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怀集梁村土地何封开发
怀集梁村土地将项目拟占用的0.4912公顷规划农用地全部修改为城乡建设用地。
项目选址位于怀集县梁村镇湘田村、沙田村交界处,属于新能源产业建设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109-441224-04-01-695075)。项目用地0.4912公顷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须依规对梁村镇现行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B.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内容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5份。
1、备案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机关应对备案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齐的资料。待资料更正补齐后正式受理。
3、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
4、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5、《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要求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3、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2)广东省企业投资备案扩展阅读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C.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还需哪些文件
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资料。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编制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书面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工艺流程和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
(2)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资料。按发改部门规定属于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属于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受理;属于备案类项目,需提供《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等备案管理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件;加油(气)站项目,需提供经贸部门规划点规划确认函。
(3)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现有场地使用证明:提供房产证,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合同;或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之一。新建场地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明: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同时附具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附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报告书项目需提供申请环评审批报告及报告书纸质(盖齐印鉴)文件3份及电子版;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项目需提供纸质文件(盖齐印鉴)6份及电子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需委托具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通过专家评审;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也可委托具环评资质单位代为填写。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纸质3份及电子版。
(6)相关部门意见。涉及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渔业、军事等敏感要素的项目,还需提供水利、林业、建设、海洋渔业、部队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区县项目需提供区县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7)扩建、改建、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印件。
(8)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需提交履行环保义务证据材料和环保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或限期改正通知。
(9)环保守法承诺。
仅供参考
D.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马兴瑞
2019年6月2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经济发达镇(以下简称“试点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决定将325项县级行政职权赋予试点镇人民政府。试点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通用目录范围内研究确定各试点镇的具体职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试点镇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试点镇接得住、用得好。试点镇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各试点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试点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实施相关县级行政职权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
序号职权类别职 权 名 称法定实施主体职 权 依 据1行政许可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机关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第六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
2行政许可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机关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第四条、第三章。3行政许可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第十九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改)第二十五条。4行政许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批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九条。5行政许可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的批准。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6行政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改)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7行政许可停止供水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改)第二十二条。8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四条、第八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9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登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条。
2.《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九条。10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五十九条。11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九条。12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五十八条。13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2)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五十三条。14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十三条。15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十四条。16行政处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十五条。17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十六条。18行政处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改)第三十八条。19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2)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或者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或者超过占用期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第二十八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改)第三十七条。 20行政处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改)第三十五条。21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8年修改)第六十五条。22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七条。23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改)第六十八条。24行政处罚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行政处罚。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七条。25行政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26行政处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27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二、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关职能部门《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五十四条。28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2)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3)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五十五条。29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市、县(区)规划部门《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五十七条。30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187号)第二十二条。31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187号)第二十三条32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187号)第二十四条。33行政处罚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修改)第六十三条。34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行政处罚:(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3)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改)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修改)第五十七条。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十八条。35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2)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改)第六十四条。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改)第四十五条。36行政处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改)第六十六条。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改)第五十八条。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改)第八十六条。37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或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改)第六十八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修改)第五十九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改)第八十三条。38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1)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2)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3)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4)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5)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许可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改)第六十九条。39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改)第七十条。40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改)第七十一条。
41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2)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改)第七十二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改)第五十一条。42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2)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改)第七十三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改)第五十二条。43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2)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改)第七十四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修改)第四十九条。
44行政处罚
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1)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2)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3)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四十一条。
45行政处罚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2)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3)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改)第八十二条。46行政处罚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3)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许可机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改)第八十六条。47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48行政处罚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2)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3)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改)第四十五条。
49行政处罚
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第三十四条。
50行政处罚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3)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4)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5)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6)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51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未取得巡游车营运证的车辆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或者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或者计程计价设备的;(2)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或者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的;(3)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4)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转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的;(5)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7)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8)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52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改)第五十条。53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2)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改)第五十二条。54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改)第五十四条。
55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改)第五十五条。56行政处罚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改)第五十八条。57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2)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3)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4)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5)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6)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7)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改)第八十六条。58行政处罚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59行政处罚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60行政处罚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61行政处罚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62行政处罚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
E.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16项)
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
省发展改革委
1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2省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
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下放事项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
备免征关税确认手续的项目;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4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
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5省管权限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6
省发展改革委已下放到广州市发展改革
委的管理权限具体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由省发
展改革委公布。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7
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
省国土资源厅8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9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0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省外经贸厅
11
属省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
章程审批,以及已经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
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实行合并办理
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
(含增资)项目审批权
12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省水利厅13大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省工商局
14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15企业冠省名登记省监察厅16标准内、编制内小汽车定编管理权限二、委托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4项)
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
省发展改革委
1
省管权限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仍由省政府
统一管理,海关依省政府出具的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税收减
免,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知识
城管委会承担。
省财政厅
2
中外合作经营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审批
省外经贸厅
3
外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外资项目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
出具,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知
识城管委会承担。省外国专家局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F. 东莞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的网上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东莞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的网上备案需要提交: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
(三)其他附件:
1、项目业主资信证明: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项目单位如无法提供房产证则须提供以下材料:(1)国有或集体土地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规划证明材料,证明该建筑物和设施符合建设规划;(3)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证明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安装条件。
3、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方签订的期限不少于20年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G. 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什么作用吗会有类似于税收优惠之类的好处吗
一、企业的技改项目备案好处就是科技局会有政策申报,有的时候会有政策优惠,比如税收优惠,这个时候有技改的企业就可以直接申报不用再备案了,审批速度也快点。
二、企业技改项目备案申请条件
1.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2.项目投产一年以上
3.项目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自筹资金高于总投资的30%,土建投资不能超过总投资的30%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四、申办程序
1.企业网上填报项目备案登记表
2.处长分派业务
3.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
4.处领导对项目进行复审
5.报主管局长审定
6.企业提交完备的纸质申请资料
7.核实材料后出具《备案证明》
五、承办时限
1.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H.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如下:
1、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委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3、最后,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投资项目备案制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I. 在东莞市寮步镇《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办理指南是怎样的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22-2005-000306 主题分类:经济管理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5-12-06
文号:粤府〔2005〕120号 主 题 词:经济管理项目备案△通知
粤府〔200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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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综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省经贸部门负责办理中央和省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3000万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县(市、区)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外(即需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享有与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相同的备案权限。
第六条涉及全省综合平衡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备案: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级备案机关应建立备案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网址。
第八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企业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5)。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对所有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备案项目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备案。对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的,应撤销对该项目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故意拖延以及过失延误办理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备案机关,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有关项目备案工作的投诉。
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等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地址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保证各级备案机关的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所需条件。
第十八条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本办法规定需备案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备案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施15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一、《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的前二位是年份代码,第3至第6位数字是市县代码,第7至第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位为按报表类型分类的项目类型识别码,第12至第15位为项目在各市顺序码。
二、年份代码:为备案年份的后二位数,如2005年填05。
三、地区、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规定查对。
四、建设类型识别码:基建填1,更改填2。
五、项目顺序码:由备案信息系统自动产生,或由备案机关编排。
六、《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由各级备案机关根据投资人填写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七、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在发出《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备案证》前,必须向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申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
J.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2012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对本省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管理,维护直通港澳运输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用以运输企业自己使用的原材料、设备、生活用品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直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用车辆。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审批,省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及驾驶员的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需要使用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产型企业;
(二)每月进出口运输量超过五十吨,但纺织、服装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
(三)检查检验部门没有关于该企业的违法不良记录。第五条企业向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批准证书或者来料加工协议(合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二)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审批表(一式五份);
(三)海关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复印件);
(四)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书等。
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在收齐企业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报省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经审核批准后,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内,来料加工企业为协议(合同)有效期限内。
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在办理企业延期手续后,到原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办理车辆延期手续。第七条企业凭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批复通知书、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审批表以及省公安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半年内到省公安部门办理核发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驾驶员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等手续。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