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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內幕交易的關鍵證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0-12-31 18:27:42

1. 證券的內幕交易如何獲取法律證據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內幕交易首先有三個要件
1是內幕消息,內幕消息有具體范圍,有臨時報告所規定的重大事件,分配股利或增資,股權結構重大變化,債務擔保重大變化,營業主要資產的抵押,報廢,出售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股東或高管,董事監事的行為可能需要承擔重大責任,其他對價格有顯著影響的信息
。內幕消息的重點在於未公開。
2是該人員獲取的內幕消息,屬於內幕消息的知情人
3是該人員在敏感期內,即內幕消息尚未公開時對證券進行了交易。

對內幕交易的認定主要由監管機構進行。《證券法》規定,只要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證明如下情形中的一條,就可以認定內幕交易
1證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父母,子女,配偶及其他有密切聯系的人,進行了與該內幕消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或者證券交易與該內幕消息基本吻合。
2履行職責知曉了內幕消息,或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消息,證券交易行為與內幕交易高度吻合。

從以上認定中可以看出,監管機構需要獲取的證據,
1是證券交易行為,從證券交易行為可以非常容易與內幕消息是否吻合進行對比。這一證據相對比較好獲取。因為中國證券市場是扁平化的市場,每個賬戶的訂單通過證券公司直達交易所,每一筆交易的雙方都可以記錄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數據按規定最長需要保留20年。而且,如果進行內幕交易,交易金額肯定都是比較大的,很容易造成證券異常波動,所以這種金額比較大的交易是非常容易排查出來的。即使讓子女,父母,親戚朋友買賣,都是很容易查得到的。如果金額很小,那就有點沒有必要,收益和風險不成比例。

2是交易者是內幕信息的知情者。當根據交易行為,排查到具體的交易賬戶,一般就很容易確定相對人了,該人是否知曉這條內幕消息,也是非常容易排查的到的。是否直接知情人,檢查通訊記錄等,都是可以獲取的證據

2. 證據是關鍵,哪些材料可作為證據

《行政復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制定,證據可分為七類,即書 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 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延伸到涉稅工作中,稅案證據 按種類可分為:稅務稽查底稿、詢問筆錄,以及調查過程中 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戡驗 和現場筆錄;按照稅案證據的屬性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 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等。 這是指法律上規定證據來源表現形式的分類。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7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國家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當事人不得作為證人,鑒定人也不同於證人,所以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人意見、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

3. 內幕交易如何判斷犯罪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的《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內幕交易
行為的認定主要包括基於身份、關系、職責、交易行為等對當事人知悉的認定和基於交易行為及知悉的情況對其「利用」內幕信息的認定兩個層次。此外,據中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9日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證監會也正在修改《關於內幕交易的認定指
引》。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用行為人客觀交易行為與內幕信
息等客觀證據之間相互一致性,來印證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故意,凸顯了認定的層次性與嚴謹性。客觀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的相互
一致性是指條文中所敘述的「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例如:開戶、銷戶或者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的時間與該內幕信息形成和公開時
間基本一致;買入或者賣出證券行為,或者集中持有證券行為與該證券公司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但與內幕信息相吻合等。

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紀要》的發布對規范了證監會的執法行為,證監會將發布《通知》要求相關部門落實《紀要》的要求。

不符合法律的交易都是內幕交易。

4. 證明婚外情需要取得哪些關鍵性的證據

1、婚姻法司法解釋1第二條規定,婚姻法3條、32條、46條所稱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系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長期的,穩定的共同居住。因此,當事人意欲證明對方存在婚外情,其舉證原則必須符合上述法定的構成婚外情過錯情形的定義描述。否則難以實現維權目的。
2、婚姻法要求夫妻雙方履行相互忠誠的義務,反對並且懲罰違反忠誠義務的過錯情形,當事人如果可以證明對方的過錯情形,符合法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情形,且該過錯情形導致離婚的,作為無過錯方的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如果雙方沒有共同財產,或依據婚姻法19條的規定,約定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為體現對於過錯方的過錯行為懲罰,應以過錯方的個人財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婚姻法46條所稱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例如,過錯方與婚外異性長期同居或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等較為嚴重與惡劣的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合理范圍內的精神損害賠償。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2條、28條、29條、30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條、32條、46條

5. 歷史題,材料能證明什麼的關鍵證據是什麼說明理由這類問題怎麼回答在線等急明天中考

根據歷史當時的宏觀角度,不能把自己的偏見厭惡而把歷史狹觀考慮。所以我們思索歷史一定是視角全面公正的角度去評判。

6. 內幕交易的認定依據

「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這三個關鍵詞未來將成為監管部門判斷內幕交易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的《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主要包括基於身份、關系、職責、交易行為等對當事人知悉的認定和基於交易行為及知悉的情況對其「利用」內幕信息的認定兩個層次。 此外,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9日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證監會也正在修改《關於內幕交易的認定指引》。
據了解,《紀要》主要針對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運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關於證券行政處罰案件的舉證問題、關於電子數據證據、關於專業意見的採納問題、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的證明問題以及關於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問題等五個方面。
證券行政案件證據規則的重點和難點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紀要》在確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時,既考慮到證券違法行為的特殊性,不宜採取由監管機構承擔全部違法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在堅持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下,將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進行適當分配和轉移;同時考慮到證券違法行為的多樣性,不同類型違法行為的舉證責任在監管機構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分配不宜採取同一模式,而是採取類型化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
因此,《紀要》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採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即一般性規定監管機構承擔主要事實的舉證責任,在認定具體違法行為的規定中,適當向原告、第三人分配和轉移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
內幕交易近幾年來一直是監管部門重點打擊的行為,此次發布的《紀要》也對內幕交易的認定予以明確。《紀要》根據內幕交易主體的不同,亦即交易主體對內幕信息的知悉程度、知悉途徑不同,對其主觀方面「知悉、利用」的認定做出不同程度的規定。
《紀要》認為,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用行為人客觀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等客觀證據之間相互一致性,來印證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故意,凸顯了認定的層次性與嚴謹性。客觀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的相互一致性是指條文中所敘述的「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例如:開戶、銷戶或者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的時間與該內幕信息形成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買入或者賣出證券行為,或者集中持有證券行為與該證券公司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但與內幕信息相吻合等。
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紀要》的發布對規范了證監會的執法行為,證監會將發布《通知》要求相關部門落實《紀要》的要求。

7. 婚內出軌可以收集並證明婚內出軌的證據有哪些

您好,針對「婚內出軌可以收集並證明婚內出軌的證據有哪些」的問題,法里智能律師平台為您做了如下詳細解釋:

一、證據的收集工作

實踐當中收集婚內出軌的證據難度較大。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經常因為收集證據不足,導致法庭無法採信證據造成離婚訴訟要求賠償的目的難以實現。因此,應盡量收集各種離婚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條以便相互映證。當婚姻遭遇外遇時,盡量收集以下證據:

(一)保存電子證據

對於夫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簡訊內容、電子郵件內容、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收集這類證據可以用(lurker軟體)。拿到手機後可以委託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簡訊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路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保存文字證據

1、夫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3、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三)採集視聽證據

1、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

2、外遇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託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採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四)採集現場證據

採集捉姦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採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沖突;需要注意的是司法界對此類證據採集方法爭議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所以採集這類證據,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在進行收集,因為律師會憑他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告訴你如何做是合法有效的。

以上是法里智能律師平台針對婚內出軌證據如何收集的問題進行的詳細解釋,如果你遇到這類問題,可以參照上述方法收集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當外遇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是有重婚行為的才能可能要求賠償,其他情況,可以到法里智能律師app免費咨詢專業律師。

二、搜集出軌證據應當注意以下關鍵點

1、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調查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3、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4、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是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里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三、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收集婚內出軌證據中還存在合法與不合法之分: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錄音照相,是侵權行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再如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裡,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備合法性。還有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已上是法里智能律師針對婚內出軌的證據搜集和婚內出軌證據保存方面的精心解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有不理解的地方,建議到法里app免費咨詢專業的律師,以便得到專業的幫助。

8. 什麼是證明過程的關鍵環節,是證據制度的基礎和核心

審查判斷證據

9. 內幕交易是什麼內幕交易的要素有哪些求答案

所謂內幕交易,按照《證券法》的解釋,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具體來說,內幕交易的認定需考察三個要素:內幕信息、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和內幕交易行為。如果某一行為在這三個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復,就可能構成內幕交易。一、內幕信息
無論內幕人的認定還是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都以內幕信息為基礎。因此,內幕信息是內幕交易認定中的基礎環節。《證券法》對內幕信息的定義為: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簡而言之,就是會影響股票價格而又未公開的信息。內幕信息具有兩大特徵:重大性和非公開性。
重大性一般以消息對股票價格的顯著影響力作為判斷標准,即在通常情況下,該信息一旦公開,是否導致公司證券的交易價格在一段時期內與市場指數或相關分類指數發生顯著偏離,或者致使大盤指數發生顯著波動。《證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列舉了部分此類消息,主要包括涉及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重大投資行為、公司高管人員的變動等方面的消息。
非公開性涉及價格敏感期間的計算。價格敏感期從內幕信息開始形成之日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的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該期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內幕交易的認定。只有在該期間內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才能構成內幕交易。此期間外的行為,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並不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從現在的實踐來看,敏感期間終結的時點較為容易認定,即依照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之時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具體而言,若內幕信息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廣泛知悉或理解,則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
如同人一樣,信息也有一個孕育的過程。以何時為信息形成的時點直接關繫到價格敏感期的起點,就像以何時為胎兒成為法律上認可的自然人直接關系胎兒可能享有的法律權益一樣。不過,信息的形成時點直至今日,依然未能找到一個類似胎兒呱呱落地一樣明確的時點,法律法規中對此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依據的標準是信息是否已經確定,例如,董事會做出相關決議,公司或控股股東與第三方簽訂意向書等。具體需要結合不同案件的情況進行認定。二、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
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只有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幕人范圍的人員,才可能觸犯內幕交易這根高壓線。依據《證券法》規定,內幕人包括兩類:(1)知情人;(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從定義上來講比較容易,即指利用非法手段,包括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此類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沒有一個特定的范圍,可以是任何一個人。知情人則不同於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其獲得內幕信息的途徑是合法的,往往是基於職務、親屬關系等得以接觸內幕信息。因此,知情人有一個固定的范圍。對此,《證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此外,法律還對知情人作了進一步區分。區分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法律的一般原則,不過,在某些情況下,考慮到獲取證據的難易程度,法律會進行一定的變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法律首先推定有一定的事實,除非當事人提出相反的證據。具體到知情人的認定,為了更好地打擊內幕交易行為,同時保護屬於知情人范圍內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根據知情人與內幕信息接觸的密切程度,規定了法定知情人、推定知情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對於法定知情人和推定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只需證明其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就可認定構成內幕交易,除非行為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悉有關內幕信息。非法定和推定的其他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應採用與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一樣的做法,除證明行為人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還需證明行為人是否知悉內幕信息。法定知情人與推定知情人在行為認定中並不存在差別,僅有的區別在於法定知情人為《證券法》規定的范圍,而推定知情人為證監會依據《證券法》授權,在《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規定的范圍。三、內幕交易的三種具體行為類型
內幕交易的認定,落腳點依然在行為上。內幕人即便知悉內幕信息,只有從事了一定的行為,才能構成內幕交易。這些行為包括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也就是說內幕交易行為包括三種類型:買賣、建議買賣、泄露。
買賣證券包括以本人名義,直接或委託他人買賣證券,或者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或者為他人買賣證券。其中,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較難認定。目前採用的標準是以資金來源和收益所得進行認定,即緊盯資金的來源與去向。若提供證券或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且該他人所持有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本人,或對他人所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則屬於以他人名義進行的買賣行為。
建議買賣指向他人提出買賣相關證券的建議。建議方應為內幕人,被建議方應為非內幕人。行為方面,建議方並不是直接將內幕信息提供給他人,而是基於其掌握的內幕信息,建議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建議方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泄露包括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刑法》中有關內幕交易行為的罪名包括兩個:內幕交易罪和泄露內幕信息罪。因此,內幕交易行為的前兩種類型和第三種類型在《刑法》中分屬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後果。不過,兩個罪名同屬《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罪名,刑罰也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幾類內幕人,不管本身是否從事了買賣證券的行為,若其知曉該信息為內幕信息,則一旦其泄露內幕信息,無論其是否獲益,泄露這一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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