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證券公司發展的主要問題及未來對策分析
自1985年1月2日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以來,證券市場不斷發展,證券公司的數量不斷增多,規模不斷發展壯大。同時,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和矛盾也逐漸暴露出來,造成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目前,解決這些問題的迫切性也顯得越來越強。
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公司二十年來的發展歷程正是處於我國經濟「新興力口轉軌」的特殊時期,在這一時期,證券公司存在許多問題並積累了大量的風險隱患。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
資產規模小,業務單一與收入結構失衡
資產規模小、增速慢,中外差距巨大。截至2004年底,納入統計的114家證券公司總注冊資金1248.91億元,平均每家注冊資本為9.68億元;總資產為3293.73億元,平均每家為28.89億元;總凈資產為669.08億元,平均每家凈資產為5.87億元。與國際大證券公司相比,中國證券公司還有著非常大的差距,從資產規模看,2004年中國證券公司資產總額3293.73億元,不及美林證券的1/10,而國內最大的國泰君安證券公司資產規模為500億元,僅為美林證券的1/70左右。實力懸殊如此巨大顯然構成了中國證券公司在未來競爭中的弱勢地位和潛在風險。
資產結構不合理,流動性較低。我國證券公司的資產結構中,高風險資產比重較大,許多證券公司在80%以上,低風險資產比重則相對較必而西方成熟證券公司的高風險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重都比較低,一般在10%左右,低風險資產占的比重比較高,最少在50%以上,最高達77.8%。
業務范圍狹窄,收入結構失衡。就近幾年的收入構成看,證券公司收入來源主要局限干證券發行與承銷、經紀等傳統業務,其收入占總收入的近90%。各項業務比例嚴重失調,經紀業務平均收入是投行業務的6倍。而美國券商收入來源除了傳統的經紀、投行、自營和資產管理四大主營業務外。其他與證券相關的業務收入佔比達到了40%,經紀業務收入僅是投行業務收入的1.7倍。中國證券公司賴以生存的四大主營業務與市場的活躍程度高度相關,當市場劇烈波動時,由於缺乏避險工具,而成本結構又十分剛性,收入呈高度不穩定狀態,喪失了長期穩定的利潤支撐點。
缺乏正常的融資渠道,違規融資頻繁發生
證券公司自創立以來就缺乏正常的融資渠道,甚至連一般企業的融資權利都無法享有,面對證券市場的巨大誘惑,由於制度和監管上的缺陷,證券公司違規融資現象頻繁發生並屢禁不止,造成大量客戶資金被佔用,加大了證券系統的整體風險。這些違規融資主要包括:
利用客戶國債進行超限額回購融資。證券交易所以法人為單位的國債託管制度,為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並進行滾動回購融資提供了一個隱蔽的渠道。2001年下半年,市場預期利率下調,極大地刺激了國債回購市場交易,許多證券公司大量挪用客戶國債回購融資投入證券自營。2004年,由於央行存款准備金率上調、信貸資金收緊和股市下跌,同時受加息呼聲的影響,國債現券交易價格全面回落並一路走低,市場出現巨大規模的平倉交易,特別是挪用客戶債券從事回購融資的機構出現巨額虧空。從已經公開披露的資料看,鞍山證券、大連證券、富友證券、新華證券、愛建證券等已經被接管或被處理的證券公司幾乎都與國債回購融資有關。
盲目開展保本保收益委託理財業務。由於受股市投資豐厚利益的誘惑,1996年以來,許多證券公司通過承諾保本保收益委託理財業務募集資金,證券公司一般以15%的成本融入資金並將其用於自營證券。由於證券公司沒有將此項業務的實際損失和潛在風險納入表內核算,在市場行情好時風險處於隱蔽狀態,一旦市場形勢發生逆轉,風險便集中暴露,損失浮出水面。2001年下半年以來,證券市場低迷,許多證券公司深陷其中難以自救。
管理與操作失誤,加大了證券公司的風險
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除了市場和政策原因外,與自身管理和操作失誤也密不可分。
證券經紀業務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是違法經營。包括內幕交易、欺詐客戶、挪用客戶證券或資金、私自買賣客戶證券或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為牟取傭金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和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以及將客戶股票借予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二是越權擔保。擅自對外進行實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不經監管部門批准私設遠程交易室。三是內部人作案。工作人員盜取客戶資料,勾結外部人員盜賣客戶股票、盜取客戶資免電腦人員或電腦人員與營業部負責人勾結,修改電腦數據侵吞公款。四是操作失誤。在開戶環節、委託環節、資金存取環節和清算環節存在問題。
投資銀行業務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在承銷股票、債券和金融衍生品等經營活動中,由於項目周期長,受市場不可預測因素影響,證券公司無法保證在規定時間內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完成承銷發行,從而造成證券公司墊付資金或由承銷商變為股東而帶來的損失。當證券市場不斷下跌時,很多股票的股價跌破配股價,投資者在配股實施前紛紛「逃權」,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由於包銷配股余股而被迫成為上市公司股東。
證券自營業務存在的問題,一是決策失誤。籌措資金成本過大、投資品種單一、投資規模盲目擴張、投資決策及價格控制失誤和資產流動性低等。二是違規操作。表現為內部管理失控,分支機構越權自營、超越風險限額自營、操作人員內幕交易或聯合坐莊等。
創新業務存在的問題,一是證券公司以保證收益為承諾,超越自身承受能力拓展受託資產管理業務。二是收購公司在並購過程中往往要求證券公司為目標公司墊付一定量的收購資金或流動資金作為與證券公司合作的籌碼,一旦並購出現失誤,墊付資金就難以收回。
證券公司發展的路徑選擇
證券公司的健康發展有賴於市場結構的完善、融資渠道的暢通、監管制度和監管模式的科學有效以及公司治理機制和內控制度的完善。
適時開展證券融資融券交易。證券融資融券交易是指通過授信機構對缺乏資金或需要證券的投資人給予資金或證券的融通。該業務對於證券市場運行機制形成、滿足不同市場主體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緩解中央結算系統流動性風險有著重要的作用。目前開展證券融資融券交易,需要市場在各方面進行配套調整和改革,具體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市場主體自律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監管體系等方面。首先通過建立許可證准許入制度,將銀行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風險進行有效隔離。其次建立科學的運作機制與監管體系,先放開國債與股票融資交易,將地下融資交易納入公開市場,從根本上解決挪用客戶資金問題。進而允許股票融券交易,即賣空交易,建立完整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在時機成熟後轉入高效率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實現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真正連通。貨幣市場是短期信用工具發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場,包括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短期債券市場、債券回購市場、商業票據市場、承兌貼現市場,大額可轉讓存單市場等。資本市場是長期信用工具發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場。主要包括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兩個市場連通的必要性在於我國傳統貨幣市場的資金存量和資金流量較大,急需分散風險,資本市場發展缺乏正常資金流入渠道,呈現出被邊緣化狀態,兩個市場連通是將短期資金轉化為長期資本的重要渠道。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通過證券投資與證券信貸,負債業務通過證券交易信用賬戶、共同基金滲入資本市場,證券公司進入貨幣市場通過發行短期商業票據和向銀行借用短期貸款籌集流動資金,通過發行長期次級債來補充長期資金缺口:另外,資產證券化作為資本市場資金向貨幣市場資金轉化的代表性產品,豐富了資本市場產品結構,同時提高了商業銀行資金的流動性。
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和評價體系。凈資本是在充分考慮了證券公司資產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損失和變現損失基礎上,對證券公司凈資產進行風險調整的綜合性監管指標,用於衡量證券公司資本充足性。風險衡量是風險監管過程中的基礎性條件,要准確地把握證券公司的風險,使監管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必須對各類風險指標化、數量化。近年來,市場持續低迷,部分公司嚴重違規經營資產,質量日益惡化,存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為了防範證券公司經營失敗所引致的市場系統性風險,應進一步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並依此作為對證券公司市場准入和持續監管的主要依據。
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和內控制度。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特徵決定了證券公司在其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各種風險,控制和管理風險是證券公司業務運營的核心。第一,要強化對證券公司主要股東的資質要求。證券公司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產,意味著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或是實際控制人只要投入少量資金,便可以掌握和控制遠大於投資的巨額資產。由於證券公司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現行法律對其行為卻無法進行有效追究,提高對主要股東的准入門檻,將有利於證券公司更好地防範風險、維護投資者利益,有利於保障證券市場秩序。第二,要加強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決策、經營與管理具有重要影響力,其行為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穩健運營。第三,要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面覆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建立清晰合理的組織結構,依據所處環境和自身經營特點設立有效的業務監控防線,確保公司合規合法經營。
Ⅱ 證監會調整券商風控指標 將釋放兩成凈資本 是什麼意思
證監會日前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辦法》修訂包括六方面內容,其中包括完善杠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擬將原有凈資產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同時,將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證監會部門規章。
此次《辦法》修訂,一方面在維持總體框架不變基礎上,對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具體規則進行調整;另一方面,結合行業發展的新形勢,通過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准備計算公式,完善杠桿率、流動性監管等指標,明確逆周期調節機制等,提升風控指標的完備性和有效性。
兩項杠桿率指標合二為一
此次《辦法》修改內容共涉及條款 20 余條,總條款由41條改為 38條。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一是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准備計算公式,提升資本質量和風險計量的針對性。將凈資本區分為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將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准備計算,不再重復扣減凈資本。將按業務類型計算整體風險資本准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分別計算。調整後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更符合證券公司開展綜合經營的風險控制的現實需要,但其計算范圍及標准已發生較大變化,指標值不具有歷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將原有凈資產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引入資本杠桿率主要是為了將證券衍生品、資產管理等表外業務納入杠桿控制,使風險覆蓋更全面、更精準。根據測算目前行業資本杠桿率約為25%左右(相當於財務杠桿3倍左右)。」
三是優化流動性監控指標,強化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將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我會部門規章層面。
四是完善單一業務風控指標,提升指標的針對性。調整權益類證券計算口徑、將衍生品區分權益類和非權益類衍生品,合並融資類業務計算口徑等。
五是明確逆周期調節機制,提升風險控制的有效性。明確了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行業風險和市場狀況,對相關指標的具體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的原則性要求。
六是強化全面風險管理要求,提升風險管理水平。要求證券公司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後的《辦法》將凈資產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優化調整後,原來的兩個杠桿控制指標理應取消,鑒於目前《證券法》明確證監會應當對上述指標比例作出規定,因此擬繼續保留相關指標。但為避免與資本杠桿率指標沖突,將凈資產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未來主要通過資本杠桿率對公司杠桿進行約束。8%資本杠桿率的倒數所算出的倍數不是通常意義的財務杠桿倍數。按資本杠桿率8%的監管標准進行測算,並結合流動性指標要求,財務杠桿率大體為6倍左右,與現行辦法的要求基本相當。
Ⅲ 【證券公司財務風險案例】
主要是根據一些財務指標進行風險控制 以下是粘貼的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與各項風險准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託管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2%計算風險准備;
(二)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二)證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
(三)持有一種非債券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四)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與該類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違反規定超比例自營的,在整改完成前應當將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准備。
前款所稱自營股票規模,是指證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資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證券自營業務規模,是指證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包括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
證券公司創設認購權證的,計算股票投資規模時,證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資成本減去出售認購權證凈所得資金(不包括證券公司贖回認購權證所支出資金)後的金額計算。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10%計算風險准備;
(二)證券公司承銷公司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5%計算風險准備;
(三)證券公司承銷政府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2%計算風險准備。
計算承銷金額時,承銷團成員通過公司分包銷的金額和戰略投資者通過公司簽訂書面協議認購的金額不包括在內。
證券公司同時承銷多家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發行期有交叉、且發行尚未結束的,應當按照單項業務承銷金額和對應比例計算風險准備。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2%計算風險准備;
(二)按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1%計算風險准備;
(三)按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0.5%計算風險准備。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單一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二)對單一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三)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四)按對客戶融資業務規模的10%計算風險准備;
(五)按對客戶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風險准備。
前款所稱融資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資金的本金合計;融券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證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計。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營運風險的風險准備。
第二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置預警標准,對於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對於規定「不得超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一、財務風險量化管理的基本策略
借鑒國外券商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結合中國證券公司的實際情況,本文提出幾點策略:(1)全面風險管理原則;(2)必須保證財務風險的可測、可控、可承受;(3)建立風險預算,實施風險預算管理;(4)以凈資本指標為核心識別和評估總風險,以風險價值(VaR)模型計量和管理金融資產的市場風險,以「壓力實驗」方法來作為VaR風險測度方法的必要補充;(5)規模經營與資產結構並重,業務發展與財務約束並重;(6)靜態指標與動態監測兼顧;(7)風險防範和經營風險相統一。
關於凈資本: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與國際規則仍有一定的差距,需要進行完善,如特定長期負債如何計入凈資本問題、預計負債(如應訴事項的金額)核算不規范、資產管理業務的或有損失沒有扣減、對外擔保未完全扣減等。凈資本計算的真實和准確性非常關鍵,為實現凈資本指標的核心作用,下文提到的凈資本指標是在現有凈資本標准上考慮上述因素重新計算的金額。
關於VaR(Vaule-at-Risk):VaR是指在正常的市場條件和給定的置信度內,用於評估和計量任何一種金融資產或證券投資組合在既定時期內所面臨的市場風險大小和可能遭受的潛在最大價值損失。其風險管理技術是對市場風險的總括性評估,它考慮了金融資產對某種風險來源(例如利率、匯率、商品價格、股票價格等基礎性金融變數)的敞口和市場逆向變化的可能性。VaR模型是近年來在金融市場發達國家(主要在歐美)興起的一種金融風險評估和計量模型,目前已被全球各主要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公司和金融監管機構廣泛採用。
關於「壓力測試」(stress testing):VaR值的最大優點就是能科學准確地預測在正常市場波動下,券商所面臨的市場風險的大小。但是,VaR值方法也有缺陷,因為它無法預測到一些極端情形的出現,如股市的大起大落。所以,國外證券公司往往採用另外一種比較流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技術—「壓力測試」方法來作為VaR風險測度方法的必要補充,以檢驗券商在特別不利的市場行情出現時,是否具有繼續生存的能力。實踐證明,壓力試驗特別適用於那些不規范的新興市場中的金融企業(如我國的證券公司)。
二、財務風險管理的指標體系設計
1.證券監管部門關於證券公司財務風險監控指標。
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中規定了對證券公司的財務風險監控指標,主要指標見表1(適用於綜合類券商)。
表1 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控指標
評價指標 計算公式 監管線
1.凈資本 =∑(資產余額×折扣比例)-負債總額-或有負債 低於2億元
2.凈資本增長率 =(期末凈資本余額/期初凈資本余額)-1 下降20%
3.凈資本負債比 凈資本/(負債總額-受託資金-代買賣證券款) 低於8%
4.凈資產負債率 =(負債總額-受託資金-代買賣證券款)/凈資產 大於9倍
5.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受託資金-代買賣證券款)/(流動負債-受託資金-代買賣證券款) 小於1
6.客戶資金安全性指標 (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客戶資金存款+客戶結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受託資產) 大於0
7.權益類自營證券比例 權益類自營證券成本/期末凈資產 高於80%
8.撥付下屬機構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期末撥付所屬資金/注冊資本 高於40%
9.對外擔保占凈資產的比例 期末對外擔保金額/期末凈資產 高於20%
2.內部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
我們認為,上述風險監管指標是非常寬松的,也不夠全面,達標非常容易,且沒有體現凈資本指標的核心地位,不能真正起到識別和評估風險的作用。證券公司需在上述監管指標的基礎上,根據上述風險管理策略,以凈資本指標(調整後)為邏輯起點和核心,按照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原則,設計內部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證券公司內部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公司層次上的,反映整個公司整體風險狀況,見表2。二是各個業務部門的風險指標,作為二級指標,可進行實時監控。見表3。
表2 一級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 計算公式 預警線(區域)
一、資本充足性指標
1.凈資本額 =∑(資產余額×折扣比例)-負債總額-或有負債+特定長期負債-應承擔的資產管理業務浮動虧損 低於凈資產的60-70%
2.凈資本增長率 =(期末凈資本余額/期初凈資本余額)-1 下降10%
3.凈資本相對指標1:凈資本率 期末凈資本/期末凈資產 低於60-70%
4.凈資本相對指標2:凈資本負債比 凈資本/(負債總額-受託資金-代買賣證券款) 低於20%
5.凈資本相對指標3:凈資本充足率 凈資本/(自營權益類證券凈額+證券包銷金額+非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協議規模+拆出資金+買入返售證券+其他風險資產) 15-20%
二、資產流動性指標
6.資產負債率 (負債總額-受託資金-代買賣證券款)/(資產總額-受託資金-代買賣證券款) 高於45-55%
7.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受託資金-代買賣證券款)/(流動負債-受託資金-代買賣證券款) 低於1.2
8.現金流量指標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流動負債-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 低於10%
三、風險資產規模指標
9.自營證券比例 權益類自營證券成本/期末凈資本 大於1倍
10.受託資金比例 承擔風險受託資金余額/期末凈資本 高於60-80%
11.或有負債比例 期末或有負債/期末凈資本 高於10-20%
四、財務績效風險指標
12.凈資產收益率 凈利潤額/(期初凈資產額+期末凈資產額)/2 小於公司平均融資成本或低於同業平均水平
13.營業費用收入率 期末營業收入/期末營業費用 低於1.5
五、資產結構風險指標
14.長期投資比例 (期末長期投資余額—購買國債及金融債余額)/期末凈本 高於20-30%
15.固定資本比例 (期末固定資產凈值+在建工程余額)/期末凈資本 高於30-40%
表3 二級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 計算公式 預警線(區域) 備注
一、承銷業務風險指標
1.凈資本包銷比例 證券包銷總金額/凈資本 高於60% 監管線為60%
2.凈資本單項包銷比例 單項包銷總金額/凈資本 高於30% 監管線為30%
3.承銷股票毛利率 承銷股票業務凈收入/承銷股票業務總金額 低於3%
4.項目收入費用率 項目費用合計/項目總收入 高於30%
5.失敗項目費用率 失敗項目費用/項目費用合計 高於10%
二、經紀業務風險指標
1.市場份額 當期股票基金交易量/兩市當期交易總額 低於上年度水平
2.客戶保證金挪用比率 挪用金額(含T+O)/客戶保證金總額 大於零
3.交易傭金率 當期交易傭金/當期交易量 (1)低於保本點傭金標准;或:(2)低於上年水平
4.客戶保證金變動率 期末保證金余額/期初保證金余額-1 低於-20%
5.三方監管風險指標 監管賬戶資產市值/融資金額 低於120%
6.經紀業務收入費用率 營業費用/營業收入 高於75%
三、證券自營業務風險指標
1.股票自營比例 自營股票成本/凈資本 高於80-90%
2.單只股票自營比例 持有單只股票成本/凈資本 高於20-30% 監管線為不高於凈資產20%
3.單只股票市場份額 持有單只股票市值/該股票流通市值 高於10% 監管線為20%
4.自營證券投資組合的VaR值 Var值 高於凈資本的20%
5、自營證券投資組合的壓力測試值 ST值 高於凈資本的50%
6.自營證券收益率 (差價收入+期末浮動盈虧-期初浮動盈虧)/自營證券投入額 (1)低於資金成本;或:(2)低於市場指數增幅
7.自營證券浮動收益率 單只自營證券浮動盈利/自營證券成本 高於10%
8.自營證券浮動虧損率 單只自營證券浮動虧損/自營證券成本 高於7%
四、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指標
1.受託資產率 期末受託資產余額/期末受託資金 高於70%
2.承擔風險資產管理組合的VaR值 Var值 高於凈資本的30%
3.承擔風險資產管理組合的壓力測試值 ST值 高於凈資本的50%
4.受託資產市場份額 所管理客戶資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的證券的面值/該證券流通總量 高於10% 監管線為10%
5.受託資產增值率 (本期實現增值額+期末浮動盈虧-期初浮動盈虧)/受託資金金額 低於預期收益率
6.資產管理業務總或有損失占凈資本的比例 (期末已實現未結算虧損+受託資產浮動虧損+應付客戶收益)/期末凈資本 高於40%
7.受託資產損失率 (期末已實現未結算虧損+受託資產浮動虧損)/期末受託資產 高於15%
五、資金營運風險指標
1.股票質押貸款比例 期末股票質押貸款余額/實收資本 高於15% 監管線15%
2.資金拆借比例 拆入、拆出資金余額/實收資本 高於80% 監管線為80%
3.債券回購比例1 債券回購資金余額/凈資產 高於50%
4.國債回購比例2 債券融資回購未到期余額/自有債券標准券總額 高於80%
5.現金留存比率 (期末現金余額+銀行存款余額+結算備付金)/期末凈資產 低於5%
當然,確定指標體系及其預警界限,難免帶有主觀意向,需在實踐中作進一步檢驗,並不斷進行修正和完善,使指標本身及其預警界限更科學、更合理。
三、財務風險指標的動態監測
證券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在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基礎上,還必須建立風險監測系統, 這樣才能完善證券公司的風險量化管理。
(1)風險狀態設定:為綜合反映風險程度並方便進行處理,可將指標值統一映射為百分數范圍內表示的分數值。設定的風險狀態有四種,分別用安全、基本安全、風險、較大風險表示,對應的分數范圍:0-20、20-50、50-80、80-100,分數值越大,表示對應的風險越大。
具體做法為:對於每一個指標值,根據其在不同風險狀態的預警區域上限和下限以及對應的分數段范圍,按照線性映射函數:y=a2·[(x-b1)/a1]+b2,可以計算出相應的分數。(其中b1、b2分別表示某風險指標警界狀態的下限及所對應的分數段的下限,a1、a2分別為該風險指標警界狀態的上限與下限之差所對應的分數段的上限與下限之差,x為風險值,則y即為映射後的分數值。)
(2)風險監測框架:可以設計兩個層次的風險監測系統,把一級風險指標作為一個系統,對每項指標賦予相應的權重,根據上述映射方法計算每項指標的風險分數值,加權平均後可計算出公司綜合風險值;把二級風險指標作為一個系統,數據處理方法同上。公司綜合風險值與實時風險值是互補的,前者是定期、靜態的、綜合的,後者是動態的、具體的,在風險評估和管理上要結合使用。
Ⅳ 大家對資產管理有哪些誤區
誤區之一:市場認為《意見》嚴格限制委外,但實際情況是將委外合法化
《意見》其實並沒有限制合理的單層委外,與之前的規定大致無二,市場以此看空債市是很是偏頗的。市場將《意見》解讀為監管開始明確限制委外,無疑是最大的一個誤區。
具體如下,《意見》明確禁止資管產品投資其他資管產品,但是《意見》為兩種情況開了綠燈:一種是一些產品和機構的特殊性,如FOF和MOM的運作需要對其他資管產品進行投資;另一種是一些中小銀行由於自身投資能力不足,有委託其他機構投資的合理需求,《意見》對於FOF、MOM以及金融機構合理的委外投資給與豁免,但強調被委外機構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管產品。
這里需要再解釋一句,對於FOF和MOM的豁免,針對的並不是「委外可以投資FOF和MOM」,而是「FOF和MOM作為資管產品,允許投資其他資管產品」,對此市場同樣存在誤解。
很明顯,《意見》並未將此前債市大爆發的委外進行禁止,反而明確了委外投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相當於給委外這一2015年新興的模式開了綠燈,這不應被認為是看空債市的理由。同時,《意見》也並未否定過非銀金融機構合理的委外需求,即保險委外大概率也是合理合法的。
關於多層嵌套還需要注意一點,單層委外是否可以突破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即委外模式下投資者適當性是否遵循穿透原則。我們的理解是,單層委外確實可以突破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只有這樣才符合《意見》將委外合法化的意圖。具體而言,假定券商資管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200人,而銀行理財的個人投資者有10000人,銀行理財將資金委託給券商資管,應當被認為是1個投資者而非10000個投資者,否則委外合法化就成了一句空話。其合理性在於,委外並非簡單地將權利和責任完全轉移給被委託機構,而是《意見》明確委託人同樣需要對投資負責,這與簡單地分拆投資者有本質的區別。
《意見》唯一對委外限制的地方在於「禁止委外借道通道」,現實操作中由於交易所開戶等問題存在理財借道信託開戶、再委託給券商基金的情況,按照《意見》將委外合法化的理念,這些技術性問題未來應當有配套方案解決;不能將此放大成為監管層有意抑制委外,這與監管層的態度明顯不符。
誤區之二:市場認為《意見》是監管程度再升級,但實際情況更像對舊的監管文件的系統性歸納
《意見》並非監管的進一步升級,更大程度上只是舊有政策的系統性梳理。此次《意見》很大程度上是將前期的各監管部門、各時期的相關法規進行系統性的梳理,歸納到央行主導的宏觀審慎框架,而並非是前期監管程度的進一步升級、進一步加強。
以監管對杠桿相關規定為例。2016年4季度證監會頒布「資管新八條」,關於杠桿的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對於結構化產品,優先份額/劣後份額的杠桿倍數分別為固收類3倍、股票類1倍、其他類2倍;二是對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總資產/凈資產設定140%和200%的限制;三是對單只產品,按照穿透原則,合並計算總資產。比較本次《意見》,對於杠桿的規定其實並未作出改變。整體上,除極個別具體內容外,《意見》大多數是將前期的各相關規定進行梳理,監管程度並未明顯收緊。
誤區之三:市場可能認為「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但實際情況是「同業存單納入核心負債」
廣東銀監會將90天以上「同業存單納入銀行核心負債」,有助於緩解銀行核心負債壓力,是利多債市的,這與「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完全是兩個不相關的事件,並非同業存單納入MPA同業負債考核有了定論。
銀監會發文《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中規定,商業銀行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廣東銀監會將同業存單納入核心負債,將有助於提高銀行核心負債,緩解銀行資產規模擴張對核心負債比例帶來的壓力。
其實,這與「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是完全不相關的事件,同業負債與核心負債完全是兩碼事。具體而言,MPA考核要求同業負債占總負債不超過25%,如果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將會使得該項考核承壓,但納入同業負債與上文納入核心負債並無任何關系。
另外,今年1月已經傳言要將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我們猜測一直未實施的原因在於,同業存單納入應付債券或同業負債均有一定道理,較難抉擇。納入應付債券的合理性在於,同業存單本身具有類債券性質,商業銀行債投資主體同樣是銀行但被劃分在應付債券,那麼同存也劃入應付債券無可厚非。但同時,同業存單又確實屬於同業特別是銀行同業之間的資金流動行為,歸為同業負債本質上也說得通。
Ⅳ 幾大券商剛在合規風控監管會上說了啥
廣發證券總裁的發言
針對機構部布置的關於上半年工作情況、風險合規情況和對於股災的反思,談一下廣發證券的觀點。
對於上半年經營情況,我這里首先表達一個態度,就是感謝證監會多年推動行業創新發展,改變了整個行業的業務格局。廣發證券上半年實現了凈資本凈資產翻番,收入利潤3-4倍的良好業績,自有資產及負債的業務規模達到了6000億,公司各項業務居行業前列。這同時也是廣發證券的特點,業務沒有短板,發展均衡。
合規情況,我印象當中張育軍助理親自主持行業的風險管理會議4次,這4次會議我都參加了,我想各大券商的整個風險管理措施,基本上集中在人員、制度、流程、系統建設等這些方面。這里我簡單介紹一下廣發證券上半年風險管理的重點工作,這些重點工作的實施與目前的金融情況、這次股災的風險管理結果具有相當的相關性。
第一個,我們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得到了改善。
2014年公司在全球范圍內招聘首席風險官,通過一年多的時間,這項工作終於有了結果,我們的首席風險官在多家大行從事風險管理工作,2015年9月到任。目前廣發證券風險管理部人員構成有40多人,在中後台部門中按照助理要求是最高的,我們也確實做到了風控人員的素質是非常高的,擁有海外投行經驗的人員將近20%;公司負責子公司風險管理的人員直接由總公司派出,實行垂直管理;設立了獨立的模型管理群組,專職從事衍生品的定價、對沖模型的驗證,風險量化等工作。
公司將投行的內核工作歸口於風險管理部,集中獨立管理,在信用風險日益顯著的情況下,公司進一步充實了信用風險的管理團隊。上半年,廣發證券的兩融規模是行業第一的,但是包括兩融,股票質押等融資類業務,目前廣發證券的相關損失率是0,我們沒有萬分之幾的概念。後面我也會介紹一下,我們在下跌過程中的一些處置情況。
關於公司風險偏好體系的建設,公司各業務條線,各子公司,設立了多層次的風險限額體系,並嚴格執行。
在風險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方面,公司上半年在投資交易、風控系統方面加大了人力物力建設,為實現機構業務、資本中介業務、以及國際化業務快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對投資交易、組合管理、風控系統功能實施統一管理,並且在上半年我們引入了國際成熟的投資交易綜合管理平台。
我們看了一下目前國內券商中,只有中信證券香港公司在使用,其他各大投行包括外資銀行都在使用,我們也覺得這個系統不錯的,預計2016年該系統全面上線,將公司前中後台,子公司整個集團全部連成一體,集中管控。除系統建設外,今年上半年風控部和IT部門自主建設開發的風險數據中心,以及投資業務的風控系統的相關後續工作也取得重大進展。
在信用風險管理方面,公司內部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前期在自主構建金融機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房地產企業以及大類製造企業的內部信用評級模型的基礎上,上半年引入外部評級資信機構以推進內部信用評級體系的構建和應用。我們的目標是2016年上半年,構建一套覆蓋整個集團境內外全部交易對手,全部信用業務線的內部信用評級體系。
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經過補充資本金,加上上半年會里要求的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為滿足公司業務開展的資金需要,持續拓展公司融資渠道,優化公司負債結構,公司中長期負債比例明顯提高,目前為40%,雖然沒有中信證券70%這么高,但是也極大地緩解了公司負債期限錯配的情況。上半年我們完成了流動性風險的體系建設,實現了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以及核心負債等流動性指標的每日監控,這部分是系統自動監控的。我們按照會里的要求,具備了系統監控的能力。
關於股災的應急管理能力,我這里和中信證券、申萬宏源介紹的情況類似,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和組織者,我們清楚自己的責任重大。廣發也積極參與了相關的救市工作,公司也拿了100多億出來,同時按照會里要求增持股票。我們的態度也是認為這次救市行動非常及時,如果再延遲兩天,按照當時的下跌速度,就會危及到我們的融資業務。
我們說我們的融資業務損失是0,沒有任何損失,如果再延遲2天就會覆蓋到我們的標的資產400億,就可能要進入到危險狀態。
對於股災的反思,我們公司在7月下旬召開了全系統的半年度工作會議,對本輪股災,我們要求各部門各業務線,都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和總結,對下一步的工作做了有針對性的布置。
這里我談一下幾個觀點,如有失偏頗,請各位領導批評指正。
Ⅵ 融資融券的風險跟股票的風險有不同嗎
融資融券交易中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
一、杠桿交易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杠桿交易特點,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同普通交易一樣,要面臨判斷失誤、遭受虧損的風險。由於融資融券交易在投資者自有投資規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桿,虧損將進一步放大。例如投資者以100萬元普通買入一隻股票,該股票從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資者的損失是20萬元,虧損20%;如果投資者以100萬元作為保證金、以50%的保證金比例融資200萬元買入同一隻股票,再將100萬元現金普通買入該股票,該股票從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資者的損失是60萬元,虧損60%。投資者要清醒認識到杠桿交易的高收益高風險特徵。
此外,融資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費用。投資者融資買入某隻證券後,如果證券價格下跌,則投資者不僅要承擔投資損失,還要支付融資利息;投資者融券賣出某隻證券後,如果證券的價格上漲,則投資者既要承擔證券價格上漲而產生的投資損失,還要支付融券費用。
二、強制平倉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與證券公司間除了普通交易的委託買賣關系外,還存在著較為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由於債權債務產生的擔保關系。證券公司為保護自身債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的資產負債情況實時監控,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投資者擔保資產執行強制平倉。
投資者應特別注意可能引發強制平倉的幾種情況:
(一)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證券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強制平倉,由此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證券價格波動導致維持擔保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證券公司將以合同約定的通知與送達方式,向投資者發送追加擔保物通知。投資者如果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足額追加擔保物,證券公司有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資產執行強制平倉,投資者可能面臨損失;
(三)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自身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司法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資產可能被證券公司執行強制平倉、提前了結融資融券債務。
三、監管風險
監管部門和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都將對融資融券交易採取監管措施,以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甚至可能暫停融資融券交易。這些監管措施將對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產生影響,投資者應留意監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潛在損失,密切關注市場狀況、提前預防。
(一)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發生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將可能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由此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二)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證券公司提高追加擔保物和強制平倉的條件,造成投資者提前進入追加擔保物或強制平倉狀態,由此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三)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證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單一客戶融資規模、融券規模占凈資本的比例、單一擔保證券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等指標,當這些指標到達閾值時,投資者的交易將受到限制,由此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四)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資融券資質出現問題,而造成投資者無法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四、其他風險
(一)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成本增加的風險;
(二)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相關信息的通知送達至關重要。《融資融券合同》中通常會約定通知送達的具體方式、內容和要求。當證券公司按照《融資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義務後即視為送達,如果投資者未能關注到通知內容並採取相應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擔不利後果。
(三)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信用證券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等保管不善或者將信用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損失,因為任何通過密碼驗證後提交的交易申請,都將被視為投資者自身的行為或投資者合法授權的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均由該投資者承擔。
(四)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其信用資質狀況降低,證券公司會相應降低對投資者的信用額度,從而造成投資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資者可能遭受損失。
投資者在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應認真學習融資融券相關法律法規、掌握融資融券業務規則,閱讀並理解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合同和風險揭示條款,充分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做好財務安排,合理規避各類風險。 股票風險 1.購買力風險 購買力風險,又稱通貨膨脹風險,是指由於通貨膨脹引起的投資者實際收益率的不確定。證券市場是企業與投資者直接融資的場所,因而社會貨幣資金的供給總量成為決定證券市場供求狀況和影響證券價格水平的重要因素,當貨幣資金供應量增長過猛,出現通貨膨脹時,證券的價格也會隨之發生變動。 通貨膨脹對證券價格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影響。
在通脹之初,公司、企業的房地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因通貨膨脹而水漲船高,物價上漲不但使企業存貨能高價售出,而且可以使企業從以往低價購入的原材料上獲利,名義資產增值與名義盈利增加,自然會使公司、企業股票的市場價格上漲。同時,預感到通脹可能加劇的人們,為保值也會搶購股票,刺激股價短暫上揚。然而,當通貨膨脹持續上升一段時期以後,它便會使股票價格走勢逆轉,並給投資者帶來負效益,公司、企業資產虛假增值顯露出來,新的生產成本因原材料等價格上升而提高,企業利潤相應減少,投資者開始拋出股票,轉而尋找其他金融資產保值的方式,所有這些都將使股票市場需求萎縮,供大於求,股票價格自然也會顯著下降。嚴重的通貨膨脹還會使投資者持有的股票貶值,拋售股票得到的貨幣收入的實際購買力下降。 2.利率風險 這里所說的利率是指銀行信用活動中的存貸款利率。由於利率是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經濟杠桿,它會經常發生變動,從而會給股票市場帶來明顯的影響。一般來說,銀行利率上升,股票價格下跌,反之亦然。其主要原因有兩方面:第一,人們持有金融資產的基本目的,是獲取收益,在收益率相同時,他們則樂於選擇安全性高的金融工具,在通常情況下,銀行儲蓄存款的安全性要遠遠高於股票投資,所以,一旦銀行存款利率上升,資金就會從證券市場流出,從而使證券投資需求下降,股票價格下跌,投資收益率因此減少; 第二,銀行貸款利率上升後,信貸市場銀根緊縮,企業資金流動不暢,利息成本提高,生產發展與盈利能力都會隨之削弱,企業財務狀況惡化,造成股票市場價格下跌。 3.匯率風險 匯率與證券投資風險的關系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本國貨幣升值有利於以進口原材料為主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不利於產品主要面向出口的企業,因此,投資者看好前者,看淡後者,這就會引發股票價格的漲落。本國貨幣貶值的效應正好相反;二是對於貨幣可以自由兌換的國家來說,匯率變動也可能引起資本的輸出與輸入,從而影響國內貨幣資金和證券市場供求狀況。
4.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股票持有者所面臨的所有風險中最難對付的一種,它給持股人帶來的後果有時是災難性的。在股票市場上,行情瞬息萬變,並且很難預測行情變化的方向和幅度。收入正在節節上升的公司,其股票價格卻下降了,這種情況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還有一些公司,經營狀況不錯,收入也很穩定,它們的股票卻在很短的時間內上下劇烈波動。出現這類反常現象的原因,主要是投資者對股票的一般看法或對某些種類或某一組股票的看法發生變化所致。投資者對股票看法(主要是對股票收益的預期)的變化所引起的大多數普通股票收益的易變性,稱為市場風險。
Ⅶ 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客戶交易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置、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准人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准人關,防範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准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鉤,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後資格審查改為事前審核、專業測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范圍與凈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鉤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鉤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三)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並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為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並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為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戶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戶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戶委託,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戶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戶資金明細賬簿,並實施總分核對和客戶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五)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Ⅷ 證監會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融券余額不得超過流通市值5%。我對這句話里提到的「余額」二字無法理解。
其實這個余額就是一般理解上總額的意思 只是用總額這個詞可能有些誤會 因為所專有的屬發生額加在一起可以叫總額 現有的存量額也可以叫總額 所以用了余額這個詞 專門指現有的存量額 比如一次融券5萬股 然後又還了 又融券5萬股 余額就是5萬股 總額就可能被理解為5萬加5萬股
證監會這些人有時候寫東西確實讓人搞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