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美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流程
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需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數在市面上為大眾所擁有;
(2)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3)滿足下列條件的其中一條:
三年的稅前營業利潤合計不少於1億美元,2年的稅前營業利潤合計不低於2500萬美元。
12個月的收入不低於1億美元,3年的經營現金流入合計不少於1億美元,兩年的經營現金流入每年均不少於2500萬美元,流通股市值不低於5億美元。
流通股市值不低於7.5億美元,一年的收入不低於7500萬美元。
在NASDAQ交易所尚未設立時,一些現存的美國大企業在公司創立之初,由於資本額尚小,加上公司名氣不彰,因此選擇在此上市條件較鬆散的地區股票上市,以便募集資金做企業擴張。例如,艾克森石油公司(Exxon Corporation)、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之前都在這里養精蓄銳,等到公司真正成長茁壯後再到最大的紐約證交所上市,所以美國證交所也可稱得上是明星股的醞釀所。 融資
公司融資范圍較寬,從低於五百萬美元到超過一億美元。公司可以用在美國上市的股票代替現金,作為收購其它公司的「貨幣」。
股票有較高流動性
公司通過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提高聲譽和信任度以吸引全世界各國的機構及散戶投資者。集中交易的市場結構,較好的流動性,較小的價差和較低的波動性有助於創造、保護及增加股東價值。
專營經紀人制度
美國證券交易所給每家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幫助以及共享重要信息。上市公司要選擇一個專營經紀人,該專營經紀人具有受託責任為公司股票創造最佳交易市場。另外,專營經紀人與上市公司直接溝通,幫助上市公司了解市場的實時狀況及進行市場預測。
幫助加強投資者關系
美國證券交易所給每家上市公司提供有關提升股東價值的特製服務來幫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較高聲譽和關注度。例如,幫助與分析師和投資者建立良好的關系;通過舉辦投資者見面會和網路會議等多種途徑使公司的信息獲得市場廣泛關注。
上市條件較為寬松
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比紐約證券交易所低。對中小企業和新興企業來說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是公司募集資金用於未來擴張的較好選擇。
美國證券交易所正在為個人和機構投資者,以及各個行業和不同規模的發行人創造金融機會。對不計其數的公司,投資者和股東來說,美國證券交易所就意味著新機會的誕生。 由於國際上有些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但難以滿足交易所正常的上市標准,其原因是業務性質或存在持續大量的研發費用支出所致。如果這些公司一但滿足以下的標准,也可以視為符合交易所上市要求。
財務准則 項目 慣用標准 替代准則 稅前收入 $750,000 上一會計年度或三年內的兩年度 公眾股的市場價值 $3,000,000 $15,000,000 價格 $3,00 $3,00 經營期 - 3年 股東權益 $4,000,000 $4,000,000 分配准則(適用正常和替代標准) 方案1 方案2 方案3 方案4 公眾股(市值至少達到3,000,000) 500,000 1,000,000 500,000 1,000,000 公眾股股東(持股100股以上) 800 400 400 800 平均日成交量 - - 2,000 -
⑵ 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流程和原始股交易規則
一、納斯達克上市流程如下:
1、採取直接上市方式進行納斯達克上市運作的流程
申請立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等相關部門申請到境外上市的立項。
提出申請:由券商律師、公司律師和公司本身加上公司的會計師做出S-1、SB-1或SB-2等表格,向美國證監會及上市所在州的證券管理部門抄送報表及相關信息,提出上市申請。
等待答復:上述部門會在4~6個星期內給予答復,超過規定時間即認為默許答復。
法律認可。根據中美已達成的上市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具備在中國有執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必須取得國內主管部門的法律認可。
招股書階段。在這一時期公司不得向公眾公開招股計劃及接受媒體采訪,否則董事會、券商及律師等將受到嚴厲懲罰,當公司再將招股書報送SEC後的大約兩三周後,就可得到上市回復,但SEC的回復並不保證上市公司本身的合法性。
路演與定價。在得到SEC上市回復後,公司就可以准備路演,進行招股宣傳和定價,最終定價一般是在招股的最後一天確定,主要由券商和公司兩家商定,其根據主要是可比公司的市盈率。
招股與上市。定價結束後就可向機構公開招股,幾天之後股票就可以在納斯達克市場掛牌交易。
保持納斯達克上市地位,反購並。
2、採取買殼上市方式進行納斯達克上市運作的流程
決定上市:公司決定在NASDAQ市場上市。決議可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做出。
制定方案:委任金融或財務顧問,制定上市計劃及可操作性方案。
審計評估:委任美方投資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制定詳細的日程表,在國內進行公司審計、評估。
收購方案:設立離岸公司,收購空殼公司(已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通過空殼公司對本公司進行收購。
合並報表。
上市交易。由包銷商進行私人配售或公開發行新股。
保持納斯達克上市地位,反購並。
3、採取控股合並方式進行納斯達克上市運作的流程
公司決定:公司決定在NASDAQ市場上市,決議可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做出。
制定方案:委任金融或財務顧問,制定上市計劃及可操作性方案。
實現控股:設立離岸公司,通過交叉持股的方式擁有公司部分國內企業的控股權。
審計評估:委任美方投資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制定詳細作業時間表,進行國內的公司審計、評估。
合並報表:通過離案公司收購目標公司(已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增發新股的方式將離岸公司擁有的國內企業部分與目標公司合並報表。
上市交易:由包銷商進行私人配售或公開發行新股。
保持納斯達克上市地位,反購並。
二、原始股交易規則:
(1) 從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不同,分為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議價買賣就是買方和賣方一對一地面談,通過討價還價達成買賣交易。它是場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為了節省傭金等情況下採用。
競價買賣是指買賣雙方都是由若幹人組成的群體,雙方公開進行雙向競爭的交易,即交易不僅在買賣雙方之間有出價和要價的競爭,而且在買者群體和賣者群體內部也存在著激烈的競爭。
最後在買方出價最高者和賣方要價最低者之間成交。在這種雙方競爭中,買方可以自由地選擇賣方,賣方也可以自由地選擇買方,使交易比較公平,產生的價格也比較合理。競價買賣是證券交易所中買賣股票的主要方式。
(2) 按達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為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直接交易是買賣雙方直接洽談,股票也由買賣雙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場外交易絕大部分是直接交易。間接交易是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和聯系,而是委託中介人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方式。
(3)按交割期限不同,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現貨交易是指股票買賣成交以後,馬上辦理交割清算手續,當場錢貨兩清,期貨交易則是股票成交後按合同中規定的價格、數量,過若干時期再進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2)美國上市SEC批復後多久可以交易擴展閱讀:
納斯達克上市條件:
1、需有300名以上的股東。
2、滿足下列條件的其中一條:
(1)股東權益(公司凈資產)不少於1500萬美元,最近3年中至少有一年稅前營業收入不少於100萬美元。
(2)股東權益(公司凈資產)不少於3000萬美元。不少於2年的營業記錄。
(3)在納斯達克流通的股票市值不低於7500萬美元,或者公司總資產、當年總收入不低於7500萬美元。
3、每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必需提交給證管會與公司股東們參考。
4、最少須有三位做市商參與此案(每位登記有案的做市商須在正常的買價與賣價之下有能力買或賣100股以上的股票,並且必須在每筆成交後的90秒內將所有的成交價及交易量回報給美國證券商同業公會(NASD))。
納斯達克CEO 羅伯特·格雷非爾德納斯達克小額資本市場(Nasdaq Small Cap Market,簡稱NSCM)
納斯達克專為成長期的公司提供的市場,納斯達克小資本額市場有1700多隻股票掛牌。作為小型資本額等級的納斯達克上市標准中,財務指標要求沒有全國市場上市標准那樣嚴格,但他們共同管理的標準是一樣的。
上市開盤價4美元以上必需維持90天,之後不得低於1美元,否則就要降級到櫃台交易告示板,反之若公司營運良好且股價上升在5美元以上,則可申請到全國市場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
⑶ 一個公司在納斯達克、紐交所 IPO後多久能正式上市
就拿在美國上市的主體Tudou Holdings Ltd 打比方吧,一般來說交表是F-1,土豆是11月9號公開的第一專稿,屬這稿是第一稿「可公開的」招股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其實交這一稿之前已經跟美國SEC的人就招股書的內容有過多輪的comments和amendment,個人猜測最初他們的律師和承銷商應該是在9月中旬或9月底就已經出了最初的招股書並遞交到了SEC,只是當時是Confidential的。直到SEC認為差不多了,可以公開了才會讓你發出公開的F-1,之後經過幾輪基礎的修訂,也就是你會在SEC的信息披露網站上看到 F-1/A,這個就是Amended的意思,最終SEC認為沒有問題了就會讓你交易,然後中間還會有看是不是需要超額配售之類的。最後Effective之後F-1的內容就成為Prospectus(424B4表)即定稿的招股書。
整個過程通常20天左右完成。
也就是說以土豆為例的話,如果沒有大問題,公開發行可以在市場上買賣估計是11月30號之前的事。
希望我解釋清楚了……
問題倒是問的挺急的,給你回答了你人倒是不來了……誒……
⑷ 關於美股退市與在sec公告的先後問題
根據美股研究社的整理
1.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據美股研究社調查美國所有退市的案例總結得出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2.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必須退市:
⑴股東少於600個,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少於400個;
⑵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於20萬股,或其總值少於100萬美元;
⑶過去的5年經營虧損;
⑷總資產少於400萬美元且過去4年每年虧損;
⑸總資產少於200萬美元且過去2年每年虧損;
⑹連續5年不分紅利。
根據新的管理辦法,如果外國公司過去一年在美國股市的成交量低於該股票全球總成交量的5%,該公司即可從美國退市。
根據美國證交會的統計,目前約1200家在美國上市的外國公司中,約360家公司的股票成交量低於5%的最低成交比例。但SEC企業融資部主管約翰·懷特表示,應該不會出現外國企業的「退市潮」,因為美國股市仍是一個富有吸引力的地方,這些企業中的一部分已經表示並不打算退出美國市場。
⑸ 在美國證監會sec申報成功是啥意思
申報成功就是有機會提交ipo,
股票可能會批准上市。
⑹ 美國股票審計後多長時間可以上市
美國股票審計後一般需要三到六個月時間可以上市。
美國新股發行和上市的審核主體有很多,包括聯邦范圍內的美國證監會(SEC)、每個州各自的證券監管部門以及各個證券交易所。
這些部門的監管權責和范圍各有不同。SEC審核在所有地區發行的證券,各個州的監管部門只負責審核在本州發行的證券,各個交易所則只負責審核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
審核的具體流程是,企業和承銷商向SEC提交注冊登記書,一個獨立的審計者要向SEC提供一份審計報告。
接下來,SEC要根據企業的性質組織一個審核小組進行審核。這個審核小組通常由律師、會計師、分析師以及專業從業人員組成。
然後,SEC根據審核情況向企業發意見書(Letter of Comments)。意見書中通常會提出關於企業信息披露的問題,以及企業注冊登記書中提出事項的補充說明。
⑺ 你好 麻煩問您一下在美國OTC上市的公司的原始股封閉期是多長時間還有
格林菲爾德上市道為您解答:OTCBB證券申請的階段性分類如下:
(1)未推薦的證券(Ineligible Securities):所有未在OTCBB上報價的店頭市場證券都是未推薦的證券,直到市場做市商提出了Form211表或15c2-11豁免表格,且經許可後,才被視為推薦中證券。
(2)推薦中證券(Eligible Securities):倘若證券已在推薦中的狀態,這代表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市場做市商已在最近的30天內,獲得在OTCBB市場報價的許可,其餘想參與報價的市場做市商必須提出完整的Form211表,而在推薦中期間,會實施報價頻率測試,直到測試符合標准後,所有市場做市商必持續提出完整的Form211表。
(3)活躍證券(Active Securities):只要任一個OTCBB的合格證券符合報價頻率的標准,就成為所謂的跟隨豁免(「iggyback」 ception),此被定義為活躍active)。報價的頻率測試與跟隨豁免是建立在經紀商或自營商是否在其報價系統中有無公開報價的基礎上,而在30個天內,至少有12個交易日有報價,且在任何4個連續交易日有一次報價,一旦符合此標准,合格的參與市場做市商即可以在線上登記此證券;而且只要此證券一直處於活躍(active)的狀態,所有想參與報價的市場做市商都不需提交Form211表。
OTCBB是英文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的縮寫,可以翻譯為櫃台交易行情公告榜,是NASDAQ的管理者——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管理的櫃台證券交易實時報價服務系統,是為不在NASDAQ全國板和小板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或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提供即時報價、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報價服務系統。OTCBB的證券包括全國性、區域性和外國權益證券(Equity)、認購權證(Warrants)、基金單位(Units)、美國存托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ADRs)以及直接參與項目(Direct Participation Programs:DPPs)等。一般而言,任何未在全國市場上市或登記的證券,包括在全國、地方、國外發行的股票、認股權證、證券組合、美國存托憑證等,都可以在OTCBB市場上報價交易。OTCBB對企業沒有任何規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有做市商願意為該證券做市即可。
1990年6月為了便於交易並加強OTC市場的透明度,美國SEC根據1990年《低價股票改革法》的要求,命令NASD為OTC證券交易市場設立電子報價系統,開通了OTCBB電子報價系統,並將一部分在粉單(Pink Sheets)上的優質股票轉移到OTCBB上來。1993年12月起,所有美國國內的OTC證券在交易後90秒內必須通過自動確認交易服務系統(ACTSM)顯示於OTCBB上;1997年4月美國SEC批准了OTCBB的永久性運營地位;5月直接參與項目(DPPs)開始在OTCBB上報價;1998年4月經美國SEC登記的所有外國證券和ADRs都可在OTCBB上報價。經過10年的運作,OTCBB已經確立了在美國非主板市場的霸主地位,最多時有超過3600家公司、交易的證券超過6667種、近400家做市商活躍於該市場。
OTCBB與主板市場相比具有:零散、小規模、無繁瑣的上市程序以及較低的操作費用等特徵,同時它也具有較高的風險,對發行證券企業的管理要求並不嚴格。由於OTC市場相對來講是證券市場中較原始、較鬆散的一種類型,面向的是小企業,而小企業具有規模小、發行證券數量少,因此價格低、流通性差、風險大成為OTCBB股票的顯著特點。其特點有:系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設立管理而由做市商主導的證券報價市場;發行公司沒有資格限制,手續簡便;申請條件低,沒有財務上的要求;發行公司無須向NASDAQ或NASD報告;投資人必須經由經紀人/交易商交易,不直接下單;使用NASDAQ工作站進行所有證券的交易;不需要在OTCBB進行登記,但要在SEC登記;費用低,每月只須支付6美元的報價費。OTCBB並不向發行人收取任何費用,而只是向做市商收取頭寸費,做市商被禁止向發行人收取任何形式的回報;沒有自動交易執行體系;與發行人之間沒有任何業務關系,發行人也不需要向OTCBB回報任何信息,但是1999年1月4日生效的信息披露規則要求做市商向美國證監會或保險、銀行監管機構定期提供其做市的證券發行人的財務信息。OTCBB實質上就是一個證券交易中心。
OTCBB與NASDAQ有著本質的不同,它是一個會員報價媒介(Quotation medium for subscribing members),並不是發行公司掛牌撮合服務(Issuers listing service)。與NASDAQ相比,OTCBB既沒有嚴格的掛牌條件和標准,也不提供自動交易執行體系;既不與證券發行公司保持聯系,其做市商所承擔的義務也與NASDAQ不同。
與NASDAQ相比,OTCBB門檻很低。它對企業沒有任何規模和贏利的要求,只要經過SEC核准,有3名以上做市商願意為該證券做市,就可向NASD申請掛牌,掛牌後企業按季度向SEC提交報表,就可以在 OTCBB上市流通了。在OTCBB上的公司,只要凈資產達到400萬美元,或年稅後利潤超過75萬美元,或市值達到5000萬美元,並且股東在300人以上,每股股價達到4美元,便可直接升入NASDAQ小型資本市場;凈資產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還可直接升入NASDAQ全國市場。因此有人也把OTCBB市場稱為NASDAQ的預備市場。
OTCBB是依託做營商制度而運做的市場,因此,所有在OTCBB市場報價的有價證券必須有參與的市場做市商做保證並推薦,除豁免實行外必須提供Form211所要求之完整申請文件,並於在OTCBB公開報價前三天內,附交二份發行人之必備公司資料給Nasdaq店頭市場法律部門(NASD OTC Compliance Unit),一經批准後,那斯達克市場資料處(Nasdaq Market Data Integrity)將會通知市場做市商,其申請已核准並注冊成功即日起可在OTCBB輸入報價。
⑻ 請問在sec上能查詢到的公司是否可以認定是即將上市的公司 這家公司是否有可能上市,是在哪個交易所上市
1、一般來說,在納斯達克掛牌上市的公司以高科技公司為主,這些大公司包括微軟(Microsoft)、英特爾(Intel)、 戴爾(Dell)和思科(Cisco)等等。地產信託基金,做地產的么,概率很小的。2、紐約證券交易所因為歷史較為悠久,因此市場較成熟,上市條件也較為嚴格,像那些還沒有賺錢就想上市籌資的公司是無法進入紐約證交所的,而歷史悠久的財星五百大企業大多在紐約證交所掛牌。
⑼ SEC 批復中的是什麼意思
首先這個SEC comment不知道國內是不是通常翻譯成SEC批復,我覺得comment這個詞翻譯成批復可能是不太合適的。這個comment有點像上級給批的review comment,不知道國內審計業這個詞是怎麼翻譯的。這個comments是SEC staff看完了你的財報說,嗯這里好像有點不對勁/看不懂誒,能拿出證據和其他支持文件來解釋一下怎麼回事嗎,能考慮下次製作財報的時候提高下披露質量嗎等等……
Segment reporting的規則的初衷是讓Financial Statement User能夠更好的從企業決策者的角度來看到一個公司各個部分的經營狀態,從而提高財務報告的透明度和准確度,尤其是對企業不同segment的現金流的判斷。Segment的劃分指導和披露要求也是從多個維度來要求的。如果企業的產品比較多樣,企業的決策者是從不同的產品線和服務的角度來評價企業運轉狀況的,那麼可以從產品角度分。如果企業的產品比較單一,企業是以地理方位來進行效績審核的,那麼按地理方位分也可以。其他分法還有分銷渠道、監管環境等。
主要的原則就是企業的決策者自己是怎麼審核財務效績的,就要怎麼拿給投資者看。另外在財報里也要說清楚為什麼這樣分類,分類的依據是什麼。一般一個segment不管在收入或是利潤還是資產佔有相應總額的10%以上就可以單獨拿出來作為reportable segment。原則上哪個單一的segment要是超過企業總收入的75%,那麼SEC就會認為你分得不夠詳盡,要繼續細分下去。
在進行表述和披露時,同樣要遵循GAAP的matching principle, 相應的收入和成本要對應,另外還要包含internal customer的部分。需要按照segment披露的科目也很詳盡。除此之外,在整個企業層面還要披露每種產品的收入比重,總收入和總資產中,國內的是多少,如果國外的數目比較重要還要單獨披露。如果企業比較依賴幾個主要客戶的話,那麼每個大客戶產生的收入也要一一披露。IFRS要求披露每個segment的負債情況。
對於instrials companies來說segment reporting的難度主要體現在成本的計算和分配要比其他的產業要復雜,另外有一些產品的分類比較模糊。尤其是那些高度vertically integrated的公司,在關聯交易和間接成本的分配上就要比其他公司復雜很多。而且這些企業的成品半成品的分銷與計價也更加復雜。還有很多的conglomerate,他們下屬的一個segment可能競爭對手和benchmark就是另一家上市公司,如果他們不披露詳細的話很難進行橫向的對比。
另一大難題就是對於instrial companies來說雖然已經在一定的層面上進行了分類,但是如果企業決策者使用了進一步的分類來獲取重要決定的依據而由沒有披露給投資者,那也是不行的。有時候雖然生產了同樣的產品,但是由於分銷渠道的不同對公司實際運營的反映也是完全不同的。去年SEC就對貨車生產廠商Paccar提出了控訴,原因是Paccar沒有把用於售後服務的零部件單列為一個reporting segment。背後深層的邏輯是,在消費者不願意花錢購買新的貨車的時候,他們會購買零部件來維持目前手中的貨車的運轉。那麼這個segment表現強勁時,公司的主營業務貨車的表現就會相應下滑。Paccar對investor只報告了truck和financial service兩個部分,但是公司的高管手中的戰略計劃文件中確實是分成了truck, parts和financial service三個部分來進行分析和考量的。
再有,SEC對segment report要求的原則是企業決策者有沒有得到這些信息。就是說即使這個segment也許分出來對決策更有效,但是企業決策者們也沒有辦法有效獲得這些信息的話,SEC就不會對此深究。而instrial companies由於成本控制和供應鏈整合等等需求,他們通常會有更大的幾率使用ERP system。這些ERP system可以隨時提供給企業決策者大量詳盡的信息,SEC也就更容易抓到他們的把柄。
⑽ 在美國的上市公司總是要向SEC提交種種表格,有誰能介紹一下大概有幾種,各有什麼作用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條d項以及聯邦證券與交易委員會(SEC)依據該項規定所制定的13D-G規章,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group),如果取得任何已依《證券交易法》第12條規定向SEC登記的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證券」(equity security) 5%以上的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 ) 時,必須在持股比例達到5%後10個工作日內,向SEC填報13D表格,並且同時分送發行人及該種股本證券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13D表格要求填具的主要內容有:(1)所取得證券的名稱、種類,發行人的名稱及其主要決策機構的地址;(2)證券取得人(發盤者)的的身份及背景材料;(3)取得證券的融資安排,如果需要貸款,則貸款人的名單;(4)取得證券的目的,對目標公司經營發展的計劃,有其是有無將目標公司合並、重組或分解的計劃;(5)發盤者持有該種證券的總額以及過去60天內買賣該種證券而訂立的合同、協議,所達成的默契、關系等。
發行人為防禦發盤者的接管威脅,可能會打算買回一部分已發行的股份(issuer repurchase )以增加接管的難度。為了規范此一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尚屬空白的問題,新增的第13條e項以及SEC制定的13D-G規章中有三項規則,專門規范股份買回的條件及需要備案或披露的信息。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d項及SEC依此項規定所制定的14D-1規章,任何人或一群人如以公開收購要約的方式持有任何已依第12條向SEC辦理登記的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證券達5%以上的受益所有權時,必須在展開公開收購要約的同時,向SEC填報14D-1表格。該表格除含有13D表格的內容之外,還要求披露收購要約的內容,包括收購證券的數量、價格、要約有效期、付款方式、發盤者的財務狀況等。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e項規定,在任何公開收購要約中,不得有「實質性不實陳述」(material misstatement )、「誤導性疏漏」(misleading omission) 或「欺騙性或操縱性行為」(fraulent or manipulative Acts )。SEC根據此項規定特別制定14E規章,以對信息公開作出進一步的規范。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f項及SEC依據該項規定所制定的14F-1規章規定,如果目標公司因他人取得其股本證券的5%以上的情形而導致有過半數的董事發生變動,則必須及時向股東公布,要求公布的材料相當於投票權委託書徵求者所必須公布的資料。
SEC在依據《威廉姆斯法案》的授權所制定的規章中間接規定,各種不同的公開收購要約至少必須持續20個工作日,自發盤者展開有關的宣傳之日起計算;如果發盤者對於公開收購要約中要約購買的股本證券的比例、金額或給付證券商的費用發生變更時,該項公開收購要約必須延長10個工作日,自發盤者開始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有關變化內容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