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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48歷史交易

發布時間:2021-05-21 01:15:19

Ⅰ 男人是熊 那麼女人是什麼

女人在白天是女人,在晚上做愛的時候是牛,男人跟女人在一起做愛的時候,女人比男人更喜歡做愛,她那時就不是人了,是牛,哈哈哈,別笑,本來就是的,我就是女人,嘻嘻

Ⅱ 美國歷史上有哪些貿易制度

美國貿易管理制度及其發展

近年來美國貿易管理制度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美國依據《1930年關稅法》、《1974年貿易法》、《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1933年農業調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進法》、《與敵國貿易法》等對貨物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此外美國還與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提供互惠的貿易安排。美國國會負責制定對外貿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總統為首的行政部門,包括貿易代表辦公室、商務部、財政部、國土安全部和農業部等負責貿易法律和政策的實施、關稅徵收、貨物進出口管理和對外貿易談判等事務。

1、關稅制度
(1)關稅管理制度
《1930年關稅法》、《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等是規范美國關稅制定和徵收的主要法律。美國國會根據《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制定《協調關稅表》,於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國會的要求修改或維持《協調關稅表》,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的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負責解釋和執行《協調關稅表》和其他海關法律。
美國對除古巴以外的所有WTO成員國實施最惠國關稅待遇。此外,美國通過雙邊或地區自由貿易安排提供優惠關稅待遇。
美國對大多數進口產品基於FOB價格徵收從價稅,但對以農產品為主的某些進口產品適用從量稅。另外,有些產品需按復合稅率繳納關稅。包括糖在內的一些產品還受到關稅配額的限制。2009年1月1日起美國開始實施《2009年美國協調關稅表》,對《2008年美國協調關稅表》進行了修改,但其修改主要是美國為履行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所規定的分階段削減關稅義務而進行的。
此外,美國國會有權臨時性中止或削減對部分產品徵收的關稅,大多數臨時減免關稅的產品為化工品、原材料和其他的工業原料,減免關稅的決定將被納入一些法律中,《協調關稅表》第99章通常對此也會有所反映。《2006年養老金保護法》對包括非編織手套、硝酸纖維素、山梨酸甲、氟醯胺等在內的300種產品實行臨時關稅減免;《2006年稅收減免和醫療保健法》對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調環酸鈣鹽、16英寸可變速線鋸在內的500種產品實行臨時關稅減免。上述兩項減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關稅水平及其調整
根據WTO的統計,美國2007年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3.5%,與2006年持平,已經達到美國簡單平均最終約束關稅水平。2008年,排除非從價稅稅率的因素,美國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稅率為4.4%。2007年農產品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5.5%,非農產品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後者則小幅下降。

2、主要進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國主要依靠關稅對進口產品和其數量進行管理和調節,但美國也對農產品等相對敏感的進口產品採用關稅配額。此外,出於環保、國家安全、國際收支平衡等原因,國會通過《1972年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1962年貿易拓展法》第232條款(國家安全)、《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國際收支平衡)等諸多國內立法,授權商務部、農業部等行政部門採取配額管理、禁止進口、收取進口附加費等方式對進口實行限制。
(2)2008年變化
①對承運商和進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發出通知,為評估和確定高風險貨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貨物進入美國,自2009年1月26日起,進口商和承運商在貨船進入美國前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供關於貨物的額外信息。根據美國2002年公布的24小時倉單規則,承運商和進口商須在貨物裝船前24小時向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供一定文件。新規定在此基礎上,向承運商和進口商提出了新的申報要求。
對於承運商而言,須在原來「10」項信息的基礎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謂的「10」+「2」。這兩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裝貨狀況說明,包括船舶和每個集裝箱的信息,用以說明船上所裝貨物的實際位置情況,該文件須在船舶出發後48小時內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認可的電子途徑發送給該機構;另一份是集裝箱狀態信息,確定集裝箱的運動和狀態的改變(如滿或空的狀態),當發生規定所列9種情況,承運人必須在集裝箱狀態變化信息進入其設備跟蹤系統後24小時內向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交此類信息。
對於進口商,則是「2」+「10」,即須在原提供2項信息基礎之上,提交「進口商安全申報」,該申報包含以下10項信息:賣方,買方,進口商登記號/外貿區申請識別碼,收貨人號碼,製造商(提供商),收貨人,原產國,商品海關HS編碼,集裝箱裝箱場所,貨運公司(裝載商)。除集裝箱裝箱場所和貨運公司(裝載商)這兩項信息可盡快(最遲不超過抵達前24小時)通報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裝船前24小時向該局通報。
但該規定給予了一年的過渡期,即從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實施。
②進口食品預先通報制度確定最終規則
為實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國食品葯品管理局於2003年頒布《進口食品的預先通報制度》過渡性法規,規定從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進口商需就進口或准備進口美國的食品向該局遞交預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國食品葯品管理局公布該制度的最終規則,對原先規定和暫行最終規則進行了修改,最終規則將於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據最終規則,進口商須在食品預定到達時間前15天(通過食品葯品管理局的預先通知系統界面)或30天(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自動商業系統的自動經紀界面)以電子形式向美國食品葯品管理局進行預先通報。預先通報須在食品運抵美國港口前,不少於8小時的時限內(食品如經水路運輸進口),不少於4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空運或經陸路由鐵路運輸進口)和不少於2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陸路由公路運輸進口)獲得該局的確認資料,否則貨物將被拒絕進口並扣押。最終規則還對原規定中的一些定義、預先通知的內容等作了修改。
③關於受配額限制紡織品的一些安排
美國紡織品協議執行委員會於2008年指示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對於超過中美紡織品配額協議2008年年度配額的紡織品實行分階段入境,2008年12月該委員會發布了分階段入境的具體安排。2008年交運的出口貨物中超過當年年度配額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一律不許入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間,2008年基本配額限額5%的貨物將被准予入境。其後每一個月,由該月首日至該月最後一日,只准許相當於2008年基本配額限額5%的貨物入境,直至超出配額限額的付運貨物全部入境。每月5%的分階段入境限額分別為第332/432/632T(加嬰兒襪)類產品4252922打(其中第332/432/632B類產品為4043310打),第347/348類產品為1272148打,第352/652類產品為1225759打。
此外,該委員會還做出決定,對於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後從中國出口的紡織品取消原先的電子簽證信息系統要求,但對於在該日期前出口的貨物,即使是在2009年進入美國,電子簽證信息系統和配額要求仍然適用。
④《萊西法案》對植物製品進口的新要求
《萊西法案》是美國最古老的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目的在於打擊野生動植物、魚類和植物的非法買賣。《2008年糧食、保育和能源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對該法案進行了修改,擴大其保護范圍,並對植物和植物產品新增進口申報要求。
根據新法規,自2008年5月22日,如果在取得、佔有、運輸或銷售任何植物時違反了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有關保護植物的法律;沒有按照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法律,繳納所需的專利權費、稅收或林木採伐費;違反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法律所實施的植物出口或轉口限制,則在州際或對外貿易中進口、出口、運輸、銷售、接收、獲取或購買該等植物,都屬違法行為。修訂後的《萊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包括自然生長的或是種植在林地的樹」,但三類植物除外:除樹以外的常規栽培植物,常規的糧食作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僅供實驗室或田間試驗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學樣本(包括根、種子、胚質、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准備繼續種植、用於種植或再次種植的植物。如植物雖是上述第2類和第3類,但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公約》(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屬於1973年《瀕危物種法》所列的瀕危或受威脅物種,或依據任何一個州有關物種保護的法律,屬於本地物種並瀕臨滅絕的,則此類植物仍適用新修訂的《萊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開始,所有進口商在進口《萊西法案》所涉植物時均需提交申報表,說明進口貨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學名(包括植物種屬名)、進口貨物的價值和有關植物的數量(包括量度單位)、植物來源地名稱。但專門用作包裝材料以支持、保護或裝載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產品無需申報,除非包裝材料本身就是進口商品。
美國將分階段實施上述進口申報要求,具體如下:
第一階段:從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為自願申報階段;
第二階段:從2009年4月1日或美國海關電子申報系統啟用之日起,HS編碼為第44章(木及木製品)和第6章(活樹、植物、球莖、鮮花及裝飾用的葉子等)的產品開始執行申報規定;
第三階段:約2009年7月1日開始,HS編碼為第47章(木漿)、第48章(紙及其製品)、第92章(樂器)、第94章(傢具)、以及上述第二階段的產品執行申報規定。
2009年9月30日之後,美國農業部將分階段對《萊西法案》所涉及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實施進口申報,包括HS編碼為第12章(含油子仁,雜項子仁,穀物,種子,水果,植物等)、第13章(蟲膠,樹膠,樹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編結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第45章(軟木及軟木製品)、第46章(籃筐及柳條編結品)、第66章(雨傘,手杖,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槍支)、第95章(玩具,游戲品,運動用品)、第96章(掃帚,鋼筆,紐扣)、第97章(藝術品)等的產品。
違反《萊西法案》包括未進行進口申報的進口商將受到民事刑事處罰,其進口產品將被沒收。
雖然該法案涉及的申報和處罰實體都是進口商,但進口商必定會向中國生產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關後付款等要求,中國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壓力和風險將增大。有關企業應做好與美國客戶的溝通,了解熟悉相關美國法律的內容和執行情況,調整采購策略,履行《萊西法案》要求的「盡職調查義務」,謹慎采購和使用部分進口木材。
⑤進口鯰魚新監管措施
《2008年糧食、保育與能源法案》將鯰魚進口監管職能從美食品葯品管理局轉移到農業部,授權美國農業部對鯰魚分類進行定義,並按照現行對肉類家禽的進口檢驗監管要求管理鯰魚進口。這意味著對鯰魚的進口監管從美海關延伸到國內生產加工環節,要求我國內生產加工環節參照美標准進行等效性評估。美農業部的相關法規正在內部徵求意見,預計擬於2009年上半年出台,2009年底前開始實施。
⑥美國海關建議廢除海關估價中首次銷售做法的規定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於2008年1月發出通知,建議取消現行海關估價中的首次銷售做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交易價格」是確定進口產品價格的主要方法,其定義為銷售出口至美國的產品已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在涉及一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通常會以首次或早期銷售(一般是製造商和中間人之間的銷售活動)中買方支付的價格來確定交易價格,只要進口商能夠證明此銷售為正常交易並且清楚註明商品銷售供出口美國。根據世貿組織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2007年做出的決議,美國海關建議改變原先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以商品進口美國前最後一次銷售的價格決定交易價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價格。根據該項建議,交易價值一般以美國買方所付價格決定。
廢止「首次銷售規則」的估價方法可能會增加中國出口商的成本,中國出口企業應密切關注該法規提案的進展,如可能可考慮向美國提交書面評論,最大限度地減少改變這一估價方法對國際貿易造成的負面影響。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為維護國家安全,推進美國對外政策的實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導彈技術擴散,以及確保一些短缺物資在國內充足供應,美國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條例》、《武器出口控製法案》等為核心,對部分產品實行出口管制。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負責軍民兩用物資、技術和服務的出口管制,有關軍事用途的產品、服務和相關技術數據的出口則由美國國務院管轄,而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負責確定經濟制裁計劃中涉及的禁運國家和禁運交易。

(2)2008年進展
①中美簽署《中美關於經驗證最終用戶現場訪問問題的換函》
2009年1月13日,中美兩國商務部簽署了《中美關於經驗證最終用戶現場訪問問題的換函》。該制度允許美出口商直接向獲得經驗證最終用戶(VEU)授權的外國最終用戶出口特定兩用物項,無需申領出口許可證。此次換函主要是表明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將對中國的相關企業全面實施經驗證最終用戶(VEU)制度。
②根據《瓦森納協議》修改有關規定
2008年10月14日,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發布最終公告,宣布按照2007年底《瓦森納協議》全體大會達成的修改意見以及2006年底全體大會達成的有關太陽能電池的條款修改出口管理條例。該公告對下列出口新增出口許可要求:《出口管制條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錄下的與特定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面板及太陽能裝置相關的特定軟體及技術。該出口管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上述產品不對其他國家造成軍事威脅。另外,為了執行《瓦森納協議》中有關兩用品和技術的修改,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修訂了ECCN目錄1(原材料、化學品、微生物以及毒品)、ECCN目錄2(原材料生產過程)、ECCN目錄3(電器產品)、ECCN目錄5類別第一部分(無線電通訊)、ECCN目錄6(感測器),ECCN目錄7(航海和航空電子設備),ECCN目錄9(推進系統,航空器及相關設備)中的相關定義。為符合《瓦森納協議》的有關規定,該公告還修訂了27項商業管制清單中的ECCN目錄,並新增了目錄1A006(為處理簡易爆炸裝置而專門設計的設備以及其部件)和1A007(發電設備及裝置)。
③修改商業管制清單
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自2007年開始起對商業管制清單(CCL)進行定期審查。2008年4月和10月,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先後兩次發布有關定期審查的最終公告。4月23日發布的公告(4月18日生效)主要對商業管制清單748和774部分行了技術上的改正和分類。
10月6日(10月14日生效)發布的公告對商業管制清單進行了實質上的修訂,包括:
第一,對現存管制的澄清,如對「相關管制」「條款」等清單的修訂;
第二,刪除多餘或過時的管制;如ECCN 4A994(運算速率超過0.5億萬次浮點的超級計算機系統)管制物品中刪除了(d)、(e)、(g)、(h)、(k)(1)項,同時(b)項(數字型電腦)中明確了數字型電腦包括具有信號處理以及圖像強化功能的設備,其受管制的門檻從最大運算速度超過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計算機運速單位:加權億萬次浮點)提高到最大運算速度超過0.0128WT; ECCN 5A991(通訊設備)刪除了3項過時的技術參數;
第三,建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
第四,為與國際體制相一致或為更加清楚,增加新的管制,包括添加了新的物品項以及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加的管制物品包括「存儲程序」、「數據轉換」以及「數據包交換及路由」。在ECCN 1A002(合成構架或壓板)項下添加的管制新理由是相關管制將不僅適用於該項下的物品,同時也適用於與該物品相關的技術。
該公報同時也對《出口管制條例》做出了兩項修訂:(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統的描述)的附錄7中澄清了飛機模型不屬於該部分(導彈和導彈發射裝置)中所提及的「無人駕駛航空工具」。(2)在第744部分涉及「對中國某些軍用性質的最終使用的限制」規定時,主要是明確了適用「一般限制條款」規定的物品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錄2中所列明的受到《出口管制條例》規制的物品。這一澄清的目的,主要是由於原來742部分中關於物品的定義比較寬泛,所涉及的物品范圍既有《出口管制條例》中所規定的物品,同時也有包括不在上述范圍的物品。

4、貿易救濟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國的貿易救濟制度可分為影響進口和影響出口兩個方面。適用於進口產品的救濟措施主要為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對華特保措施),以及對不正當貿易行為(主要是侵犯美國知識產權)所採取的337條款措施。適用於出口產品的貿易救濟主要為301系列條款措施。
現行美國主要的反傾銷反補貼法為《1930年關稅法》,具體的行政法規分布在美國《聯邦法規匯編》第19編中。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進口貿易管理局負責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傾銷補貼幅度的計算,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產業損害的調查。總統可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201至204節的授權對特定進口產品採取保障措施。對涉嫌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進口產品,美國主要通過《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來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是337條款的執行機構。該機構可以簽發排除令,指示海關禁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口。
《1974年貿易法》第301節是在現行貿易協定下維護美國公司權益,為美國產品和服務擴大海外市場准入,反對外國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影響美國產品出口所依據的主要法律。該法律為美國貿易代表調查外國侵權行為,以及與外國政府磋商尋求解決方案提供了具體的程序。301系列條款具體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負責實施。
(2)2008年進展
①商務部修改反傾銷調查中關於加工或承包商性質的規定
2008年3月28日,美國商務部公布臨時性規定,宣布即刻廢除原先美國商務部反傾銷條例19CFR351.401(h)款規定的在反傾銷調查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時對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根據原規定,如果被調查產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沒有獲得被調查產品的所有權,並且不控制被調查產品的相關銷售,則其不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製造商或生產商。
美國商務部稱,原規定的初衷在於確保在被調查產品的生產被分包給另一個公司的情況下,美國商務部在計算被調查產品傾銷幅度能集中於決定被調查產品價格的當事方。然而,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由於該規定使得本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購買商的美國企業獲得了「外國生產商地位」,從而影響了美國商務部在傾銷幅度計算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不能達到法規的既定目標。國際貿易法院的這一認定將限制商務部的自由裁量權,並要求商務部將錯誤的實體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商。這與商務部為國內產業提供救濟的職責不符,因此商務部決定停止該規定,在今後的案件中採取各案處理的做法。該臨時性規定已於2008年3月28日生效。
該規則修改意味著加工貿易企業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製造商或生產商的可能性增大,應訴的壓力也隨之增加。
②商務部公布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調查中的企業工資標准
在涉及非市場經濟的反傾銷調查程序中,美國商務部長期以來為其計算出一個假定的非市場經濟體工資替代使用。這些假定的非市場經濟工資每年計算一次。美國商務部分兩步計算非市場經濟體每年的工資水平。首先,利用最小二乘法回歸分析小時工資率(數據來源於國際勞工組織《勞動統計年鑒》)和人均國民收入(數據來源於世界銀行)的關系。其次再將商務部認定的非市場經濟體的人均國民收入代入回歸結果,從而得到非市場經濟體的假定小時工資率。
2008年4月11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2007非市場經濟體假定工資,其中中國的工資為1.06美元/小時。此次,美國商務部根據61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小時工資率(數據源於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統計年鑒》)和人均國民收入(數據源於世界銀行),估計出包括中國、白俄羅斯、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摩爾多瓦、吉爾吉斯、塔吉克、烏茲別克以及越南等10個非市場經濟體的小時工資率。在所公布的各工資標准中,中國的工資標准僅次於白俄羅斯,位居第二位。
③商務部就反傾銷調查中目標傾銷問題徵集評論意見
2008年5月9日,美商務部在《聯邦紀事》發布公告,就反傾銷調查中目標傾銷的認定與分析辦法徵求公眾評論。
美商務部曾於2007年10月25日發布公告徵集了一輪評論意見。在反傾銷調查中,美商務部通常採用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或交易對交易的方式計算傾銷幅度,同時美法律規定,如出口價格的模式由於購買商、地區、時間段不同而存在顯著差異時,可以確定目標傾銷的存在,從而採用加權平均對交易的方式。上次公告,美國商務部就如何確定目標傾銷徵求公眾評論意見。此次公告,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其初步擬定的認定和分析目標傾銷的辦法,並就此辦法再次徵求公眾評論。
④美商務部就反傾銷調查中低於成本測試問題徵集評論意見
2008年5月9日,美商務部在《聯邦紀事》發布公告,就反傾銷調查中低於成本測試問題徵求公眾評論。美商務部解釋,計算正常價值時,其考慮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銷售,而對於某筆銷售是否屬於正常貿易過程,需進行低於成本測試。但是法律並未規定使用單一的時間段或是多個時間段作為計算成本的期間。在絕大多數案件中,美國商務部採取調查期或復審期作為計算成本的單一時間段。在有限的幾個案子中,美國商務部採用了更短一點的時間段。此次,美國商務部就是否及在何種情況下採用較短期間的問題徵求評論意見。
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337調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公布了有關337調查程序的新規定,並於2008年8月6日正式生效。新規定將對國際貿易委員會未決的以及未來發生的案件產生影響。
該新規則用於規范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許多修改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較為重要的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關於申請調查應提交的書面材料。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了《聯邦法規》第19條210.12(a)(9)(viii)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起訴書中附上與其獨立的專利訴訟請求相關聯的專利權利要求圖表。此前,原告僅需提供就每項專利的樣本權利要求書即可。另外,專利權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權利要求圖表的情況下主張從屬權利要求。
第二,關於提交許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訂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12(a)節首先新增設了(9)(iv), (10)(i), (10)(ii)節,以減少起訴方必須提交的許可合同副本的數量,從之前每項專利的許可合同須提交三個副本縮減到僅須提交一份副本的要求。同時國際貿易委員會還修訂了(c)(1), (d), (f), (g)的內容,規定僅在起訴人需要通過其自己的許可行為或通過其被許可人在本國的行為而尋求滿足國內工業的管轄要求時,上述許可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關於調查期限。新修訂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42,210.43,210.51節規定將行政法官可以設定的調查期限從15個月延長至16個月。同時除非國際貿易委員會另有規定,行政法官須在上述所設定的調查期屆滿前4個月(而非僅3個月)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關於是否違反337條款的初步決定。
第四,關於復議請求書的頁數限制要求。對於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請復議。此前由於該復議書並沒有頁數的限制,通常情況下該復議書可長達幾百頁。新修改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43(b)(1)規定,當復議申請書的篇幅超過50頁時,其摘要部分不得超過10頁,並且復議申請書的篇幅應限制在100頁以內(摘要以及其他實物展示除外)。由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提出了30頁的限制要求,該100頁的篇幅限制適用於任何類型的當事人可能向聯邦法院提請上訴的爭議。

Ⅲ 300748今天為啥200/0漲跌幅度

創業板股票上市的前5天沒有漲跌幅限制。

Ⅳ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抓住了歷史機遇開始實行改革開放這句話為什麼不對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開放取得了巨大成就,實現了從封閉半封閉經濟到全方位開放的偉大歷史轉折,形成了從沿海到沿江沿邊、從東部到中西部區域梯次開放的格局,實現了從貿易到投資、從貨物貿易到服務貿易領域不斷拓展的開放格局,呈現了從數量小到數量大、從質量低到質量高的開放新趨勢。中國正在以開放的新英姿在世界經濟舞台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對外開放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拓展

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我國開始了對外開放的歷史性轉變。開放格局經過先試驗後推廣,採取了分步驟、多層次、逐步推進的戰略,經歷了一個不斷擴大和深化的過程。

(一)對外開放從局部地區向全國推進

1979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對廣東、福建兩省的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優惠措施,1980年設立深圳、珠海、汕頭、廈門4個經濟特區,標志著中國對外開放航船正式揚帆起程。

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對外開放的范圍由特區逐步擴大到了沿海、沿江、沿邊地區,初步形成從沿海向內地推進的格局。1992年相繼開放沿江城市和三峽庫區、邊境和沿海地區省會城市、沿邊城市,開放太原等11個內陸省會城市。隨後幾年,又陸續開放了一大批符合條件的內陸縣市。

2001年12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原區域性推進的對外開放轉變為全方位的對外開放,中國的對外開放進入了全新的發展階段。至此,一個從沿海到內地、由南向北、自東向西、全方位對外開放的區域格局基本形成。

(二)對外開放從商品貿易向投資和服務貿易領域推進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對外開放以「出口創匯」為切入點,千方百計擴大出口成為政策的基本指向。針對當時的國際國內形勢,鄧小平同志指出,對外開放不僅要繼續擴大商品貿易,而且可以讓外商來華直接投資辦企業、搞加工貿易。這樣就使原來的對外經貿交流從貿易領域擴展到投資和生產領域。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到國際市場融資等多種方式被廣泛採用。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服務領域開放步伐不斷加快,服務貿易迅速發展。

二、對外貿易連上新台階

對外貿易是一國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的重要方式和渠道,是我國對外開放的核心內容與出發點。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的對外貿易取得了輝煌的成就。

(一)貨物貿易規模增長超過100倍

2007年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從1978年的206億美元猛增到21737億美元,增長了104倍。其中,出口總額從98億美元增加到12178億美元,增長了124倍;進口總額從109億美元增加到9560億美元,增長了87倍。1979-2007年進出口貿易年均增長17.4%,其中出口年均增長18.1%,進口年均增長16.7%。

特別是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抓住國際產業加快轉移的歷史性機遇,對外貿易發展煥發出勃勃生機,贏得了歷史上最快最好的發展時期。2002-2007年,我國進出口貿易以年均28.5%的速度增長,其中出口年均增長28.9%,進口年均增長27.3%。2001年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為5097億美元,2004年首次突破1萬億美元大關,2007年又一舉突破2萬億美元大關。

自1950年起的58年歷程中,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突破200億美元用了29年,從200億美元到5000億美元用了23年,從5000億美元到1萬億美元用了3年,從1萬億美元到2萬億美元也僅用了短短的3年時間。2002-2007年入世6年間,進出口貿易總額合計已超過1979-2001年即從改革開放到入世之前23年的總和。

30年來,進出口貿易從逆差轉變為順差,使我國從一個外匯捉襟見肘的國家一躍成為世界第一大外匯儲備國。從改革開放到1993年,除少數年份進出口貿易有小規模順差外,多數年份均為逆差。進入1994年以來,進出口貿易均保持順差,且規模不斷擴大。1995年貿易順差突破100億美元,達到167億美元。2005年又突破1000億美元,達到1020億美元。2007年再突破2000億美元,達到2618億美元。2007年我國外匯儲備從1978年僅有的1.67億美元迅速擴大到1.5萬億美元。

進出口貿易的快速增長不斷提升我國在世界貿易中的位次,改革開放初期位居第32位,2004-2007年穩居第3位。佔世界貿易總額的比重由1978年的不到1%提高到2007年的近8%,成為名副其實的貿易大國。其中,2007年出口額佔世界出口總額的比重提高到8.8%,世界排名躍居到第2位;進口額佔世界進口總額的比重也提高到6.7%,位居世界第3位。

(二)貨物貿易結構不斷優化

從出口商品結構看,30年來,從以初級產品為主到以工業製成品為主,以輕紡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到以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等資本技術密集型產品為主,我國出口商品結構不斷優化升級。1978年初級產品出口佔53.5%,工業製成品出口佔46.5%。1985年初級產品和工業製成品所佔比重已近平分秋色,分別為50.5%和49.5%;到1986年,工業製成品出口比重大大超過初級產品,達到63.6%,初級產品出口比重下降到36.4%。2007年,初級產品和工業製成品所佔比重進一步轉變為5.1%和94.9%,工業製成品占據了我國出口商品的絕對主導地位。

令人欣喜的是,在工業製成品出口中,機電產品占出口總額的比重持續提高,1994年為26.4%,2000年提高到42.3%,2003年進一步提高到51.9%,2007年則達到57.6%。高新技術產品占出口總額的比重,2000年為14.9%,2003年提高到25.2%,2007年進一步提高到28.6%。機電、高新技術產品在我國出口貿易中的主導地位日益明顯。

從進口商品結構看,為滿足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工業化、現代化進程的需要,進口商品結構中,資源、基礎原材料等初級產品所佔比重明顯擴大,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快速增長。

1985年初級產品在進口商品中所佔比重僅為12.5%,2007年這一比重提高到25.4%。其中,礦物燃料、潤滑油及有關原料和非食用原料占進口總額的比重分別由1985年的0.4%、7.6%提高到2007年的11.0%、12.4%。近幾年,大豆、鐵礦砂、石油等基礎原材料的進口量呈持續大幅增長之勢。

與此同時,國內對國外先進技術和成套設備的需求日益增加,在工業製成品進口中,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快速增長。2007年,我國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口額分別為4990億美元和2870億美元,分別是1994年的8.7倍和2000年的5.5倍;機電產品占進口額比重從1994年的49.4%提高到52.2%,高新技術產品占進口額比重從2000年的23.3%提高到30.0%。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快速增長,不僅彌補了國內經濟建設資源和技術的不足,而且為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創造了條件。

從貿易市場結構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貿易夥伴已達220多個,貿易市場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我國與美國、歐盟、日本三大經濟體的貿易合作蓬勃發展,對東盟、俄羅斯、印度等新興市場的開拓取得較大進展,與其他貿易夥伴往來發展較快。

1998-2003年,日本為我國最大貿易夥伴,美國和歐盟位居第2位和第3位;2004-2005年,歐盟成為我國第一大貿易夥伴,美國和日本位列第2位和第3位。2007年,中歐、中美和中日雙邊貿易額分別為3561億美元、3021億美元和2360億美元,分別比1998年增長5.2倍、4.5倍和3.8倍。

2007年,東盟為我國第四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額達2025億美元,比1998年增長7.6倍。俄羅斯、印度分別為我國第八、第十大貿易夥伴。

(三)服務貿易取得長足發展

2007年服務貿易總額由1982年的43億美元增加到2509億美元,25年增長了57倍,年均增長17.6%。其中,出口額從24.8億美元增加到1217億美元,年均增長16.9%;進口額從18.7億美元增加到1293億美元,年均增長18.5%。

尤其是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嚴格履行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的承諾,極大地促進了服務貿易的發展。入世6年,服務貿易出口額年均增長24.4%,高於同期世界平均13.8%的增速,也高於同期世界主要國家服務貿易出口增長速度。同時,服務貿易的結構也逐步優化,初步形成了通訊、保險、金融、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咨詢、廣告等全面發展的格局。改革開放之初,以旅遊、運輸、建築等傳統服務貿易出口比重達80%以上,2007年這一比重已下降到60.8%。

2007年,服務貿易總額占我國全部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從1982年的9.4%上升到10.3%,佔世界服務貿易的比重從0.6%升至4%;世界排名僅次於美國、英國、德國和日本位居第5位,成為世界服務貿易的重要國家,其中出口額和進口額分別位居第7位和第5位。

三、利用外資發展迅速,連續多年位居發展中國家首位

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是我國改革開放基本國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外開放的核心內容之一。外資的進入,彌補了長期困擾我國的資金和技術雙缺口,推動了經濟增長,增加了稅收和就業機會,促進了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對加快我國經濟發展,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素質,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加快了我國經濟全面融入國際社會的步伐。

(一)利用外資規模不斷擴大,外商直接投資漸成主流。

1992年以前,我國利用外資主要是對外借款特別是政府貸款,外商直接投資一直偏小。1979年至1991年,每年都是對外借款大於外商直接投資,13年間累計對外借款高達526億美元,而外商直接投資僅為251億美元。1992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首次超過對外借款,此後,外商直接投資逐年大幅度增長,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最主要的方式。

從外商直接投資情況看,1983年我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僅9.16億美元,2007年已達到748億美元,24年增長了81倍;截止到2007年底,全國外商直接投資累計超過7700億美元,年均增長速度為20.1%,遠高於同期我國國民經濟增長速度。其中,1983年至1991年吸收外資較少,平均每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約26億美元;1992年以後呈現出蓬勃發展勢頭,1992年吸收外資首次突破100億美元,1993年登上200億美元台階,1994年邁過300億美元,三年跨過三道坎,此後,我國成為全球投資熱點的地位逐步確立,吸收外國直接投資規模穩步擴大。1992年至2007年平均每年吸收外資超過450億美元,年均增速高達19.4%,比同期全球外國直接投資流入額年均增速高出7.5個百分點。

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預測,2007年全球跨國直接投資流量達到創紀錄的1.5萬億美元,其中發達國家吸收外國直接投資達1萬億美元,發展中國家近4400億美元。2007年我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748億美元,加上金融領域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資,合計約835億美元,佔全球外國直接投資的5.4%,占發展中國家的19%。我國從1993年起已經連續15年成為吸收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

2007年末在我國實有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超過28萬家,實有投資總額達2.11萬億美元。2007年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額12549億美元,占我國對外貿易進出口的57.7%,繳納的稅收超過9900億元,佔全國稅收收入的20%,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5000萬個。

(二)利用外資方式不斷拓展

改革開放初至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後,我國吸收外國直接投資的方式相對單一,一直以綠地投資為主,並購投資和到國際資本市場融資等方式很少。入世以來,我國認真履行加入WTO承諾,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開放資本市場,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資本市場的國際化進程正在有序推進。

首先,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中國政府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擴大融資渠道,參與國際競爭。截至2008年4月底,共有150家境內公司到境外上市,籌資總額1105億美元,其中有55家企業同時發行A股。

其次,主動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目前,QFII投資額度已提高至300億美元,54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獲准投資額度約105億美元,另有5家外資銀行獲准開展QFII託管業務。QDII方面,有21家基金管理公司和9家證券公司取得QDII資格,9隻QDII基金產品和1隻QDII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獲得批准,獲批投資額度已達375億美元。

第三,在WTO框架內開放證券業。截至2008年4月底,中國證監會已批准設立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和31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5家合資基金公司的外資股權已達49%。

第四,改進和完善外資並購政策。2006年頒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我國外資並購政策和環境全面改善。

截止到2007年底,外國投資者共並購2.18萬戶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占外商投資企業實有總戶數的7.6%,其中外國投資者購買1.94萬戶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份,購買2373戶內資企業的股份;並購的企業實有注冊資本1343億美元,占外商投資企業實有注冊資本的11.6%。

(三)利用外資產業結構不斷優化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利用外資總體上呈現出數量擴張型特徵,為了出口創匯和引進外資,各級政府對出口導向型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用地、稅收和融資等多方面的優惠,並由此形成了以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為主的外商投資格局。入世後,我國相繼修訂完善了相關政策,頒布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進一步擴大了服務業開放;嚴格限制低水平、高消耗、高污染外資項目進入。同時,充分發揮外資在自主創新中的積極作用,優化外資區域布局、創新利用外資方式,積極穩妥擴大金融、保險、電信等服務業對外開放,拓展利用外資的新領域。

在新的外商投資政策指導下,外商投資的重點,從一般製造業發展到高新技術產業、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近幾年外商投資於研發中心、集成電路、計算機、通信產品等高技術項目明顯增加;開放服務貿易領域後,商業、外貿、電信、金融、保險、房地產等服務業已成為外商新一輪投資的熱點。

外商投資的產業構成顯著改善,第三產業投資比例大幅度提高。2005-2007年,第三產業外商投資金額佔全部外商投資總額的比重分別為24.7%、31.6%和41.4%;第二產業比重分別是74.1%、67.5%和57.3%,呈現出相反的變動趨勢。

四、「走出去」戰略實施取得初步成效

「走出去」戰略的主要內容是,推動企業以對外投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多種方式走出國門,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對外經濟合作范圍不斷擴大,競爭力逐步增強。

對外經濟合作始於上世紀70年代末,是改革開放帶來的新生事物,經過不斷努力,迅速發展成我國對外經貿的重要組成部分。

1976年,我國的對外承包勞務隊伍第一次走向國際舞台,到1980年共有29家企業從事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業務,主要市場集中在西亞和北非。1981年以後,我國的對外經濟合作隊伍開始逐步壯大,企業的經營水平不斷提高,在外承攬的業務規模擴大,綜合競爭力增強,市場多元化戰略初見成效。自1995年起,開展了對外設計咨詢業務,對外經濟合作的領域進一步拓寬。

入世以來,對外經濟合作駛入良性發展的快車道。從改革開放之初僅有幾家企業,到2007年已發展成為一支由1000多家企業組成的門類比較齊全、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隊伍,業務范圍向技術性較強的領域不斷擴展,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提高。2002—2007年,對外經濟合作簽訂合同累計48.6萬份,合同金額2577億美元,完成營業額1633億美元,分別是1976—2001年對應項目總和的1.9倍、2倍和1.8倍。

2007年是我國對外經濟合作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新簽合同金額853億美元,完成營業額479億美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9.1%和34.2%;派出各類勞務人員75.3萬人。其中,對外承包工程完成營業額406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5.3%。業務遍及全球180多個國家和地區,資金技術密集的電力、冶金、石化、軌道交通和電子通訊等領域的項目已佔到總營業額的一半;大項目數量增長迅速。2007年有49家企業入選美國《工程新聞雜志》(ENR)全球最大承包商225強,14家躋身百強。

(二)對外投資規模增勢強勁

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起步於1979年改革開放初期。當時經國家批准,只有少數國有企業主要是貿易公司走出國門,開辦代表處或設立企業。

經過30年的探索和發展,我國對外投資的規模雖依然較小,但已取得積極進展。入世以來,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步入較快發展期。2002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僅有27億美元,到2007年已經上升到265億美元,2002—2007年6年間年均增速25.1%。截止到2007年底,7000多家境內投資主體設立的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已超過1萬家。

對外投資的領域不斷拓寬,對外投資的層次和水平不斷提升。目前,我國企業對外投資呈現出市場多元化發展態勢,投資國別已覆蓋170多個國家和地區,主要集中在亞洲和拉丁美洲地區。2007年,亞洲地區占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的比重為62.6%,拉丁美洲佔18.5%,歐洲、北美和大洋洲合計佔13%。

對外投資由單一的綠地投資向跨國並購、參股、境外上市等多種方式擴展。跨國並購已成為對外投資的重要方式,主要流向資源、電訊和石油化工等行業。2007年,以收購、兼並方式實現的對外直接投資佔全部投資流量的23.8%。一批境外研發中心、工業產業集聚區逐步建立,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取得重要進展。

不僅採掘業、製造業和商務服務業繼續加大對外投資,金融業也開始了境外投資試點。截至2006年底,中國工商銀行等五大國有商業銀行海外總資產達2268億美元。國有商業銀行在美國、日本、英國、澳大利亞、俄羅斯、巴西等29個國家和地區設有47家分行、31家附屬機構和12家代表處。到2008年4月底,我國已批准10家證券公司、6家期貨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31家境內企業獲准從事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境外期貨交易。

截止2007年底,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達到1179億美元,其中,金融類企業存量167億美元,非金融類企業存量1012億美元。

五、多雙邊經貿合作成就矚目

一是把建設自由貿易區提到戰略高度。自由貿易區已成為我國對外開放的新形式、新起點,以及與其他國家實現互利共贏的新平台。我國從2000年開始建設自由貿易區,截至2007年10月,我國跟亞洲、大洋洲、拉美、歐洲、非洲的29個國家和地區建設12個自由貿易區,對其出口佔到我國出口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與東盟簽署並實施了自貿區貨物和服務貿易協議,促進了「10+1」、「10+3」機制的深化。

二是雙多邊和區域經貿合作進一步深化。我國已與123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129個國家和地區、13個國際組織建立了180多個多雙邊聯委會機制,對加強多雙邊經貿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戰略經濟對話機制。2006年9月20日,中美戰略經濟對話機制正式啟動,迄今為止已舉行了三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雙方達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識,簽署了多項協議。與此同時,中國還相繼與日本、歐盟、東盟等建立了相應的經濟對話機制,加強了與主要經貿夥伴的協調與溝通。與俄羅斯互辦「國家年」,涉及多項經貿活動。豐富了上海合作組織經貿合作內容。創辦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落實了8項對非經貿合作舉措。建立了「中國-加勒比經貿合作論壇」、「中國-太平洋島國經濟論壇」兩個機制。

展望未來,推進對外開放的任務仍十分繁重。我們要按照十七大確定的對外開放的方針路線,進一步拓展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把「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地結合起來,完善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安全高效的開放性經濟體系,努力創造並保持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的新優勢。

Ⅳ 中國工商銀行發展歷史

一、中國工商銀行的正式成立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後,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加快。隨著各類金融機構的恢復建立和金融服務需求的多樣化,為解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人民銀行)既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和金融監管職能,又從事具體業務經營的矛盾,1983年9月國務院正式決定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另組建中國工商銀行,承接原由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經過緊張籌備,1984年1月1日,中國工商銀行(簡稱工商銀行)正式成立,這標志著我國國家專業銀行體系的最終確立。

二、國家專業銀行時期的工商銀行

工商銀行成立後的第一個10年間處在國家專業銀行時期,企業化改革取得了巨大成績,通過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充分發揮了融資主渠道作用;堅持「擇優扶植」信貸原則,以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為重點,積極開拓,存、貸、匯等各項業務取得了長足發展,成長為中國第一大銀行;信用卡、國際業務等新興業務從無到有,電子化建設初見成效,經營效益不斷提高,較好地完成了國家賦予的宏觀調控任務和政策性貸款任務,有力地支持了國民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推進。

三、國有商業銀行時期的工商銀行

1994-2004年間,工商銀行處於國有商業銀行時期。在渡過由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的調整發展期之後,自2000年起,工商銀行加快向商業銀行目標的改革步伐,提出並堅持「效益、質量、發展、管理、創新」的「十字方針」,狠抓質量效益,全面加強管理,從嚴治行,經營管理理念發生了根本變化,全行改革發展取得了重大突破。建立了以質量和效益兩大類指標為中心的新型經營管理體系,促進了全行資產質量、經營效益的根本性好轉,在資金實力、業務創新、跨國經營、信息化建設、機構改革、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等諸多方面均取得了較好成績,為工商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

四、向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歷史性轉變

為順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金融業面臨的機遇與挑戰,自2002年起,工商銀行為實施股份制改革做了大量准備工作。2005年4月,國家正式批准工商銀行的股份制改革方案,工商銀行財務重組隨之啟動。10月,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10月,工商銀行股票開始面向海內外公開發售,並實現了在上海、香港兩地同步上市,由此完成了工商銀行發展史上的一次「脫胎換骨」的徹底轉變。

五、股改上市以後的十年「黃金發展期」

2005-2014年是工商銀行改制上市後第一個十年轉型期。通過轉型發展戰略的逐步實施,工商銀行實現了經營結構的優化調整和管理體系的改革創新,創造了自成立以來發展最快的「黃金十年」,初步探索出一條具有工商銀行特色的轉型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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