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NBA的交易
NBA交易一般指NBA球員轉會
NBA聯賽實行轉會制度,NBA球員轉會不得買賣,只能以人換人。從賽季開始 到第16個星期四晚9時止,球隊可自由交換球員。此後一直到常規賽季結束,各隊人員 全部「凍結」。NBA轉會是連人帶合同一起交換。NBA里沒有轉會一說,球員流動多是通過彼此交換完成的。
以下是關於球員交易的一些規定:
1:工資總額在工資帽(salary cap)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本賽季為5770萬美元)以下的球隊,可以進行任何交易,只要交易之後球隊的工資總額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工資帽的計算,是聯盟上賽季籃球事業收入(BRI)的51%,再除以30,也就是上賽季聯盟球隊的數量。2008-09賽季,聯盟的籃球事業收入為3.39億美元,籃球事業收入在每年6月進行統計。
舉例:2008年夏天,洛杉磯快船的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他們僅用一個受保護的2010年第二輪選秀權,就從丹佛掘金換到了馬庫斯-坎比。當然,由於掘金是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對一的,他們從中得到了一個價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Trade Exception)。
2: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絕大部分球隊都是這種情況)進行交易,要遵循勞資條款的有關規定,其中一支球隊轉入的年薪總額,必須小於轉出年薪總額的125%+10萬美元,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球隊交易出去一位、或幾位球員,年薪總額為1000萬,那麼交易進來的球員年薪總額,不得超過1260萬。
3:選秀權和現金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當中的計算價值為0,只能做為一種補償手段,並不能用來實現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2009年夏天,克利夫蘭騎士與菲尼克斯太陽達成交易,騎士送出本-華萊士、薩沙-帕夫洛維奇,以及現金,從太陽得到了沙奎爾-奧尼爾。在這筆交易中,現金並不會起到實現薪金對等原則的作用,這只是太陽沒有得到想要的未來選秀權,隨後要求騎士提供的變相補償而已。當然,如果騎士在交易中送給了太陽未來選秀權,那麼這個選秀權同樣不會在交易中起到實現薪金對等原則的作用。
4:交易特例
交易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交易。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交易。
在一個非瞬時交易中,球隊引進的球員年薪不得超過送出的球員年薪+10萬美元。按照規定,如果參與交易的一方要送出多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交易,而非瞬時交易只能是一對一的交易。當然,有時交易雙方會把一筆多人交易,拆分為多筆單人交易,以便從中賺取交易特例。
如果一支球隊先用一位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一位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從而完成整個交易。那麼,總體上講,他們轉入210萬美元年薪,轉出200萬美元年薪,完全符合薪金對等原則,只不過他們並沒有一下完成交易,甚至還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進行了交易而已。
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個價值100萬美元的信用點,之後他們又使用這個信用點+選秀權(價值為0),換來了那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而這個所謂的信用點就是交易特例。
當交易一方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時,這種交易更容易完成、理解。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可以直接得到一位球員,只要這位球員的加入,不會使他們的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這樣一來,另外一支參與交易的球隊,就會得到一個與那位球員年薪等價的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不能用來簽約自由球員,也不能和其他球員打包使用,而是只能再度完成一對一的交易。不過,一個交易特例可以拆分為多個使用,有效期為一年,超過一年自動作廢。
舉例:2006年夏天,印第安納步行者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新奧爾良黃蜂進行交易,後者用1998年第二輪總第50位新秀安德魯-貝蒂的選秀簽約權,直接從步行者得到了佩賈-斯托賈科維奇。雙方這筆交易符合一對一的原則,而黃蜂的工資總額又在工資帽以下,所以步行者得到了一個75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等同於斯托賈科維奇的年薪)。此後,步行者使用這個交易特例,成功地從亞特蘭大老鷹換到了艾爾-哈靈頓。
5:阿朗佐-莫寧條款(Alonzo Mourning Rule)
聯盟總裁有權對被交易之後,拒絕為新東家效力的球員進行經濟,或者禁賽處罰。
舉例:2004年冬天,新澤西籃網與多倫多猛龍達成交易,莫寧被當作交換文斯-卡特的籌碼送出。但是,莫寧一心重返邁阿密熱火,拒絕前往多倫多進行體檢。為此,聯盟特意修訂了勞資協議。
6:加里-佩頓條款(Gary Payton Rule)
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東家裁退,想要返回老東家,必須等待30天(賽季中),或者20天(休賽期),待期滿之後才能重新簽約。
舉例:2005年初春,波士頓凱爾特人將佩頓、湯姆-古格里奧塔、邁克爾-斯圖爾特,以及三個未來首輪選秀權送至老鷹,換回安托萬-沃克。此後,佩頓與老鷹協議解除合同,並馬上與凱爾特人重新簽約。
7:能夠被交易球員的資格
新秀在簽約之後,30天內不得被交易,其他自由球員簽約之後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這兩者取晚者)之前不得被交易。
舉例:2008年夏天,休斯頓火箭與薩克拉門托國王達成協議,計劃交易羅恩-阿泰斯特。但是,由於新秀東塔-格林剛剛與火箭簽約不久,火箭只好等到30天的期限過後,才正式與國王完成交易。
8:先簽後換當籌碼
前面說過了,剛剛簽約的自由球員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之前不得被交易。不過,這里也有例外,聯盟允許球隊簽下本隊自由球員,然後馬上把他們當作籌碼交易出去,而其他球隊的自由球員則不被允許。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籃網與達拉斯小牛達成交易,而小牛為了拿出能夠與傑森-基德年薪達成薪金對等的籌碼,簽下了本隊已經進入准退役狀態的自由球員基斯-范霍恩,從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籃網之後,范霍恩沒有打過一場比賽,白白領到了一筆價值不菲的薪水。
9:交易否決權
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麼他將有權享受早拉里-伯德條款(Early Larry Bird Free-Agent Rights),這一條款可以確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合同。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麼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將他交易。
當然,如果本人同意被交易,那麼加盟新東家之後,這名球員將自動失去早拉里-伯德條款的保護,待這份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期滿之後,將被看作是普通自由球員。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前夕,德文-喬治為了保護自己的早拉里-伯德條款,行使了交易否決權,導致小牛不得不重新組織籌碼,與籃網交易基德。
10:BYC 這個計劃只是一種設想
全稱為Base Year Compensation,可直譯為基礎年補償條款,是一個用來保護交易公平性的限制條款。按照BYC規定,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在利用拉里-伯德條款,或者早拉里-伯德條款,與本隊自由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就屬於BYC。此外,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與本隊新秀合同到期的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也會屬於BYC。
按照規定,BYC球員在被用來進行交易時,他的價值只能按年薪的一半來計算,此舉是為了限制某些球隊為了得到某位球員,而隨意給本隊自由球員開出大額合同,強行達到薪金對等完成交易的做法。
BYC球員在BYC資格生效之後6個月,或者下一個6月30日(兩者取晚者)之前有效。
舉例:2007年夏天,科比-布萊恩特一度提出轉會要求,希望前往芝加哥公牛。當時,科比的年薪為1771萬美元,公牛如果願意交易,就需要拿出1771萬美元左右的籌碼,而這勢必會讓公牛的陣容傷筋動骨。但是,當時P.J.-布朗的合同恰好到期,如果沒有BYC的限制,公牛完全可以與有權享受拉里-伯德條款的布朗,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簽下一紙為期一年,價值1771萬美元左右的合同,然後搭上一些選秀權,和洛杉磯湖人交易科比。但是,在BYC的限制下,公牛要想「投機取巧」得到科比,必須至少給布朗開出一份為期一年,價值3542萬美元左右的合同,才有可能完成交易。要知道,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再加上隨之產生的奢侈稅,公牛最終還是無奈地放棄了交易科比的方案。
㈡ NBA各球隊之間交易時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工資帽(Salary cap)
每年的「工資帽」是根據NBA前一年的總收入,取這個總收入的48%作為NBA球隊工資總額。再拿這48%的總收入除以NBA球隊總數30支球隊,得出的平均數就是當年的「工資帽」。
如果一支球隊的年薪總額在工資帽以下,那麼很開心他們可以進行任何交易。而一旦參與某一筆交易的雙方薪金總額已經超過了工資帽,不好意思這兩支球隊在交易過程中就必須時刻遵循薪金對等原則。
實例:2008年夏天,快船的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而丹佛掘金隊薪金壓力巨大,快船僅用一個受保護的 2010年第二輪秀權,就從掘金換到了馬庫斯-坎比。當然,由於掘金是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對一的,他們從中得到了一個價 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
2.薪金對等原則
上文提到了薪金對等原則,就是如果參與交易的雙方薪金總額都超過了工資帽,其中一支球隊轉入的球員年薪總額,必須小於轉出球員年薪總額的125%+10萬美元。
3.交易特例(Exception)
「交易特例」這個詞在聯盟頻繁被聽到,簡單說交易特例=信用點。
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一位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從而完成整個交易。
當球隊用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個價值100萬美元的信用點,之後他們又使用這個信用點+選秀權,換來了那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而這個所謂的信用點就是交易特例。
所以上文例子中提到的快船和掘金交易,掘金為了壓縮薪資,而獲得了可一個1000萬美元交易特例。再如本賽季湖人隊納什賽季報銷,湖人隊就獲得了一個「信用點」即「傷病交易特例」來當做交易籌碼。
4.莫寧規則(Mourning rule)
聯盟主席有權經濟處罰或禁賽處罰轉會後拒絕為接手球隊效力的球員。
實例:2004年冬天,籃網與猛龍達成交易,莫寧被當作交換卡特的籌碼送往猛龍。但莫寧一心重返熱火,拒絕前往多倫多進行體檢。為此,聯盟特意修訂了勞資協議。
5.拉里-伯德條款(Bird Exception)
這名球員必須至少打滿三個賽季,且在這三個賽季中沒有被解僱過,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換過球隊。那麼他能得到什麼呢?——這個特例允許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同本隊的自由球員重簽合約,數額可以達到頂薪。
能獲得這種條款的可都是「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
6.新秀交易保護條例
選秀新人簽約後30天內不得轉會,其他球員簽約後3個月不得轉會。
7.先簽後換
剛剛提到了簽約的自由球員3個月不得被交易。不過,這里也有例外,聯盟允許球隊簽下本隊自由球員,然後馬上把他當作籌碼交易出去。
實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籃網與小牛達成交易,而小牛為了拿出能夠與傑森-基德年薪達成薪金對等的籌碼,簽下了本隊已經進入准退役狀態的自由球員基斯-范霍恩,從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籃網之後,范霍恩沒有打過一場比賽,白白領到了一筆價值不菲的薪水。
8.選秀權和現金(picks and crash)
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當中的計算價值為0,不能用來實現薪金對等原則,只能作為一種補償手段。
實例:2009-2010賽季中期休斯敦火箭將麥蒂送往尼克斯,將卡爾-蘭德里和喬伊-多西送往薩克拉門托國 王,除了收獲凱文-馬丁、喬丹-希爾等球員之外,火箭隊還從尼克斯那裡得到了兩個首輪選秀權(其中一個是首輪選秀互換權),而這兩個首輪選秀權都是有順位 保護的,2011年的保護為狀元,2012年是第五順位。換句話說如果2011年選秀大會上尼克斯隊得到狀元簽,那麼火箭隊就無權和尼克斯隊交換順位。
9.霸王條款(No-Traded Clause)
即「不可被交易條款」,這類條款適用兩種情況1.是在球員和球隊簽下合同的時候就有過特別說明。2.在NBA效力8年以上、在同一支球隊效力4年以上的非限制自由球員。
實例:科比在2004年夏天成為非限制自由球員,而且正好結束了自己的第八個賽季。在此情況下湖人最終與科比簽訂了一份包括交易否決權在內的7年1億3640萬美元的合同,而8年的時間正好給了科比加上「霸王條款」的機會,於是霸王合同就產生了。
10.十天短合同
一個球員的合同有效期只有10天(或者3場比賽,兩者取大)。這些合同一般是用來填補傷病隊員的空缺的。一個賽季中一個隊可以和一名隊員簽訂最多2份10天合同。
㈢ NBA交易規則是什麼
從2005-06賽季開始,NBA開始使用新版勞資條款(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這版勞資條款將沿用至2010-11賽季,而NBA有權將其延長至2011-2012賽季。在新版勞資條款當中,關於球員交易有了一些新的規定,以下就是關於球員交易,你必須知道的10件事:
1:工資總額在工資帽(Salary Cap)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本賽季為5770萬美元)以下的球隊,可以進行任何交易,只要交易之後球隊的工資總額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工資帽的計算,是聯盟上賽季籃球事業收入(BRI)的51%,再除以30,也就是上賽季聯盟球隊的數量。2008-09賽季,聯盟的籃球事業收入為3.39億美元,籃球事業收入在每年6月進行統計。
舉例:2008年夏天,洛杉磯快船的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他們僅用一個受保護的2010年第二輪選秀權,就從丹佛掘金換到了馬庫斯-坎比。當然,由於掘金是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對一的,他們從中得到了一個價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Trade Exception)。
2: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絕大部分球隊都是這種情況)進行交易,要遵循勞資條款的有關規定,其中一支球隊轉入的年薪總額,必須小於轉出年薪總額的125%+10萬美元,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球隊交易出去一位、或幾位球員,年薪總額為1000萬,那麼交易進來的球員年薪總額,不得超過1260萬。
3:選秀權和現金
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當中的計算價值為0,只能做為一種補償手段,並不能用來實現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2009年夏天,克利夫蘭騎士與菲尼克斯太陽達成交易,騎士送出本-華萊士、薩沙-帕夫洛維奇,以及現金,從太陽得到了沙奎爾-奧尼爾。在這筆交易中,現金並不會起到實現薪金對等原則的作用,這只是太陽沒有得到想要的未來選秀權,隨後要求騎士提供的變相補償而已。當然,如果騎士在交易中送給了太陽未來選秀權,那麼這個選秀權同樣不會在交易中起到實現薪金對等原則的作用。
4:交易特例
交易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交易。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交易。
在一個非瞬時交易中,球隊引進的球員年薪不得超過送出的球員年薪+10萬美元。按照規定,如果參與交易的一方要送出多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交易,而非瞬時交易只能是一對一的交易。當然,有時交易雙方會把一筆多人交易,拆分為多筆單人交易,以便從中賺取交易特例。
如果一支球隊先用一位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一位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從而完成整個交易。那麼,總體上講,他們轉入210萬美元年薪,轉出200萬美元年薪,完全符合薪金對等原則,只不過他們並沒有一下完成交易,甚至還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進行了交易而已。
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個價值100萬美元的信用點,之後他們又使用這個信用點+選秀權(價值為0),換來了那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而這個所謂的信用點就是交易特例。
當交易一方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時,這種交易更容易完成、理解。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可以直接得到一位球員,只要這位球員的加入,不會使他們的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這樣一來,另外一支參與交易的球隊,就會得到一個與那位球員年薪等價的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不能用來簽約自由球員,也不能和其他球員打包使用,而是只能再度完成一對一的交易。不過,一個交易特例可以拆分為多個使用,有效期為一年,超過一年自動作廢。
舉例:2006年夏天,印第安納步行者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新奧爾良黃蜂進行交易,後者用1998年第二輪總第50位新秀安德魯-貝蒂的選秀簽約權,直接從步行者得到了佩賈-斯托賈科維奇。雙方這筆交易符合一對一的原則,而黃蜂的工資總額又在工資帽以下,所以步行者得到了一個75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等同於斯托賈科維奇的年薪)。此後,步行者使用這個交易特例,成功地從亞特蘭大老鷹換到了艾爾-哈靈頓。
5:阿朗佐-莫寧條款(Alonzo Mourning Rule)
聯盟總裁(現為大衛-斯特恩)有權對被交易之後,拒絕為新東家效力的球員進行經濟,或者禁賽處罰。
舉例:2004年冬天,新澤西籃網與多倫多猛龍達成交易,莫寧被當作交換文斯-卡特的籌碼送出。但是,莫寧一心重返邁阿密熱火,拒絕前往多倫多進行體檢。為此,聯盟特意修訂了勞資協議。6:加里-佩頓條款(Gary Payton Rule)
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東家裁退,想要返回老東家,必須等待30天(賽季中),或者20天(休賽期),待期滿之後才能重新簽約。
舉例:2005年初春,波士頓凱爾特人將佩頓、湯姆-古格里奧塔、邁克爾-斯圖爾特,以及三個未來首輪選秀權送至老鷹,換回安托萬-沃克。此後,佩頓與老鷹協議解除合同,並馬上與凱爾特人重新簽約。
7:能夠被交易球員的資格
新秀在簽約之後,30天內不得被交易,其他自由球員簽約之後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這兩者取晚者)之前不得被交易。
舉例:2008年夏天,休斯頓火箭與薩克拉門托國王達成協議,計劃交易羅恩-阿泰斯特。但是,由於新秀東塔-格林剛剛與火箭簽約不久,火箭只好等到30天的期限過後,才正式與國王完成交易。
8:先簽後換當籌碼
前面說過了,剛剛簽約的自由球員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之前不得被交易。不過,這里也有例外,聯盟允許球隊簽下本隊自由球員,然後馬上把他們當作籌碼交易出去,而其他球隊的自由球員則不被允許。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籃網與達拉斯小牛達成交易,而小牛為了拿出能夠與傑森-基德年薪達成薪金對等的籌碼,簽下了本隊已經進入准退役狀態的自由球員基斯-范霍恩,從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籃網之後,范霍恩沒有打過一場比賽,白白領到了一筆價值不菲的薪水。
9:交易否決權
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麼他將有權享受早拉里-伯德條款(Early Larry Bird Free-Agent Rights),這一條款可以確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合同。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麼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將他交易。
當然,如果本人同意被交易,那麼加盟新東家之後,這名球員將自動失去早拉里-伯德條款的保護,待這份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期滿之後,將被看作是普通自由球員。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前夕,德文-喬治為了保護自己的早拉里-伯德條款,行使了交易否決權,導致小牛不得不重新組織籌碼,與籃網交易基德。
10:BYC
全稱為Base Year Compensation,可直譯為基礎年補償條款,是一個用來保護交易公平性的限制條款。按照BYC規定,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在利用拉里-伯德條款,或者早拉里-伯德條款,與本隊自由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就屬於BYC。此外,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與本隊新秀合同到期的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也會屬於BYC。
按照規定,BYC球員在被用來進行交易時,他的價值只能按年薪的一半來計算,此舉是為了限制某些球隊為了得到某位球員,而隨意給本隊自由球員開出大額合同,強行達到薪金對等完成交易的做法。
BYC球員在BYC資格生效之後6個月,或者下一個6月30日(兩者取晚者)之前有效。
舉例:2007年夏天,科比-布萊恩特一度提出轉會要求,希望前往芝加哥公牛。當時,科比的年薪為1771萬美元,公牛如果願意交易,就需要拿出1771萬美元左右的籌碼,而這勢必會讓公牛的陣容傷筋動骨。但是,當時P.J.-布朗的合同恰好到期,如果沒有BYC的限制,公牛完全可以與有權享受拉里-伯德條款的布朗,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簽下一紙為期一年,價值1771萬美元左右的合同,然後搭上一些選秀權,和洛杉磯湖人交易科比。但是,在BYC的限制下,公牛要想「投機取巧」得到科比,必須至少給布朗開出一份為期一年,價值3542萬美元左右的合同,才有可能完成交易。要知道,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再加上隨之產生的奢侈稅,公牛最終還是無奈地放棄了交易科比的方案。
以上這10條,就是關於交易你必須知道的10件事。現在,也許一些有遠見的朋友會問,那麼交易截止日過後,聯盟還有一些什麼規則呢?且聽在下一一道來:
交易截止日被定在每個賽季開始之後的第16個星期四,交易截止日過後,聯盟將按照各隊截止日當天的最新陣容,計算他們本賽季的工資總額,超過奢侈稅觸發線(本賽季為6992萬美元)的球隊將被徵收奢侈稅。奢侈稅觸發線為籃球事業收入的61%,再除以30。所徵收的奢侈稅將被均分為30份作為紅利,逐一發放給工資總額在奢侈稅觸發線以下的球隊,剩餘部分則歸聯盟所有。
各隊在到6月選秀大會前一天之前,不得再度進行交易,但是依然可以選擇裁退本隊球員、簽約自由球員,以便解決突發傷病這樣的問題。其中,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帽的球隊,只能使用底薪條款、中產條款,或者10天短期條款,與自由球員進行簽約。此外,按照規定,如果一位球員在3月1日之後才被球隊裁退,恢復自由球員身份,那麼即便他能夠繼續與其他球隊簽約,也不具備出戰季後賽的資格。
舉例:2009年,紐約尼克斯有權在交易截止日之後的任意一天選擇買斷史蒂芬-馬布里,後者也有權在恢復自由球員身份之後加盟任意球隊,可是如果尼克斯在3月1日之後才買斷馬布里,那麼即便他如願加盟凱爾特人,也不能隨衛冕冠軍征戰上賽季的季後賽。
㈣ NBA"交易特例"是什麼意思
交易特例的概念與產生 轉會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轉會。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轉會。在對於轉會其中一方來說,如果送出多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轉會,非瞬時轉會中只能送出一名球員。舉個例子,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100萬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轉會計算價值為零)交換一名年薪110萬的球員,以此完成整個轉會。總的說來,他們轉入210萬年薪,轉出200萬,完全符合聯盟規定,只不過他們沒有一下子做完交易,甚至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發生了交易。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200萬年薪球員換100萬年薪球員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筆價值100萬的「信用點」,之後他們使用這筆「信用點」換來了那個110萬年薪的球員,而不需要送出其他球員,這個「信用點」就被稱作交易特例。 1 交易時自動生成,其規則是這樣的: 假如A隊與B隊進行交易,B隊交易之前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A隊是否超過工資帽無所謂),且在交易之時能保證B隊交易之後工資總額也在工資帽以下,那麼當A隊有意在交易時送出比B隊所提供的用做交易的球員工資高得多的球員時,AB兩隊可以不遵守「交易雙方各自送出的球員必須工資相差不超過25%正負10萬」的交易限制,而只需要A隊遵守「買進球員不超過轉出球員工資」即可。交易球員工資的差額,便是兩隊交易時生成的交易特例,歸送出工資較高的隊員的隊所有。舉個例子,假如聯盟工資帽是5500w,B隊交易之前是5000w,B隊可以付出100w的球員,從交易的另一方A隊獲得400w的球員,而A隊除了得到B隊的100W的球員,還可以得到交易時自動生成的300W的交易特例(即A隊送出的400w-B隊送出的100w=300萬交易特例)。上面的例子中,B隊交易完成後薪資總額是5300w,未超過工資帽,而A隊所獲得的球員未超過自己送出球員工資,則交易差額300w自動生成交易特例。假如B隊想用100w的球員換A隊700w的球員,則是違反了交易法則而不能進行的,因為交易以後B隊薪資總額將達到5600w,超過了工資帽5500w。 已經從與它隊的交易中獲得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的性質 交易特例不記入工資總額,可以獲得用來減低薪金總額。 交易特例的限制 首先,球隊不能使用這個特例來簽自由球員,只能用來交換其他球隊手中現有的合同;第二,交易球員特例不可以同「115%加10萬美元」的普通球員特例混合使用。舉個例子,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可以直接通過普通球員特例換來一個年薪240萬的球員,但球隊不可以用100萬的交易特例和年薪200萬的球員來交換一個年薪340萬的球員。 交易特例的使用 特例生成法 採用這個方法進行兩隊交易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 送出交易特例的交易特例的球隊必須保證交易前後自己的工資總額都不高於工資帽 2 獲得交易特例的一方必須保證自己獲得球員工資不能超過送出球員工資125%。滿足這兩個條件,交易雙方即可利用生成交易特例的辦法避開「交易雙方所付出的球員工資相差不得超過25%正負10w」的交易限制。具體方法黑體字已經講的很明白了,在此不再贅述。 拆分特例法 球隊可以先使用交易特例中的一部分,以後再用剩下的。舉個例子,一個球隊用年薪400萬球員換來一名年薪200萬的球員,他們得到的交易球員特例是400萬-200萬=200萬。(加上普通球員特例中額外的10萬,總額為210萬)。如果他們再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名100萬的球員,之後還剩下110萬的交易特例可用,有效期直到原先得到特例的那次轉會一年之後。 竭盡特例法 這個辦法是指擁有交易特例的球隊在一次交易中把交易特例全部用光以換取球員的辦法。在這個方法中,由於送出交易特例的球隊只需要付出交易特例而不需要付出球員,所以實際上送出交易特例的球隊是「空手套白狼」(當然,代價是自己也得增加薪資總額)。如C隊擁有一個500w的交易特例,即可用此特例交換D隊一個500w薪資的球員,而D隊得到的則只有500w的交易特例。
㈤ NBA的球員之間的交易是怎麼弄的 能不能提供一份NBA的合同
NBA合同是沒有 勞資條款有一份,不過是老的了,後面也稍微提及了新的勞資協議
從2005-06賽季開始,NBA開始使用新版勞資條款(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這版勞資條款將沿用至2010-11賽季,而NBA有權將其延長至2011-2012賽季。在新版勞資條款當中,關於球員交易有了一些新的規定,以下就是關於球員交易,你必須知道的10件事:
1:工資總額在工資帽(Salary cap)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可以進行任何交易,只要交易之後球隊的工資總額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
舉例:2008年夏天,快船的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他們僅用一個受保護的2010年第二輪秀權,就從掘金換到了馬庫斯-坎比。當然,由於掘金是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對一的,他們從中得到了一個價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Trade Exception)。
2: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絕大部分球隊都是這種情況)進行交易,要遵循勞資條款的規定,其中一支球隊轉入的年薪總額,必須小於轉出年薪總額的125%+10萬美元,這個就是我們常說的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球隊交易出去一位、或幾位球員,年薪總合為1000萬,那麼交易進來的球員年薪總合,不得超過1260萬。
3:選秀權和現金
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當中的計算價值為0,只能做為一種補償手段,並不能用來實現薪金對等原則。
4:交易特例
交易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交易。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交易。
在一個非瞬時交易中,球隊引進的球員年薪不得超過送出的球員年薪+10萬美元。按照規定,如果參與交易的一方要送出多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交易,而非瞬時交易只能是一對一的交易。當然,有時交易雙方會把一筆多人交易,拆分為多筆單人交易,以便從中賺取交易特例。
如果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一位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從而完成整個交易。總體上講,他們轉入210萬美元年薪,轉出200萬美元年薪,完全符合薪金對等原則,只不過他們並沒有一下就完成交易,甚至還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進行了交易而已。
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個價值100萬美元的信用點,之後他們又使用這個信用點+選秀權,換來了那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而這個所謂的信用點就是交易特例。
當交易一方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時,這種交易更容易完成、理解。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可以直接得到一位球員,只要這位球員的加入,不會使他們的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這樣一來,另外一支參與交易的球隊,就會得到一個與那位球員年薪等價的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不能用來簽約自由球員,也不能和其他球員打包使用,並只能再度完成一對一的交易(選秀權價值為0)。不過,一個交易特例可以拆分為多個使用,有效期為一年,超過一年自動作廢。
舉例:2006年夏天,步行者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黃蜂進行交易,後者用1998年第二輪總第50位新秀安德魯-貝蒂的選秀簽約權,直接從步行者得到了佩賈-斯托賈科維奇。雙方這筆交易符合一對一的原則,而黃蜂的工資總額又在工資帽以下,所以步行者得到了一個75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等同於斯托賈科維奇的年薪)。
5:阿朗佐-莫寧條款(Alonzo Mourning Rule)
聯盟總裁有權對被交易之後,拒絕為新東家效力的球員進行經濟,或者禁賽處罰。
舉例:2004年冬天,籃網與猛龍達成交易,莫寧被當作交換文斯-卡特的籌碼送往猛龍。但是,莫寧一心重返熱火,拒絕前往多倫多進行體檢。為此,聯盟特意修訂了勞資協議。
6:加里-佩頓條款(Gary Payton Rule)
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東家裁退,想要返回老東家,必須等待30天(賽季中),或者20天(休賽期)。
舉例:2005年初春,凱爾特人將佩頓、湯姆-古格里奧塔、邁克爾-斯圖爾特,以及三個未來首輪選秀權送至老鷹,換回安托萬-沃克。此後,佩頓與老鷹協議解除合同,並馬上與凱爾特人重新簽約。
7:能夠被交易球員的資格
新秀在簽約之後,30天內不得被交易,其他自由球員簽約之後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這兩者取晚者)之前不得被交易。
舉例:2008年夏天,火箭與國王達成協議,交易羅恩-阿泰斯特。但是,由於新秀東塔-格林剛剛簽約不久,火箭只能等到30天的期限過後,才正式完成交易。
8:先簽後換當籌碼
前面說過了,剛剛簽約的自由球員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之前不得被交易。不過,這里也有例外,聯盟允許球隊簽下本隊自由球員,然後馬上把他當作籌碼交易出去,而其他球隊的自由球員則不被允許。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籃網與小牛達成交易,而小牛為了拿出能夠與傑森-基德年薪達成薪金對等的籌碼,簽下了本隊已經進入准退役狀態的自由球員基斯-范霍恩,從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籃網之後,范霍恩沒有打過一場比賽,白白領到了一筆價值不菲的薪水。
9:交易否決權
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麼他將有權享受早拉里-伯德條款(Early Larry Bird Free-Agent Rights),這一條款可以確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合同。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麼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將他交易。
當然,如果本人同意被交易,那麼加盟新東家之後,這名球員將自動失去早拉里-伯德條款的保護,待這份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期滿之後,將被看作是普通自由球員重新簽約。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前夕,德文-喬治為了保護自己的早拉里-伯德條款,行使了交易否決權,導致小牛不得不重新組織籌碼,與籃網交易基德。
10:BYC
全稱為Base Year Compensation,可直譯為基礎年補償條款,是一個用來保護交易公平性的限制條款。按照BYC規定,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在利用拉里-伯德條款,或者早拉里-伯德條款,與本隊自由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就屬於BYC。此外,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與本隊新秀合同到期的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也會屬於BYC。
按照規定,BYC球員在被用來進行交易時,他的價值只能按年薪的一半來計算,此舉是為了限制某些球隊為了得到某位球員,而隨意給本隊自由球員開出大額合同,強行達到薪金對等完成交易的做法。
BYC球員在BYC資格生效之後6個月,或者下一個6月30日(兩者取晚者)之前有效。
舉例:2007年夏天,科比-布萊恩特一度提出轉會要求,希望前往公牛。當時,科比的年薪為1771萬美元,公牛如果願意交易,就需要拿出1771萬美元左右的籌碼,而這勢必會讓公牛的陣容傷筋動骨。但是,當時P.J.-布朗的合同恰好到期,如果沒有BYC的限制,公牛可以與享受拉里-伯德條款的布朗,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簽下一紙為期一年,價值1771萬美元左右的合同,然後搭上一些選秀權,和湖人交易科比。但是,在BYC的限制下,公牛要想「投機取巧」得到科比,必須先給布朗開出一份3542萬美元左右一年的合同,才有可能完成交易。要知道,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再加上隨之產生的奢侈稅,公牛最終還是無奈地放棄了交易科比的方案。
以上這10條,就是關於交易你必須知道的10件事。現在,也許一些有遠見的朋友會問,那麼交易截止日過後,聯盟還有一些什麼規則呢?且聽在下一一道來:
交易截止日過後,聯盟將按照各隊截止日當天的陣容,計算他們本賽季的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帽的球隊將被徵收奢侈稅,所徵收的奢侈稅,將被作為獎金,發放給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
各隊在到6月選秀大會前一天之前,不得再度進行交易,但是依然可以選擇裁退本隊球員、簽約自由球員,以便解決突發傷病這樣的問題。但是,按照規定,如果一位球員在3月1日之後才被裁退,恢復自由球員身份,那麼即便他能夠繼續與其他球隊簽約,也不具備出戰季後賽的資格。
舉例:尼克斯有權在交易截止日之後的任意一天選擇買斷史蒂芬-馬布里,可是如果他們在3月1日之後才買斷他,那麼即便馬布里最終加盟凱爾特人,也不能隨衛冕冠軍征戰本賽季的季後賽
新勞資協議
1.BRI分成比例——如之前報道所言,在籃球相關收益分成比例上,球員們將會得到49%到51%之間浮動的分成比例,預期到第六年,球員們可以得到51%的收入分成。另外,11-12賽季,球員們的BRI收入分成將佔51.15%。
2:體系
a.對於那些不需要交納奢侈稅的球隊,他們每年都可以得到一個中產特例,合同最長為4年。
b.球員選項:所有球員依然被允許帶有球員選項,這一點跟舊版勞資協議相同。此前,老闆強烈要求那些領著高額年薪的球員不得使用球員選項。
c.第三方託管金:最多扣留10%,拿出1%作為新的福利池(這1%的資金包含在球員的分成比例中),必要時可以做出體系調整,以避免可以預見的超額。
d.報價合同:從12-13賽季開始,首發球員(首發球員的定義為:過去兩個賽季,平均每個賽季可以首發出戰41場比賽,或者出場時間超過2000分鍾)將會得到更高的報價合同。首輪新秀可以得到比舊版勞資協議規定下更高的報價合同,或者是得到一份與首輪9號秀所能得到的報價合同等額的報價合同(10-11賽季,9號秀可以得到一份467萬美元的報價合同),二輪新秀以及落選秀將得到一份接近於21號秀的報價合同。
在首輪第1到第14順位,但非首發的球員將得到一份接近於15號秀的報價合同。
e.頂薪:對於那些新秀合同即將到期的球員,如果他們與母隊續約,他們有資格得到一份頂薪占工資帽30%(之前為25%)的合同。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曾入選年度最佳陣容兩次、兩次成為全明星賽首發或者當選過一次MVP。
f.底薪:資方此前要求將底薪削減12%,但如今資方已經放棄了這一要求,底薪額度與舊版勞資協議相同。
g:新秀工資:此前資方要求降低新秀工資規模,削減12%,但如今資方也放棄了這個要求,新版勞資協議與舊版勞資協議相同。
h.先續約後換:資方已經不再要求推出「安東尼條款」。就先簽後換來說,如果球員們想要以先續約後交易的方式離開母隊,在續約時就不能享用使用伯德條款得到一份更大(年薪漲幅為7.5%)更長(多出一年)的合同。
i.年薪增長幅度:可以利用伯德條款的球員年薪增長幅度為7.5%,不能使用伯德條款的為4.5%。
j.奢侈稅球隊使用中產特例和先簽後換:資方已經同意,需要交納奢侈稅的球隊,假如薪金總額沒有超過奢侈稅起征點400萬美元,那麼可以使用年薪500萬美元的中產特例或者是通過先簽後換得到一個球員。但假如該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奢侈稅起征點400萬美元,那麼該隊只能使用一個起薪300萬美元,為期3年的中產特例,這個特例每年都可以使用。
㈥ 聽說詹姆斯轉會時有個先簽後換.這個先簽後換是什麼來的
騎士隊得到2012年2013年熱火首輪選秀權,1600萬一年時限交易特例。解釋:熱火必然是季後賽球隊,選秀權的順位就不需要多說了,1600萬交易特例可拆分使用,可惜對重建球隊基本無用。詹姆斯:自由簽約熱火最多隻能簽5年,每年工資遞增8%,先簽後換可簽6年頂薪,工資每年遞增10%。基本上就是詹姆斯給了騎士一把米,騎士給了詹姆斯一斤肉。先簽後換不過表現了騎士管理層的職業修養而已。
㈦ 100分懸賞:NBA的"交易特例"是否可以拆分多個使用
絕對是可以的
㈧ NBA的交易特例是怎麼一回事
傷病特例是一個允許球隊在超過工資帽的情況下簽約自由球員的特例。
具體的傷病球員還要分兩類,按照時間分,一個是在7月1日到11月30之間確定缺席的叫做缺席本賽季剩餘比賽,另外一個如果是在12月1日到6月30之間確定缺席的叫做缺席下個賽季。(感覺這個沒什麼特別的意義,老姚如果做手術屬於第一種)
傷病特例的獲得:
當一個球員因為傷病而缺席剩餘賽季或者下個賽季,或者死亡時,那麼球隊可以申請傷病特例,傷病的檢查確認必須由官方指定的醫療機構給予確認。
傷病特例的使用:
傷病特例可以用於一名球員的簽約或者交易,不能是多名,這個特例的價值在球員當前工資的50%和中產中取小,老姚的情況就是中產(估計這個就是今天門戶編造中產匹配戈塔特的由來)。用傷病特例交易時,不同於普通交易,被交易球員的價值最多是傷病特例的100%+10萬美元(不同於一般交易的125%+10萬美元)。
如果一名球員在7月1日到11月30日之間確定缺席,那麼球隊在獲得傷病特例後,必須在45天內使用,如果是第二種情況,那麼截止日期可以到明年的10月1日。如果用傷病特例簽約球員後,原受傷球員在預期之日前回歸,則受傷球員和傷病特例簽約球員都不受影響,可以一起為球隊效力,如果在受傷球員回來時,傷病特例沒有使用,那麼立即作廢。
根據一些之前申請傷病特例的例子,傷病特例的申請並不容易,很多申請不下來的。
傷病特例和球隊薪資的關系:
這個並不象我們之前認為的那樣不佔空間,這個是要佔空間的,不要把傷病特例和薪水空間條款相混淆。薪水空間條款在一個球員因傷退役或者死亡時,球員工資可以不佔空間。而傷病特例只是讓超過工資帽的球隊能額外的得到一個球員。
所以說如果火箭)因為老姚的傷病申請到傷病特例,那麼這個傷病特例得到的球員的工資和老姚的工資一起都要算在火箭的薪水冊里,這將增加火箭的薪資壓力,有了傷病特例也不是隨便用的
㈨ NBA交易特例可以拆分不能疊加嗎
可以交換比505再上浮10%價格的球員。
NBA交易特例是可以代替球員參與交易以使兩隊薪金匹配從而達成交易交易特例常用來清理薪金空間等(當兩隊發生交易時,若一隊在交易後仍有剩餘薪金空間,則會自動產生交易特例。另外,球員受傷有時可向聯盟申請交易特例。不過,交易特例是有使用時限的)問題68:什麼是交易球員特例?轉會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轉會。
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轉會。在一個非瞬時轉會中,球隊引進球員年薪數不得超過送出總年薪再加10萬美元(在瞬時轉會中,這個限額是送出年薪的115%加10萬美元)。對於轉會其中一方來,如果送出多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轉會,非瞬時轉會中只能送出一名球員。
(有時候球隊可以把一筆多人轉會拆作多筆單人轉會,從中賺取交易球員特例)下面是一個非瞬時轉會的例子: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100萬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轉會計算價值為零)交換一名年薪110萬的球員,以此完成整個轉會。
總的說來,他們轉入210萬年薪,轉出200萬,完全符合聯盟規定,只不過他們沒有一下子做完交易,甚至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發生了交易。在上面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200萬年薪球員換100萬年薪球員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筆價值100萬的「信用點」,之後他們使用這筆「信用點」換來了那個110萬年的球員,而不需要送出其他球員。
這「信用點」常常被稱作交易球員特例,或者簡稱交易特例。現行勞資條款中沒有正式使用這個名稱,它只不過是普通球員特例的一部分而已。對於交易球員特例,有些事實需要澄清。首先,球隊不能使用這個特例來簽自由球員,只能用來交換其他球隊手中現有的合同;第二,交易球員特例不可以同115%加10萬美元的普通球員特例混合使用。
比如說: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可以直接通過普通球員特例換來一個年薪240萬的球員,但球隊不可以用100萬的交易球員特例和年薪200萬的球員來交換一個年薪340萬的球員(詳情請看問題71)。再舉一個復雜點的例子:一支球隊從之前一筆交易中得到400萬交易球員特例,想要脫手一名年薪1000萬的球員。
另一支球隊則有3名球員,年薪分別是400萬,500萬和600萬。這兩支球隊想要做一筆三換一的交易。如何操作呢?是這樣的,500萬加600萬之和的115%再加上10萬,等於1160萬,可以用來交換那個1000萬的球員;然後再用400萬年薪球員交換400萬交易球員特例。
實際上,這名400萬年薪球員補完了之前的那筆交易,500萬 600萬換1000萬則是另外單獨的一筆轉會。如果要用一名年薪6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400萬球員和一名底薪球員(假設是10年球齡的老將,年薪100萬),球隊需要使用兩種特例--在400萬年薪球員身上使用普通球員特例,還要在底薪球員身上使用底薪球員特例。
只有使用了普通球員特例的球員才能製造交易球員特例,在這筆轉會中,該球隊得到的交易球員特例是600萬-400萬=200萬(加上普通球員特例中額外的10萬,總額為210萬)。底薪球員的年薪和底薪特例抵消,不再起任何作用。當一支球隊送出多名球員時,它無法進行非瞬時轉會。
比如說,一支球隊利用普通球員特例,用一名年薪400萬和一名5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800萬的球員。由於他們送出2名球員,所以這筆轉會必須瞬時完成,也就是說,該球隊將得不到任何「信用點」,也就是交易球員特例。但是,球隊往往有辦法將轉會球員巧妙組和,來賺取交易球員特例。
㈩ NBA球員交易和轉換,這兩者之間有何不同
我們經常在NBA的新聞中看到這些詞:奢侈稅觸發線、鳥權、羅斯條款、中產特例、雙年特例、交易特例等等。
我前面的篇章里也粗略地介紹過前面幾個,那這個交易特例又是什麼東東呢?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