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如何操作
融資融券交易也就是信用交易,需要開通信用賬戶才能交易。在開通後可以回登錄股票答交易軟體進行交易,這時選擇「融資融券」,進入後必須提交擔保品到個人賬戶,然後可以選擇「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在到期日進行操作歸還即可,融資買入即向證券公司融入資金進行交易,融券賣出即向證券公司借入券源進行賣出。
② 如何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融資融券交易也就是信用交易,需要開通信用賬戶才能交易。在開通後可以登錄股票交易軟體進行交易,這時選擇「融資融券」,進入後必須提交擔保品到個人賬戶,然後可以選擇「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在到期日進行操作歸還即可,融資買入即向證券公司融入資金進行交易,融券賣出即向證券公司借入券源進行賣出。
③ 融資融券交易,盤中具體如何操作買賣
投資者按照證券公司規定的流程要求,完成信用賬戶開立後,即可進行提交擔保品、申請授信額度以及融資融券交易及相關業務操作,主要流程是:
1、擔保品劃轉
申請授信額度前投資者應當向證券公司提交保證金(即擔保品),保證金應是現金,或者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公司規定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名單范圍內的股票、基金、債券以及其他證券。
保證金現金部分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公司提供的委託方式或銀行端委託方式(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由相應存管銀行賬戶劃轉至信用資金賬戶;保證金中的證券部分,投資者須親臨營業部申請將普通證券賬戶下的股票劃轉至信用證券賬戶。
轉入信用賬戶中的資金和證券將作為信用交易的擔保品,一般情況下不得轉出;當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只能將超出部分的賬戶內資金和證券劃轉到存管銀行賬戶和普通證券賬戶。
2、授信
擔保品提交後,投資者須攜帶有效證件和其他相應資料到營業部臨櫃填寫《融資融券授信額度申請表》,辦理授信申請;營業部受理後,上報總部審批;審批通過後,營業部通知投資者臨櫃簽字確認,授信額度生效。這里需要提示投資者的是:投資者最終獲批的授信額度可能比投資者申請的授信額度要小。
3、融資融券交易
融資融券交易的交易指令較普通交易要復雜一些,投資者應當根據每個指令的不同功能合理使用,主要包括:
1)擔保品買入:當投資者准備使用自有資金買入證券時,請使用「買入」指令,在信用證券賬戶中,投資者只能買入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公司規定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名單和融資標的證券名單內的證券;
2)擔保品賣出:當投資者准備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時,請使用「賣出」指令;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的資金,當天清算時將默認用於償還此前融資負債,也即賣券必還;
3)融資買入:當投資者准備借用證券公司資金買入證券時,請使用「融資買入」指令,但僅限於買入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公司規定的融資標的名單內的證券;
4)融券賣出:當投資者准備借用證券公司證券賣出時,請投資者使用「融券賣出」指令,但僅限於賣出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公司規定的融券標的名單內的證券;融券賣出的委託價格不得低於最新成交價,融券賣出所得的現金只能用於買券還券。
5)賣券還款:當投資者准備通過賣出信用賬戶內證券的方式償還融資債務時,請使用「賣券還款」指令;
6)直接還款:當投資者准備通過在信用賬戶內存入資金的方式償還融資債務時,在確認存入資金已到賬的前提下,請使用「直接還款」指令;
7)買券還券:當投資者准備通過買入融券賣出證券的方式償還融券債務時,請使用「買券還券」指令;買券還券優先使用融券賣出時所得的現金,不足部分使用自有資金或記為負債。
8)直接還券:當投資者准備通過以其信用證券賬戶內已有或轉入的、與融券賣出相同的證券償還融券債務時,請使用「直接還券」指令;
9)余券劃轉:當由於送配股等原因,導致未還融券出現余股,但買券還券股數為100股的整數,投資者可以通過「余券劃轉」指令將多還證券公司的證券返還信用證券賬戶。證券公司時也會自動將多還的證券返還投資者的信用證券賬戶。
4、預警平倉
在投資者發生融資融券交易且未償還全部債務前,必須關注以下三種情形:
1)維持擔保比例變化情況。當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下降到一定程度後,會收到證券公司的預警或平倉通知;
2)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期限、融券期限到期。當投資者的合同期限,融資期限、融券期限,在臨近到期前,也會收到預警或平倉通知;
3)須提前了結融資融券負債的情形。當出現融資融券合同中約定的融券派發權益及其它投資者需提前了結的情形,投資者會收到證券公司的預警或平倉通知;
上述情形發生後,投資者必須根據預警平倉通知要求,在融資融券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內進行補倉或相應的處置,否則,將被強制平倉。
5、查詢對賬
投資者可以熱鍵、網上交易等自助方式,進行信用交易的查詢對賬,也可以致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查詢或本人攜帶有效證件到營業部櫃台查詢,列印對賬單、交割單,還可以通過信用資金存管銀行,查詢信用資金賬戶情況;投資者可以選擇接收電子郵件或紙質信用賬戶的對賬單。
案例:
假設:某證券公司規定授信時的保證金比例為100%,融資保證金比例為100%,融券保證金為200%,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為130%;案例中股票的折算率都為70%,證券公司對折算比率不做調整。
1、授信
某機構投資者進行信用交易,並向信用證券帳戶中轉入浦發銀行50萬股,股價10元;向信用資金帳戶轉入資金500萬元。賬戶現金和證券市值按折算率計算後為850萬元,按保證金比例100%,確定該投資者授信額度為850萬元。
2、發生交易
(1)假設客戶以40元價格融資買入中興通訊10萬股,交易完成後,信用賬戶中現金和股票市值為1400萬元,融資金額為400萬元,該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為350%。
(2)假定以自有資金500萬元,以5元/股的價格買入寶鋼100萬股,買入後,投資者信用賬戶中現金和股票市值為1400萬元,融資金額為400萬元,投資者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仍為350%。
(3)假定投資者以10元價格,融券賣出深發展15萬股,交易完成後,信用賬戶中現金和股票市值為1550萬元,融資融券負債為550萬元,該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為282%。
3、通知補倉
1個月後,帳戶中股票價格發生變化,浦發銀行股價6元;中興通訊股價25元;寶鋼股份股價3元;深發展股價25元。此時投資者信用賬戶中現金和股票市值為1000萬元,融資融券負債金額為775萬元,期間應付融資利息為10萬元,投資者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為127.3%,維持擔保比例已經低於130%,證券公司立即發出補倉通知。
4、投資者補倉
投資者接到補倉通知,需要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補倉到維持擔保比例>150%:
(1)如果採取賣券還款提高維持擔保比例,經過計算賣券金額為355萬元,以6元/股賣出浦發銀行50萬股,以25元/股賣出中興通訊3萬股。還款375萬元後,投資者賬戶內現金和證券市值為625萬,融資余額為25萬,融資利息合計為10萬元,投資者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為152.4%。
(2)採取現金轉入提高維持擔保比例,經過計算需要轉入現金177.5萬,此時賬戶內現金和證券市值為1177.5萬,融資融券負債金額為775萬,融資利息為10萬元,投資者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為150%。
5、強制平倉
(1)當投資者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補繳擔保品達到維持擔保比例>150%,證券公司將根據合同約定對投資者信用帳戶內資產予以平倉;
平倉前投資者信用帳戶情況如下,浦發銀行50萬股,股價6元;中興通訊20萬股,股價20元;寶鋼股份100萬股,股價3元。
如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平倉方式為:平倉至投資者歸還所有負債,則證券公司進行如下平倉操作:
投資者需償還融資款400萬元,償還深發展15萬股,按25元/股計375萬元,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為10萬元,合計負債為785萬元,因此共需要賣出價值785萬元的證券。
證券公司發出強制平倉指令,賣出中興通訊10萬股,賣出價格為25元;賣出浦發銀行50萬股,價格6元;賣出寶鋼783400股,價格3元;指令執行歸還所有債務後,投資者帳戶剩餘寶鋼股份216600股和1000元現金。
(2)到期強制平倉:投資者到期未償還融資金額或融券數量的,證券公司自下個交易日開始對投資者信用帳戶內的擔保品進行強制平倉處理(融資的賣出證券;融券的則買入融券品種)
如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平倉方式為:平倉至投資者歸還所有負債,證券公司進行與前例基本相似的操作,在扣除全部負債後,剩餘部分資產留存於投資者信用帳戶內。
④ 什麼是融資融券融資融券怎麼操作
融資融券交易也就是信用交易,需要開通信用賬戶才能交易。在開通後可以登版錄股票交易軟體進行交易,權這時選擇「融資融券」,進入後必須提交擔保品到個人賬戶,然後可以選擇「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在到期日進行操作歸還即可,融資買入即向證券公司融入資金進行交易,融券賣出即向證券公司借入券源進行賣出。
⑤ 信用交易和保證金交易是什麼關系
所謂信用交易又稱"保證金交易"(Margin
Trading)和墊頭交易,是指證券交易的當事人在買賣證券時專,只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屬的保證金,或者只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的證券,而由證券公司提供融資或者融券進行交易。因此,信用交易具體分為融資買進和融券賣出兩種。也就是說,客戶在買賣證券時僅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交付部分證券,其應當支付的價款和應交付的證券不足時,由證券公司進行墊付,而代理進行證券的買賣交易。其中,融資買入證券為"買空",融券賣出證券為"賣空"。
⑥ 信用報告如何正確使用
1、重大的信用決策
在企業日常的信用決策范圍里,由於風險額度小,信用經理對於客戶的情況比較清楚,利用常規的控制手段就夠了。然而,問題通常會出現在一些重大的信用決策上,比如一筆超出日常交易量幾倍的大額信用交易,再比如重大的投資和交易決策要在短時間內做出等等。這些情況有著共同的特點,就是金額大、時間短,交易雙方不很熟悉且交易的理由看上去非常充分。有經驗的信用經理往往在這個時候調用信用報告,在短時間內全面了解客戶的背景,客戶交易的動機和風險大小。
2、不同常規的交易條件
除了一些重大的信用決策以外,常規交易中不尋常的條件也應引起信用經理的重視,比如以前從未賒購的客戶開始申請信用交易,其它行業的客戶跨行業訂貨,以及條件和金額都超出正常水平的交易。這類交易情況應區別於欺詐行為,它對企業造成的影響是打亂了正常的信用額度發放。此時使用信用報告,信用經理可以在了解客戶基本情況之外將信用審批納入流程管理,從而全面考查信用發放是否符合公司利益並有助於開發潛在的長期客戶。
3、客戶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客戶基本情況可能發生以下的變化,如業主變更、公司重組、兼並或收購、訴訟、新債權人出現等等。這些情況無疑將影響到客戶的還款安排,對企業是否可以按期收回貨款有重要的影響。信用經理此時調用信用報告可以清楚地掌握客戶的變化情況。
4、年度的信用審查
信用管理嚴格的企業都會按年度對客戶進行信用審查,每到這時企業信用部要對客戶的信息進行更新,並重新評定客戶信用等級。信用資信報告是一個自成體系的信息產品,它所收集的信息項目能夠直接滿足審核客戶的需要,另外它還有成本低、時間快的特點。所以信用報告可以大大加快企業年度信用審核的進度,減少信用部門的工作量。
任何企業的經營情況都是在變化的,所以客戶的信用報告不是一次性的產品,需要不斷更新才能保證信息的准確和及時。然而除了特殊的情況下,企業的經營在一段時間內也是穩定的,所以信用報告的更新也要按一定的時間階段來完成。
因為企業的財務數據都是按年度發布的,所以如果信用公司的報告是在12個月內完成的,都可以視做有效的報告,即它可以保證用戶所看到的是最近一期的財務數據。另一方面,在正常情況下企業的經營活動在短時間內不會有太大的變化,所以短時間內更新更新報告也不會有什麼新的內容。在實踐中,企業正常更新報告內容的時間宜定為第一次調用報告後6個月。
如果企業要在更短的時間內對客戶信息進行更新,可以利用信用公司的監控服務。這種服務只針對信用報告中某些隨時發生變化的項目收集信息,費用比標準的信用報告低一些。
⑦ 信用證券賬戶的交易有什麼規定
信用證券賬戶使用規定解讀
。
1、如何辦理信用證券賬戶查詢?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對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查詢做出如下規定: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公司查詢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變動記錄和賬戶注冊資料等內容,也可以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及變動記錄。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明細數據在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結果不一致時,由證券公司負責向投資者做出解釋。
可以看出,投資者要查詢其信用證券賬戶,既可以在證券公司處辦理,也可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處辦理。投資者可以將兩處查詢結果進行比對,從而有效約束個別證券公司可能的挪用行為。這一制度設計的目的正是為了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信用證券賬戶由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開立,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查詢結果僅供投資者復核使用;當出現不一致時,應當由與投資者有融資融券業務關系的證券公司負責向投資者做出解釋。
2、如何辦理信用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變更?
《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卡的掛失補辦、賬戶注冊資料變更等業務由為該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負責辦理。
一方面,證券公司是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主體,有義務維護投資者的賬戶信息,為投資者提供掛失補辦、賬戶資料變更等服務。
另一方面,在「看穿式」賬戶體系下,信用證券賬戶編碼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統一配發,且證券公司須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維護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為此,當投資者賬戶注冊資料發生變更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報備。
3、如何注銷信用證券賬戶?
已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的投資者,如果不想繼續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則可以申請注銷信用證券賬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注銷信用證券賬戶的,或者證券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約定注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和投資者應當在注銷信用證券賬戶前,了結全部的融資融券交易,投資者應當申請將剩餘證券從證券公司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
如果投資者注銷了信用證券賬戶但仍有未了結的融資融券交易,證券公司將無法進行後續的賬戶處理和其他操作。因此,在注銷信用證券賬戶前,應當首先了結全部融資融券交易。
4、怎樣重新開立信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注銷信用證券賬戶後,此後又想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怎麼辦?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如果投資者需要重新在該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公司開立信用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申請配發新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
從實際操作來看,銷戶後重新開戶的手續與新開戶手續相同。需要指出的是,出於賬戶歷史數據保存的法律要求,投資者原來已經注銷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不能重新啟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為投資者配發新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
5、更換融資融券交易委託證券公司時,為什麼既要注銷原信用證券賬戶,又要開立新賬戶?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投資者更換融資融券交易委託證券公司的,在向新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前,應當首先通過原證券公司注銷其原先的信用證券賬戶。
這一規定實際上體現了兩方面的要求:
一是更換融資融券交易委託證券公司時,投資者需要重新開立信用證券賬戶。這一方面是因為信用證券賬戶由證券公司開立,各公司信用證券賬戶卡不能通用。另一方面,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應基於資信審查結果,必須按規定對投資者進行審查合格後,才能為其開戶。
二是更換融資融券交易委託證券公司事先需注銷原先的信用證券賬戶。這一規定體現了證監會有關「投資者用於一個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的規定,目的是避免投資者在不同證券公司開立多個信用證券賬戶,減少融資融券業務風險。
⑧ 什麼是LC信用證,具體交易流程是怎樣的
信用證()指的是:由銀行(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進行付款的書面文件。即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具體交易流程如下:
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8)什麼是信用交易應該如何操作擴展閱讀:
信用證的內容:
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對運輸的要求。
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特殊要求。
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的三大原則:
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⑨ 怎樣進行信用證的結算交易
信用證的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2.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
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1.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4.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5.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8.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 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准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據,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1)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