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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交易主協議新時代

發布時間:2021-07-12 00:11:48

Ⅰ 非零售風險暴露中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是什麼意思

商業銀行採用初級內部評級法,非零售風險暴露中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次級債權的違約損失率分別為45%和75%。對於提供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從屬於凈額結算主協議的回購交易,商業銀行可以根據風險緩釋效應調整違約損失率。更為詳細的解釋華債網可以查詢到。
商業銀行採用高級內部評級法,應使用內部估計的單筆非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損失率。
商業銀行應使用內部估計的零售資產池的違約損失率。

Ⅱ 簽訂售後回購協議會計分錄的編寫

由於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原則上,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接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一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同時結轉成本: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3、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並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Ⅲ ISDA主協議的凈額結算制度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的作用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不僅對合同主體有積極意義,還有降低衍生品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作用。對合同主體而言,終止凈額結算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信用風險:在終止凈額結算安排下,交易對手的風險敞口將大大降低,有助於控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利於金融機構提高資本金的利用效率:由於終止凈額結算在降低信用風險方面的巨大作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條件地認可終止凈額結算條款,即如果終止凈額結算是有效的,則可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予以考慮。這樣,相同資本金可以支持更大規模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從而大大提高資本金的利用效率。對金融市場而言,通過降低市場參與者彼此之間的信用風險,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大大降低了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整體性風險,從而有效降低了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
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相互關系
單一協議、瑕疵資產與終止凈額結算這三項制度基礎構成了有機組合的整體,使ISDA主協議框架結構與其他類別合同存在明顯的不同。
(1)單一協議是三者的制度基礎與前提,單一協議使瑕疵資產與終止凈額結算制度成為可能。因為只有在單一協議前提下,主協議各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交易雙方之間單一和完整的協議,交易一方未履行任何一個文件或交易項下的義務均構成其違反了整個協議,那麼交易另一方才有權啟動主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處理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此外,只有在單一協議前提下,一旦出現主協議約定的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才使交易雙方有可能對所有未到期交易進行提前終止並計算終止數額,從而促進終止凈額結算制度成為現實。
(2)單一協議不是目的,最終還要體現為瑕疵資產原則與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後兩者是保護守約方切身利益的關鍵性制度。在違約方的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出現並持續時,守約方通過運用瑕疵資產原則才可能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而通過終止凈額結算,自身利益進一步通過單一凈額的形式得到最終保護。
(3)單一協議與瑕疵資產、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安排均具有降低和控制信用風險的目的,三者在降低和控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層面上是內在一致的。
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在我國的應用及其適用性分析
我國對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對ISDA主協議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布《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年版)》(簡稱NAFMII主協議),這是我國境內第一份真正意義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在NAFMII主協議出台之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先後採用了「一個產品、一個主協議」(如債券遠期交易使用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主協議》)以及「一類產品、一個主協議」(如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使用的《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主協議》)的文本模式。NAFMII主協議涵蓋了我國境內所有的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真正採取了類似ISDA主協議的「全部產品、一個主協議」文本模式,將對我國境內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我國NAFMII主協議對這三大制度基礎充分借鑒,建立起單一協議、履約前提條件(即瑕疵資產原則)與終止凈額結算三項制度安排。其中單一協議制度安排體現在主協議第一條:「上述三部分文件構成交易雙方之間單一和完整的協議。」履約前提條件制度安排體現在主協議第四條(三)款。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安排則集中體現在為協議第九條「違約事件的處理」與第十條「終止事件的處理」的全部條款以及其他相關條款。
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對ISDA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
NAFMII主協議文本除包括主協議正文、補充協議與交易有效約定外,還包括履約保障文件等文本。目前履約保障文件分為兩種,其中轉讓式履約保障文件屬於主協議的一部分,而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則構成主協議的信用支持從合同。
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也體現了對ISDA三大制度基礎的借鑒。文件中關於將多筆交易動態估值並進行軋差,計算出風險敞口,從而向交易對方交付或返還履約保障品,其實質也是將多項債權債務關系歸結為一項債權債務關系,此為單一協議制度安排的體現。文件第四條規定了「無須履行義務的情況」,此條款即為瑕疵資產原則的具體運用。文件第十一條「出質方和質權方享有的救濟權利」,對提前終止情形下雙方在NAFMII主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與履約保障品進行抵銷進行了規定,也基本符合終止凈額結算的原則。
三大制度基礎在我國的適用性分析
ISDA與NAFMII主協議中三項基礎制度安排,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存在較明顯的不一致,其在我國的適用具有一定不確定性。
單一協議制度在我國適用的不確定性
主協議中體現單一協議制度的條款聲明各方在協議項下所進行的交易之間建立「連通性(connexity)」。連通性是來自於有關抵銷的法律中的一種比較形象的術語,指那些從其他角度上看起來似乎是獨立的交易之間的合同相互依賴性。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司法管轄區,如果連通性缺乏或者單一協議框架未確立,會導致一個在該司法管轄區組建的破產方能否實施終止凈額結算出現疑問,則這種連通性的建立是至關重要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由此交易雙方敘做的每一筆衍生產品交易均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即使交易雙方在簽署衍生產品主協議時做出關於所有交易構成單一協議的聲明,但在我國司法管轄下,這種聲明本身能否足以建立所有交易之間的連通性仍不確定。最根本的解決途徑還是要推動我國立法承認這種交易的連通性,認可單一協議框架。
瑕疵資產原則在我國適用的不確定性
如前所述,瑕疵資產原則在各國破產案件中的運用情況不盡相同,這取決於各國法院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與效率等多種價值取向之間進行的平衡與取捨。在我國,需要結合《合同法》與《企業破產法》相關條款理解瑕疵資產原則。
我國《合同法》中也有類似瑕疵資產原則的規定,如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此條款僅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沒有賦予該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的別擇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由此看來,在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管理人制度下,主協議的一方破產後,非破產一方並不能有效行使其在ISDA主協議第2(a)(iii)款或NAFMII主協議第四條(三)款下的權利,因為對主協議項下交易決定繼續履行還是終止的選擇權歸屬於破產管理人。無論破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還是終止主協議項下交易,非破產的相對方均不能僅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而不終止主協議項下交易。
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在我國破產法下的不確定性
第一,如上所述,《企業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的別擇權,因此,如果破產管理人把主協議下每一筆未到期交易都看成一個單獨的、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並僅選擇履行對破產方有利的合同,結果是非破產一方可能不得不在一筆估虧的交易項下履行約定的義務,而在另一筆估盈的交易項下按比例僅得到部分受償,使得終止凈額結算制度無法實現。
第二,即使交易雙方根據主協議終止凈額制度計算出提前終止款項,該款項計算既可能產生於破產程序開始後,也可能產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如交易一方出現嚴重資不抵債狀況,雖未進入破產程序,但也觸發了主協議中的違約條款),其與我國破產法有關條款均存在沖突之處,可能歸於無效。
(1)若提前終止款項產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則與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0條破產抵銷條款存在不一致,可能被認為屬於破產案件受理後產生的債權債務,從而影響破產抵銷的適用。
(2)若提前終止款項產生於破產程序前,則與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1至33條對破產案件受理前可撤銷行為與無效行為的規定相沖突,可能被認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內產生的債權債務,其凈額結算可能無法獲得支持。

股票質押式回購採用的是什麼清算方式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13年5月24日聯合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標志著這一創新業務的正式推出已具備制度基礎。
業務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
2、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申報;
3、交易系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務處理服務。
交易主體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質押融資需求且符合證券公司所制定資質審查標準的客戶。
融出方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照適用。
標的證券
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

Ⅳ 什麼是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

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是指回購雙方自主協商約定,由資金融入方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以融入資金,並在未來返還資金和支付回購利息,同時解除債券質押登記的交易。

Ⅵ 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與中國銀行間市場關於衍生產品交易的主協議有何區別

兩份協議而已,只抄要發生交易的金融機構交易是什麼類型,中央國債公司自然會給你生成什麼樣的協議。二者基本無關。
進行衍生品交易網上成交時自然要註明是什麼類型的交易,否則也不能成交。只要註明交易類型,用什麼協議就不取決於你了。

Ⅶ 結算浮存資金的定義 風險加權表外項目的定義

銀行(集團)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時,在扣除內部交易之後,銀行(集團)內部不同機構應統一採用本指引確定的方法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在滿足下面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把內部不同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按當地監管當局規定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產直接相加,計算並表風險加權資產。

1.銀行集團在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批准實施新資本協議時,並表層面內部評級法的資產覆蓋率(按內部評級法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產/[按內部評級法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產+按本指引規定的風險權重計算的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不得低於50%,並在3年內內部評級法的資產覆蓋率達到80%;

2.銀行集團在獲得銀監會批准實施新資本協議初期可以組合採用內部模型法和標准法計量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要求,但銀行集團內部同一機構對某一類風險只能採用一種方法,並在3年內內部模型法覆蓋率(按內部模型法計算的資本要求/[按內部模型法計算的資本要求+按標准法計算的資本要求])應達到90%。

3.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規則(包括納入並表的金融機構范圍、對各類風險所採用的方法,納入並表的各機構分別採用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集團內部交易處理方法等),並報經銀監會批准後實施;商業銀行變更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規則,應經銀監會批准。

核心資本

1實收資本

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商業銀行的資本。

2資本公積,但應進行以下調整:

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股權類和債券類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凈利得;

2、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公允價值變動未實現部分累計額為凈利得的,應扣除;為凈損失的,應加回;

3、扣除現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凈利得;

4、扣除將可轉換債券中可轉換權分拆確認為權益的部分。

3盈餘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

4一般風險准備

指商業銀行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

5未分配利潤,但應進行以下調整:

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凈利得(考慮稅收影響);

2、若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部分累計額為凈利得的,考慮稅收影響後應扣除;為凈損失的,考慮稅收影響後應加回。

6少數股權

在合並報表時,包括在核心資本中的非全資子公司中的少數股權,是指子公司凈經營成果和凈資產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歸屬於母銀行的部分。

附屬資本

1重估儲備

商業銀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對固定資產進行重估時,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正差額為重估儲備。若銀監會認為,重估作價是審慎的,這類重估儲備可以列入附屬資本,但計入附屬資本的部分不超過重估儲備的70%。

2可供出售的股權類、債券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凈利得的50%。

3現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凈利得的50%。

4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凈利得(考慮稅收影響後)。

超額減值准備,包括兩部分:

1、針對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超過最低監管要求的部分,計入附屬資本的超額減值准備不得超過對應風險加權資產的1.25%;

2、針對內部評級法所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超過預期損失的部分,計入附屬資本的超額減值准備不得超過對應風險加權資產的1.25%。

優先股

商業銀行發行的、給予投資者在收益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等方面優先權利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

商業銀行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轉換成商業銀行普通股的債券。計入附屬資本的可轉換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券持有人對銀行的索償權位於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後,並不以銀行的資產為抵押或質押;

2、債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動回售;未經銀監會事先同意,發行人不準贖回。

混合債務資本工具:商業銀行發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資本債券可以計入附屬資本:

1、債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10年後銀行可以具有一次贖回權,但行使贖回權需得到銀監會批准;若10年後銀行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債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數不能超過一次。

2、當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時,銀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時盈餘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支付普通股現金股利,銀行必須延期支付利息。遞延的利息將根據本期債券的利率計算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銀行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利息。

3、債券到期時,若銀行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或支付本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可以延期支付本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4、當銀行倒閉或清算時,本債券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發行的長期次級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

5、商業銀行若未行使混合資本債券的贖回權,在債券距到期日前最後5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

6、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不得由銀行或第三方提供擔保。

7、商業銀行提前贖回混合資本債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債券到期時延期支付債券本金和應付利息時,需事先得到銀監會批准。

長期次級債務:

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級債務。經銀監會認可,商業銀行發行的普通的、無擔保的、不以銀行資產為抵押或質押的長期次級債務工具可列入附屬資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後五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如一筆十年期的次級債券,第六年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為100%,第七年為80%,第八年為60%,第九年為40%,第十年為20%。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凈遞延稅收資產。

(三)減值准備缺口,包括兩部分:

1、針對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部分;

2、針對內部評級法所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低於預期損失的部分。

(四)應扣除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五)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形成的銷售利得。

(六)應扣除的對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七)應扣除的對工商企業的資本投資。

(八)非自用房地產。

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凈遞延稅收資產。

(三)減值准備缺口的50%。減值准備缺口包括:

1、針對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部分;

2、針對內部評級法所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低於預期損失的部分。

(四)應從資本中扣除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50%。

(五)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形成的銷售利得。

(六)應扣除的對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的50%。

(七)應扣除的對工商企業的資本投資的50%。

(八)非自用房地產的50%。

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商業銀行持有其它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余額不得超過本行核心資本的20%。

商業銀行附屬資本和長期次級債務工具的數量上限、持有其它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數量上限、以及對工商企業資本投資比例上限以核心資本扣除商譽和凈遞延稅收資產為計量基準。

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主權、金融機構、公司類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未違約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規則

商業銀行應基於單筆信用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風險暴露(EAD)以及有效期限(M)計算主權、銀行、公司類非違約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具體規則為:

計算單筆信用風險暴露的相關性(R)和期限調整因子(B)

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

B = [0.11852-0.05478×ln(PD)]^2

計算單筆信用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K)

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1-1.5×b)^(-1)×[1+(M-2.5)×b]

計算單筆信用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RWA)

RWA = K×12.5×EAD

已違約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K)和風險加權資產(RWA)計算規則:

K=max[0,(LGD-EL)]

RWA = K×12.5×EAD

其中,LGD為違約損失率的估計值;EL為考慮經濟環境、法律地位等條件下已違約風險暴露的預期損失最大估計值。

中小企業的規模調整

商業銀行應單獨計算公司風險暴露中的中小企業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商業銀行應根據中小企業的年銷售額(S)對相關性(R)進行調整。相關性調整公式如下:

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0.04×[1-(S-3)/27]

上式中,S的單位為千萬人民幣,報告期的年度銷售額低於3千萬人民幣的中小企業風險暴露按照3千萬人民幣來處理。(註:上述公式[1-(S-3)/27]中的3和27分別代表3千萬人民幣和27千萬人民幣(30千萬-3千萬人民幣)。

商業銀行應基於調整後的相關性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計算非違約中小企業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和風險加權資產。

風險參數的確定

違約概率

1公司和金融機構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為商業銀行內部估計的債務人1年期違約概率與0.03%中的較大值。

2主權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為商業銀行內部估計的債務人1年期違約概率。

3商業銀行估計債務人違約概率應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相關要求。

對於提供合格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的風險暴露,商業銀行若採取保證人違約概率替代債務人違約概率,合格保證人和信用衍生工具應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相關要求。

違約損失率

1、初級內部評級法下的違約損失率

(1)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次級債權的違約損失率分別為45%和75%。

(2)商業銀行應基於經濟意義確定債權的優先性質。

(3)對於提供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從屬於凈額結算主協議的回購交易,商業銀行可以考慮這些工具的風險緩釋效應對45%的標准違約損失率進行調整。商業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相關標准認定合格抵質押品和從屬於凈額結算主協議的回購協議,並調整標准違約損失率。

高級內部評級法下的違約損失率

商業銀行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的,應採用內部估計的違約損失率。

違約風險暴露

違約風險暴露應不考慮專項准備和部分核銷的影響。債項中已提取部分的違約風險暴露不應低於以下兩項之和:

(i) 暴露被完全沖銷後,銀行監管資本下降的數量;

(ii) 各項專項准備金和部分核銷的數量。

如果商業銀行估計的違約風險暴露超過(i)、(ii)兩項之和,超過部分可視為折扣。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不受該折扣的影響,但比較預期損失和合格准備金時,可將該折扣納入准備金。

1、初級內部評級法下的違約風險暴露

對於表外項目,商業銀行應採用信用風險轉換系數估計已承諾但尚未使用部分的違約風險暴露。各類表外業務的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如下:

(1)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包括承兌匯票、融資性保函等)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100%。

(2)貸款承諾、票據發行便利和循環認購便利的信用轉換系數為75%。

如果商業銀行可以無條件隨時取消、或者由於債務人信用惡化商業銀行無需事先通知可以自動取消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0%。

但商業銀行應向銀監會證明其能夠積極監控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且其內控體系和所處的法律環境能夠保證及時識別債務人信用條件惡化,並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立即取消貸款承諾。

(3)銀行的證券借貸或用作抵押物的證券,包括回購交易中的證券借貸(如回購/逆回購、證券借出/證券借入交易),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100%。

(4)與貿易相關的短期或有項目,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20%。

(5)與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50%。

(6)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100%。

(7)商業銀行應採用現額暴露法計算表外項目中匯率、利率等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違約風險暴露。

現額暴露法下,場外衍生工具的違約風險暴露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按盯市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MTM);二是反映剩餘期限內潛在風險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計算公式如下:

EAD = MTM + Add-on

其中,MTM指按盯市價格確定的重置成本;Add-on指潛在風險暴露的附加因子。

潛在風險暴露的附加因子等於衍生交易工具的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系數。不同剩餘期限內各類衍生交易工具的系數如下表所示:

剩餘期限 ≤1年 >1年且≤5年 >5年

利率 0.0% 0.5% 1.5%

匯率和黃金 1.0% 5.0% 7.5%

股權 6.0% 8.0% 10.0%

貴金屬(不包括黃金) 7.0% 7.0% 8.0%

其他商品 10.0% 12.0% 15.0%

2、高級內部評級法下的違約風險暴露

商業銀行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的,應採用內部估計的違約風險暴露。但對於初級內部評級法下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100%的表外業務應使用100%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估計違約風險暴露。

(四)有效期限

商業銀行實施初級內部評級法的,公司風險暴露的有效期限(M)為2.5年。但回購類型交易的有效期限為0.5年。

商業銀行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的,應採用內部估計的有效期限,但最長不超過5年。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風險暴露可以採用2.5年的平均期限。

專業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商業銀行對專業貸款採用監管映射法的,應按照下表規定的風險權重和預期損失比例計算專業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和預期損失。

監管評級 風險權重 預期損失比例

優 70% 0.4%

良 90% 0.8%

中 115% 2.8%

差 250% 8%

違約 0% 50%

如果專業貸款的剩餘期限不足2.5年或監管部門認定商業銀行授信和評級標准比監管評級標准更為審慎,監管評級為「優」和 「良」的風險權重分別為50%和70%,預期損失比例分別為0%和0.4%。

如果商業銀行或監管部門認為,專業貸款中產生收入房地產貸款的未來房地產出租收入、銷售收入或土地出讓收入的波動性較大,可將監管評級為「優」、「良」和「中」的風險權重分別提高至95%、120%和140%。

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未違約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

商業銀行應分別計算住房抵押貸款、合格循環零售貸款和其它零售貸款的的風險加權資產。

商業銀行應基於單個資產池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以及違約風險暴露(EAD)和相關性(R)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具體規則為:

(一)計算相關性(R)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R=0.15

合格循環零售貸款,R=0.04

其他零售貸款,R=0.03×[1-EXP(-35×PD)]/[1-EXP(-35)]+0.16×{[1-(1-EXP(-35×PD) )]/[1-EXP(-35)]}

(二)計算資本要求(K)

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

(三)計算風險加權資產(RWA)

RWA = K×12.5×EAD

已違約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K)和風險加權資產(RWA)

K=max[0,(LGD-EL)]

RWA = K×12.5×EAD

其中,LGD為違約損失率估計值;EL為考慮經濟環境、法律地位等條件下已違約風險暴露的預期損失的最大估計值。。

風險參數的確定

(一)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

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為商業銀行內部估計的零售資產池的1年期違約概率和0.03%中的較大值。

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損失率為商業銀行內部估計的零售資產池的違約損失率。

商業銀行估計零售資產池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應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和《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相關要求。

違約風險暴露

在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對同一零售客戶的貸款和存款進行表內凈額結算,使用考慮凈額結算後的凈風險暴露為違約風險暴露。

在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估計表外項目信用風險轉換系數估計表外項目的違約風險暴露。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商業銀行應單獨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風險加權資產=資本要求×12.5。

內部評級法未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1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2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

3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4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5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

6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7商業銀行持有我國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的風險權重為100%。

8商業銀行持有的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9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10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11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的非大額少數資本投資形成的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若金融機構是上市公司,風險權重為300%;若金融機構為非上市公司,風險權重為400%。

12商業銀行對未扣除的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400%。

13商業銀行因政策性債轉股形成的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100%。

商業銀行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可考慮合格質物質押和合格保證主體提供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

合格質物包括本節給予低於100%風險權重的金融工具,以及低於100%風險權重的債務人發行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合格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

合格保證主體包括本節對其直接債權給予低於100%風險權重的各類經濟主體。合格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

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

商業銀行計算內部評級法未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時,首先從風險暴露賬面金額中扣除所提取的專項准備。

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商業銀行應計算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資本要求×12.5。

商業銀行應採取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並達到《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的要求。

商業銀行沒有達到《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要求,應採用標准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商業銀行採用標准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規定計算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風險的資本要求。

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商業銀行應計算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要求×12.5。

商業銀行可以採用標准法、替代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商業銀行採用標准法、替代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應分別達到《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相關要求。

其他

商業銀行自獲得銀監會批准實施新資本協議之日進入3年過渡期。

過渡期內,以住房為抵押品的零售貸款(含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損失率不得低於10%。

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本指引平行計算資本充足率,並遵守下表規定的資本要求底線。

第一年95%

第二年90%

第三年80%

資本底線計算案例:

(一)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計算

(1)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80

(2)市場風險加權資產 10

(3)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扣除項(含准備金缺口) 3

(4)計入附屬資本中的一般損失准備 1

(5)第一年的調整因子 95%

受底線約束的資本要求={[(1)+(2)]×8%+(3)-(4)}×(5)

=[8%×(80+10)+3-1]×95%

=8.74

(二)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計算

(1)IRB法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 55

(2)IRB法未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 5

(3)市場風險加權資產 10

(4)操作風險加權資產 5

(5)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扣除項 2

(6)超額減值准備 0.2

按新方法計算的資本要求={[(1)+(2)+(3)+(4)]×8%+(5)-(6)}

=8%×(55+5+10+5)+2-0.2

=7.8

(三)過渡期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計算

受底線約束的資本要求(8.74)大於按該指引計算資本要求(7.8),因此應將資本要求差額對應的風險加權資產[(8.74-7.8)*12.5]加到RWAs總額中去,過渡期風險加權資產應是86.75(75+11.75)。

Ⅷ 回購協議市場有哪些特點

回購協議市場的參與者十分廣泛,主要有中央銀行、各大金融機構、企業和政府。

其中,中央銀行參與回購協議市場的目的是進行貨幣政策操作,調節社會貨幣供給,而不是為了營利。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和企業既可以在回購協議市場上融資,解決短期資金的不足,也可以在回購協議市場上讓閑置的資金獲得收益。

回購協議作為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點:1.安全性高

回購協議有證券作為質押品,風險低。

同時交易場所為規范性的場內交易,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和業務都有法律保護。

2.流動性強

回購協議多以短期為主。

期限從1天到數月不等,如1天、7天、14天、21天、1個月、2個月、3個月和6個月等。

其中,1天的回購協議又被稱作隔夜回購,超過1天的回購協議則統稱為定期回購。

3.收益穩定並較銀行存款收益高

回購利率是市場公開競價的結果,一般可獲得平均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4.融入資金免交存款准備金

在回購協議市場上融入資金成為銀行擴大籌資規模的重要方式。

Ⅸ 回購協議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證券為擔保品的短期資金融通方式

回購協議:指的是在出售證券的同時,與證券的購買商達成協議,約定在一定期回限後按原定價格購回所賣答證券,從而獲取即時可用資金的一種交易行為。
回購協議是由借貸雙方鑒定協議,規定借款方通過向貸款方暫時售出一筆特定的
金融資產而換取相應的即時可用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後按預定價格購回這筆
金融資產的安排。其中的回購價格為售價另加利息,這樣就在事實上償付融資本
息。回購協議實質上是一種短期抵押融資方式,那筆被借款方先售出後又購回的
金融資產即是融資抵押品或擔保品。

所以正確

Ⅹ 初級內評法中的違約損失率怎麼規定

對於非零售風險暴露,初級內部評級發下銀行自行估計違約概率,其他風險參數由監管當局規定。對於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次級債權的違約損失率分別為45%和75%;對於提供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從屬於凈額結算主協議的回購交易,銀行可以根據風險緩釋效應調整違約損失率。具體規則參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6《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緩釋監管要求》的相關內容。

對於零售風險暴露,不區分初級法和高級法,都必須估計所有風險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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