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注冊會計師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包括哪些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工作,以獲取與識別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的信息。
(一)了解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1.項目組內部討論
2.詢問管理層
3.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控制
如果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關聯方作出規定,編制財務報表要求管理層在治理層的監督下設計、執行和維護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適當控制,使得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能夠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要求得到識別、適當的會計處理和披露。治理層負責監督管理層如何履行這些控制責任。
注意:
第一,無論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否對關聯方作出規定,在履行監督責任的過程中,治理層需要向管理層獲取信息,以了解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性質和商業理由。
第二,在實務中,由於某些原因,被審計單位可能不存在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控制或控制存在缺陷。如果這些控制無效或者不存在,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就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對審計工作(包括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三,如果管理層和參與交易的另一方之間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系,管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風險就越高,其原因是這些關系可能表明管理層有更大的動機和機會實施舞弊。
(二)在檢查記錄或文件時對關聯方信息保持警覺
某些安排或其他信息可能顯示管理層以前未識別或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的關聯方關系或關聯方交易,在審計過程中檢查記錄或文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這些安排或其他信息保持警覺。
1.檢查文件記錄。為確定是否存在管理層以前未識別或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的關聯方關系或關聯方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某些可能提供有關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信息的記錄或文件進行檢查。
2.詢問管理層。如果識別出被審計單位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詢問這些交易的性質以及是否涉及關聯方。
『貳』 什麼叫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1、事前監督是對將要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2、事中監督是對正在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3、事後監督是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事前監督是為防患於未然,在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實施之前,對其抽象行政行為或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實施的監督。
事中監督是為了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在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對其行為的正確性和規范性實施的監督。
事後監督是為了總結經驗教訓,在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實施完畢以後,對其行為的正確性和有效性實施的監督。
(2)關聯交易監督檢查擴展閱讀:
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對象和內容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具體內容包括:
1.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進行監督,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合法;
2.對各種財產和資金進行監督,以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完整與合理使用;
3.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保證財務收支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
4.對經濟合同、經濟計劃及其他重要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以保證經濟管理活動的科學、合理;
5.對成本費用進行監督,以保證用盡可能少的投入,獲得盡可能多的產出;
6.對利潤的實現與分配進行監督,以保證按時上交稅金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等。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的內容是什麼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結束整頓,並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准,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百五十四條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肆』 如何規范內部審計的監督機制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1.總則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公。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2.10.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3.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3.2.10.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3.2.11.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1.3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3.2.11.4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3.2.11.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2.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3.2.12.4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3.2.1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3.2.14.2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3.2.14.3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4.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3.2.14.5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4.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5.1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伍』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村鎮銀行開展業務,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村鎮銀行業務發展和當地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結合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依法審批村鎮銀行的業務范圍和新增業務種類。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村鎮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並對村鎮銀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內部評級指引》的有關規定,制定對村鎮銀行的評級辦法,並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差別監管。
第五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村鎮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低於5%的,適當減少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
(二)對資本充足率高於4%但低於8%的,要督促其制訂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力度,適時採取限制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三)對限期內資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採取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進行糾正;
(四)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建立對村鎮銀行支農服務質量的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定期對村鎮銀行發放支農貸款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可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村鎮銀行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三條 村鎮銀行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採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範風險。
第五十四條 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陸』 注冊會計師對關聯方關系及交易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工作,以獲取與識別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的信息。
(一)了解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1.項目組內部討論
2.詢問管理層
3.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控制
如果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關聯方作出規定,編制財務報表要求管理層在治理層的監督下設計、執行和維護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適當控制,使得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能夠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要求得到識別、適當的會計處理和披露。治理層負責監督管理層如何履行這些控制責任。
注意:
第一,無論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否對關聯方作出規定,在履行監督責任的過程中,治理層需要向管理層獲取信息,以了解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性質和商業理由。
第二,在實務中,由於某些原因,被審計單位可能不存在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控制或控制存在缺陷。如果這些控制無效或者不存在,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就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對審計工作(包括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三,如果管理層和參與交易的另一方之間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系,管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風險就越高,其原因是這些關系可能表明管理層有更大的動機和機會實施舞弊。
(二)在檢查記錄或文件時對關聯方信息保持警覺
某些安排或其他信息可能顯示管理層以前未識別或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的關聯方關系或關聯方交易,在審計過程中檢查記錄或文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這些安排或其他信息保持警覺。
1.檢查文件記錄。為確定是否存在管理層以前未識別或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的關聯方關系或關聯方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某些可能提供有關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信息的記錄或文件進行檢查。
2.詢問管理層。如果識別出被審計單位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詢問這些交易的性質以及是否涉及關聯方。
注意:
就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交易獲取進一步的信息,有助於注冊會計師評價是否存在舞弊風險因素,並能夠識別重大錯報風險。
『柒』 監管部門是如何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監管的
你好,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確保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業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嚴格的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1)制定法規。1997年11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實施准則,對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從業人員管理等進行嚴格的規范,為基金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規環境。
(2)資格審查。對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機構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包括資格認定、資格年檢、資格核銷等內容,通過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的建立,保證基金投資人資金的安全。如: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設立、商業銀行的基金託管資格實行審批制。
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了嚴格的資格審查與認定。根據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必須通過專門的考試並具備任職資格,才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人對其員工進行持續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
(3)信息披露監管。制訂嚴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基金嚴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項臨時公告義務。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凈值周報、季報、中報和年報;當發生可能對基金投資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有關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還須進行臨時公告。目前,我國的基金信息披露體系已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
(4)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管理人實行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全面、動態地把握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對基金運行中出現的違規活動及時處罰、曝光,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以規范基金運作,保護投資人權益。
(5)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內控制度。通過制定一系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規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與其股東在人員、資產和運作等方面嚴格獨立;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的運用范圍;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高標準的業務規程;基金投資要有科學的研究、決策、執行程序;防範內幕交易和不當關聯交易等風險;基金管理人內部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督察員擁有充分的監察稽核權力,專職檢查、監督公司及員工遵守各項法規和公司制度的情況。
(6)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託管銀行的基金託管業務實施嚴格監管。
『捌』 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1.全面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安全生產(醫療安全、特殊葯品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用電、防火、防盜、防爆、中毒)。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情況;特種職業工種經培訓持證上崗情況。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安全生產應急演練。
3.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用氧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規范落實情況、使用記錄和定期檢測情況。
4.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整體環境、院容院貌、科室布局和清潔衛生。
5.每年至少兩次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關醫源性感染各項監測指標及控制、重點部門的管理,全員醫源性感染知識培訓情況,並通報檢查結果。
6.每季度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廢物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登記制度、警示標識、清洗消毒、收集、存放及運送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