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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定交易法

發布時間:2020-12-20 00:03:09

㈠ 1948年日本證券交易法以什麼為藍本

東京證券交易所將引入夏令時?交易時間不變?, 東京證券交易所於18日發布消息稱將於7到9月份引入夏令時,將員工的上下班時間提前一個小時

㈡ 公司退市後散戶手中股票怎麼辦

被強制退市的公司,散戶手中的股票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該上市公司受證回監會調查信息披答露之前買入的股民,可以通過索賠減少損失。賠償金來源比較多樣,比如保薦券商、上市公司的資產等。

另外一種是,該上市公司已經被證監會宣布調查,股民「賭博式」投資購入該股票,在公司被強制退市之前還沒有出售,那麼就捏在手裡,到新三板去繼續折騰。這份股票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價值的。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退市之後還能發展成什麼樣子。

(2)日本特定交易法擴展閱讀: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退市制度——證監會

㈢ 如何理解民法中佔有的權利推定效力、權利取得效力、保護效力

佔有 指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佔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租賃合同在租期內佔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佔有人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為善意佔有;明知自己屬於無權佔有的,為惡意佔有。 佔有 也翻譯成「同化」。解釋學用語。指使異己的東西成為自己的東西,即使文本與解釋者的疏遠不再存在。德國施萊爾馬赫用以指解釋者放棄自己的成見恢復作者的意圖。伽達默爾不主張到原作的視界.提出視界融合,因而承認解釋者與原作者的視界之間的距離可以存在。而在融合中形成一種新的視界。法國利科則認為佔有是通過實現文本的意義以擴展解釋者的意識世界,因而解釋者所要佔有的是可能的想像的世界。認為這個有的過程要由自我的反思來加以解決,自我反思是以一定的特定傳統文化為基礎的具體的反思,它是一種解釋。它對對象、行為、象徵、符號進行理解,以獲得真正的自我。這種自我反思佔有文本的可能世界中所可以理解的東西而擴大了自我。理解就是解釋者超越自己的存在的有限世界,從佔有中得到一個擴大了的自我。 佔有possession對物的控制和管領。各國民法規定,所有人都有權佔有所有物。同時也有非所有人佔有的種種狀況,而且范圍十分廣泛,情況也相當復雜。為此,各國民法典和民法著作,按不同標准對佔有作了不同的分類,其中比較重要的有: ①完全佔有和不完全佔有。一般認為所有人的佔有是完全佔有,他可以對佔有物擁有完全的物權。非所有人的佔有則是不完全佔有,如承租人對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權。 ②直接佔有和間接佔有。直接佔有是指直接對物的控制,而不問權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佔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況下,所有人並不直接佔有,而為地上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託人、承運人等直接佔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權未變,依法或依約仍可請求返還。這種佔有稱為間接佔有。直接佔有也被稱為實際佔有。間接佔有由於是從所有權推定的,因此又稱為推定佔有。 ③合法佔有和不法佔有。或稱正當佔有和不正當佔有。在非所有人的佔有中,有合法佔有和不法佔有兩種情況。凡有法律依據,即依照法律規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實行的佔有 ,叫做合法佔有。反之為不法佔有。另外,按照有無正當權源,可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其含義和法律後果與合法佔有、不法佔有類似。 ④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在不法佔有或無權佔有中,按照佔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應知為不法佔有,可區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兩類。如佔有人知情或應當知情,就是惡意佔有;如佔有人不知情或不應知情,就是善意佔有。另外,佔有還分為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和平佔有與暴力佔有等,用以確定因佔有時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權(見民事時效)。王利明:試述佔有的權利推定規則 物權法草案第四條規定:「動產佔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該條確定了佔有的權利推定規則。這一規則的確立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保障財產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鑒於該規則首次見於我國立法草案,有關研究尚不深入,本文將對該規則進行的相關問題進行一些初淺的探討,以供參考理論界與實務界參考。 一、佔有的權利推定規則設定的必要性 在民法理論與立法上,佔有究竟是一種事實狀態還是一種權利,一直存在激烈的爭論,由於在這個問題上的認識不同,因此實際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佔有保護立法模式。以德國為代表的一種模式主張佔有為一種事實狀態。《德國民法典》第854條規定,物的佔有,因取得對物的事實上的支配力而取得。根據立法者的解釋,事實上的支配力體現為對物的事實上的一種實際管領,[2]當然,也有一些學者將佔有理解為權利。[3]但此種觀點並非主流觀點。而以日本為代表的另一種模式認為佔有是一種權利即佔有權。《日本民法典》物權法篇中第二章未規定佔有的概念,而是規定了佔有權。其第180條規定,佔有權,因因為自己的意思,事實上支配物而取得。根據學者的解釋:「佔有權的內容並非像其他物權那樣要確保對外界物資的使用,而是以事實的支配作為事實,而認為其暫且正當的一項權利,以便使之得出上述法律效果。[4對於上述爭論,筆者的觀點是,佔有既可能是一種事實狀態,也可能是一種權利。但為了擴大對佔有的保護,維護交易秩序和財產安全,有必要將佔有界定為事實狀態。因此佔有是佔有人基於佔有的意識而對物的事實上控制,或者說是民事主體基於佔有的意識對於物的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 所謂佔有推定規則,按照學理上一般理解,是指「佔有人於佔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即佔有人於佔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者,推定其適法有所有權。佔有人於佔有物上行使租賃權或其他權利者,推定其適法有租賃或其他權利。」[5]簡單地說,就是指動產的佔有人在法律上推定是動產的權利人,但此種推定具有可以辯駁的效力,只要存在相反的證據證明,就可以推翻此種推定 根據學者考證,佔有權利的推定是起源於日爾曼法上的佔有,是基於佔有的表彰本權的功能而產生的。[6]由於在羅馬法上,佔有制度主要是對佔有事實的保護,不牽涉到佔有本權的認定。佔有和所有是完全分離的,羅馬法諺還認為:「所有權與佔有毫無共同之處」,所以佔有和佔有權是分離的,因此在羅馬法中,佔有並不具有表彰本權的功能。[7]佔有也不必實行權利的推定。「羅馬法上之佔有系與真實之支配權分離,專就佔有本身承認其效力,而日爾曼法之佔有系與真實之支配權相結合,為真實支配權之故,對其表象之外部狀態(對物事實支配),承認其效力。」[8]因此在日爾曼法上有必要存在佔有的推定規則。由於該制度對於保護財產秩序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為現代各國民法所充分採納。佔有的推定規則已經被各國的立法所普遍採納。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第1款第1句規定:「(1)為動產佔有人的利益,推定其為物的所有人。但從物從前佔有人那裡被盜、遺失或者以其他方式喪失的,對前佔有人不適用前句的規定,但物為金錢或者無記名證券的除外;(2)為前佔有人的利益,推定其在佔有存續期間曾經是物的所有人。(3)在間接佔有的情況下,這一推定適用於間接佔有人。」《瑞士民法典》第930條規定:「(1)動產的佔有人,應推定為該動產的所有人。(2)原佔有人,應推定曾為該動產的所有人。」《法國民法典》第2230條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均推定佔有人系以所有權人之身份進行自主佔有,但是能夠證明佔有人開始佔有就是為他人佔有者除外。」可見,佔有的推定規則,已經是大陸法系國家所通行的一項規則,也是各國立法所普遍採納的經驗。 我國物權法草案第4條也確立了佔有的推定規則。我們認為,採納該規則重要性在於以下幾方面: l首先,有利於維護財產秩序,促進社會的和諧。佔有的推定規則雖然是一種臨時性財產秩序,一方面,推定佔有人為權利人從而保護佔有,這樣任何人只要事實上佔有了某物,其他人都無權進行對其進行侵害。即使佔有人是非法佔有,那麼也只能由有關國家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序對其佔有進行剝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以其是非法佔有,而任意對其進行暴力剝奪。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德國法學家耶林指出,在佔有制度之下,對於強盜和小偷亦受保護。[9]這種說法雖然頗為極端,但也很好的說明了佔有推定規則對維護財產秩序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佔有推定規則的適用,可以有效的防止個人採取非法的自救手段,避免出現以暴治暴、私人執法的後果。「無論在佔有人之自力防禦權中,還是在其佔有保護請求權中,禁止之私力這個概念均有重要意義。只有存在禁止之私力時,佔有之保護功能才會顯現。」[10]現代民法原則上禁止私力救濟行為,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能夠採取私力救濟,以此防止出現私人執法和暴力行為。盡管佔有人是非法佔有,但除非權利人有權採取合法的救濟手段,否則只能依據法定的程序來剝奪佔有人的佔有。甚至在經過一段時期以後,合法佔有人喪失佔有,而被非法佔有人佔有,但合法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沒有主張權利,那麼非法佔有人就可能變成合法佔有。法律上所禁止的私力是指違背佔有人的意思而侵奪後者妨礙其佔有的、為法律所不許可的行為如盜竊。又如,不經佔有人同意而私自將其物取走,即使行為人沒有盜竊的意圖,也是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私力。[11]所以,因為法律保護佔有,所以任何人必須依據法律規定才能夠剝奪他人的佔有,未經佔有人的同意,即使是剝奪某種不合法的佔有,也是應當受到法律禁止的。 其次,有利於維護私有財產權、鼓勵社會財富的創造。一方面,通過權利佔有規則可以有效地使得公民佔有自己的財產,不必因為對其財產佔有提出異議而使自己的財產處於不安全狀態。公民佔有自己的財產之後,不需要時刻收集證據以證明自己的財產的是合法的,或者證明自己對財產具有所有權(事實上,就動產而言人們常常很難證明其屬於自己的財產)。如果每個人對自己佔有的財產,都要證明其所有權,那麼人們在購物之後必須永久的保留各種取得該財產的法律文件(如買賣合同書)或者書面證據(如購物發票)。這就會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的麻煩。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自己佔有的財產是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其財產的合法性就會受到他人挑戰,這樣財產的秩序、安全就會受到重大損害。我國憲法規定合法的財產應當受到保護,而「合法」的限定就需要通過民法中佔有推定規則來加以保障。這就是說,現實中佔有的財產都可以推定為合法的財產,從而充分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並有利於維護財產秩序,防止以暴易暴。即使是非法的財產,任何人也不能從佔有人人手上隨意搶奪,而只能依據法律程序予以處理。我國刑法本來實行的是無罪推定,這與佔有保護也是一致的。所以佔有推定規則對保護公民財產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佔有都具有保護本權的作用,佔有的背後常存在本權,佔有本身就具有表彰本權的功能,所以保護佔有可以強化本權、保護本權。[12]還要看到,一旦在物權法中引入佔有推定規則之後,可以對合法財產保護的范圍更為寬泛,推定規則的前提就是對事實狀態的保護。如果在物權法上僅僅調整有權佔有,那麼就大量需要及時保護的佔有無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這樣就會使得佔有的功能無法得到有效的發揮。起到法律定分止爭的作用。佔有本身雖然等同於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但佔有體現了一種重要的財產利益。尤其在財產權屬暫時不明的情況,仍然可以提供有效的保護方式。 第三,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的安全、快捷。在佔有人對佔有的財產進行處分的時候,受讓人可以藉助於佔有的外觀,產生對出讓人的信賴。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對善意取得人的保護。任何人都無法僅僅憑佔有的事實就判斷佔有人的權利事實,但是要進行切實的審核既無效率也不可行,所以法律規定依據佔有的事實可以推定佔有人是合法的權利享有人,而在有例外證明情況時除外。佔有的推定規則為善意取得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它對保護交易安全、鼓勵和促進交易具有重要意義。[13]還要看到,為了維護交易安全需要確定公示原則,對動產的公示方法就是佔有,在物權法中,規定佔有就必須對佔有作出明確的界定,如果僅僅將佔有限定在佔有權,實際上限定了動產的公示方法,給動產的物權變動帶來很大的困難。 最後,佔有推定規則有利於促進物盡其用、提高效率。德國法學家海克(Heck)、鮑爾(Baur)認為,佔有人對其佔有物具有繼續使用的利益,佔有作為持續性的狀態和利益,在法律上應當獲得保護。[14]此種持續性的利益在民法上有多處體現,如取得時效,租賃權的物權化等。佔有的持續性規則需要有佔有的推定性規則來實現,只有推定佔有是合法的,才能夠保證佔有人長期、持續的利用佔有物,充分起到物盡其用的效果,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依法通過取得時效獲得所有權。並且民法上的先佔規則,也體現了此種佔有的效率規則。

㈣ 日本藝伎與顧客發生性交易是否觸犯日本法

如果是店家主導,或是在營業中的行為,違法,店主會被抓,所以,沒有這樣的店。個人行為屬於個人自由,不違法。
另外,日本的藝妓是舞女的意思,並非漢語意義的妓。

㈤ 從日本公司法論述懂事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利益沖突交易原則,競業禁止,報酬之間的關系。很著急啊!謝

董事注意義務與忠實抄義務一起構成了現代公司法上董事義務的二元結構,其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及保證市場經濟的高速、健康運行等方面有重要意義。我國法律對此的規定相對簡單和粗糙,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基礎上加以完善是當務之急。
在現代公司里隨著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公司的經營模式由「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轉變。為了解決董事與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各國對於董事注意義務都在立法中作了明確規定,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規定相當完善。相比之下我國法律對於董事義務特別是董事注意

㈥ 價差交易入門(低風險的期貨投資手法)/日本期貨投資經典譯叢免費下摘

我這里很多期貨材料

還我要即可

㈦ 日本林輝太郎的波段交易法一書中反復提到記錄股票價格和畫走勢圖,站在電腦都把這些畫好了,還需要自己

不需要 那個日本人寫書時很可能還沒電腦 或者電腦還未普及 如今有了電腦軟體還都要自己畫圖 純屬沒事找事

㈧ 這題咋做(買賣法)

所謂賣來方知識產權擔保,是指在貨自物買賣法律關系中,賣方有義務保證,對於其向買方交付的貨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於知識產權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 由於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特點,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被他人侵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基於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就會受到干擾,因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買方使用或轉售貨物,而且還會要求買方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對保護買方的利益非常必要.

㈨ 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

收入確認的原則———實質重於形式

在《收入准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的特徵,第一,它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夠從這三個特徵來確認收入。

根據《(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有關規定: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2、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3、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9)日本特定交易法擴展閱讀:

收入確認是指收入入賬的時間。收入的確認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定時;二是計量。 定時是指收入在什麼時候記入賬冊,比如商品銷售(或長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還是在售後確認收入; 計量則指以什麼金額登記,是按總額法,還是按凈額法,勞務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還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確認主要包括產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和勞務收入的確認。另外,還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費以及股利等。

收入的確認除了要滿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四個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確認還必須符合一些一般的標准。收入確認標準的規定,各國都不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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