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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清算系統

發布時間:2021-06-06 10:32:29

『壹』 中國銀行企業網銀衍生品代理清算功能介紹

衍生品代理清算主要為銀行賬戶與衍生品代理清算保證金賬戶之間資金的劃轉。目前僅支持web渠道單一企業,認證工具為CFCA。除資金劃轉外,您還可通過本功能查詢保證金台帳、出入金明細、資金結算單查詢、持倉信息查詢及市場行情信息查詢等。您可以在投資理財-衍生品代理清算二級菜單找到此功能。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貳』 衍生產品交易是什麼

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工具,一般表現為兩個主體之間的一個協議,其價格由其他基內礎產品的價格決定。並且有容相應的現貨資產作為標的物,成交時不需立即交割,而可在未來時點交割。典型的衍生品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等。

『叄』 衍生產品交易指的是什麼

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工具,一般表現為兩個主體之間的一個協議,其價格由其他基礎產品回的價格決定。並且答有相應的現貨資產作為標的物,成交時不需立即交割,而可在未來時點交割。典型的衍生品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等。

『肆』 衍生品forward commitment 和 contingent claim的差別是什麼

【高頓CFA研究院】為你解答:

衍生品有兩個分類:遠期承諾和或有求償權,兩者的區別是,遠期承諾是一種義務,到期時需要以約定的價格來交割,而或有求償權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根據到期日的價格交易者可以選擇是否交割。

Forward commitment(遠期承諾):
Class of derivatives that provides the ability to lock in a price to transact in the future at a previously agreed-upon price.

遠期承諾:

合同雙方包含多頭和空頭,雙方約定好了未來某一時點的以特定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合約,這個合約到期時會執行,執行時按照約定的固定價格執行,這個固定價格就是遠期價格。
遠期承諾中包括三種:遠期、期貨、互換。

遠期合約:場外交易合約,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時刻按約定的價格買賣約定數量的金融資產。
期貨: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
互換:場外交易合約,當事人按照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定期交換現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為貨幣互換、利率互換、股權互換、信用互換等。

Contingent claim(或有求償權):
Derivatives in which the payoffs occur if a specific event occurs; generally referred to as options.

或有求償權:

是一種可以以特定價格購買或出售標的資產的權利,支付依賴於標的資產的情況。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如果你背負了一項債務或是簽訂了類似的合約,你的出借人或是債權人對你的資產可能有的求償權,這個求償權依賴於未來的某些事件是否發生,一些特定事件的發生會觸發求償權,比如說債務人的破產。
期權是最主要的或有求償權。

例:In contrast to contingent claims, forward commitments provide the:
A. right to buy or sell the underlying asset in the future.
B. obligation to buy or sell the underlying asset in the future.
C. promise to provide credit protection in the event of default. to contingent claims, forward commitments provide the:

解析:B is correct. Forward commitments represent an obligation to buy or sell the underlying asset at an agreed upon price at a future date.

A is incorrect because the right to buy or sell the underlying asset is a characteristic of contingent claims, not forward commitments.
C is incorrect because a credit default swap provides a promise to provide credit protection to the credit protection buyer in the event of a credit event such as a default or credit downgrade and is classified as a contingent claim.

根據定義B正確,遠期承諾代表了買方及賣方在到期日有義務進行交割的合約;A說明的是或有求償權的特質,C中會提供信用保護的是信用違約互換。

(該資料來源於高頓CFA研究院:http://finance.gaon.cn/nan/aboutcfa.html)

『伍』 中國銀行企業網銀衍生品代理清算交易時間

衍生品代理清算系統支持7*24小時服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陸』 什麼是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抄生品(derivatives),是指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金融衍生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混合金融工具。

『柒』 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進程

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很少,目前主要是期貨
國內期貨歷史

期貨是個標準的「舶來品」,是由國外傳入的。

1892年,洋人首次在上海設立中國境內最早的交易所——上海股份公所,開始進行證券集中交易。幾年內,這里就興起了證券和貨物的現貨與期貨交易,從此揭開了中國境內期貨市場的序幕。但由於期貨市場規模和交易量都有限,於1949年底關閉。

20世紀80年代,正值世界期貨市場大發展時期,國內經濟體制改革步上正軌。198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快商業體制改革,探索期貨交易」。1990年10月12日,鄭州糧食批發市場正式開業,從此宣告中國期貨市場的成立。

1993年11月4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標志著中國期貨市場進入治理整頓時期。1999年全國期貨交易所只保留了大連、上海、鄭州三家,交易品種和代理機構數量也大幅縮小。

1999年9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出台,使規范期貨市場的法律體系日趨完備。2000年12月,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立,至此,中國期貨市場進入平穩發展軌道。簡單地說,中國期貨市場經過十年的演變,目前已達到:監管系統及法律體系已建立;市場有了一批成熟的期貨品種;從業機構,從業人員日趨規范;交易量穩步上升,已形成一個龐大市場。

『捌』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進入破產程序時要提前終止,進行凈額結算的法條在哪

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何為「履行完畢」呢?

舉例來說,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如果出售方破產,在買受人已支付70%價款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認為是「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雖然從管理人忠實履行職務的角度,認定其為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確實保護了其他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但卻犧牲了同為破產企業債權人的合同相對方的利益。對此,筆者認為,管理人在決定是否解除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時,當然首先應該從保護大部分債權人利益的前提出發,但法律同樣保護合同訂立自由,因此,管理人在作出決定前也應充分考慮合同相對方的合法利益,找出最具公平合理特性的平衡點,尤其是對於合同相對方已履行大部分合同義務的情況,可以考慮將合同履行的選擇權一定程度上交於對方當事人。當然,如能從立法層面對各種合同類型是否具備解除的條件作出更加細致的規定則更佳。

那麼申請破產,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怎麼辦呢?

1、一般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1)繼續履行

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管理人對合同的選擇履行權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或者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決定履行合同後又決定解除合同。

2、特殊規定

(1)對於破產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管理人無權選擇解除合同。

(2)對於破產企業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除存在嚴重影響破產財產的整體變價與價值實現、且無法分別處分等特殊情況外,來源:網頁鏈接管理人不得違背合同約定任意解除合同;在變價破產財產時,房屋可以帶租約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保險公司破產時,對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管理人無權予以解除,以保護投保人等當事人的權益。

(4)對於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時要提前終止,進行凈額結算,管理人無權選擇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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