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现货黄金今日操作建议
从日线图上明显看出,周五的行情触及到了小区间的支撑位1292一线就出现了反弹,虽然是地缘政版治的影响,但是这一线权我们也不可忽略它的重要性。近期地缘政治因素活跃,在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情况下,空单周标还是建议稳健为好,近期操作上我们尽可能的维持小区间1313-1292操作,大区间在1322-1280,周一没有太大的消息面,技术面走的平缓
给出简单的建议,因为今日交易清淡
1.下方1292-1293进场多单,止损放在1289.6,利润看到1304-1311
2.上方1313进场空单,止损1316.8,利润看1304-1305
B. 原月工资2000以后每年涨百分之五。4年工资涨到多少
第一年2000×5%二100
第二年2100x5%二105
2100十105二2205
第三年2205x5%二110.25
2205十110.25二2310.25
第四年2310.25x5%二115.51
2310.25十115.51二2425.76
答:专4年工资涨到属242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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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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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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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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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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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公证程序规则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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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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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强制戒毒办法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D. 该地是有偿使用,还是划拨使用——从一宗案例看合资企业租赁用地的程序和用地性质
□白新亚
阅读提示:根据省计委、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复,甲厂出地,与一中外合资企业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并收取了使用费,上缴到国有资产管理局。后来,该租赁场地面临拆迁。土地补偿该给谁,按照什么标准给,由此引发了一连串的矛盾纷争。
[案情]
Z公司是中外合资药业公司,中方甲厂以地面实际净资产作价,外方乙以现汇出资。对Z公司的用地,省计委在合资项目建议书中批复“合资公司场地向甲厂租赁解决”,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下文批复“同意土地租赁给合资企业使用的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使用费上交我局”。甲厂随即与Z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
1997年12月,甲厂撤销,1998年1月1日,甲厂的主管上级——省医药总公司与Z公司重新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但Z公司一直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由于旧城改造,Z公司租赁的场地面临拆迁。如何补偿,市拆迁办认为,Z公司没有土地使用证,不是厂区的使用权人。土地拆迁补偿事宜只能与该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省医药总公司商谈,补偿应按划拨土地对待。
Z公司认为,自己是合资企业,当初洽谈合资事项和用地事宜均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的,自己应该是所租赁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主体,拆迁人必须与Z公司直接商谈土地搬迁事宜,并且应该依法按本市土地市场价格作拆迁补偿。
僵持之际,2005年9月,省医药总公司给Z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Z公司全权代表总公司与拆迁人商谈土地拆迁补偿事宜的委托书。但在商谈中,对按划拨土地作补偿还是按市场土地价作补偿,又是相持不下。无奈之际,经省有关方面的领导协调,为避免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拆迁人答应按土地市场价给Z公司作搬迁安置补偿,事情才得以平息。
[分析]
其实,本案并不复杂,只要翻查一下当时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照分析一下Z公司的用地审批和所签订的租地合同,就会清楚。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2001年修改后为第四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应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1987年5月19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点指出,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一律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第六点指出: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1990年12月3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点指出,租赁房屋、场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第五点指出,场地使用费由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组成,土地开发费为土地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投资;土地使用费是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费用,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逐年征收。土地出让金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有偿有期使用土地。
上述法规和政策表明,①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必须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②必须按合同约定,或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或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③外商投资企业是所用土地的使用权主体;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类型为有偿有期限的使用权。
但为什么Z公司的“场地租赁合同”是与中方甲厂签订的呢?应该说,这与甲厂隶属省级企业,国有资产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省医药总公司按省计委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复批准甲厂与Z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也不能算错。但土地的属地管理关系又决定了Z公司的“场地租赁合同”应与市土地局签订,并向市土地局缴纳地租(有偿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由划拨土地取得费(原征地费等)和土地资源有偿使用费(地租)两部分组成,这就形成了划拨土地取得费应按原企业投资隶属关系缴给省国资局,而地租则应按属地管理关系交给市土地局。那么,此问题的合理解决办法是:两级相关部门应按标定地价60%以下土地资产、40%以上出让金的比例关系,按各自管理范围协商确定Z公司所交场地租赁费的分解比例,并由市土地局规范原土地租赁合同并向Z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
对本案来说,虽然Z公司的土地补偿因有关领导关注而得到解决,但拆迁人不能因Z公司“场地租赁合同”是与甲厂签订,而否认Z公司对厂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和土地的有偿使用性质。因为,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管理,是政府内部的国有资产分级管理问题;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合同只是形式,实质要看甲厂依据土地租赁合同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最后归谁所有,医药总公司的批复指明:“收取的使用费上交总公司,由总公司转交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这就很清楚了,甲厂代表的不是本企业这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其(包括后来的省医药总公司)合同主体地位是授权代理,是作为国有土地资产这个特殊的民事主体——政府,与Z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该合同性质,与现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有类似之处。
E. 公司本来是纯中资的,但是在A+轮融资过程中引入了有外资成分的公司投资,ICP证怎么过年检呢
我这里有一份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审计资料清单,希望能帮上你!
一、备查类资料
1. 批准证书
2. 商务局批复
3. 公司营业执照
4. 公司合同、协议、公司章程
5. 财政登记证
6. 外汇登记证
7. 外债登记证
8. 税务登记证
9.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10. 新技术企业证书
11. 设立验资报告
12. 变更验资报告
13.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14. 评估报告
15. 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16. 申请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减免税批复文件
17. 外币银行帐户开户证明
18.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
19.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制度
20. 重要资产证明文件: (1.房产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土地使用证 4.专利证书)
21. 采购合同
22. 销售合同
23. 技术合同
24. 租赁合同
25. 借款合同
26. 担保合同
27. 保险合同
28.资产抵押合同
29. 增资或减资文件及修改后章程
30. 重大争议、诉讼、未决事项及兼并等情况文件及说明
二、当期会计资料:
1.(期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 (需盖章)
2.科目余额表 (1.资产负债类:期初余额、本年借方累计、贷方累计、期末余额) (2.损 益 类: 全年累计金额)
3.(期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总帐、现金银行日记帐及全部明细帐、全部会计凭证
5.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单
6.库存现金盘点及倒推表(需盖章)
7.存货盘点计划、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 (需盖章)
8.银行存款询证函
9.公司往来询证函
F. 1985-2006年全国人大关于工人保护的立法
以下是建国以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参与的所有立法,应该包括你要的了
关于开展200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5-3-23)
教育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校务公开工作汇报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 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004-11-12)
关于开展“全国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暨“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征文”活动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04-4-28)
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2004-3-25)
关于开展200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 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2004-2-25)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2004-1-30)
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03-10-13)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2003-9-26)
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3-9-5)
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这个整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2003-8-28)
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 劳动部 公安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3-2-25)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2003-2-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 国家经贸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2-9-25)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2-6-21)
关于对制鞋、箱包等行业违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进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2-3-28)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2-2-8)
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2-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11-14)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11-14)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
/ 劳动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11-13)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1994-10-22)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局 等(1992-6-26)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 中华全国总工会(1949-11-2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 中华全国总工会(1949-11-22)
G. 如何查找外企的财务报表附注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客户提供审计资料清单:
01、章程
02、组织架构图及主要人员名单
03、与被审计期相关的董事会纪要和决议
04、与被审计期相关的股东会纪要和决议
05、外企批准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
06、变更工商登记后的验资报告及工商执照(如有变更。适用于后续审计)
07、财务政策、营销政策文件
08、生产批文,或生产批文明细表(如果批文较多)
09、质量认证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客户提供审计资料清单:
01、章程
02、组织架构图及主要人员名单
03、与被审计期相关的董事会纪要和决议
04、与被审计期相关的股东会纪要和决议
05、外企批准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
1.政府批准的设立合同、协议、章程和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
3.管理当局(董事会)会议纪要或决议(列目录清单)及决定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问题的资料;
4.税务局核发的纳税鉴定或通知书,以及批复的免税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5.企业的各种无形资产证明书(鉴定书)、各种新增资产的所有权证明;
6.已有的重要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包括生产经营、劳动管理、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
7.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办法;
8.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本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各科目余额明细表;
9.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盘存清查明细表、汇总表及盘盈、盘亏、毁损明细表;
10.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存款余额调节表;
11.期末应收(付)账款、预收(付)货款、其他应收(付)款明细表;(附表)
12.企业对外投资清单;新增(或初始委托)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合同、章程、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作价等相关资料、证券投资资料;
13.待摊、预提费用明细表;
14.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分类汇总表(其中如有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应单列明细表);
15.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6.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
17.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表;
18.一般纳税人的年终增值税申报表;
19.工资奖金计提分配清算表;
20.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21.重要的经济合同(含租赁、贷款、保证保险、许可权、委托管理、人事招聘、长期购销、专有技术等);
22.承诺事项、担保事项等资料;
06、变更工商登记后的验资报告及工商执照(如有变更。适用于后续审计)
07、财务政策、营销政策文件
08、生产批文,或生产批文明细表(如果批文较多)
09、质量认证文件
10、被审计期、之前至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和附注
11、合并报表时被抵消事项的说明(适用集团公司):包括内部购销明细表、内部往来明细表、内部投资明细表
12、被审计期末、之前至少一个年度的年末科目余额表:
13、被审计期各月产品成本计算表
14、被审计期末的银行对帐单及未达帐项调整表
15、被审计期末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
16、往来款项询证回函
17、实物盘点表及盘盈盘亏说明
18、固定资产产权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车辆行驶证等)
19、被审计期新增减的长、短期投资的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证明或出资证明等文件
20、被审计期新增长、短期借款的合同,被审计期末未归还长、短期借款清单
21、被审计期末和实施审计日止有效的对外担保,应提供相关文件并作必要的情况说明
22、被审计期末和实施审计日止已被抵押资产的清单
23、被审计期末月的纳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
24、被审计期获得税收优惠、应收补贴款的文件
25、主要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其他合同(如租赁)
答案补充
做帐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银行月结单及水单;②销售票据:发票、合同;③成本票据:发票、合同; 4、费用票据:工资、租金(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运费等; 5、其它相关文件:章程正本一份、周年申报表、所有公司变更资料(若有)、固定资产票据、投资相关文件、做帐次年度的头3~5笔购销发票及相应的收付款单据等。
※ 如何把票据移交给登尼特: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半年度提供一次帐务资料,前提是要确保做帐、审计和报税有充裕的时间。
代理记帐所需资料
1、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社保费、通讯费、运输费、邮递费等)
2、银行单据(提现、转帐、贷记凭证、电汇、进帐单、借款单等)
3、发票(本月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
4、增值税清单(销项汇总清单、销项明细清单)
5、报表上所需盖的公章
6.公司员工的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性别,名字
7.有限公司做帐、核数、报税流程
H.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要去哪注销,需要带什么文件
去商务部抄门(商务局或招商局袭)注销
1.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盖章、董事长签字);
2.企业主管部门签署书面意见(合营中方无主管的提供中方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和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或纪要(董事会成员签字、企业盖章);
4.审批机关的批复文(指县、城区审批项目);
5.核发批准证书上报函(指县、城区审批项目);
6.原批准证书;
7.经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清算小组名单(需中方主管部门同意,无主管的需提供中方董事会决议)。
I. 会议纪要的写作要求有哪些
一般说来,有四条:一快、二要、三省、四代。
一快,即记得快。字要写得小一些、轻一点,多写连笔字。要顺着肘、手的自然去势,斜一点写。
二要,即择要而记。就记录一次会议来说,要围绕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和主要领导同志发言的中心思想,与会者的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问题、结论性意见、决定或决议等作记录,就记录一个人的发言来说,要记其发言要点、主要论据和结论,论证过程可以不记。就记一句话来说,要记这句话的中心词,修饰语一般可以不记。要注意上下句子的连贯性、可讯性,一篇好的记录应当独立成篇。
三省,即在记录中正确使用省略法。如使用简称、简化词语和统称。省略词语和句子中的附加成分,比如"但是"只记"但",省略较长的成语、俗语、熟悉的词组,句子的后半部分,画一曲线代替,省略引文,记下起止句或起止词即可,会后查补。
四代,即用较为简便的写法代替复杂的写法。一可用姓代替全名,二可用笔画少易写的同音字代替笔画多难写的字;三可用一些数字和国际上通用的符号代替文字;四可用汉语拼音代替生词难字;五可用外语符号代替某些词汇,等等。但在整理和印发会议记录时,均应按规范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