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從法制監管自律規范方面談談我國發展中的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法治包含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法治化包含著藉助自律實現的法治狀態。證券市場自律分為有組織的自律和社會約束兩種形態。有組織的自律,是自律組織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簽署和執行組織章程或者協議等方式,憑借自律組織成員賦予的適當權力,對自律組織成員及相關當事人參與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處理的管理行為。社會約束則是抽象自律。社會約束不依賴於既存的法定自律組織,但卻發揮著約束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功能。
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遠低於我國經濟的整體市場化水平。尤其是在基礎性法律制度建設相對落後的背景下,政府監管成為最主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手段,行政權力成為證券市場秩序的主宰。隨著市場化和法治化進程發展,政府監管理念及手段都有必要適當調整。
我國上世紀90年代初期創建的證券市場,帶有明顯的嵌入式和探索式特徵,其最初創設目的是為了緩解企業面臨的資金短缺,故而缺乏對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建立健康市場秩序的充分關注。證券市場功能定位存在偏差,無法合理地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經濟及社會正處於轉型期,誠信尚未成為市場參與者的基本價值觀;證券立法過於簡約,法治建設未被當作發展證券市場的基礎性工作,上述情形成為誘發證券欺詐案件的重要原因。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歷史和實踐證明,誠信是現代人類社會的最基本行為准則,背棄誠信不僅會摧毀證券市場和經濟秩序,更會將中華民族帶入泥潭。
證券市場誠信的制度價值
誠信試圖以抽象語言來表達人類依存關系的共性,即信任、善意、利他。在傳統民商法領域,誠信曾表現出濃厚的道德化、內在化和主觀化色彩。但自康德時代以後,法律與道德開始分離,在觀念上逐漸造成了法治與誠信、法律與道德的某種對立。在現代商業社會,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業活動的原動力,商業因素對誠信傳統內涵產生重大影響,誠信法則被注入多元化價值觀念。
證券市場出現後,誠信法則的內涵發生了更大變化。一方面,證券市場已經逐漸擺脫了個體成員相互之間給予的、以情感和社會道德為基礎的誠信法則,失去了自然人所獨具的誠信觀念,轉而尋求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以及和睦相處,個體誠信逐漸發展成為更廣泛的社會誠信或者整體誠信;另一方面,證券市場開始以標准化和定型化形式展現誠信法則的抽象內涵,從而有別於以宗教、情感等方式約束的個別化誠信法則,逐漸轉化為更外在的法律規則。
誠信是一種穩定的產權、經濟和社會秩序。社會成員普遍遵從誠信原則,交易當事人即對其可控制的資源有了可靠、明晰的權利邊界,也能事先確知其付出所能獲得的合理回報。如果交易系當事人自願達成,社會也樂見其成。如果當事人失去誠信,無論是有預謀的欺詐還是隨機性的見利忘義,都將破壞對方當事人的正常期待。尤其是失信現象普遍化後,當事人為完成交易,就不得不採取各種措施加強自身利益保護,尋求各種保證和保險,棄遠期交易而采現貨交易。交易成本隨即提高,避險工具失靈,交易效率隨之放緩,風險日益放大,正常交易秩序將難以維持,各方參與者也將失去交易安全與效率。
誠實守信是行為規則,也是一種文化和道德,更是國家、企業和投資者的財富。證券市場誠信機制的最重要環節,就是建立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長期發展的信心。只有投資者對證券市場長期發展充滿信心,才能促成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才能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作出更大貢獻。如果證券市場沒有達到足夠的誠信程度,如果證券市場運行基礎無法讓人放心,證券市場不會給投資者帶來多大的經濟利益,投資者的參與就將十分有限,證券市場發展也不會深入,證券市場也就難以發揮出應有的積極作用。因此,加強誠信和法治建設是發展證券市場的基礎工作,也是保護和加強國家財產效能的重要手段。
證券市場誠信危機的制度誘因
在經濟轉型時期,我國證券市場參與者尚未形成適應新興市場特點的整體價值觀念。誠信缺失僅屬現象,制度缺位才是根本。藉助制度缺位形成的不公平交易秩序,失信者得以謀取好處,這是證券市場誠信缺失的根源所在。
1、誠信缺失的認定標准缺位。
誠信缺失可分為法律性誠信缺失和道德性誠信缺失,健全的法治體系必須兼顧法律性和道德性誠信缺失。國家制定法只能約束情節較重的失信行為,無法直接約束道德性誠信缺失。但若對道德性誠信缺失疏於管束,就極可能醞釀出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社會糾錯成本必然提高。在完善國家制定法時,我國應當堵塞道德教化和自律規范方面的漏洞,藉助自律監管的柔性手段,彌補強行法過於剛性的弱點。我國現有自律組織多產生並依賴於行政監管,缺乏自律監管的主動性,自律監管中過度依賴國家制定法的剛性規則。這不僅會降低自律監管的獨立性和功效,還會將違法與誠信缺失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混淆起來。
2、信息披露制度適用的局限。
透明度是投資者最為依賴的投資要素,市場信息充分透明,投資者才願意投資證券,也才發生投資者自己承擔投資風險問題。我國證券市場欺詐案件或多或少地與信息透明度直接相關,但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自身局限性,不能隨意誇大其制度功效。強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義務人全面履行重大信息的披露義務,但重大性是經驗主義的產物,實證法無法清晰、准確和無遺漏地界定重大性的外延。同時,公司管理層總是試圖借保守公司秘密和降低成本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對抗或者減緩強制信息披露義務,很少願意主動披露與證券價格相關的公司信息。強制信息披露的成本付出與投資者保護之間的矛盾始終存在,立法者不得不在兩者間求得某種平衡。此外,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適用於上市公司,無法全面覆蓋證券市場各個角落,其約束功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
3、公司治理機制的制度缺陷。
如何約束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行為是我國公司治理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在我國現有股權結構中,控制股東占據著極優越地位。我國公司法實際奉行著股東會中心主義觀念,在多數決定原則支配下,股東會中心主義事實上演繹成為控股股東中心主義。控制股東並未滿足於控股地位,始終抱有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最大限度擴張自己領地的沖動。在控制股東無所控制和制約時,它們很容易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犧牲公眾股東利益。在現有公司法結構下,公司董事會已成為控制股東濫用職權的手段。公司董事並不完全是上市公司本身的董事,而是充當著控制股東的代理人。在控制股東和公司董事事實上結為一體的情況下,在控制股東得以藉此謀取額外利益時,控制股東追求利益最大化動機就表現得最為張揚。這必然導致控制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矛盾,和諧的公司秩序就容易被打破,失信狀況在所難免。
4、中介機構的安全防護機制失靈。
承銷商、會計師、律師和資產評估師是最受尊重的從業人員,相關機構則是被公認為最有信用的機構,也是投資者最為倚重的專業機構。它們憑借自己職業和專業博取了投資者信賴,但卻介入、參與或者幫助上市公司失信,這對投資者更具殺傷力。中介機構失信的隱蔽性強,後果更為嚴重,內部控制是消除中介機構風險的最主要手段。我們認為,公司制組織形式難以適合中介服務業特點。證券中介服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承辦人員的經驗、素質、敬業和協調能力實質性地決定著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在合夥制組織形式下,承辦人和合夥人要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這種加重責任機制將迫使合夥人及承辦人竭盡全力提供優質服務,盡力避免服務中出現差錯。但在公司制形式下,公司是對外承擔責任的最終當事人,股東無須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管理者亦僅以失職為由而承擔管理責任,承辦人員履行職務出現的差錯、疏忽和失職,在法律上歸結於公司承擔。公司制已成為個人責任的防護牆,難免誘發承辦人員出現懈怠、失職甚至與違法者的協作。
證券市場秩序的法治化
法律規范的體系化和透明化是法治化的基礎。根據法律體系化要求,國家制定法以及在國家制定法支配下的自律規范,均應納入法治化范疇,不能低估或排斥自律規范的積極作用。根據法律規范透明化要求,任何約束證券市場關系的行為規范均應公諸於眾,監管者不得以內部規則約束行為人,更不得隨意發布具有溯及既往的規范性文件。法治約束力最終體現為,無論行為人內心是否高尚,無論行為人是否蔑視法治,但任何人都不能違背法治標准,這就基本滿足國家對現實社會關系的實際約束。在利益最大化驅使下的現代證券市場中,單純啟迪行為人誠實守信顯然不足,必須藉助法治手段善加調控。
1、證券市場法治與誠信的內在統一性。
誠信與法治具有內在的統一性。誠信是證券市場的基石,遵循誠信將會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實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和公正,推進投資者利益保護,促進社會和市場秩序和諧有序。然而,誠信具有抽象化特徵,為了充分發揮誠信機制的調控功能,誠信必須以法治形式外在化,誠信遂與法治形成密不可分的關系。現代文明社會中,法治包裹著誠實守信的實質內容,法治則作為誠信的具體表達方式,兩者構成內容與形式的統一,不能將誠信與法治對立起來。
法治作為體系化概念,非由國家制定法作為唯一元素,更不局限於政府監管,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同樣是法治化要素。實現證券市場法治化目標,必須依賴國家制定法和自律規范等多種手段。一方面,必須兼顧國家制定法和自律規范。現代法治結構下,國家制定法只是組成要素之一,與國家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自律規范同樣構成現代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將法治單純地理解為依照國家制定法行事,而應同時將自律規范納入法治化體系。另一方面,必須兼顧國家監管與社會監管。我國證券市場是藉助政府力量推動建立起來的,與英美等國證券市場迥然不同,客觀上形成了以行政監管為基本特徵的監管體系。證券法施行後,伴隨著集中統一監管代替了分散監管,政府監管大大加強,事實上形成了政府監管機構獨家監管局面,立法機關、人民法院、自律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監管要素未能發揮市場監管職能。我們認為,集中監管不應排斥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對證券市場的間接監管,政府監管權力過於集中,有悖於現代法治分權制衡和司法監督的原則,也難以適應證券市場誠信建設的需要,同時還會給證券市場長期穩定發展帶來隱患。
2、穩定的市場預期是法治化的現實基礎。
立法者和監管者應鼓勵各方參與者從投資中獲得正當利益。在長期與短期利益的權衡之間,立法者應鼓勵市場參與者追求長期利益,而不是短期投機利益。當我們試圖遏制市場參與者過度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機和失信行為時,就必須給予市場參與者取得長期利益回報的穩定預期。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及變革具有很強的外生性,從而導致了政策的不確定性及制度的易變性,影響了人們建立起對市場的正常預期。我們認為,誠信是一種長期利益回報機制,立法者和政府必須給予人們以獲得長期回報的信心。
在宏觀層面,長期回報預期只能建立在證券市場的市場化基礎上。證券市場化程度較低,按市場規律預期未來發展的可能性也將降低,不確定因素相應增加,參與者信心必然受到影響。我國證券市場化程度較低,行政化色彩較濃,這給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未來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證券市場的非市場化色彩越重,消除誠信缺失的難度越大。
在微觀層面上,我國證券市場的非市場化主要體現在證券發行控制和股權分置等方面。上述現象都是我國證券市場特有的,國外也無成熟方案可供參考。投資者普遍感到解決問題的步驟正在逐漸加快,但無法判斷解決方案的內容,這直接導致了市場參與者隊伍的分化。有的參與者退出股市以迴避風險,有些參與者則選擇更激烈的投機。短期行為無須考慮誠信,只要能夠最快地變現,只要能夠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足以完成交易。
國家應當通過構建長期的誠信體制,使得誠信者能夠確切地知道今天的誠信會換來明天的財富。加快證券市場的市場化進程,增強投資者及各方參與者的未來預期,是我國證券市場消除誠信缺失的基本手段。懲罰失信者固然能夠解決部分失信問題,但不能鏟除失信生存的土壤。
完善證券市場誠信建設五大對策
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遠低於我國經濟的整體市場化水平。尤其是在基礎性法律制度建設相對落後的背景下,政府監管成為最主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手段,行政權力成為證券市場秩序的主宰。隨著市場化和法治化進程發展,政府監管理念及手段都有必要適當調整。
1、建立完善的失信發現機制。
發現問題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揭示失信是懲戒失信的最好辦法。在現有體系下,存在著過分強調政府監管者發現功能,忽視自律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發現功能的問題。如果發現機制不完整,失信情形就容易隱藏下來,長期積累起來的失信,必然會在某個臨界點最終爆發出來並引起更大的社會動盪,從根本上影響到證券市場的誠信秩序。應當在尊重政府監管者職能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其他社會組織的發現功能,發掘更多的失信發現渠道和監管渠道。人民法院應當擇時修改相關司法解釋,放鬆對投資者訴訟的限制,使得投資者和人民法院都能發揮失信發現和監管職能。同時,還應鼓勵和支持組建投資者利益保護組織,通過社會力量發現失信行為,收窄失信者的生存空間,鼓勵誠實守信者。此外,還應發揮新聞媒體和各類研究機構的獨特發現功能,豐富各類社會發現渠道。
2、鼓勵按照無限責任形式組建中介機構。
國外早期中介組織主要採取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即使是證券公司也更多地具有象徵性意義,經紀人及業務承辦人個人素質及業務能力的高低往往是辦理證券業務的決定性因素。證券是特殊的信息產品,中介機構及人員的素質、職業和勤勉是影響到證券品質的重要因素。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不盡責、無經驗或者與上市公司成員形成個人友誼,外部因素就會左右或者影響專業人員的專業判斷,甚至出現因個人友誼而幫助企業造假的情形。證券發行中推行保薦代表人制度,初步顯現出加強專業人員個人責任的趨向,其運行效果與無限責任組織形式相似。我們認為,有必要修改公司法及證券法,允許成立無限責任形式的中介組織。
3、建立控制股東誠信義務制度。
股東有限責任即指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或者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在我國,將股東有限責任與現代企業制度絕對地聯系起來的觀點相當普遍。但反思證券市場誠信缺失狀況時,我們注意到誠信缺失與股東有限責任規則的過度運用存在著某種內在關系。有限責任制度希望通過限制投資者風險來鼓勵投資,但派生於多數決定原則,卻附帶地出現了控制股東濫用控制地位、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惡性案件。我們認為,誠實信用是與濫用權利直接相關的邏輯概念,適當限制控制股東的表決權和事務參與權,強調控制股東誠信義務在理論上是合理的,在實踐上是公允的,亦有國外立法及司法實踐的支持。
4、建立公司管理者個人責任追究制度。
公司作為擬制的法律主體,具有阻隔投資者、管理者和相對人責任的功能,但卻難以避免管理者以公司之名、行個人背信棄義之實的情形。實證顯示,公司誠信缺失與公司管理者誠信缺失緊密相連,把失信標簽一概釘在公司身上,有時並不準確,失信的管理者根本無法把公司變成遵守誠信的楷模。讓背信的投資者和管理者承擔個人失信責任,是阻遏公司失信的重要手段。美國SOX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CEO以及CFO承擔個人責任,重新構造出了董事職務行為與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強化了公司管理者的個人責任。管理層承擔責任有代人受過之嫌,但卻保證了數量眾多的投資者獲得了安全,投資者與公司及管理層之間的關系重新求得平衡。我們建議借鑒美國SOX法案,要求失職公司的董事和管理者對公司失信承擔單獨或者連帶責任。
5、建立失信者信用記錄制度。
誠實守信本是長期財富,長期累積誠實守信,總會在未來換取報償;敗德失信不僅傷人害己,還會破壞、損傷社會秩序。失信者不僅應對背信棄義承擔現實責任,還要承擔長期利益損失。如果只追究失信者的現實責任而無長期責任機制,失信者就難以感受到未來的長期利益損傷,繼續背信棄義。失信者信用記錄是一種長期約束和制裁機制。我國已開始採用現金分紅與配股資格掛鉤、信用評級制度、暫停保薦人資格等,實質上具有擴張信用的功能。這種被稱之為一時失信、處處受制的做法略顯殘酷,但對那些並未洗心革面者是有效的,對誠實守信的實踐者是公允的,對促進社會交易安全和良好社會價值觀念來說,是有益無害的。
或許是歷史原因所致,我國證券法治建設向來存在著打補丁情形。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採取簡單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這種辦法可能短期奏效,但長此以往,很容易出現新舊規則之間的沖突與矛盾,進而影響到法律規則體系的整體效用。我們認為,宣揚誠信、整體考量、加強法制、防微杜漸,是建立我國證券市場法治秩序的基本出發點,只有建立起嚴謹周密的證券市場規則體系,才能有效地抵禦失信及其引發的危機。
證券市場自律與法治關系
證券市場法治包含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法治化包含著藉助自律實現的法治狀態。證券市場自律分為有組織的自律和社會約束兩種形態。有組織的自律,是自律組織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簽署和執行組織章程或者協議等方式,憑借自律組織成員賦予的適當權力,對自律組織成員及相關當事人參與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處理的管理行為。社會約束則是抽象自律,其他社會組織在法律允許限度內合理地,採取影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各種督促措施,以補充自律監管不足。社會約束不依賴於既存的法定自律組織,但卻發揮著約束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功能。
一、自律監管的優勢
城市交通道路交叉口會設立紅、黃、藍(綠)三種信號燈。藍(綠)燈表示可以通行,這是對符合規則者提出的告示,相當於說明證券參與者在守法經營;黃燈則表示等候,是提醒人們下面是禁行的紅燈,發揮著自律監管的職能。紅燈相當於法律底線,逾越限制,就構成違法並將受到處罰。政府監管、自律監管和社會約束機制呈現同樣的梯級效力關系,司法及行政監管效力最高,自律監管效力次之,最後才是社會約束機制的效力。在某種意義上,社會約束機制更接近於道德約束機制。即使行為失當者受到社會的消極評價,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自律規范,也就無法受到明確的行為約束。
自律監管屬於民事監管,主要根據自律組織章程、交易規則、紀律規則及相關協議而啟動。自律組織在向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時,很自然地附著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各層面,這使得自律監管具有全面監管、專業監管、深度監管、柔性監管和預防性監管的功能屬性。勸告、警告、譴責等措施是自律組織慣常採取的過渡性監管措施,並以自律組織行使對成員的開除處分作為最有效的措施,通過開除會員資格或取消上市資格,迫使自律組織成員遵守自律組織的約束規則。柔性監管是自律監管的固有屬性,也是自律監管區別於政府監管的重要特徵,這使得自律組織有可能對被監管者實施差別待遇,從而使得自律組織能夠更好地發揮鼓勵誠信和懲戒失信的監管作用。
二、政府監管的局限性
法治社會要求政府執法透明化,這給新興市場國家的政府監管帶來了嚴峻挑戰。尤其伴隨著有限政府和依法行政的政府改革觀念深入人心,監管者稍有不慎,就難免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頻繁出現監管者應訴的案件,事實上又會動搖投資者對政府監管者監管能力的信心,並最終動搖著人們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市場行為多樣化特徵決定了這樣的基本判斷,國家制定法無法規范證券市場的多樣化行為,過度強調國家制定法的做法必將失敗。在國家制定法供給不足的情況下,應當鼓勵和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監管職責。
明智的做法是,將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有機結合,合理安排雙方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權力與責任,構建一個分工明確、權責清晰的綜合性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在重新定位我國自律組織監管職權時,應考慮國外通常做法並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特點,綜合考慮監管領域和監管手段兩方面內容,形成自律組織監管與政府監管的有機配合。在監管領域方面,我國應強化自律組織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推進公司治理機制的改善,並考慮將上市審核職權交給證券交易所。在監管手段方面,應加強監管處罰措施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處罰措施的實施程序,在現有法律結構下強化自律組織監管措施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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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2)淺談我國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制度的完善擴展閱讀: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❸ 如何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
一、從監管體制內部著手
(一)建立對證監會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
建議中國證監會直接對全國人大負責,並接受其相應職能部門,如財經委員會、法制委員會以及專家學者等組成的非常設議事小組的定期考核與監督。此外,還可以設立證監會「執法投訴中心」,並將投訴意見及反饋信息透明化。
(二)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
國際證監會組織指出:保護投資者,確保公正、有效、透明的市場以及減少系統風險是證券業監管的三大目標。我國的證券監管也應以此為戰略性目標,有所為有所不為。尊重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減少政府動用行政力量對市場日常運行給予過多干預,重視對市場行為的合法性規制,致力於創造與維護一個公正、有效、透明的投資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三)發揮自律監管機構的優勢。
1.證券交易所最貼近市場,能夠對證券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高效性,較低的監管成本。
2.證券業協會是在行業與社會之間以及行業內部起到橋梁作用的自律組織。它在加強會員的道德約束與誠信建設,防範、化解風險,防止惡性競爭,維護業內秩序,提高行業規范程度和社會聲譽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四)充分發揮證券中介機構的監督功能。
證券中介機構實際上是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的第一道屏障,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守夜人」,對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依法加強對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加強對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要求其履行勤勉誠信的職責,明確規定其虛假陳述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所適用的嚴格的舉證規則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是促使其發揮對證券市場監督作用的有效途徑。
二、重視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
(一)健全公眾監督機制。
1.壯大公眾投資者的監督力量。首先,加強對公眾投資者證券專業知識以及正確投資理念的教育,培養其對市場行為監督、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的主人翁意識。建議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都能以專門力量將其作為一項長期性的戰略規劃布署。其次,還要進一步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為投資者通過法律途徑糾正證券市場中各種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提供便利。第三,重視群眾投訴舉報工作,有意識地鼓勵民間維權團體的建立與運作,加強為中小投資者提供此類訴訟的法律援助工作。
2.鼓勵輿論的監督力量。要利用媒體傳播信息迅速、廣泛且影響力大的優勢,鼓勵其對證券市場上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主要責任人及其行為予以曝光,通過輿論降低其信譽度,為公眾投資者敲響警鍾。但同時也應警惕部分媒體對於證券市場行情的虛假、誇大報道,防止其誤導中小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二)強化法律監管,改善立法、司法環節。
首先要結合市場發展需要而不斷完善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細化相關規則的具體操作,並注意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提高監管體系的系統性。
其次,克服傳統監管行為中重立法、輕執法的做法,加大執法力度,完善執法手段,嚴查各種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監管權威。
最後,還應加強證券監管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如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審計等的溝通與配合,統籌部署,有效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活動。 轉貼於 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http://
❹ 我國證券公司發展的主要問題及未來對策分析
自1985年1月2日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以來,證券市場不斷發展,證券公司的數量不斷增多,規模不斷發展壯大。同時,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和矛盾也逐漸暴露出來,造成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目前,解決這些問題的迫切性也顯得越來越強。
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公司二十年來的發展歷程正是處於我國經濟「新興力口轉軌」的特殊時期,在這一時期,證券公司存在許多問題並積累了大量的風險隱患。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
資產規模小,業務單一與收入結構失衡
資產規模小、增速慢,中外差距巨大。截至2004年底,納入統計的114家證券公司總注冊資金1248.91億元,平均每家注冊資本為9.68億元;總資產為3293.73億元,平均每家為28.89億元;總凈資產為669.08億元,平均每家凈資產為5.87億元。與國際大證券公司相比,中國證券公司還有著非常大的差距,從資產規模看,2004年中國證券公司資產總額3293.73億元,不及美林證券的1/10,而國內最大的國泰君安證券公司資產規模為500億元,僅為美林證券的1/70左右。實力懸殊如此巨大顯然構成了中國證券公司在未來競爭中的弱勢地位和潛在風險。
資產結構不合理,流動性較低。我國證券公司的資產結構中,高風險資產比重較大,許多證券公司在80%以上,低風險資產比重則相對較必而西方成熟證券公司的高風險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重都比較低,一般在10%左右,低風險資產占的比重比較高,最少在50%以上,最高達77.8%。
業務范圍狹窄,收入結構失衡。就近幾年的收入構成看,證券公司收入來源主要局限干證券發行與承銷、經紀等傳統業務,其收入占總收入的近90%。各項業務比例嚴重失調,經紀業務平均收入是投行業務的6倍。而美國券商收入來源除了傳統的經紀、投行、自營和資產管理四大主營業務外。其他與證券相關的業務收入佔比達到了40%,經紀業務收入僅是投行業務收入的1.7倍。中國證券公司賴以生存的四大主營業務與市場的活躍程度高度相關,當市場劇烈波動時,由於缺乏避險工具,而成本結構又十分剛性,收入呈高度不穩定狀態,喪失了長期穩定的利潤支撐點。
缺乏正常的融資渠道,違規融資頻繁發生
證券公司自創立以來就缺乏正常的融資渠道,甚至連一般企業的融資權利都無法享有,面對證券市場的巨大誘惑,由於制度和監管上的缺陷,證券公司違規融資現象頻繁發生並屢禁不止,造成大量客戶資金被佔用,加大了證券系統的整體風險。這些違規融資主要包括:
利用客戶國債進行超限額回購融資。證券交易所以法人為單位的國債託管制度,為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並進行滾動回購融資提供了一個隱蔽的渠道。2001年下半年,市場預期利率下調,極大地刺激了國債回購市場交易,許多證券公司大量挪用客戶國債回購融資投入證券自營。2004年,由於央行存款准備金率上調、信貸資金收緊和股市下跌,同時受加息呼聲的影響,國債現券交易價格全面回落並一路走低,市場出現巨大規模的平倉交易,特別是挪用客戶債券從事回購融資的機構出現巨額虧空。從已經公開披露的資料看,鞍山證券、大連證券、富友證券、新華證券、愛建證券等已經被接管或被處理的證券公司幾乎都與國債回購融資有關。
盲目開展保本保收益委託理財業務。由於受股市投資豐厚利益的誘惑,1996年以來,許多證券公司通過承諾保本保收益委託理財業務募集資金,證券公司一般以15%的成本融入資金並將其用於自營證券。由於證券公司沒有將此項業務的實際損失和潛在風險納入表內核算,在市場行情好時風險處於隱蔽狀態,一旦市場形勢發生逆轉,風險便集中暴露,損失浮出水面。2001年下半年以來,證券市場低迷,許多證券公司深陷其中難以自救。
管理與操作失誤,加大了證券公司的風險
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除了市場和政策原因外,與自身管理和操作失誤也密不可分。
證券經紀業務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是違法經營。包括內幕交易、欺詐客戶、挪用客戶證券或資金、私自買賣客戶證券或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為牟取傭金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和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以及將客戶股票借予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二是越權擔保。擅自對外進行實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不經監管部門批准私設遠程交易室。三是內部人作案。工作人員盜取客戶資料,勾結外部人員盜賣客戶股票、盜取客戶資免電腦人員或電腦人員與營業部負責人勾結,修改電腦數據侵吞公款。四是操作失誤。在開戶環節、委託環節、資金存取環節和清算環節存在問題。
投資銀行業務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在承銷股票、債券和金融衍生品等經營活動中,由於項目周期長,受市場不可預測因素影響,證券公司無法保證在規定時間內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完成承銷發行,從而造成證券公司墊付資金或由承銷商變為股東而帶來的損失。當證券市場不斷下跌時,很多股票的股價跌破配股價,投資者在配股實施前紛紛「逃權」,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由於包銷配股余股而被迫成為上市公司股東。
證券自營業務存在的問題,一是決策失誤。籌措資金成本過大、投資品種單一、投資規模盲目擴張、投資決策及價格控制失誤和資產流動性低等。二是違規操作。表現為內部管理失控,分支機構越權自營、超越風險限額自營、操作人員內幕交易或聯合坐莊等。
創新業務存在的問題,一是證券公司以保證收益為承諾,超越自身承受能力拓展受託資產管理業務。二是收購公司在並購過程中往往要求證券公司為目標公司墊付一定量的收購資金或流動資金作為與證券公司合作的籌碼,一旦並購出現失誤,墊付資金就難以收回。
證券公司發展的路徑選擇
證券公司的健康發展有賴於市場結構的完善、融資渠道的暢通、監管制度和監管模式的科學有效以及公司治理機制和內控制度的完善。
適時開展證券融資融券交易。證券融資融券交易是指通過授信機構對缺乏資金或需要證券的投資人給予資金或證券的融通。該業務對於證券市場運行機制形成、滿足不同市場主體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緩解中央結算系統流動性風險有著重要的作用。目前開展證券融資融券交易,需要市場在各方面進行配套調整和改革,具體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市場主體自律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監管體系等方面。首先通過建立許可證准許入制度,將銀行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風險進行有效隔離。其次建立科學的運作機制與監管體系,先放開國債與股票融資交易,將地下融資交易納入公開市場,從根本上解決挪用客戶資金問題。進而允許股票融券交易,即賣空交易,建立完整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在時機成熟後轉入高效率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實現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真正連通。貨幣市場是短期信用工具發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場,包括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短期債券市場、債券回購市場、商業票據市場、承兌貼現市場,大額可轉讓存單市場等。資本市場是長期信用工具發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場。主要包括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兩個市場連通的必要性在於我國傳統貨幣市場的資金存量和資金流量較大,急需分散風險,資本市場發展缺乏正常資金流入渠道,呈現出被邊緣化狀態,兩個市場連通是將短期資金轉化為長期資本的重要渠道。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通過證券投資與證券信貸,負債業務通過證券交易信用賬戶、共同基金滲入資本市場,證券公司進入貨幣市場通過發行短期商業票據和向銀行借用短期貸款籌集流動資金,通過發行長期次級債來補充長期資金缺口:另外,資產證券化作為資本市場資金向貨幣市場資金轉化的代表性產品,豐富了資本市場產品結構,同時提高了商業銀行資金的流動性。
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和評價體系。凈資本是在充分考慮了證券公司資產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損失和變現損失基礎上,對證券公司凈資產進行風險調整的綜合性監管指標,用於衡量證券公司資本充足性。風險衡量是風險監管過程中的基礎性條件,要准確地把握證券公司的風險,使監管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必須對各類風險指標化、數量化。近年來,市場持續低迷,部分公司嚴重違規經營資產,質量日益惡化,存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為了防範證券公司經營失敗所引致的市場系統性風險,應進一步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並依此作為對證券公司市場准入和持續監管的主要依據。
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和內控制度。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特徵決定了證券公司在其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各種風險,控制和管理風險是證券公司業務運營的核心。第一,要強化對證券公司主要股東的資質要求。證券公司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產,意味著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或是實際控制人只要投入少量資金,便可以掌握和控制遠大於投資的巨額資產。由於證券公司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現行法律對其行為卻無法進行有效追究,提高對主要股東的准入門檻,將有利於證券公司更好地防範風險、維護投資者利益,有利於保障證券市場秩序。第二,要加強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決策、經營與管理具有重要影響力,其行為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穩健運營。第三,要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面覆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建立清晰合理的組織結構,依據所處環境和自身經營特點設立有效的業務監控防線,確保公司合規合法經營。
❺ 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客戶交易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置、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准人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准人關,防範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准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鉤,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後資格審查改為事前審核、專業測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范圍與凈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鉤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鉤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三)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並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為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並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為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戶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戶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戶委託,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戶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戶資金明細賬簿,並實施總分核對和客戶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五)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❻ 談談你對我國證券監督體制及其改革的看法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的重要基礎。一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是由該國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及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等多種因素決定的。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經歷了從分散、多頭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建立了符合證券市場發展規律和我國經濟實際的集中統一監管模式。但受制於轉軌經濟和新興證券市場的影響,我國證券監管體制仍有許多缺陷。因此,要從監管機構的設置、對監管者的監督以及強化自律功能等方面深化改革,建立一個法制化的輔以自律監管的集中管理體制。
❼ 監管機構: 如何提高我國證券監管效率
證券市場作為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是市場化程度最高的經濟領域之一,主要依靠市場機制和價格信號來發揮其內在功能。但各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證明,證券市場也不能僅靠市場的自發調節,政府對證券市場進行適當監管和干預是必要的。 ······因為證券市場作為高度信息化的金融市場,其典型問題是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危險」問題,會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目標的實現。一旦出現問題,整個社會經濟都會有連鎖反應。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必須有一個規范而又權威的證券監管機構代表政府來對證券市場進行適度干預和有效監管。國際證券交易所聯合會主席戈特·利登先生在1996年的年會上指出: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百分之八十取決於有效的監管。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較短,並且是由政府為主體推進的,因此在證券監管方面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監管基礎薄弱、監管機制扭曲、政出多門、管理無序、管制過度、風險防範力度不夠等,導致證券市場效率低下。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由於傳統管理體制的影響根深蒂固,目前我國證券監管仍以行政干預為主,缺乏市場化的調控手段,行政力量遠遠大於法律和市場的力量;2、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法規體系,而且現有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性較差,導致證券監管手段不足,影響監管效率;3、證券監管組織體系不合理,各個職能部門都想通過對證券市場的影響來滿足其權力慾望或經濟利益,這種多頭監管容易導致政出多門和相互扯皮現象,致使證券監管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4、目前我國證券自律組織建設和自律功能還存在許多不足,難以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使許多本應由市場進行的自律管理仍由政府管理,導致市場和企業過分依賴政府;5、我國證券監管的對象主要針對投資者,而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則比較寬容。 造成我國證券監管困難的主要症結在於:中國證券市場的定位失准、制度缺陷使監管者疲於撲火、中國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權結構、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的職責不明確。 [焦點] 我國物價上行加快 央行擔憂通脹壓力 [國內] 房貸險市場萎縮 業內稱「尚可盈利」 [財富] 美大亨以4.7億英鎊收購利物浦俱樂部 [企業] 殺出一條血路 特易購進京挑釁沃爾瑪 [消費] 中國烹飪協會對開瓶費首次「鬆口」 [理財] 由奢入儉難:一個女人的省錢流水賬 [測試] 財富測試:怎樣做你才能財運亨通? [論壇] 看看國產富豪都是怎樣煉成的?揭秘家居老總「七大怕」沙特擬打造中東迪斯尼證券市場是各種利益集結、沖突之地,關繫到數千萬投資者的財富。因此,作為「看門狗」和「守夜人」的監管部門擔負著很重要的使命。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股權分置問題尚未完全解決,非流通股股東、流通股股東及經營者之間利益取向嚴重對立的情況下,加強證券監管更具有決定性意義。今後我國要遵循市場自身規律,充分考慮轉軌經濟特點,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監管體制,切實提高證券監管效率,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對此,筆者建議可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著手,以提高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效率: 一、證券監管機構要順應政府體制改革的要求,吸收發達國家市場化監管的成功經驗,遵循成本效率原則,在監管和效率之間保持一種恰當的平衡;二、完善證券市場監管的組織體系;三、進一步加強證券自律監管;四、建立一個具有高度獨立性、權威性的證券監管機構,賦予其准立法權和准司法權。
❽ 我國證券市場的管理體制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歷史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證券監管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主體在整個監管體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模式,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一、市場監管失靈是監管自身的問題
證券監管是控制證券市場參與者市場行為的一個完整的系統。在該系統中,監管主要包括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監管對象包括證券業務本身以及與證券業相關的其他利益組織或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受自身地位與利益機制支配,通過一定的方式影響著證券的發展。
在宏觀經濟中,政府監管職能在於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為保證這三項職能的實現,既要防止市場失靈,即市場配置資源失靈,還要防止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監管而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創造了市場,市場確定價格以實現「市場出清」。價格是配置資源的信號、手段和方式。當價格手段在市場失效時,我們通常以政府「看得見的手」來替代市場價格「看不見的手」。
政府幹預同樣存在於證券市場。多數情況下,一國政府幹預證券市場的程度與該國政府在整個經濟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個競爭性的證券市場中,我們認為政府幹預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現或可能出現市場失靈現象;②市場失靈已經或可能引起明顯的經濟低效或不公平現象;③政府行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現象。假如上述條件之一得不到滿足,就不應採取政府幹預。因此,考察政府幹預的必要性,應從市場支配力、外部性、搭車問題及不完全信息四個方面來分析研究。
所謂市場支配力是指一個或多個銷售者影響他們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能力。在競爭性模型中,銷售者與整個市場對比是非常弱小的,他們不具備支配市場價格的能力,也就是他們不具備市場支配力。假如銷售者能夠影響市場價格,那麼資源配置在社會當中是無效的。這一狀況出現在證券市場中,就會出現證券市場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個廠商的生產行為或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對其他人產生直接的、未予補償的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證券市場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負面外部性。最明顯的證券負面外部性就是有人為了獲取證券上市資格而造假,這種行為對會計信息真實的公司也會產生負面影響。由於這些涉及欺詐的證券索賠表現為社會的福利凈損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證券經營的成本。
證券監管本身就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即使國民個人或企業無須為此付費或很少花費,無數的個人和企業都能從中獲益。沒有任何一家社會組織自願無償參與對證券市場監管。這就出現搭車問題。這樣,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一個隱含前提就是證券市場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難題也是造成證券市場失效的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既對市場參與者造成困難和問題,也會造成政府監管失靈。市場機制會自動通過價格的形成和修正過程吸收各種信息,但在短期內市場機制無法識別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信息欺詐行為,因此監管的任務就是給說假話的人施加額外的成本,改變他們的行為激勵。但監管的任務不可能是實現強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監管的任務只是防止他們說假話。
政府監管本身也可失靈。現代證券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政府為了保證證券業的穩定和對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通常對證券業進行嚴格的監管。一般認為,政府對證券業進行有效監管,能夠糾正市場失靈,優化資源配置,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但政府不是萬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觀和主觀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場的缺陷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是難免的。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諾認為,沒有國家就辦不成事,但是有了國家也有很多麻煩:國家的存在是解釋經濟增長的關鍵,但也是造成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科斯認為,「政府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它的成本大得驚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會帶來比企業和市場更好解決問題的結果」。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政府的干預無限擴張,從而導致設置龐大的機構,人員臃腫,成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的機制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正常發揮。此外,由於政府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會出現政府的無效干預。這種干預的方式、范圍、層次、力度和預期選擇都不適當,從而不足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難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轉。斯蒂格利茨指出,與民間部門相比,政府的最大優勢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以及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車問題。但是政府的這些優勢後面卻又隱藏著很多成本,因為很難避免政府濫用職權並使民間部門遭受損失的現象發生。即使政府不濫用職權,由於政府工作人員對他所從事的工作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動力不足,輕易出現官僚主義作風和行為以及產生各種低效率的現象。
基於以上原因,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對證券的監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會出現監管失靈或失敗的情況。監管失靈一般是指監管所設定的目標沒能實現,即沒能實現公共利益。
解釋監管失靈原因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公共利益論、監管的「俘獲說」、監管的供求理論、監管的「尋租」理論、監管政治論等,最突出的是監管的供求理論。其代表人喬治斯蒂格勒認為,影響一個產業對政府監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監管可以提供多種利益,包括直接的貨幣補貼,控制新競爭者進入,干預替代品和補充品的生產等。證券業主要有市場准入的管制,對業務活動的限制以及誠信展業等。在供給方面,政府部門進行一項監督活動時,並非是毫無成本,毫不猶豫地按照「公共利益」來提供證券產品。政府實際上是由一些有著自己獨立利益的人組成的一個非凡群體。當他們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職能時,難免發生各種各樣的低效率現象。在所謂民主政治的決策過程中,謀求政治權利的產業必須去找合適當「賣主」,即政黨。政黨在決定是否支持某項監管活動時要考慮這一行動是否有助於自己當選或再選。因此,需求監管的產業「必須支付兩項政黨所需要的東西:選票和資源。資源包括競選經費、籌集經費的服務以及較間接的方式,其最後的結果取決於供需雙方的博弈。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形成過程及相關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心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證券市場處於區域性試點階段,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的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開始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國務院總結了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的經驗教訓,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監管為主改為中心集中監管,並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工作改由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新形成的監管體制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增強了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威性,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更好的組織保證。第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改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提高了證券監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後按大區的業務需要設置了9個派出機構和2個直屬辦事處,精簡了人員,提高了機構運轉效率。第三,加強了對交易所主要人事治理和上市公司高級治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治理,加強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作用。
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即過於將監管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使得無法對監管效果進行再監管。與美國證監會SEC相比,中國證監會還擁有證券規章制度制定的話語權。現行的證券規章基本上是出自證監會之手,而且這些規章已經把證監會權力延伸到整個證券市場。在沒有權力約束機制的狀況下,證監會管制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准入許可、律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准入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審批、資產評估機構審批以及對這些機構成員進入相關業務的資格審批、對基金治理公司從業審批等。
從證券市場角度看,一個成熟的市場需要有成熟的監管體制相配套。而能夠成功運作的監管體制應將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三者分開。試想,假如一個人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還是規則的制訂者,游戲根本無法進行,更談不上有序運轉。即便是裁判員,這個裁判員還有很多「話語權」,在裁判過程中任意發揮、更改規則都會對游戲產生震動。要建立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就是要有一個穩定、制衡的現代證券監管體系和現代證券監管制度。政策不穩定、監管機構運轉缺乏制衡、缺乏對監管的監管,難免會使政策忽左忽右、或嚴或松,引發市場信心不足,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只能成為目標和理想,而不能成為現實。
假如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輕易產生外部的運營成本,也會誘發監管機關內部的道德風險,即監管機關不顧其行為引起的社會成本和收益,而只關心本部門的成本和收益。具體對中國國內來說,監管自身的道德風險可能來自於中國證監會身兼數職:制定監管政策、實施監管政策和對監管機關的監管。當中國政監會身兼數職時,監管政策的得失成敗,往往可以歸因於一個機構。一般來說,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失」的考核較為明確,看證券領域是否出現問題;而對證券監管機構「得」的考察卻顯得模糊,因為沒有第二家監管機構與其橫向比較,沒有另外一家監管機構比現在機構做得更好,也就是說,假如取得了成績,不好肯定,但是出現了問題,卻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積極行為的付出遠遠大於他採取保守姿態,偏嚴地執行監管政策所付出的代價。此時他甚至可能因為嚴監管而獲得美名,這樣對於監管者的理性選擇是嚴格監管,而不計較社會成本。另外,監管者也有寬容監管的道德風險,放鬆對證券公司的要求和對風險能力的限制,隱瞞證券公司的不良狀況。監管者這樣做的一個動機是逃避監管不當的職責,總希望不良狀況能夠得到改善,這種狀況可稱之為「官僚賭博」,另一個動機是可能來自外來機構人士的影響,於是放鬆監管。嚴監管與松監管往往同時存在,形成監管不公平,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的形成。於是各證券公司往往「跑部錢進」,圍著監管機關轉,進一步形成權力機關「尋租」的社會環境。在我國,還存在地方利益與總體狀況發生矛盾的狀況。地方監管機關為了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做出有利於本地方的決定,但有悖於全國整體監管政策,事實上地方監管機關也存在道德風險的可能。
監管機構職能不清、政策不穩定是導致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證券市場波動的深層次原因,就在於沒有建立規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職能的明確分工。我國目前已經在這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距離穩定、制衡的監管體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我國目前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但這僅僅使一般意義上的立法范疇。證券市場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國有股減持、QFII、降低交易費用等都應由立法機關來決策,而不應由證監會獨自操辦,而且這個立法過程應當是程序化的。否則,證監會的某個人的講話就可以使股市大為波動,實在是本不該出現的事情。要保持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保證投資者的信心,必須有穩定的立法機製作保障。目前由於證券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門來完成,那麼就應將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執行分開由各自不相歸屬的機構獨立操作,以保證政策的科學、規范和穩定。另外,對監管者的監管也很重要。證券市場自律,首先應做到證券監管者自律。光是自律還不夠,還應他律。應有這樣一個機構,由其進行對監管政策的執行、監管者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其再監督的依據應由立法機構制定。三、建立有效的監管運作體系,推進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監管本身是制衡的產物,我們不能因為監管的存在而放棄對監管的監管。要使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消除市場過分波動,應從監管角度入手,理清監管機構的職能和范圍,建立政策穩定的監督機制和制衡的監督機構,適時評估市場監管效果,建立健全監管人員行為監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礎牢固、穩定。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同行商榷:
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法律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一是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二是應制定《證券監管機構治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人員配備、工作范圍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三是應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從業人員操守規范》,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四是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
從機構框架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一個統一的機構中國證監會實施對所有證券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證券市場安全和穩定負責,還要防範和化解系統風險,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經營、公司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監管。證監會的監管任務重、責任大、權力大也構成為將其職責分解的原因。因此,從立法、執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發,建議分別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職能的機構:
立法。設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狹義的立法工作還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完成。廣義的立法,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這一部分工作由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來承擔。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政策制定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可行性分析、對政策實施的效果進行猜測、分析、跟蹤、修改等事項,負責重大政策的研發。
監督。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刑罰處罰的,由司法機關進行管轄,此時該機構參與公訴。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再監督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再監督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
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職責由現存的中國證券業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對中國證監會的機構可保留現存機構,但須改變內部機構設置,以適應職能改變的需要。改革後的中國證監會應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執法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及做出處罰,以及對監管政策向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提出反饋意見。在行政監管執法中應注重市場准入治理、日常性技術性監管,以便避免行業性普遍違規行為的發生,在監管中應將自由裁量權控制到最小。結論。
一般來說,一個行業的永續發展離不開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執行、監督三者分別行使證券監管職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礎。現今我國證券業監管機關集三者職能為一身,從根本上制約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國宏觀經濟如此向好的形勢下,證券市場卻難以給投資者以滿足的回。假如將現在的中國證券市場不穩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證券市場監治理論的天然不足是證券市場不穩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國證監會的部分權力開始下放到證券交易所,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不能從根本職能劃分上解決問題。對證券交易所下放權力,形式上又是多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如此而已,權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時還可收回。總之,假如不改變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自由裁量,我國證券市場理論上應達到的穩定就極難實現。因此,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就應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運作體系,分別建立單獨機構行使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職能,建立和完善穩定、制衡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制度體系、行政執法體系、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