東省東岳化工集團與日本最大的鋼鐵公司新日鐵和三菱商事合作,展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業務。估計到2012年年底,這兩家公司將獲得5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此項目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規模每年將達到1000萬噸,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項目。
2005年12月19日,江蘇梅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三愛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與世界銀行傘型碳基金簽訂了總額達7.75億歐元(摺合9.3億美元)的碳減排購買協議。這筆創紀錄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能幫助這兩家中國企業在未來七年中每年減少19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場「碳風暴」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颳起。掀起這場「碳風暴」的是由l5家英國碳基金公司和服務機構組成的、有史以來最大的求購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英國氣候經濟代表團。這些手握數十億美元采購二氧化碳減排權的國際買家,所到之處均引起了眾多中國工業企業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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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場的三角格局與產業競爭全球性履約碳市場(《京都議定書》下的碳市場)是整個國際碳市場的基礎,美國是其中最不確定性因素。但在美國人在氣候變化方面的野心是明顯的,他們把氣候變化作為重塑美國霸主地位的重要手段。以CDM機制為核心的全球性履約碳市場將在後京都時代發生演化和改進,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向行業減排和規劃類減排等效率更高的機制發展;二是在適用行業和領域有所調整和變化,以更加適合市場的需求。全球性碳市場的存在最大的意義是建立起碳市場的信用基礎。
區域性碳市場是國際碳市場的另一個重要角色。未來將形成以歐洲和北美兩個市場為核心的區域性交易體系。兩大市場的交易量將占碳市場的大部分,並在世界其他地區展開激烈的競爭。競爭的核心將是碳定價權的爭奪,具體表現在碳交易所的謀劃布局,標准競爭,以及碳衍生商品的創新。事實上,從理論上來講區域性交易體系更加穩定和成熟,理所應當承擔起整個碳市場的發展重任。
另外一個重要的領域將是自願減排市場。自願減排市場這幾年發展很快,但交易額還比較小,目前處於標准競爭的階段。一旦某一標准在市場上明顯勝出,那麼自願減排市場的表現可能會讓很多人大跌眼鏡。它的創造性會超過強制減排市場。自願減排市場的運行機制與強制市場是截然不同的,這會帶來與目前CDM完全不同的機會和商業模式。
雖然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沒有被《議定書》納入強制減排計劃中,但中國卻一直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參與碳交易市場的活動。近兩年來中國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及核證減排量供應量方面已領先全球。2007年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的成交量已佔世界總成交量得73%,2008年更是驚人佔到84%。顯然,中國的實體經濟企業為碳市場創造了眾多減排額,但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中國處在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底端。於是,中國創造的核證減排量被發達國家以低廉的價格購買後,通過他們的金融機構的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及擔保產品進行交易。不僅如此,他們還正在全力吸引中國的金融機構參與到他們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場中,進而賺取中國資本的利潤。這就像中國為發達國家提供眾多原材料與初級產品,發達國家再出售給中國高端產品,賺取 「剪刀差」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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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減排市場與自願減排市場的關系強制減排市場主要的障礙在於各方利益的平衡,自願市場的主要障礙在於市場供求關系的充分發掘。兩者的驅動力是完全不同的,構建一個強制減排市場所需要的成本要遠遠高於自願減排市場。這個特性決定了兩個市場的定位和發展方式有著根本的差別。
從市場的角度來看,由於較高的運作成本,強制市場更適合風險小、額外性強、減排量大的項目,而自願市場更適合風險大、額外性較低,減排量小的項目。這有點類似於主板和創業板的關系。目前兩個板塊從機制上是完全隔離的,但自願減排市場發展很快,已經在建立自身的風險管理系統。對項目的風險控制是自願市場的軟肋,但這塊市場是以CDM方法學為基礎的,如果未來能夠建立起有效的風險評估和控制體系,那麼有理由相信自願減排市場中質量較高的減排量,可以進入強制市場流通,這個突破口可能會從區域交易系統開始。碳交易與低碳經濟的關系
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後的又一次重大進步。其實質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開發清潔能源技術,優化產業結構,根本上改變人類生存發展的觀念。
「低碳經濟」最早見諸於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之後得到了聯合國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表明低碳經濟的發展道路將成為美國未來的重要戰略選擇。奧巴馬上台之後把清潔能源經濟列為振興美國經濟,提升美國領導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了《2009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該法案的核心有兩個:一是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技術,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二是建立起溫室氣體排放貿易系統,發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場,這一市場的規模可與石油期貨市場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引領低碳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經濟最終要通過實體經濟的技術革新和優化轉型來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水平。但歷史經驗已經表明,如果沒有市場機制的引入,僅僅通過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或強制行為是無法達到減排目標的。碳市場從資本的層面入手,通過劃分環境容量,對溫室氣體排放權進行定義,延伸出碳資產這一新型的資本類型。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離在資產負債表外的氣候變化因素納入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改變了企業的收支結構。而碳交易市場的存在則為碳資產的定價和流通創造了條件。本質上,碳交易是一種金融活動,但與一般的金融活動相比,它更緊密地連接了金融資本與基於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一方面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另一方面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碳交易將金融資本和實體經濟聯通起來,通過金融資本的力量引導實體經濟的發展。這是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有機結合,代表了未來世界經濟的發展方向。
D. 碳排放交易的現狀分析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15時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華介紹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2年度報告情況。中國碳排放交易試點是從2011年11月份開始啟動的,確定了七個省市作為試點地區,現在各個試點單位都在開始啟動這項工作,建立了專門的班子,編制了實施方案,有些已經開始就碳交易建立一些制度,也建立了交易的核查機構、認證機構。現在北京、上海、廣東等一些地區和城市基本上准備就緒了。
實際上,做碳交易最基本的是要對這個地區確定一個碳的排放總量,然後確定一些額度,把這些額度分配給各個重點的排放企業或者排放單位。有了這些最基礎的東西,就可以核算出減排的成本。各個單位之間、各個行業之間減排成本差距越大,交易的積極性就越高。所以現在應該說各地的准備工作大體上就緒。為了規范各地交易的行為,國家發改委今年6月份頒布實施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備案管理的方式來推出經國家認可的自願減排的項目、交易產品、交易平台和第三方審核認定機構,促進市場公開、公正和公平。此外,還出台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指南》,主要是規范審定與核證工作,保證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現在各地的交易所都已經建立起來了,我們的試點進展還是比較順利的。我們希望在這些試點的基礎之上來總結適合中國國情的碳交易制度,在此基礎上我們還要和其他國家開展這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現在,澳大利亞、歐盟以及周邊的國家,還有美國,都希望與我們展開合作,也希望建立全球的碳市場。
2013年初,列入全國首批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城市中的北京、上海有望率先試水國內地區性自願減排交易。其中上海方面碳排放交易試點初步方案中首批參與試點交易的企業約200家,涉及16個行業,包括鋼鐵、石化、有色、電力等10個工業行業,以及航空、港口、機場、賓館等6個非工業行業,均為溫室氣體排放「大戶」,初步測算這200家企業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約1.1億噸。在交易試點期間將實行碳排放初始配額免費發放,然後適時推行有償拍賣制度。試點期間試點企業碳排放配額不可預借,但可跨年度儲存使用。
「暫時只是地區性的交易平台,預計初期交易的活躍度有限,試運行更多是為碳排放體系設計完善和示範推廣提供參考。」知情人士告訴記者,除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也將有望在2013年開展碳排放交易,而到2015年,國內碳排放交易有望在國內全面開展。
2016年1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關於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就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前重點准備工作做出了部署。
據悉,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階段將涵蓋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參與主體初步考慮為業務涉及上述重點行業,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1萬噸標准煤以上(含)的企業法人單位或獨立核算企業單位。對於擬納入的企業,將按照已分批公布的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分年度核算其過去3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及相關數據,並由第三方核查機構對企業的排放數據等進行核查。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地方應高度重視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建立起由主管部門負責、多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設立專職人員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在資金保障上,各地方除確保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所需工作經費外,還要爭取安排專項資金,專門支持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
2016年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攻堅時期,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部門將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碳排放情況進行摸底,在確定擬納入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企業名單的基礎上,對擬納入企業的歷史碳排放進行核算、報告與核查。
E. 碳減排的強制與自願減排的關系
強制減排市場主要的障礙在於各方利益的平衡,自願市場的主要障礙在於市場供求關系的充分發掘。兩者的驅動力是完全不同的,構建一個強制減排市場所需要的成本要遠遠高於自願減排市場。這個特性決定了兩個市場的定位和發展方式有著根本的差別。
從市場的角度來看,由於較高的運作成本,強制市場更適合風險小、額外性強、減排量大的項目,而自願市場更適合風險大、額外性較低,減排量小的項目。這有點類似於主板和創業板的關系。目前兩個板塊從機制上是完全隔離的,但自願減排市場發展很快,已經在建立自身的風險管理系統。對項目的風險控制是自願市場的軟肋,但這塊市場是以CDM方法學為基礎的,如果未來能夠建立起有效的風險評估和控制體系,那麼有理由相信自願減排市場中質量較高的減排量,可以進入強制市場流通,這個突破口可能會從區域交易系統開始。
F. 自願碳減排(VER)產品個人如何購買
一、自願碳減排(VER)
清潔發展機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三個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已完成工業革命的發達國家應對全球變暖承擔更多的歷史責任,因此,《京都議定書》只給工業化國家制定了減排任務,但沒有對發展中國家作這個要求。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生效。按其規定,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從2005年開始至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由於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是發展中國家的幾倍甚至幾十倍。發達國家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把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少的排放量作為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義務。一方面,對發達國家而言,給予其一些履約的靈活性,使其得以較低成本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協助發達國家能夠利用減排成本低的優勢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對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實現共同減排目標的前提下,減少總的減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種雙贏(Win-Win)的選擇。
隨著京都議定書中CDM機制的發展,伴隨形成了自願減排市場(VER,voluntary emission rection,自發的、公益的減排量)。自願減排市場最先起源於一些團體或個人為自願抵消其溫室氣體排放,而向減排項目購買減排指標的行為。VER是不屬於京都體制,但與CDM平行的市場。其對象為《京都議定書》非締約國的發達國家,各政府決策者、私募投資者、傳媒和著名大公司,由於它們對於溫室氣體和全球氣候變化的關注與日俱增,並願意積極地為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做出貢獻,自發地參與CDM、並認購CDM項目產生的VERs。
自願減排的買方一般為:企業、非政府組織、自願減排量的零售商。自願減排的動力如企業社會責任;品牌聲譽;個人撤銷;管制預期;投資再售等。對項目業主而言,自願減排市場為那些前期成本過高、或其它原因而無法進入CDM開發的碳減排項目提供了途徑;而對買家而言,自願減排市場為其實現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經濟的途徑。
在CERs市場之後,VERs的參與方正逐步擴大、VERs市場正逐步完善。這個新興市場的形成以及VERs的認購所帶來的影響,將不囿於CDM和減排項目實施, VERs的開發希望能夠推動發展中國家更充分的利用清潔能源,以實現環境的有效保護和社會、工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部分VERs碳匯市場的運作和標准遵守CERs碳匯市場規則,並按照聯合國制定的CDM項目方法學來開發。
二、VER的實施流程及周期
CER需要經過EB的核准簽發, 而VER由不同的機構和不同的標准在執行,只要能找到買家購買即可交易,因此VER的交易省掉許多中間申請的環節,也節約了大量時間,快的大概一、兩個月的時間就可完成交易。
三、已進行的VER交易
1)2008暑期藝術節
打開藝術之門 2008暑期藝術節」落幕式上,中山公園音樂堂總經理徐堅女士向著名環保組織——山水自然保護中心代表呂植博士捐出支票,認購經過國際認證的「核准減排量」(VER),以抵減2008年「打開藝術之門」系列演出過程中演出、觀眾交通所排放的溫室氣體二氧化碳。這是中山公園音樂堂繼2007年與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合作舉辦國內首次「零碳」系列音樂會之後,再次踐行「零碳」承諾。
2)中國電力投資集團
中國電力投資集團與美國MGM公司於2008年3月正式簽訂兩項二氧化碳自願減排VER項目購買協議。根據協議,美國MGM公司將購買中國電力投資集團位於重慶長壽區金獅水電站和武隆縣大劍灘水電站兩個清潔電力項目在2003至2013年所產生的二氧化碳自願減排量。這兩個項目在2003至2007年產生的總減排量達到17萬噸,未來的計入期內項目總減排量將達到30萬噸。這是中國電力投資集團開發的第一批VER項目,由上海華灃電力能源設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實施。
3)湖南金大地
2007年10月11日,湖南金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和VER碳買家在長沙簽署了VER項目售碳合同。同時,湖南金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正式委託湖南省CDM項目服務中心進行該VER項目的前期開發和後期服務。
湖南金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前身為湖南省安鄉縣氮肥廠,始建於1970年,歷經多次技術改造,由原來的3000噸合成氨/年逐步發展到4萬噸合成氨/年的生產能力。該公司主要產品是合成氨,合成氨尾氣含有甲烷氣體未經回收與處理而直接排放到大氣中,增加了溫室氣體排放量。該公司決定上馬一套甲烷氣體回收利用的裝置,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經過湖南省CDM項目服務中心專家的評估,認為該項目符合VER項目的要求,項目業主決定開發VER項目。
4)華電集團
新疆華電小草湖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與美國MGM環球有限責任公司在京簽署了"新疆華電小草湖一期49.5MW風電場自願減排量(VER)購買協議"。
華電新能源公司副總經理、新疆華電小草湖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舒福平和美國MGM國際(北京)公司總經理Matthew Klein代表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字,雙方一致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合作,促進節能減排,實現共同發展。
新疆華電小草湖一期風電場VER項目是華電集團在CDM項目成功開發的基礎上進一步挖掘減排效益的第一個自願減排量項目。截至目前,華電集團已開發 CDM 及 VER 等碳減排項目 46個,與國際買家達成購碳協議截止2012年交易量總計約4000萬噸。此次協議的簽署,標志著華電集團在VER項目開發上取得了新的突破,為華電集團VER項目的開發和減排領域的拓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G. 什麼是節能量交易
能量交易、碳排放權交易都屬於行業的金融創新,其本質就是行業價值的發現與創新,其次就是價值實現路徑的有效設計。而這其中的關鍵價值點,就是誰來購買你的節能量?它的購買需求在哪裡?
指標需求買家
第一類買家是節能量與排放權指標需求性直接買家,這一類市場需求來源於政府的政策推動。
節能量和碳排放權交易的普遍性認同的市場需求,在於政府對企業及相關組織能耗進行總量控制後產生的購買需求。
這個市場需求由於國家間氣候談判的制約,在國際上的需求逐漸低迷;而國內像北京、深圳、廣州、長沙這些地區由於逐漸推行了能耗指標在重點能耗單位上的任務分解,使得需求逐漸的產生,並可能會在2013年9月份之後形成批量性交易。
這是節能量和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市場需求,從廣義角度看,其受政策性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總體的需求購買量應該不高。但從供給市場來說,這個需求足夠可以實現一定規模的交易量。
節能量交易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節能項目和節能產品的節能量指標開發、核證和掛牌交易,供給市場不足。我們認為2013年,依據2013年4月已經在申報的節能項目和節能產品,能夠獲得核證與掛牌的節能量指標應該在100萬-300萬噸標准煤之間,而這個供給量市場是能夠消化的。[3]
由政府主導的節能產業機制向市場化機制發展一直是政府管理部門及行業專家的共識。節能量與碳排放權交易,是基於我國自願減排體系下的一種市場化的節能減排機制,以政府為主導的節能減排機制最終會慢慢淡化,而基於市場機制的節能需求會越來越多。2013年兩會強調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政府職權下放給市場,節能量交易正式基於此需求而快速發展。
價格杠桿買家
其次是節能量與排放權的等價物屬性買家,這一類需求來源於對節能量交易敏感的、具有市場操作能力的企業,特別是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技術廠商。
節能服務公司開發項目、節能技術廠商銷售產品,在節能市場上受到致命的價格與價值的擠壓:需要承受3-10年的投資風險,通過節能收益來或許收益。而且市場的營銷方式又和傳統的產品銷售、工程銷售沒有差異。因此節能行業的營銷效率一直低下,節能項目業務開發緩慢、節能產品銷售停滯。
因此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技術廠商,需要新的價格和價值調控桿杠來促進成交,快速的佔領市場。
節能量交易的本質屬性是將指標化為市場機制下的「等價物」屬性,從而進入交易市場,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技術廠商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需求桿杠,促成交易。
2013年2月,由三家公司參與了北京環境交易所的首批節能量交易,許多媒體都追問公司的負責人:「為什麼要購買節能量或為什麼要賣出節能量?」,而這三個公司的負責人都拒而不答。
僅僅幾個月過去,這三家公司中,深圳的一家節能公司,通過節能量交易的杠桿植入,引進了風險投資,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深圳的另外一家節能公司,通過節能量交易機制的價格植入,形成了在路燈節能市場擴張的武器,在各地設立了多家運營中心。北京的這家節能公司,完成了業務市場的鎖定,引入了風險投資,開始為登陸新三板做准備。
而其中的杠桿,正是這三家節能公司負責人避而不答的原因所在。
因此節能量和碳排放權交易的「等價物屬性」帶來的價格和營銷杠桿,對於能夠洞悉其中奧秘的企業來說是一把利器。最近許多節能家電廠商為其產品申報「節能量交易產品認可標識」正是看中這其中的關鍵。「節能量交易產品認可」和傳統的產品品質和能效標識的認可有本質性的區別,產品的品質和能效標識的認可僅僅是作為市場准入機制的認可,而「節能量交易產品認可」除了是節能量交易市場的准入條件外,其關鍵在於可以通過交易機制,形成聯動的價格杠桿。
風險對沖買家
第三類是銀行、金融租賃公司、金融擔保機構等購買節能量進行風險的抵償和對沖的需求。
浦發銀行、民生銀行等多家銀行推出節能量融資金融服務,項目的節能量指標獲得交易所掛牌,是進行節能量項目融資的前提。節能量掛牌是進行節能項目融資的一個必要條件,進行交易是目的之一,進行融資是現階段的核心目的。
節能項目在金融風險評級中屬於高風險項目,因此需要形成對風險進行緩沖和對沖。房地產的貸款只所以能夠獲得銀行的支持,因為房產具有「等價物」屬性,可以進行多次的二級交易,從而能夠為融資的風險形成退出機制。
而節能量指標,必需通過交易所掛牌,獲得市場的認可,才能夠形成有市場價格和交易。2013年-2015年的節能量買家大多數都是銀行,存儲一定的在交易所進行掛牌的節能量作為貸款項目風險的緩沖。
H. 碳交易在中國的現狀是怎樣的
中國碳交易市場兩歷程:CDM市場和碳交易配額交易型市場。2002年中國碳交易市場以CDM形式開始,12年後CDM逐漸停止審批。2011年國務院出台《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逐步開展碳排放權(配額+CCER,後者指中國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可以進入交易市場,並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抵消排碳企業不足的配額)交易市場試點。2013年6月18日,深圳率先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標志著國內碳交易配額交易型市場啟航。
I. 碳交易機制的簡介
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3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並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願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願減排更多是出於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處於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
美國環保協會中國項目負責人張建宇認為,對於中國企業來說,自願減排是必須經過的道路。原因是我們的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許多國家可以通過市場運作機制對我們的企業提出減排要求。這時候我們的企業怎麼達到要求呢?購買自願減排量,可能是這些企業將來降低碳足跡的一種選擇。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Re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聯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ction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