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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商業交易法

發布時間:2021-05-19 02:04:55

⑴ 翻譯成漢語 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に基づく表示

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に基づく表示
中文:基於對特定商戶的交易法律的表示

請參考

⑵ 中國目前有沒有反壟斷法和公平交易法

中國已經制定了《反壟斷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七條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一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二條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准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並;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議;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七條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准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三十八條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三十九條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第四十條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一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四十三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第五十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五十六條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⑶ 日語 特定商取引法 漢語怎麼說

特定交易法
涉及過,絕對正確

⑷ 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製度與反壟斷的豁免制度有什麼區別

作為反壟斷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壟斷法適用除外亦稱之為適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領域對某些事項不適用反壟斷法,在某些特定行業或領域中法律允許一定的壟斷狀態及壟斷行為存在,反壟斷法不予追究的特別法律制度。

從現有的世界各國立法例上看,適用除外的對象主要是那些對維護本國整體經濟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的行業或領域以及那些對市場競爭關系影響不大,但對整體利益有益的限制競爭行為。綜觀世界各國立法,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領域,主要包括兩種基本類型,其一是自然壟斷,其二是政策性壟斷。由於近年來關於自然壟斷的討論已較為充分,故本文無意於此,而著重探討作為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政策性壟斷的相關法律問題。反壟斷法素以促進競爭、抑制壟斷、打擊限制競爭行為為目的,而適用除外製度卻促進壟斷、容忍對競爭的限制。因此,從性質上講,適用除外製度是對反壟斷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對反壟斷法基本目的的反動, [1]但它在促進本國經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同樣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首先,適用除外製度有利於協調反壟斷與發展規模經濟的關系,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反壟斷法反對的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大企業,而是任何獨占市場的企圖;它所努力消除的並非簡單的企業優勢,而是藉助該種優勢對於競爭機制的扭曲和蹂躪……」。反壟斷法應在維護自由、公平、民主的競爭秩序與利用規模經濟效益之間尋求某種平衡。一個國家的反壟斷立法中,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正確運用適用除外製度。具體來講,其一,恰當界定適用除外行業,在實行壟斷比自由競爭對國家經濟利益更有利的行業,如公用事業、農業、金融保險業中允許一定程度的壟斷經營,以避免過度競爭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犧牲應有的規模經濟效益。

其二,確立符合國情的企業合並控制政策,制定明確的企業合並的禁止性標准,凡不具有禁止性條件,又能增強規模經濟效益、改善產業組織結構的企業合並,應在反壟斷法豁免之列。其次,適用除外製度有利於實現反壟斷法的優先政策目標,維護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反壟斷法通過抑制壟斷、打擊限制競爭行為,從而實現其維護自由、公平、民主的競爭秩序的基本利益,但同時,往往與其他利益發生潛在的沖突。例如,外貿領域中保護企業實現公平競爭,有時可能不能一致對外,從而降低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必須根據本國的經濟和社會實際狀況對諸種利害關系進行協調,並選擇優先政策目標。

正如法律制度中普遍規則的適用例外製度一樣,適用除外製度是人類設立規則的合理性的表現,是立法理性的升華。以反壟斷法為代表的經濟法之立法與司法所要達到的主要目標,就是通過動用各種調節手段來彌補傳統民商法調節的缺陷,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進而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2]所以,反壟斷法通過預設適用除外製度,可以更好地實現其對社會經濟的協調,以平衡利益沖突。然而,適用除外製度的安排並非意味著對適用除外領域或行業的完全放縱,而是在一定限度和范圍內承認和保護這種壟斷權利的同時,防止和控制其被濫用。正是基於此種考量,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都不約而同地將政策性壟斷以及自然壟斷設計為其除外(豁免)適用對象。

二、確立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的價值取向

勿庸諱言,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的價值取向必然應合乎反壟斷法的總體價值取向,即反壟斷法的特有的法價值——競爭、競爭的必然內容——有效競爭。但適用除外製度仍然存在獨有的價值目標,這些價值目標同樣適用於政策性壟斷領域。

(一) 社會公益價值

適用除外製度建立的理由在於合法壟斷的經濟學上的合理性,其價值目標首推社會公益。
(二) 效率與公平價值

經濟法是兼具經濟性和社會性的法,所以其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並在20世紀與21世紀之交,它還需要兼顧國際社會的利益。 [4]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重要構成,它同樣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經濟法的一般價值;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製度,除了具有社會公益價值之外,價值鏈的中心環節應當是效率與公平,當代各國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製度也主要是依據這一價值來進行立法設計的。

(三) 倫理道德價值

從社會規范的意義上來講,法律與道德倫理是人類社會兩類基本的社會規范;從法的價值層面上來說,倫理道德是衡量法的「良」、「惡」的價值標准。道德與法的關系可以從上述相互關聯的兩個方面作全面的把握。三、政策性壟斷之合理界定與適用除外的科學構建

(一)政策性壟斷的范圍界定

作為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的重要領域,政策性壟斷不同於自然壟斷。所謂政策性壟斷,是指國家基於社會經濟總體和長遠利益及政治、國防、外貿和其它國計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慮,對於某些特定行業、特定主體和特定行為的壟斷予以法律規制的例外許可,或法律規定予以鼓勵和扶助,或實行國家壟斷。通常各國法律予以適用除外的政策性壟斷主要包括:

1.對某些同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的適用除外
2.對特定組織和人員的豁免

⑴工會組織、消費者協會、勞工。根據各國慣例,這些組織在實現自己合法目的的同時,如果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美國1935年的《國家勞工關系法》規定了上述內容。其實早在1914年通過的《克萊頓法》就明確規定,人類的勞動不是商品,所以工會組織的活動不適用反壟斷法的規定。隨後的立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工會組織為促進其成員的合法利益所從事的活動,即使損害商業競爭也免受反壟斷法追究。如高工資地區的工會組織可以組織其成員抵制來自低工資地區的商品,從而保護本地區工人的利益,而不管這種行為是否會損害商業競爭。於是,美國1932年頒布的《諾里斯——拉瓜迪亞法》規定勞工免受反托拉斯法的約束。日本於1947年頒布的《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維護公平交易法》第24條關於行業協會的行為,同樣豁免適用反壟斷法。

⑵自由職業者。各國法律大都規定律師、醫生、會計師、教師等自由職業者免受反壟斷法約束,這是因為這些組織成員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會性質,不能片面地追求經濟效益,它們之間的競爭不符合該職業的道德要求,只會導致社會道德的淪喪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3.對某些特定行為的豁免

很多國家對某些卡特爾行為予以豁免,最為典型的是德國的1957年頒布的《反對限制競爭法》,該法在第2條至第8條規定了9種可以得到批準的卡特爾:條件卡特爾、回扣卡特爾、結構危機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專門卡特爾、出口卡特爾、進口卡特爾、特別卡特爾、特定部門的卡特爾。德國對卡特爾行為的禁止與豁免規定,體現了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特色:既強調競爭,又兼顧某些經濟領域允許限制競爭的必要性;既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又要保持國家的宏觀管理和經濟干預,充分反映了反壟斷法基本性格的二重性。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和維護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2款(再銷售價格維持契約)、第3款(蕭條卡特爾)、第4款(合理化卡特爾),也是特定商業行為豁免適用反壟斷法的典型。 [13]除此之外,日本《中小企業等協同組合法》規定的「中小企業協同組合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的規定。 [14]
4.知識產權豁免

從理論上講,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所有者的一種無形財產權,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這種權利的行使當然不受反壟斷法的約束與責任追究。在美國,專利、商標和著作權都屬於法律保護的獨占性權利,具有「私人壟斷」的性質,且是法律允許的合法的私人壟斷,因此它們被列入反托拉斯法的適用除外。可以說,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都具有推動創新和增進消費者福利的共同目的,正如美國法官在1990年一案的判決中指出的:「專利權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標乍看起來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兩者實際上是相互補充的,因為兩者的目標都在於鼓勵創新、勤勉和競爭」。所以,1995年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頒行的《知識產權特許壟斷准則》認為: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在促進競爭,增進消費者福祉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標。文件還設立了一個安全區,只要在這個安全區內,執行部門將不對由於知識產權特許協議所形成的貿易限制採取法律行動。 [17]但如果所有人行使的權利超出一定范圍,則構成知識產權的濫用,美國司法部又列舉了9項專利許可中的「不合理」附加限制,認為它們屬於「本身違法」性質。 [18]正是由於知識產權一方面具有限制競爭的性質,另一方面又為促進競爭所必須,因而只有保護知識產權,才能促使企業投資進行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所以,歐盟的立法者們力圖用法律來調和這兩方面的矛盾。具體而言,就是一方面利用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又利用法律禁止濫用這種權利。在長期的實踐中,歐盟競爭法發展確立了關於運用知識產權的三大基本原則——「存在權與所有權相區別」原則、「權利耗盡」原則和「同源」原則。 [19]日本的《禁止私人壟斷和維護公平交易法》第23條(專利權的行使)意在調和保護知識產權與推行競爭政策之間的矛盾。該條規定,(行使無形財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於被認為是行使著作權法、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或商標法規定的權利的行為。日本法學家認為,保護知識產權意味著在這一特殊領域允許壟斷,如何防止濫用這種權利是問題的關鍵。日本在解決這一矛盾時,主要是在專利法中加以限制, [20]反壟斷法中只作了一般規定。因為「通過適用禁止壟斷法來緩和這種矛盾是不合適的。對付這種矛盾的方法,只能是有效地運用所謂強制的許可制度。」 [21]

5.國家壟斷

國家壟斷是政策性壟斷的一種表現形式,指國家基於社會經濟總體和長遠利益及政治、國防和其他國計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慮,不僅允許壟斷和限制競爭,而且還規定由國家直接投資經營,並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非國家資本的進入。所以又叫「國家直接壟斷」,具體表現為「國家專營、專賣」或「國有企業的壟斷」。 [22]這種現象在資本主義國家也大量存在,這就是所謂「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在中國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壟斷尤其普遍。然而,國家壟斷范圍也應有所控制,通常限於重要的國防工業、需要保密的高科技行業和產品、需要禁止或限制在社會上流通的產品以及其他同國計民生關系重大的行業和產品等,如煙草、食鹽和鑄幣,這些行業或產品可實行國家壟斷或國家特許專營、專賣。而且還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情況加以調整,例如有些行業和產品原來需要實行國家壟斷,行業和產品的生產發展壯大了,則可以適當放開,允許非國家資本進入,引入一定的競爭,國家可不必再行壟斷,甚至可以退出該領域,不與民爭利,放手讓民間經營、自由競爭。 [23]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壟斷不能混同於行政性壟斷。

(二)適用除外製度的修改與政策性壟斷的發展趨勢 (三)區別適用除外(政策性壟斷)與我國的行政(性)壟斷
行政壟斷與政策性壟斷等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主要區別在於:其一,二者的目的不同。行政壟斷的目的在於為本地區、本行業或本部門謀求利益,而適用除外的制度安排追求的是社會公益、公平效率、倫理道德價值;其二,二者的最終結果不同。行政壟斷的結果是導致統一市場的條塊分割,破壞自由公正的競爭秩序,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適用除外製度實施的結果必然是建立健康公正、有序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把握住這兩點,就不難將兩者區別開來。

⑸ 日本推進IT化的措施有哪些

日本的IT立國戰略及其最新動向

□張旭明

進入1990年代以後,在美國進入「新經濟」的高速增長、西歐經濟也有所發展的情況下,日本卻從1980年代的輝煌跌落下來,陷入長期經濟蕭條。對此,日本各界普遍認為:整個1990年代日美經濟發展的巨大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兩國在信息化方面的巨大差距所導致的。

從信息化基礎設施的普及情況看,日本信息化社會的發展程度不僅與美國有很大的差距,與西歐各國也有一定的差距。1999年,計算機的安裝使用台數日本為3630萬台,遠遠少於美國的14100萬台;計算機的人均台數日本為0.29台,不僅低於美國的0.51台和加拿大的0.36台,也低於英國的0.31台和德國的0.32台;網路人口數日本為1830萬人,遠遠少於美國的11000萬人;網路人口占總人口的比率,日本為13.5%,低於美國的34.3%、加拿大的28.3%、英國的18.0%和德國的14.6%。正是基於對這種巨大差距的清醒認識,日本政府提出了「建設高度信息化社會」的國家戰略,並很快演變成日本的IT立國戰略。

「IT立國」戰略

2000年7月,西方七國和俄羅斯參加的8國首腦會議在日本沖繩舉行,會議的中心議題是討論IT產業的發展問題,發表了《實現全球信息化社會的沖繩憲章》,這就是所謂的《IT憲章》。以此為契機,日本政府迅即改組成立了 「IT戰略本部」和IT戰略會議,又任命了統一協調各省廳IT政策的IT大臣。IT戰略本部和IT戰略會議於2000年11月提出了《IT國家基本戰略》。根據該基本戰略,日本將在5年內建成世界上最先進的IT國家。

2001年1月,日本政府又公布實施了《IT基本法》,正式提出了「IT立國」的國家戰略。依據《IT基本法》,IT戰略本部和IT戰略會議統一合並為內閣的 「高度情報通信網路社會推進戰略本部」。高度情報通信網路社會推進戰略本部成立後,把IT國家基本戰略正式確定為《E—Japan戰略》,又進一步制訂了具體實施該戰略的重點計劃。

2003年7月2日,以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為部長的日本信息技術戰略總部通過了《電子日本戰略Ⅱ》,對日本信息化建設的重點和發展方向進行了重大調整。

《電子日本戰略Ⅱ》中明確指出:2000年11月的《IT國家基本戰略》中普及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的目標已提前實現,日本的信息化建設將轉向「支持在醫療、食品、生活、中小企業金融、教育、就業和行政7個領域使用信息技術、創建新產業」的方針。這表明,日本以寬頻網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的信息化建設政策已經開始轉向推進重點領域的信息技術(特別是網路技術)的應用。

為了進一步提高日本產業的國際競爭力,2000年春,由官、產、學各界聯合,共同提出了《國家產業技術戰略》,按IT、生物技術、醫療技術等16個高新技術領域,具體制訂了各方面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為實現國家產業技術戰略,從2001年開始的5年《科學技術基本計劃》也制訂了具體的政策目標和實施計劃。

政策措施

(一)公共投資

日本政府於2000年10月出台了《為實現日本新生的新發展政策》,其重點是推進IT革命、環境保護、高齡化對策事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四個方面。其中,推進IT革命的投資為16555億日元;2001年度這一投資增加為19661億日元。

(二)稅制優惠

為了從稅制方面支持企業的IT投資,日本政府1999年實施了「特定情報通信設備即時折舊制度」;2000年,又大大縮短了情報通信設備的法定折舊年限。其中,電子計算機的法定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微型計算機(包括列印機等附屬設備)的法定折舊年限縮短為4年。據估計,每年減稅效果達到了500億日元左右。

(三)規制改革

為了推進經濟社會的結構改革,日本政府分別實施了《規制緩和推進計劃》(1995—1997年度)和《規制緩和推進3年計劃》(1998—2000年度)。從2001年4月起,日本政府又開始實施了新的《規制改革推進3年計劃》(2001—2004年度),放寬了網上交易、網上金融服務及通信領域的規制,並加大了對消費者和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力度。

由追趕階段邁進向導角色

自從2001年制定並實施國家級的「E—Japan戰略」以來,日本的信息化建設取得了明顯的成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互聯網普及率迅速提高

2002年底日本網民數量達到6942萬人,僅次於美國(14300萬人)居世界第二位;互聯網普及率在世界上的排名從2001年的第16位提升到2002年的第10位。2002年底日本的互聯網普及率達54.5%,到2004年3月將提高76.7%,網民數量將進一步增加到9800萬人。日本互聯網普及率迅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兩點:其一是通信費用下降;其二是越來越多的人利用手機和信息家電上網。

(二)寬頻通信迅速普及

近年來日本寬頻用戶增加較快,在2003年3月底增至939.7萬,估計很快將突破1000萬。日本的寬頻通信迅速普及的原因主要是速度快、費用低廉。日本的寬頻通信上網費占每個家庭收入的比例僅為0.8%,為世界最低,再加上速度快,因而被國際電聯(ITU)綜合評定為世界第一。

2003年日本《通信信息白皮書》指出,日本寬頻市場5年間將擴展到10萬億日元,為現在的5倍。日本在信息技術領域將由追趕階段邁進向導角色。

(三)手機上網領先世界

日本在電腦上網方面落在美國及不少歐亞國家或地區之後,所以在IT立國戰略推行之初便定下在無線上網、特別是手機上網方面謀求較大發展的策略。目前日本利用手機上網的用戶已突破5000萬,占手機用戶總數的比例已超過75%。

(四)在電視以及其他家用電器數字化方面走在世界前列

日本在數字電視方面發展較早,日本早在2000年就開始全面播送數字電視節目,而美國是在2002年。2002年3月日本又開始CS(通信衛星)數字廣播,進一步促進了數字電視廣播的普及。 目前,日本已經在電視等家電數字化方面走在世界前列。

(五)開始在IT核心技術方面謀求奪取新的優勢

盡管在個人電腦的微處理器晶元方面,美國的英特爾公司依然保持優勢; 在存儲器晶元方面,日本已被韓國超過,但日本的半導體技術正在謀求奪取新的優勢,比如在「晶元上的系統」方面,在寬頻技術所需的晶元方面,日本的技術是最領先的。日本政府正在推進開發加工精度達50納米半導體晶元的國家計劃。日本東芝、NEC、富士通等公司已經在2003年批量生產90納米線寬的半導體器件,東芝、索尼公司已開發出65納米線寬的系統晶元。

⑹ 法律上的「貨到付款」屬於承諾還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首先,電子商務合同
中國合同的概述,亦稱契約。根據中國新的「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平等的設立,變更或終止該協議清償債務的主題為」合同反映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在這個階段,該合同已成為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對於電子商務的合同,因為中國還沒有使它成為明確的法律界定,所以引用學者各自的意見,並結合國際公認的「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以實現定義為當事人之間一定的目的,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箱和相互權利和明確的約定義務等手段的應用。合同的傳統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使用直接表達達到口頭或電話的協議。和寫裝置的一方認為是一種非直接的表現來表達協議的文本內容。與此相比,具有的意義和合同的效力電子商務合同沒有改變,但承運人和操作已經發生了變化顯著,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於兩個或更多方的合同大多在網路上的業務的虛擬市場,它們不會相互見面。合同等資料的內容被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這些中間載體可以進行智能交易系統,即電子存儲和自己的傳輸代理的,必須依靠自己的信用標識或認證密碼認證機制。
中國(2)代表簽署並蓋章生效的傳統方式逐漸合同數字簽名,被替換的電子簽名。言語

(3)在傳統的貿易合同,常常表現為店交易,和商家的發票作為合同的基礎。電子商務的較小的量,有事務協議的具體形式之間沒有簡單的關系,表現在是直接通過網路訂購,支付,例如使用網際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仍然只是理論上的概念。將生效
中國(4)傳統合同成立的一般的地方,並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無,把他們的慣常居住地是建立在合同業務的主要營業地點。
中國(5)電子合同依賴於電子數據易於消失,便於。在互聯網上並沒有像同一個書面合同可以通過方式的簽名和印章進行識別。
中國改變在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為世界各國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有的合同法的矛盾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對於法律的說法,有一個發展,以及如何現有的合同法,以適應貿易問題的新形式。在1999年的立法方面,中國的「合同法」與此問題的第一次,但粗線,實際操作中也有很多不同的人意的地方。因此,我們還需要深入現行立法的研究進行合理調整。在這里,我們首先要明確電子簽名和電子問題,上述代理商。進入電子「代理」
中國合同
中國(一)通常需要兩個過程,即要約和承諾。在傳統的交易中,雙方將協商本金並達成了共識的條款。但是,電子商務的出現之後,許多商家在電子交易合同的簽訂採用人工智慧系統,它可以自動發送,接收或處理交易訂單。由於這些系統有一個審單,並自動預定的功能,省去了磋商人工干預的傳統交易過程的需要。這樣的系統被形象地稱為電子代理。在一些歐美國家,電子劑被定義為「人不需要檢查或動作,並且可以在一個單獨的問題可以使用,電子記錄響應,並且一些或全部的計算機程序的合同的履行的,電子或其他自動化手段。「盡管電子代理人是不是一個人,而是在某種意義上,但聰明。例如,購買或按照主要銷售電子代理人的條件設置自動查找相關信息或產品,並能夠比較價格和性能,為交易的最佳條件。由於電子代理人有這樣獨立的功能,那麼,這是否會對資格是否合法?當然不是,雖然意圖電子代理人能夠執行者,但它只是一個聰明的交易工具,將事實上在編制方案時各方的願望已經融入它。因此,這種特殊的應用工具,由最終使用的工具體,即人的決定的法律地位的性質。事實上,電子代理人,之所以會被稱為「代理人」,實際上是黨給它的各方的利益,實現黨的代表權利的實現,其權威性是當事人在規定范圍內。正是因為思維電子代理人預先有限,物化人工智慧。

因此,程序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進行干預在任何時間,通過電子代理人來表達其意思表示。在訂立合同的具體過程中,當事人沒有賦予代理商的有意使電子版本,但它仍然意味著,雙方同意成立的政黨要約條件。這意味著,只有在提出的要約要約人同意的條件的情況下,計算機程序將繼續下去,這就像雙方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過程中,雙方正好表達的意思相同,合同將被建立。因此,通過電子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完全收購方的意圖,因此,通過簽訂電子代理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在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和「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並在電子代理人做了詳細的規范中的「信息交易法」,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我國可借鑒,重要的是要解決電子代理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責任承擔等。
中國(2)在「電子簽名」
中國電子簽名是簽名全新的方式,為電子文檔「的一種表現在名字的人「來識別文本和」製造商「的記載或符號。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由於技術的原因,還沒有通過電子數據傳輸手寫簽名是可能的,電子簽名已表明只有一個通過連接到一個特定的人的代碼組代碼,簽字,以反映識別。因此,電子簽名具有非直觀;簽名驗證第二,合同一般由面板或專門的認證機制,以識別與主觀因素寫入。電子簽名由主電子簽名認證機制說明在計算機系統通過比較的驗證數據,比前者更認證效果更為嚴格;第三,互聯網本身含有大量的不安全感,「黑客」泛濫,電子簽名認證勢必會給計算機系統帶來的危機。盜竊,改變電子簽名交易,以逃避法律制裁,將不斷出現,各方帶來巨大的損失。有利的新事物總是有缺點。盡管電子簽名有其非常脆弱的一面,但我們無法逃避這些困難。電子簽名許多國際國家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如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亞。國際公認的用於電子簽名法標準是「功能上等同」原則,這是傳統的簽名分析要求的核心部分,有必要獲得一致認可與傳統紙質文件的電子數據。因為我們的政府第三次浪潮帶來的這個問題產業的發展機遇,我們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我國正在加緊相關政策的發展。電子簽名法,建議草案合同法第28條(b)中,由「簽名」的規定是指親筆簽名的「當事人及其授權代表,或在使用機器的情況下,如電腦,你可以識別信息傳遞的合理手段。「但是,這條規定,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並沒有被採納。可見,中國的現行法律,這個概念一直未能覆蓋的「電子簽名」類別中的簽名。在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將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的情況下排除了電子簽名的態度的法律效力,至少不明朗,他們說,這是一個遺憾。一些專家建議,國內立法可以借鑒新加坡的電子商務法的相對成功,電子簽名的立法經驗,重點就其定義,基本規則,簽名者的責任,證據的有效性,認證體系,並與修訂相關法律並特別規定,以避免與新的法律,而與普通法之間的沖突,盡量制定出相關的法律,以推動中國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規范發展。
中國第二,在1999年10月的要約和承諾
中國電子合同中涉嫌合同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要約與承諾的合同包括兩個過程。「」要約「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作出要約條件的目的給對方,對方願意接受的意思。 「承諾」是指同意被收購方提出合同確定的含義表示的報價。當兩個進程意思是相同的,它會建立一個合同,反之則是不正確的。電子商務的兩種形式,其中的B to B指的是發生在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分為B TO B和B TO C,這是通常的方式:向特定要約人受要約EDI或E-mail通過EDI或電子郵件的方式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作出承諾,答復; B到C是指在通常的方式是企業和電子商務活動,消費者個人之間發生:活躍用戶瀏覽網頁商場看到購買的商品,在其網站上確定電子合同為「同意按鈕」或者發出帶有E-MAIL模式下為系統,然後根據消費者的指示發貨運營商,並要求消費者通過網上銀行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可以在一個有形的形式來表達。「這一規定將首先肯定了電子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法」第16.2條還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在合同的形式數據信息,指定一個特定的收件人系統接收數據電文,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第一時間任何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系統,視為到達時間,「合同法第26條規定,」本法第一承諾到達時間為准。合同成立時當事人使用字母,電子信息,合同可以在合同需要建立確認簽字確認之前簽訂:「雖然合同法第33條還規定」56條的規定第2款。 「最後,將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4條:」。實際上位置承諾建立在合同的形式數據電文的地點,收件人的營業為主力合約;經營無主要營業地點,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該協議的條款。 「
中國雖然」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報價是它提供的是,在實際操作中,傳統的電子商務和合同的書面合同,採取要約,承諾使用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在電子商務,電子代理人具有自動審核判斷的功能,進入處理數據在電腦操作完成收到收據和合同幾乎完全,你可以無需人工干預。這包括提供並接受合同中的條款是否有問題的影響,事實上,能夠進入一個合約電子代理和提高,我們在前面已經討論過的問題,這是不是在重復。國際上這也涉及到法律規范。對於例如,第十一條「國際示範法電子商務」:「對於合同訂立的目的,除非當事人另有,要約和接受要約的約定可以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如果你使用的數據表示。消息合同,你不能只用對合同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的理由被拒絕的數據消息。 「同時,美國在這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其中雙方只在合同的條款許可合同的形式約定的情況下,僅通過合同約束的規定;如果有些對格式條款的不那麼明顯或互相沖突,而不是相對人的格式合同具有約束力。在中國的合同法在這方面幾乎沒有什麼投入,不少專家認為,這樣的規定是,美國可以更好的保護允諾,我們可以借鑒。
中國加成,電子代理接收廣告的功能與承諾有什麼樣的關系,並提供和其他規定的在傳統的書面合同的可能性法律問題呢沒有涉及到。每當提到電子代理接收,以便為取得可靠的進展和交易合同提供確定性廣告的功能,當交易雙方總要「接收播發」鏈接的內容。然而,接到報告中這個願望無法實現。因為廣告在交易接收的表示只有兩個特徵,其中之一是,以保護通信數據電信的正常運行;另一種是處理交易離開旁證,所以如果你想用它來證明合同的內容,它必須與其他證據手段相結合。在電子合同段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第14第五款說:「如果發件人收到收件人已收到相關電子記錄,但這並不意味著在原來的記錄器中的電子記錄完全一致。」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也有規定「收到電子收據的電子信息,通知,建立接受信息,這本身並不能證明什麼是被發送和接收一致的內容。」這建立它合同法的水平得到了極其有限的法律職能的通知。因此,人們的商業交易不應該有過高的期望,它收到通知,並不意味著承諾。我國合同法這應該有更精確的描述。
中國能夠提供電子,人們普遍認為遵守合同法,有人認為它應該被加入到新的內容。在傳統的合同規定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有人認為,這適用於EDI特定的環境可能不太現實,因為EDI是非常快,所以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有要約可以撤回,因為在郵件中使用的可能是溝通的手段,這一觀點已被大多數人認同一個觀點。如果電子交換要約採取電子數據的形式中,數據消息到達相反側發出的身份,這使得不可能要約人,如果採取電傳,電報,傳真和通信傳輸的其他手段,有一段寫人對付時差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收購方改變主意,撤回,這是基於時間。因此,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息數據應撤回要約作出單獨規定。這是行傳播電子報價,但也有利於要約人本身的權利的保護。
中國指定的「合同法」,該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報價應約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在簽署電子合同的過程中,電子可以提供被撤回。因為許多網路系統是「盡力而為傳送」系統,這樣的系統通常的作法是,當消息無法到達目的地時,系統將等待一段時間(通常為幾分鍾到幾個小時),然後再次交付這樣,當網路繁忙時的信息不能立即到達受要約人,在這個時候要約人收購方的要約發出通知,該通知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或受要約同時系統到達受要約人之前由所接收的信息指定。因此,電子商務,電子要約可以撤回。
中國三,電子商務格式
中國建築合同的出現,取代了一系列復雜的紙質文件,實現「無紙貿易。 「但是,如何接受電子商務的特點無紙化的合同,但也不能忽視。在國際上,大陸法系國家強調書面形式作為合同的價值存在的證據;德國被視為合同的有效元件;美國,加拿大趨向於電子合同寫作。英國法律規定必須輸入合同可以是口頭的合同,它可以在合同的形式寫的,為了防止欺詐和偽證,法律規定,擔保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承包使用非後表現書面合同按法律規定的形式。 「示範法電子商務」第6條「為法律要求信息必須是書面的,那麼如果其中所載信息數據消息可調,以採取後續參考做好准備,即以滿足這種需求。」這是寫在形式它確實擴大解釋。
中國根據中國的「合同法」第11條規定,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和其他電子信息屬於合同的書面形式。這實際上指的是「示範法」的基礎上的功能,並直接納入書面形式的數據信息的可讀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合同法」在立法技術上的先進,電子合同的規定也有一定的推進。但「合同法」對電子合同對這種方式來鼓勵雙方訂立的合同結束之前獨立的「確認書」保留,在簽署「確認」合同成立。 「合同法」的任何法律規范的規定,建議網簽約雙方將在互聯網相結合的意思變成了「紙面合同」達成協議,然後到紙張上手寫簽名和蓋章為准。這實際上是電子合同已被轉換為書面合同的傳統形式,或者該數據電文僅僅是書面合同的傳統,電子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的方式快捷,方便,及時,低成本等優勢不能發揮。 「合同法」,因為雙方看到對方上網,缺乏了解的,尤其是對B期間到B的交易,當涉及到的因素這些規定的業務范圍,許可權和其他代理合同可能影響的有效性雙方將簽署確認,可以有效地避免糾紛。事實上,自合同法的頒布,對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以確認交易者的技術標準的身份,協議相繼成立,為交易雙方提供不同級別的安全保護系統,如安全套接字層(SSL),安全超文本傳輸協議(S-HTTP),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T),等,具體的技術手段具有公共和私有密鑰,數字抽象,數字簽名,認證中心,數字時間印章,數字證書等,通過這些措施的綜合應用,可以有效地防止電子信息(要約和承諾)已被,由於要代表要約和承諾,或其他的發送真實性或冒用別人的損失發行(收)碰巧被拒絕等提供或許諾然後。因此,關於「確認書」的要求已顯著多餘的。在實踐中,雙方應鼓勵採用電子簽名等安全性措施,但立法不應該設定具體的技術手段,但不能依靠一個或偏見或某些種類的技術,但只能提供一般原則占總數的標准,要約或承諾,發送到數據電文的形式,只要交易雙方確定身份,數據內容的真實意義是明確的,不管其使用的技術手段,電子合同依法成立。電子合同的
中國四
中國效力,「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採取自成立以來的效果。但並不是每個合同根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成立,最初主要影響其有效性:
中國1,未授權的代理合同的形成。在B到B模式更容易產生糾紛的代理權,因為交易雙方不能像傳統交易那樣容易審查的授權代理,這可能導致沒有得到批准代理合同,具體情況有兩個方面,一種是利用任意一方或雙方沒有被加密,身份驗證的電子郵件系統,二是雙方都採用數字認證等安全系統。在前者的情況下,該消息的發送,他一直截獲,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不被保證的合同的效力,我們不鼓勵交易雙方不使用傳統的電子郵件系統加密。在後一種模式中,雖然該消息的真實性和原創性的保證,但如果交易被視為已被合約一方是建立在自我挫敗的,想想後悔了,他可能會主張作出的承諾(報價)系其工作人員或系統操作人員未經授權擅自行為,其中,除非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確鑿證據,否則相對方可以「合同法」關於命題的代理程序第49條規定的行為的有效依據。
中國2,限制民事行為合同的能力結束。在正在進行的B到C,確定為民間消費行為的能力是很難,甚至採用數字簽名技術的消費者方面,電子商務運營商只能從消費者的年齡學習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狀態,因此主張只有合同無效與法定代表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行使,其代理人沒有挑戰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方知購買者是未成年人,他們的購買行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適合的情況下,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應召集代理商批準的情況下,不能採取從收回的主動權合同公告。
中國3,可合同。根據「合同法」,由一個主要的誤解,當合同是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訂立合同的第54條的規定。網路購物過程中的情況下,很容易導致一個顯著誤解,因為網上購物是通過視覺,觸覺,試驗現實生活中一樣,嘗試其他方法來進一步了解產品的性能,規格,功能,這就要求消費產品足夠的認識和理解,例如,與生產商品的公司,也有不同類型的點,略顯不足的消費者不會購買自己所需的商品。根據合同法的理論,是產品性能的嚴重誤解,但消費者必須證明這一點並不容易。該法應得到限制,其中規定,經銷商必須有醒目的字體和顏色在網頁上,使性能差異另有說明,否則所產生的誤解,無疑可合同。
中國4,標准合同和免責聲明。由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在幾乎無一例外,合同的格式,一些不法商販利用這一點的方式,B到C,大量的興奮劑是不是有利於消費者在漫長的條款合同的格式,特別是免責條款,因為成本和時間的限制,通常不是研究他們當消費者在網上購物,即使有問題,消費者發現這些條款只能被動地選擇「接受」或「否」,但不能被或提出自己的觀點。基於標準的合同糾紛引起的或免責條款,應按照合同法\本法四十40 21第39條來處理,如果他們有興趣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免除責任本身,增加了消費者的責任,對消費者權利主要的排除,除非合同無效,應當責令其外部損害了消費者。
中國5,系統設置和系統紊亂。在B到B模式,交易一方或雙方確認或將系統設置為自動自動回復功能,如果沒有主人的斷言自動回復系統合同無效證實,不予支持,因為人們准備進行電腦該方案體現了人民的意願。由於導致錯誤的反應在B到B模式可以終止合同效力的系統問題;在B到C模式,如果故障是電子商務系統,合同是有效的,因為電子商務運營商面對的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青睞,其商譽既要保證這一點,所以他必須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故障是計算機的消費端,可以終止合同,以確保消費者作出真實意圖。之後
中國五
中國承擔違約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責任,雙方當事人必須正確,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合同。在電子商務交易打上三個主要的,第一,商品交易,二是知識產權交易,第三是提供約定的服務,其中最常見的,也是最重要的商品交易。支付的價格和交貨是他們的主要責任是合同的核心,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按照「合同法」,採取損害的補救措施賠償,違約,電子合同在這一點上分別有什麼普通的合同。
中國注違反斷言B到C模式為例,為消費者訂單的最終確認之前,更改或取消訂單,停止合同的權利成立時間不存在爭議。有爭議的是,合同,建立什麼階段為標准?是確認訂單為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是一個跡象,實際支付的標志?鑒於電子商務的商品交易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應根據實際支付作為合同的一個標志,就是當客戶進入後完成訂單確認的視圖在支付環節,如果卡被用於支付的方式,一次用於認證和上牌量的分配製度,建立持卡人身份的合同,不允許;

⑺ 商品期貨交易時間一天到底幾個小時

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時間長短視交易所而定,具體如下:

1、上海期貨交易所

集合競價:8:55—8:59

撮合:8:59—9:00

連續交易: 9:00—10:15(第一小節),10:30—11:30(第二小節),13:30—15:00(第三小節)

黃金白銀夜盤:21:00——02:30

2、大連商品交易所

集合競價:8:55—8:59

撮合:8:59—9:00

連續交易:9:00—10:15(第一小節),10:30—11:30(第二小節),13:30—15:00(第三小節)

3、鄭州商品交易所

集合競價:8:55—9:00

撮合:8:59—9:00

連續交易:9:00—10:15(第一小節),10:30—11:30(第二小節),13:30—15:00(第三小節)

(7)特定商業交易法擴展閱讀

最早出現期貨

農產品期貨是世界上最早出現的期貨,穀物交易一直是期貨市場上傳統的交易商品,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農產品期貨交易所。

自從21世紀初開始,我國農產品期貨交易的主要場所是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農產品期貨交易的品種主要包括黃豆、玉米、小麥、大豆、糖、咖啡、可可、棉花、生豬、活牛等。

⑻ 麻煩給我一些論文資料

相關範文:

我國無店鋪銷售行業的現狀及發展前景研究

[摘 要] 「無店鋪銷售」是現代市場營銷的重要形式之一,其與各種類型的店鋪銷售有著運作流程和管理方式上的巨大差異。「無店鋪銷售」在拓展市場,方便購買、提高分銷效率、節約流動成本方面有很大優勢,已成為各國企業分銷和市場流通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對這一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在我國的發展予以關注,圍繞無店鋪銷售中的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三種形態進行深入探討,分別詳細敘述了無店鋪銷售行業的市場現狀、市場特點、發展的制約因素及無店鋪銷售發展的對策及規范,並對這一行業發展前景及趨勢做出預測等。

[關鍵詞] 無店鋪銷售;零售業;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

作為一種與傳統店鋪銷售相對應的銷售業態,無店鋪銷售業在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深遠的經濟意義。而2004年10月開始實施的《零售業態分類》標准則已經首次將5種無店鋪銷售形式列為零售業態。讓無店鋪銷售方式被我國零售業正式承認,從而也掀起了一股無店鋪銷售發展的高潮。「無店鋪銷售」是現代市場營銷的重要形式之一,但其與各種類型的店鋪銷售有著運作流程和管理方式上的巨大差異。本文將針對無店鋪銷售行業在零售市場份額所佔比例低的狀況,通過研究我國無店鋪銷售業現狀、管理和制約因素,同時結合實際大膽提出關於無店鋪銷售行業的發展方向及經營戰略,對促進我國無店鋪銷售業的發展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無店鋪銷售行業現狀

(一)無店鋪銷售定義。廣義上無店鋪銷售(None-store Retailing)又稱為「無固定地點的批發和零售行為」,是與店鋪銷售相對的概念,即不通過店鋪銷售,由廠家或商家直接將商品遞送給消費者的零售業態。20世紀六七十年代發展於歐美、日本等先進發達國家,在90年代中期被引入國內。
2004年10月1日,經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化委員會批准並發布的新版《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准正式實施,新標准將我國原來的9種零售業態分類擴大到17種。在新增加的8種業態中,包括了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自動售貨亭和電話購物5種無店鋪零售業態,至此,《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的正式實施,讓無店鋪銷售方式被我國零售業正式承認。繼倉儲式商場、大型綜合超市、便利店成為零售業發展的熱點之後,無店鋪銷售方式極有可能成為國內零售市場上新的關注熱點。
(二)我國無店鋪銷售的基本形式。根據國家最新公布的《零售業態分類》,我國的無店鋪銷售可以劃分為5種基本形式,如下表所示:

總的來說,就是東西部發展不平衡,西部受消費水平和其他條件所限,發展較緩慢。在無店鋪銷售方式中,其中的「網上商店」的快速成長集中體現了無店鋪銷售方式的誘人前景。據第18次的《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6年7月止,中國經常網上購物人數已達3000萬人,有1/4的網民有過購物經歷。因此,本文將圍繞無店鋪銷售中的「網上商店」來展開研究及分析。

二、網上商店市場分析

(一)我國網路購物基本情況
1.網上購物大軍達到3000萬人。在全體互聯網網民中,已經有1/4的網民經常在網上購物。與上年同期相比,經常購物的網民增長了50%。
2.網上習慣消費者(或者說是網上購物常客)佔到了購物網民的近半數。如果將半年內購物次數超過4次的人界定為網上習慣消費者(網上購物常客),其比例佔到了47.6%。
3.網上購物市場巨大
(1)購物網民的巨大數量,以及購物者半年內購物的累計金額,意味著網上購物者半年內累計購物金額達到100億元;
(2)同樣,購物網民的數量及其購買手機的比例,意味著半年內通過網路購買的手機在300萬部以上;
(3)在購物網民中,分別有超過15%的人購買過服裝和生活家居用品,表明中國的B2C市場已經從書刊、影像製品及電腦數碼產品為主向一個多樣化的消費者市場發展。
4.在網民進行網路購物的原因中,有近半數是為了「購買到本地沒有的商品」,這對提供網路購物服務的商家提出了新的要求:開展全國性網上售物服務和建立全國范圍內的物品配送系統已經變得十分重要。
5.網民在網上購物時,網上支付的比例增長至近半數,這可能與C2C購物市場的迅速發展有關。

(二)網上商店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1.信息不對稱導致信譽度問題。造成信譽度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對稱,它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商家不發布虛假商品、銷售信息,即商家的信譽度;另一方面是網路購物者提交訂單後不無故取消,即買家的忠誠度。對此,我認為首先應該是行業自律;其次是各個商家聯合起來組成行業協會,這樣會對網路購物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至於購買者的忠誠度,目前商家的解決方法一般會通過先付款,或是預付訂金的方式盡量避免由於壞定單帶來的損失。但這種方式一般以降低交易成功率為代價的。
2.交易手段制約發展。根據第十八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的調查結果顯示,用戶在網路購物支付貨款時仍是以匯款為主要方式。
這是由於商家與銀行的利潤問題,導致銀行支付卡問題還並未得到根本解決,因此現金流仍是網路購物當前存在的問題之一。一旦該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則網路購物的交易額和交易量將會大幅增長,從而促進網路購物的規模發展。
3.搜索功能解決信息流問題。對於網路商店而言,更多的問題就集中在商品的供應上,缺貨往往是目前購買者提出的主要問題。這就需要網路商家根據客戶對商品的搜索,分析出購買者的商品需求信息。目前國內有些商家已經可以通過網路商店的搜索功能了解每件商品的查詢次數,購買者查詢但是店內沒有的商品等信息。根據這些信息,網路購物網站的工作人員再進行商品的采購、補充。通過這種方式,達到供求雙方的信息通暢,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4.形成地域化發展解決物流問題。目前很多網路商店都集中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大、中型城市,主要也是考慮到配送問題。我國的商品配送問題雖然得到改善,但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一些小城市還採用比較落後的運輸方式。為解決這一問題,網路購物應該向本地化、地域化方向發展,比如有些網路商店通過與本地傳統購物商家合作或自己開便利店的方式,解決配送問題,實現優勢互補。
5.引導人們接受網路購物,培養人們的網路購物習慣。網路購物畢竟是一個新生事物,對於習慣了傳統購物的人們來說,接受這種方式還需要較長時間,也需要媒體的宣傳和引導,培養人們進行網路購物的習慣。目前很多購物網站最忠誠的用戶都是具有網路購物習慣的網民,他們不但自身為購物網站帶來交易額,同時會把生活中的很多傳統購物方式轉換成網路購物方式。
6.降低網路商店門檻,讓更多傳統企業開展網路購物服務。對於中國的網路購物來說,真正要發展壯大,必須要讓傳統企業都進入到電子商務行列中。但這首先要為此創造網路環境,降低商家進入網路的門檻,使更多的企業了解網路商店帶給他們的便利和效益,讓更多的企業進入到網路店鋪,從而提供更多的網路購物場所,使互聯網上的商品更豐富,用戶有更多的選擇。
7.網路購物缺少相應的政策法規、行業規范。目前,國內沒有針對網路購物的政策和法規,比如稅務問題,網路購物行業規則、規范等。在這種情況下,很多網上商業活動要遵循傳統商業的政策,對模式不同的網路購物發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礙。因此,網路購物呼喚相關政策、法規的出台來保障自身的健康發展。

三、我國無店鋪銷售行業發展前景研究

《中國消費者購買方式研究》課題組受商務部有關部門的委託,對我國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北、西南六大區域7個城市的3100個樣本進行的入戶調查表明,我國城市居民中已經有43%的人至少有一次利用過無店鋪銷售方式;不僅使用過無店鋪銷售方式的消費者看好其未來的發展前景,即使在從未接觸過這種銷售方式的人群中也有6成以上表示,未來可能使用這一購物方式。由此可以看出無店鋪銷售這一方式在我國的巨大市場潛力:
1.居民消費水平不斷提高。2007年國內生產總值預計增長8%左右,無容置疑,我國居民消費水平在不斷提高,這些為無店鋪銷售在本市發展奠定物質條件。越來越多居民將形成追求購物便捷,以最小的時間價值,求得最優需求滿足的新型的消費文化理念。無店鋪銷售的形式將日益受到居民歡迎,被居民所使用。
2.市場條件愈顯成熟。現今中國已逐漸形成相當一批適應於無店鋪銷售的購物群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高,社區信息化水平提高,全市家庭電腦覆蓋率達到66.3%,已聯網用戶達到803萬戶,隨著時間發展,人們的信息化程度更高,必將為無店鋪銷售創造寬闊的網路條件。
3.政策規范日益完善。目前,國家商務部頒布了經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化委員會共同批準的新版《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准已正式實施。新標准規定增加的8種零售業態中,包括了5種無店鋪零售業態,標志著無店鋪銷售方式已被我國零售業正式承認。
4.社會誠信環境逐步回歸。近年來,我國大力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積極推行社會誠信制度,促進社會誠信體系不斷完善。隨著體系日益完善,已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嘗到了誠信的滋味如金子一般,誠信將成為中國遞給世界的一張城市名片。
5.總量規模快速增長。改革開放以來,最早進入中國市場的無店鋪銷售是郵購。90年代以後,各種無店鋪銷售形式全面在中國出現。由於電話的普及,電話購物迅速發展起來。近幾年來,隨著電子信息技術不斷普及,各種形式的無店鋪銷售形式大量涌現,並實行電話網、電視網、網際網路、郵政網「多網合並」營銷。
6.投資主體以外資和中外合資公司為主。無店鋪銷售作為一種現代商業的先進營銷方式,具有經營理念新、投資大、技術含量高的特點。因此一般的中小企業難以單獨涉足,投資者大多是國外大公司。
7.網上購物已成為無店鋪銷售的主要形式。無店鋪銷售中的網上購物近年來發展很快,近幾年來網上購物已達到90%以上,個人電子商務成為網上市場的重要方式。據易趣網董事長邵亦波介紹,目前在易趣網上,每天有近30萬人網上購物,有3.5萬個商品成交,月交易額達2.5億元。
8.經營商品覆蓋社會生活廣闊領域。五年前,無店鋪銷售商品主要集中在大米、飲料等份量重,不易攜帶的商品、品牌規格統一的商品,使用頻率較高的小百貨用品和電腦、手機等當時較為時尚的以及無保質期限的商品。而今日常生活中絕大多數商品都可以通過電視、電腦、電話和郵購買到。只是不同的無店鋪銷售形式所熱購的商品有所不同。
9.經營方式形成相對齊全的技術支撐體系。與傳統商業相比,無店鋪銷售是充分利用數字技術、通訊技術、視頻技術、物流技術等先進科學技術現代化的產物。我國部分發達地區例如上海的無店鋪銷售已逐漸具備整體配套的5大技術支撐體系。電腦英特網通訊技術支撐系統;物流配送支撐系統;貨幣支付系統;商品設計采購支撐系統;售後服務支撐系統。

綜上所述,無店鋪銷售是一種能體現時代發展潮流和趨勢的重要銷售模式,是商業經濟發展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也是順應現代消費方式需求和技術進步的必然趨勢。由於無店鋪銷售方式在我國目前正處於起步階段,因此存在許多問題。但總的來看,隨著「無店鋪銷售」方式的興起和發展,其自身有拓展市場、方便購買、提高分銷效率、節約流動成本等方面的巨大優勢,以及營銷方式的多樣化和各項環境因素的具備,它必將成為21世紀的新興營銷利器。雖然它目前在我國的迅速發展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但只要有目的地針對這些不利因素,有意識地對之進行管理,「無店鋪銷售」這種新興營銷方式最終必將為人們所接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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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Richard M.S.Wilson,Colin Gilligan:Strategic Marketing Management Second Editiion,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3.

其他相關:

http://ke..com/view/153060.htm

僅供參考,請自借鑒

希望對您有幫助

補充:

又發到指定郵箱一篇相關,請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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