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什么责任
1、涉事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未及时消除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维护检测、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2、其他应配合突发事件应对的单位或个人,不福或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规定】
(1)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关于招标投标条例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地区,企业投资类项目采取项目备案制和项目核准制(编制项目申请回报告);政府性项答目,使用财政资金的编制可研报告。
只要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五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3.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条例》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面,《条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条例》还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强调,项目单位存在对于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形之一的。要求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注
政府可投资哪些领域?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投资资金如何安排?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投资项目怎样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4. 政府用什么明确投资方向
规划明确投资方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抓紧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组织各地、各部门加强法治培训和学习,提高对《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二是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组织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是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四是继续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一方面,政府投资是短期稳增长、长期促发展的重要手段。去年基建投资增速出现“断崖式”下跌是拖累投资进而加大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原因。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存在,稳定政府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同时明确界定市场与政府的投资边界,为社会资本腾出更多空间,都有利于稳增长、稳预期、稳信心。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是金融风险关注的重点领域,在经济下行、减税降费、支出压力不减等背景下,地方政府收支压力增大,投资行为不规范、融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条例》明确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这有利于地方债务风险防范。
5. 《政府投资条例》马上要施行了,国企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吗
不是的,政府投资项目指的是公共财政出资建设的项目,一般由税收资金来投资。国有企业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按着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管理,必须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
6. 高速公路停车区办理成品油许可证与用地性质是公路或者商业有关系吗具体法律法规是哪一款那一条
随着国家对成品油零售市场的全面放开,石油石化、社会资本大量投入加油站等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而国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极力推广运用,更是为加油站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面对高速公路业迅速扩张的契机,高速公路加油站的市场潜力不容忽视。为保证高速公路加油站投资行为依法高效开展,确保投资效益,本文从相关法律规范梳理、高速公路加油站投资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以及现有法律和政策背景下,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投资经营的热点进行分析介绍,以期为相关投资者提供全面、专业的指导。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三个规范层级
根据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高速公路指"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将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五类,其中高速公路为最高等级。为了规范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公路权益转让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高速公路加油站投资须在前述规范下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目前公路建设的两种基本模式,即政府财政拨款建设和社会资金投资。其中,政府财政拨款建设实践中主要为政府投资平台公司组织实施,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融资贷款。同时,国家不仅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还明确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采用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于2004年9月13日颁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即政府还贷公路,以及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即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可收取车辆通行费。该条例将收费公路的权益界定为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并对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管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加油站作为服务设施的一部分,从属于服务设施经营权。
即投资人按照该条例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将取得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7. 请问"概算不能超过批复估算的10%"这一规定出自什么文件或法规
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78号)》的第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
拓展资料: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规划发〔201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原交通部于1988年颁布了《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加强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二O-O年四月十二日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加强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在认真总结1988年颁布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公路发展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建设项目(含长大桥梁、隧道等独立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公路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对于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性研究论证的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阶段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项目所在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要求通过实地踏勘和调查,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初步确定建设项目的通道或走廊带,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资金、经济效益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编制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通过必要的测量和地质勘察,对可能的建设方案从技术、经济、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比选论证,研究确定项目起、终点,提出推荐方案,明确建设规模,确定技术标准,估算项目投资,分析投资效益,编制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应为初步设计应遵循的依据。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及交通运输的现状与发展、交通量预测、建设的必要性、技术标准、建设条件、建设方案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实施安排、土地利用评价、工程环境影响分析、节能评价、社会评价等,特殊复杂的重大项目,还应进行风险分析。预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和附件2《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对可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初步比选的基础上,筛选出有比较价值的方案,进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术、建设费用、经济效益比选。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路线方案,应分别在1:5万、1:1万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上进行研究,其中特殊困难路段需分别在1:1万、1:2000地形图上进行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对长大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可采用遥感、物探、地质调绘等进行专项的地质勘探和调查,地质条件复杂时需进行必要的钻探分析。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
第八条交通量预测相关内容,应按附件3《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分析与预测方法》编制,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另行颁布。
第九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等。研究工作必须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单位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多个编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应确定一个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负责协调有关参加单位承担的工作,使各部分工作相互衔接,内容统一。主办单位应对研究报告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经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单位主管签字后报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中央政府审批的项目先由地方政府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上报审批。
已经完成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基础依据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已经批复的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报告及附件两部分组成。幅面尺寸:主报告采用297X210毫米(A4),附件图册采用297<420毫米(A3)。封面颜色: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淡黄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墨绿色。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88年8月发布的《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