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中国经济在过去的20年里有较快的增长,未来增长的潜力仍然很大。中国人口众多,有广阔的国内市场,生产力非常强大。中国经济增长一直高速平稳。过去20年里,中国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巨大,基础设施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这是中国的突出优势,与印度相比,中国基础设施优势明显。
第二是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的制造中心,尤其是数字产品的制造中心,中国产品正在由“低价低质”向“廉价高质”转型。中国的私有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达到了“临界值”。此外中国的市场巨大,令人羡慕不已。华为是在全世界都非常有竞争力的通信公司,为什么中国会有这样的公司存在?正是因为中国有巨大的市场来培育它。
第三是中国具有人力资本的优势。中国的人力资本并不是世界上最便宜的,但是中国的工程师和技术人才是世界上最丰富的,也是相对便宜的。香港和台湾的专业人才在技术传递和企业管理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不断为“中国制造”开拓新的渠道和国际市场,尤其是“海归派”在中国IT产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四是中国目前变成一个孕育新商业模式的温床,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美国的风险投资人和新技术亲密无间,但更重要的是他和新商业模式更加接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盛大网络之所以赚了这么多钱,是因为创造了世界上最新的商业模式,这个是在美国和欧洲都没有见过的。中国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突破性新技术的领头羊,不过在服务领域,尤其在无线和宽带领域,中国会创造出新的商业模式,这给国际风险投资带来巨大的商机。
② 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有什么特点 08年到10年 拜托
城市基础设施的特点
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服务职能的同一性和公共性。
构成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部分,都具有同一职能,即服务职能。无论何种城市基础设施,其服务对象都是整个城市的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
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的公共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任何一项基础设施都不是为特定部门、单位、企业或居民服务的,而是为城市所有部门、单位、企业和居民提供服务的,是为城市社会整体、为整个城市提供社会化服务。(2)城市基础设施提供的服务,从服务对象上看,既为物质生产服务,又为居民生活服务。两者难以截然分开。据有关资料显示,城市自来水30%、70%,城市煤气50%、50%,城市道路运输量的30%、70%分别是为城市居民生活服务和为物质生产服务的。
第二,运转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城市基础设施是一个有机的综合系统,也是城市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系统性和协调性,不仅通过显而易见的城市道路网、电网、自来水管网、煤气输配管网等各类设施自成体系的网络表现出来,而且表现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各个分类设施系统之间的密切联系,形成城市内部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这个系统在其内部以及同外界环境之间均需协调一致,才能正常良好地运转。城市基础设施必须与城市国民经济、人口规模、居民生活水平、城市规划建设等保持协调发展的关系。而且,城市基础设施内部各分类设施系统之间联系也非常紧密而协调。例如城市道路建设中,往往涉及电力、电讯、给水、排水、煤气、园林、环卫、消防等部门,城市的给水、排水、煤气、电讯等管线往往预埋在城市道路下面,城市道路的开挖所影响的不只是城市交通,而且会影响到其它城市基础设施效率的发挥。如果城市排水设施不良,遇到雨水积水,就会造成交通不畅,如果城市道路通畅,就能提高城市的防火防灾能力,城市电话普及,通讯设备良好,无疑也会减少城市交通流量,减轻城市道路压力等。城市基础设施各分类设施内部都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自成系统,互相协调,不能割裂。如城市道路、公路、地铁、铁路、民航、公共客运交通、个体交通、货运、交通管理等组成一个有机整体构成城市交通系统:又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源保护、防洪、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构成水资源和给排水系统。以上所有这些方面,表现出它们之间的联系密切、互相制约、互相依存的运转系统性和协调性。
第三,建设的超前性和形成的同步性。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超前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时间上的超前。从城市发展的要求来看,作为城市发展和存在的基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理应在前:从技术角度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工期长,埋设在地下的部分较多,必须先行施工,否则不但会造成重复施工,影响整体建设工程的工期和效率,而且会浪费大量资财,影响整体效益,所谓城市建设前期准备必须先做到“七通一平”,就是这个道理。二是容量上的超前,即城市基础设施的能力应走在城市对其需要的前面。这是因为,城市对基础设施的需要往往随时会有变化且会不断增长,而基础设施却因牵动面大而不宜随时扩建变动。所以,城市道路埋设在地下的各种管线等有关工程量大,使用年限长,建成后不易移动的设施,应按城市一定时期内发展规划和总体要求一次建成或按最终规划建设或者预留,否则会妨碍城市今后的发展和扩建。如北京地铁,1965年设计时每天的人流量为20万人次,现在平均每天的人流量为170万人次。北京站1959年设计时每天的人流量为5万人次,现在平均每天的人流量为17万人次,高峰时每天的人流量竟达到23万人次。由于对城市基础设施容量上的超前性认识不足,严重影响了北京的经济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形成的同步性是指城市基础设施与相关的其它设施工程同时形成能力。基础设施提前形成能力会造成基础设施投资的呆滞,而基础设施滞后形成能力又会造成企业或住宅区等设施投资的呆滞而影响其发挥效益,只有形成建设同步,才能实现宏观最佳投资效益。从我国目前总的情况来看,城市基础设施形成能力往往落后于其它项目,例如,北京市1981~1991年,平均每年新建住宅约500万平方米,11年累计达5600多万平方米,超过前30年的总和,而且近几年住宅竣工量大大增加,但由于基础设施跟不上,每年有25%左右的住宅建成后不能及时交付使用。
第四,效益的间接性和长期性.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其目的并不完全着眼于获得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在于为整个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促进城市经济和其它各项城市事业的发展,增进城市的总体效益。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效益和经营管理效果,往往表现为服务对象的效益提高,进而促进城市总体效益的提高。例如,城市道路和桥梁的建设投资和维护费用都很大,但一般并不直接向使用者收费,当然也就不能采取市场补偿的方式直接收回投资或进行更新和再建,更不能为财政提供积累。孤立地看城市道路和桥梁的效益很差,但它们确为城市高效运转创造了条件。重庆长江大桥、嘉陵江大桥建成后,使重庆市江北、南岸和市区连成一片,几乎100%的企业受益,上海市的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延安东路越江隧道的建设,对上海市建设成世界性大都会将产生深远影响,这些大桥和隧道都没有直接向使用者收费。又如,天津引滦入津引水工程完成后,由于水质改善,天津纺织印染工业的染色牢度提高半级到一级,一级品率也大为提高。反之,上海因排污及污水处理工程设施的建设跟不上需要,苏州河和黄浦江水质日趋下降,导致啤酒质量下降,纺织品洁白度不够,不少罐头食品难以外销,企业因此而蒙受重大损失。此外,城市基础设施的间接效益,有时还可以通过其服务对象的效益收益来计算,例如,大连市前几年因为缺水每年损失工业产值6亿元;上海工业如能增加32万立方米煤气,每年可增加产值7—8亿元。所以,城市基础设施的效益主要是通过整体社会经济效益而间接地表现出来的。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大、使用期长,总的投资效益在短期内难以得到集中反映,要通过一段相当长的时期才能表现出来,而且,城市基础设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会长期反映出来。例如,城市园林绿化等环境设施,给城市居民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活动场所,使居民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城市防灾设施的健全,可使城市能稳定安全地运转,这些效益是深远的长期的。
③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
(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
(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
(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④ 基础产业投资的提供方式是什么
1、直接投资,无偿提供。即政府直接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免费向公众提供,政府承担全部的成本。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传统的一种政府投资方式。它适宜于那些公众普遍受益,且受益额大体相等的基础设施项目。这时,政府实际上是依靠税收融资。 2、直接投资,非商业性经营。即政府直接投资,由政府所属的特定的公共部门进行非商业性经营。所谓非商业性经营,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主体向使用者收取等于或小于经营成本的费用。这种方式适宜于那些公众普遍受益、但受益额不同,具有排他性但又不宜由私人部门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这时项目成本补偿实际有两种方式:税收和使用费。 3、间接投资,商业经营。即政府只提供投资贷款,由私人部门按商业方式投资和经营。它适宜于那些受益对象不够普遍、具有排他性且适宜私人部门经营的一般性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项目。这时,项目成本补偿实际来源于提供项目服务的价格。
⑤ 保险公司把钱都会投资哪些方面
投资渠道逐步放开 保险投资瓶颈难破
业界对中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放开的疑虑,更多地来自对于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担心
岁末年初,保监会依照惯例,往往会推出一些针对保险公司的利好消息。然而,诸多保险公司一直在期盼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两份文件,并没有如预期出台。
2005年12月15日,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首推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元”和“建元”的发行中,保险公司依然未获得官方的投资许可。此前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曾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有待保监会另行发文规范。
事实上,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对保险公司的放开事宜,保监会的有关文件草案早已上报高层,最终仍受制于这一产品自身的规范性。具体的症结在于,税务总局与人民银行在征税问题上争执不下;因此,尽管相关试点已经推开,但缴税方式仍未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这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其投资的放开。
除了资产证券化,保险公司觊觎已久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亦未有实质进展。目前,《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均已上报高层部门进行审批。由于部门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高层对于保险业扩大投资渠道亦有不同认识,因此仍需时间磨合。在保监会的极力撮合下,前者近期有可能先行一步推出。
渠道难开
自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放开投资渠道的努力可谓频繁。
以往,保险资金只允许银行存款、购买债券;2004年中便可以投资基金,而后又放开其间接进入股市;2005年还批准了保险资金可以独立席位直接进入股市。2005年,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余额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9月中旬,保监会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后,已允许保险资金在境外运用,并可适量投资红筹股。
即便如此,与成熟市场的保险企业相比较,中国保险业的投资渠道仍嫌偏窄。一家国内大型寿险公司有关人士抱怨,寿险公司要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又要完成保值增值的任务,还要适时与高负债匹配;目前债市和股场普遍低迷,银行资金充裕,利率偏低,情况并不乐观。
中国保监会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5年1月到9月,全国保费收入达3778.76亿元,同比增长13.1%。截至9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13071亿元,比年初增长了25.8%;其中,债券投资6690.4亿元,银行存款4994亿元,两项超过可用资金的60%;证券投资基金1062.4亿元,股票(股权)投资仅98.7亿元,小于保险业可用资金的1%。
相形之下,这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5年出版的《保险业统计年鉴1994-2003》上公布的欧美等国的保险投资状况相去甚远。以美国为例,2003年其保险业的投资分布为债券70%,股票11%,抵押贷款7%,无抵押贷款3%,房地产1%,其它投资8%,分布相当广泛。
不同投资结构直接反映到收益上。统计显示,2000年-2003年的四年中,中国保险业的投资平均收益率仅为3.54%。目前有业内人士预测,2005年的收益率应该为略高于3%的额度,同样远低于欧美国家保险市场10%左右的收益水平。
“保险公司在做投资时,强调的是资产与负债相匹配。所以保险业注重优化投资,即在预测的投资时间内达到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又保证一定的资产流动性。”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Prudential Financial)年金产品发展部精算经理潘蔺对《财经》说,为了实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保险公司通常使用现金流匹配(Cash Flow Matching)或存续期间匹配(Duration Matching)两种办法;根据不同的险种,设置不同的投资。
“比如人寿险,保单的周期较长,产品受利率的影响较大,通常使用存续期间匹配方法,购买与之相匹配的是中长期债券;车险保单的周期较短,基本不受利率影响,可以考虑别的投资工具。”他说。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郭晋鲁对国内投资与资产的不匹配颇有感触,“比如,我们对客户承诺6%的回报率,但是目前在国内买到的五年期债券的回报率只有3%;又比如,我们对客户的负债是20年的负债,但是国内市场上,期限长达20年的债券很少。”至于外国保险公司为锁定风险进行的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对于中国的保险公司而言,更远超出了其风险控制能力范围。
保监会有关官员对《财经》表示,在没有获得高层首肯、同时有关规定尚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在保监会的现有政策框架内,对于超过目前投资渠道范围的投资申请,保监会一律没有权限予以放行。
投资憧憬中国保险公司拓宽投资渠道的愿望素来十分强烈。事实上,坊间关于保险公司绕道投资房地产、路桥设施的传闻一直不绝于耳。
这种投资冲动与保险业近年来的发展不无关系。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很多寿险公司的万能险比以往大幅增加,其一般情况下结算利率目前高于3%。此外,对于投资连结产品,客户的保险利益是与独立投资账户的投资业绩直接挂钩,因此,对投资运作的水平和资金的保值增值有很高的要求。因此,保险公司普遍反映提高收益率的压力相当之大,保险业新增资金的大幅增加更令压力有增无减。
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也指出,部分保险公司尚背负大量利差损未能化解,保值增值压力尤甚。
从资产负债配比看,中国保险公司普遍资产平均期限较短,负债平均期限较长,结构不甚合理。
中国人寿股份公司一位负责资金运用的人士表示,如能适当增加房地产和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将有利于提高资产负债匹配。因为目前的投资品种除银行存款和债券,期限都相对较短,而银行利率和债市的低迷则令收益率的提高大打折扣。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则表示,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品种,其投资回报率虽算不上惊人,但一般风险较小,具有比较优势。
除此之外,随着国有银行的上市大热,保险公司对银行的投资冲动也与日俱增。
2005年年底,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获准分别拿出100亿元资金成为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战略投资者,此举令保险业感到相当震动。事实上,在2005年11月工商银行股份公司成立大会上,也不乏保险公司老总的身影。只不过,落花有意,大门也并未向其敞开。
据记者了解,此前数月,保监会便为此事向有关部门进行斡旋,结果是得到了否定的答案。有关部门认为,之所以接纳社保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主要是考虑其作为国家战略储备基金的特殊地位。
中国人寿幸运地搭上了建行上市的班车,不过,这只是决策基于其历史包袱给出的一个优惠政策而已。在中国人寿上市之前,为了化解历史上的巨额利差损,中国人寿与财政部建立了一个数千亿元的共管基金。考虑到这一笔战略资金的保值增值,在保监会的极力推动下,最终有关部门特批其参与了建行的IPO投资。
在金融企业之外,据记者了解,保监会也正在谋求促成保险公司投资工业企业和其它中小企业的有关事宜。
制度有待完善
尽管保险公司热望殷殷,但业界对于保险资金扩大投资渠道之举仍多持谨慎态度。保监会资金监管部门一位官员就向《财经》指出,虽然目前保险资金扩大投资渠道具备了一定条件,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完备制度,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尽可能规避投资的风险。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徐建军也称,投资渠道虽然越开放越好,但具体操作起来却很复杂,因为这涉及监管体系、交易平台甚至一些基本认识问题。从长期来看,对于投资的比例控制、公司的信用评级、动态的管理跟踪等都需配套,才能防范风险。
目前,保监会在放开投资渠道的政策中,也体现了额度控制和资格限制的思路。据了解,《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限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资金上限,即按成本计价,投资于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可投资的基础设施,被明确限定为水务、交通运输、能源、市政等项目。这与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基本吻合。
到目前为止,保险公司投资基础建设的投资方式初步确定为信托模式,“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有关信托资质问题、具体操作流程等问题,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解铃还须系铃人。业界对中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放开的疑虑,更多地来自对于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担心。
近年来爆发的证券公司委托理财案件中,债权人中就不乏保险公司的身影。在当前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环境下,保险公司倘若不能尽快提高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监管部门倘不建立完备的监控体系,其飞速增长的保费收入正在成为其自身难以掌控的负担。
⑥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
(五)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定期审计安排;
(六)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七)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九)最近2年连续盈利;
(十)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具有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
(三)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未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未办理以信托等方式变相负债的业务;
(四)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条件。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说明;
(四)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控手段、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七)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承诺书;
(八)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十)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十一)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十二)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尽职调查报告;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从管理资产规模、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和投资计划的项目选择、风险控制、托管安排、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受托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正式签订的有关合同,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四)与项目方签订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约定项目方书面承诺接受独立监督人的监督并为独立监督人实施监督提供便利;
(五)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确保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超过投资计划授权额度的指令,必须征得独立监督人的书面认可;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或者委托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事宜,完成财产转移手续,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项目管理运营情况;
(十一)持续管理和跟踪监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情况,要求项目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六)受益人大会实质性变更投资计划的,及时将有关投资计划变更的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受托人:
(一)受托人违反受托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受托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项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应付收益和投资计划财产;
(四)受托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项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将投资计划财产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八)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受托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机构中任职;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⑦ 从财政政策类型角度谈谈你对中国现阶段财政基础设施投资的看法,急急急急!
扩大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既是医治经济紧缩的救急良药,也是积累长期经济增长后劲的有效举措。但是,财政对基础设施的投资也有一个优化和合理选择的问题。本文认为,只有在投资领域、融资方式与体制等方面进行科学地选择与安排,才能实现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最大经济效益与社会福利后果。我国经济发展的指标显示,进入90年代中期,国民经济已开始从短缺经济转为结构性的过剩经济。为了拉动经济增长,扩大投资、启动内需的需求治理政策便成为宏观调控的主旋律。199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即通过扩大政府公共投资来增加投资需求,带动消费需求的增长,目前已初见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欠帐太多,加之投资体制改革的滞后,现有的投资仍不能为日益增大的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供有效的供给。在现有的财政投资中,由于我们对财政职能的转换方面的理论积累相对薄弱,实践中仍不能抵御旧体制的惯性冲击,使投资不能产生理想的预期经济效益。因此从理论上探讨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亟待解决的问题,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试从这方面提出自己初浅的看法。一、财政投资基础设施产业最适领域的界定和行业选择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最适领域的界定和行业选择,是首先应解决的问题。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只有单一的政府投资渠道。无论是新增的基础设施投资,还是对原有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都完全由财政拨款来满足。这种投资体制,一方面造成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匮乏,财政枯竭,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基础设施有效供给的严重不足和有效需求日益增长的尖锐矛盾,使得反映我国基础设施拥有水平的许多指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人均发电量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只是平均水平的一半,城市平均污水处理率只有10%,电话的普及率也很低。这些情况表明,中国的基础设施产业欠帐较多,它在未来需要有个大发展,以满足国民经济增长的需要。可是,政府的财力又十分有限。根据联合国的推荐,基础设施投资额占GDP的比重应为3-5%,而我国在1953-1983年这一比重仅为0.37%,近几年也只有2%。目前,在财政还要承担大量的体制改革成本的条件下,基础设施建设完全依靠财政增加投资来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是很难办到的。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一方面必须扩大投资渠道,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另一方面,更要优化投资结构。由于基础设施产业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未来财政投资的重点仍然是基础设施领域,但不能是全部。因此,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这首先就需要明确界定财政投资基础设施的最适领域。一般地说,基础设施产业按照其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程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完全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如电力传输、有线通讯、城市的雨水排放系统、城市街道照明和绿化系统、环卫环保和防灾系统。这些产品生产的增加,并不引起边际成本的增加,其个人使用也并不排除他人的使用。二是具有完全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如出租汽车,无线传呼等。三是具有不完全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混合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如一座桥梁,在不过分拥挤的条件下,增加一辆车的通行并不增加边际成本,故具有非竞争性,但要阻止辆通行设一个岗就可以做到,所以又具有排他性。有的物品具有竞争性而不具有排化性,如私人建造一座花园,即使设置围墙,也不能排除路人闻到花香并享受净化空气的好处。上述三类物品,因性质不同,提供方式和途径也不大一样。私人物品可完全由市场提供。因为市场交换要求客体的可分割性和利益边界的精确性,而私人物品具备了这个要求,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的交换来提供。而公共产品,它的需求和消费是公共的或集合的,其享用一般是不可分割和无法量化的,利益边界也无法精确计算。假如由市场来提供,每个消费者都不会自愿掏钱去购买。可见,市场只适合提供私人物品和服务,对提供公共物品是失效的。所以对纯公共物品的提供是政府投资的最适领域。至于混合的物品,它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性质,可以采取公共提供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的方式。最终采取哪种提供方式,取决于税收成本和税收效率损失同收费成本和收费效率损失的对比,即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解决。综上分析可知,对于生产和销售纯公共产品的基础设施领域,必须由财政投资来发展。因为这些产品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公众不可能且不应该通过生产交换来获得,而只能通过政府安排支出来满足。对财政投资基础设施最适领域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使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实施时,不至于发生“挤出效应”,保证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不断增长。实际上在1998年下半年,启动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也发生了一些“挤出效应”,主要是财政政策扩张时,适当的投资领域界定不清,项目预备不充分,出现了抢项目的情况,挤出了一部分外资预备投资和地方政府自筹的项目。对于纯粹的私人产品的基础设施领域,原则上财政要退出,完全由市场提供。至于一些准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根据我国的目前情况仍然要保证适度的财政投资。这些领域可以采取三种投资方式:一是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采取社会化的投资形式,主要是一些大型的公共工程,财政可采取参股的形式投资。二是可以利用外资,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外商对基础设施投资,对微利和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财政可通过贴息和风险担保形式投资,以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回报率和减少风险。三是在条件成熟时,鼓励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公共基础设施,财政可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财政对这些准公共产品的投资形式,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二、财政投资基础设施产业最佳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选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作为计划资源配置的重要部门,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建设的支出,其中也包括了全部的基础设施投资支出,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高达30%以上,由于当时财政收入主要是来自税收和国企的利润上缴,没有债务收入,因而基础设施的投资直接反映在国家预算中的经济支出项目上。改革开放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开始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让利,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开始下降,1996年已下降到11.57%的最低点。另一个变化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实现体制的转轨,开始建立了国债制度。1981年开始发行国债,到1998年底内债余额已达7,100亿元,预计2000年可达11,311亿元。因此,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形式也必然发生变化。一般地说,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包括:财政资金、银行的信贷资金、外资和向社会集资。就财政资金来说,可有预算内、预算外和国债资。下面,我们重点分析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最佳资金来源与形式。对于生产和销售纯公共产品的基础设施领域,必须采取财政预算内的直接支出形式,它的资金来源应主要是税收和规费收入。这种资金来源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与纯公共产品提供的性质是相吻合的。因为征税虽然是可以精确计量的,但公共产品的享用是无法量化的。所以,纳税人的负担与纯公共物品的使用之间的关系缺乏精确的经济依据,使得这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只能通过国家税收收入来弥补,免费向社会提供。对于大多数准公共物品的投资要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方式。财政投资的重点是为基础设施提供基础条件的部门,其最适的资金来源是国债资金。因为国债资金也是国家可支配的资金,毫无疑问应该投向那些私人无力承担或不愿意承提的公共工程项目。但国债资金又与其他财政收入在性质上不同,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假如将它投到那些完全无法收回成本的纯公共产品项目上,势必造成国家未来偿还债务的压力,很可能使国债资金陷入借新还旧的不良循环之中,国债资金的这种投向即不符合还本付息的使用原则,也不能使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我国目前财政对国债的依存度较大,1997年当年的发行额占中心财政支出的比重达70%以上,还本付息占中心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达26.9%,因此必须考虑国债的投资收益。实际上1995年底,我国国债余额的3,300亿中的80%是投在财政性的建设领域,主要是这些准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1998年下半年,财政对四家商业银行增发的1,000亿特种国债也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于我国目前国债余额还仅仅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今后,国债发行还有很大的潜力,因此,要很好的探索国债的最佳投资领域,建立合理的国债结构,既包括期限结构,又包括收益结构,安排好盈利、微利和无利项目的投资比例。建议国家可考虑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国债基金,专门用于准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投资,这样既保证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不断增长,又使国债资金运行于良性循环之中。财政投资基础设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纯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形式。而准公共产品领域可采取间接投资形式,这些形式包括财政资金的参股和控股形式,财政贴息,对各种基础设施项目的风险担保和补偿。这些间接的形式,可以用较少的财政资金支持和推动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三、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治理体制的改革和投资效率的提高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最适领域是私人不愿意和无力投资的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生产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投资可以不计成本,不讲效率,非凡是用国债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还要考虑增殖性问题,以保证到期偿还。因此,必须改革现有的基础设施治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率。具体地说,应注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改革基础设施企业的经营方式,建立内在的激励机制。过去,政府拥有和经营几乎所有的基础设施,其理由是它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涉及到的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垄断。这种经营方式和治理体制,使得基础设施的提供者缺乏内在的激励机制和外在的竞争压力。投入产出不需核算,使用者的满足程度无需顾及,经营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负责提供基础设施的企业没有为其顺利运营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上的自主权。因此,必须在组织上和治理体制上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使生产和经营基础设施的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使其经营方式多元化,运营原则商业化。对生产纯公共产品的基础设施企业,可以继续采取国有国营的方式。因为这些部门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累积了大量的沉淀资本,增加一个单位的产出,其边际成本为零,生产经营具有规模性或称自然垄断性特点。这样的部门,由一家或几家国有企业垄断经营,能减少单位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采取国有国营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以防止自然经济垄断导致行政垄断。改革的第一步是将政府的一个部门转变为国有企业,使其与政府明确脱钩,并赋于经营自主权。这一步改革我国已进行并卓有成效。第二步是对这些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使其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成为市场的主体。公司化的直接益处是建立商业化的会计程序,明确运营成本和收益,使国有企业和政府的成本与收益更具透明度。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后,还必须引入激励机制,通过政府与这些企业签订经营协议,激励这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为提高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也可以将国有的基础设施企业交给民营和私营。国有民营和私营可通过租赁和特许权的方式,即公共部门可以把基础设施的经营(连同商业风险)以及新投资的责任委托给民营和私营。也可以采取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的方式,政府把由国有单位承担的某一重大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经营和维护的责任转给民营和私营,使其在某一时期内(称为特许期),对此项目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并设法偿还所有债务,获得预期回报。特许期过后,将所有权再转给国有企业。2、制定恰当的政策法规,创造有效竞争的制度机制。由于大多数基础设施行业,具有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和规模经济的特点,使它们缺少竞争活力。这就使政府的政策制定者总是面临着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两难选择,必须很好地协调二者关系。政府在制定有效竞争政策时的基本思路应该是:首先区分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分别制定不同的有效竞争策略。对于自然垄断业务,建立模拟竞争机制的治理体制,即通过经营许可证制度和恰当的定价策略,提高其竞争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对非自然垄断业务,可完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样才能使整个基础设施产业处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状态。3、以经济原则为基础,建立高效率的价格治理机制。过去我国对基础设施产业的价格治理,采取从低定价的原则。大多数产品的价格都低于其边际成本,违反效率原则。因此,改革基础设施产品价格的治理体制,是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手段。价格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经济效率为准则,根据公众的承受能力以及分配体制的改革,使其既反映价值又反映供求,既具有刺激企业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功能,又不损害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分配效率。我们在制定基础设施产品定价策略时,可借鉴英国政府的做法。英国政府对基础设施产业价格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行最高限价模型,即RPI-X价格治理模型。RPI为通胀率,X为政府对企业所规定的生产效率增长率。最高限价模型,可以促使企业自觉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积极地进行技术创新和加强企业治理,使生产效率的实际增长率高于政府规定的X值。这种价格治理体制,既对企业有内在激励机制,又使价格控制在政府期望的范围内。4、整体规划协调发展,降低基础设施建设的社会成本。许多基础设施企业有一些共同需要,如电力、邮电、自来水、燃气等部门都要使用地下管道。过去,由于各自为政,许多城市每年都需要挖开大小上百条路,挖了填,填了又挖。这种重复建设一方面增加了基础设施整体建设成本,另一方面又影响了城市交通、环卫和市政治理,是城市建设和治理的一大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政府应考虑从共同使用地下管道的有关行业中,筹集一笔共同基金,组建地下管网公司,对地下管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治理。在电信业中也存在此类问题,是否可由政府牵头,将公用网和专业网进行统一协调和共同建设,这样就会大大节省网络建设的社会成本。在交通运输方面,政府应做好各运营企业的协调工作,以利于对现代交通进行综合治理。
⑧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为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非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遵守投资计划的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权份额的受益人提议召开。提议的受益人可以担任召集人。召集人至少应当提前30日将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
(二)每一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受益人大会应当有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受益人出席方可举行。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大会作出转换投资计划管理方式、更换受托人、托管人及独立监督人、提前终止或者延期投资计划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执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都可以提议召开并负责召集临时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或者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
(二)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四)推举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会召开、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和到期投资计划财产;
(六)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七)选择、更换独立监督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
(八)监督受托人及项目方,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存投资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二)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办理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手续,告知投资计划其他受益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接受其他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权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⑨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及时将受托人超过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通知相关当事人,取得独立监督人认可后执行;
(六)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七)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八)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九)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项目进展、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十二)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三)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四)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托管人。
第五十六条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五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⑩ 保险资金和社保基金的投资,对于投资周期,本金流动性,投资回报率一般的要求是什么
投资渠道逐步放开 保险投资瓶颈难破
业界对中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放开的疑虑,更多地来自对于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担心
岁末年初,保监会依照惯例,往往会推出一些针对保险公司的利好消息。然而,诸多保险公司一直在期盼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两份文件,并没有如预期出台。
2005年12月15日,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首推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元”和“建元”的发行中,保险公司依然未获得官方的投资许可。此前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曾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有待保监会另行发文规范。
事实上,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对保险公司的放开事宜,保监会的有关文件草案早已上报高层,最终仍受制于这一产品自身的规范性。具体的症结在于,税务总局与人民银行在征税问题上争执不下;因此,尽管相关试点已经推开,但缴税方式仍未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这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其投资的放开。
除了资产证券化,保险公司觊觎已久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亦未有实质进展。目前,《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均已上报高层部门进行审批。由于部门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高层对于保险业扩大投资渠道亦有不同认识,因此仍需时间磨合。在保监会的极力撮合下,前者近期有可能先行一步推出。
渠道难开
自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放开投资渠道的努力可谓频繁。
以往,保险资金只允许银行存款、购买债券;2004年中便可以投资基金,而后又放开其间接进入股市;2005年还批准了保险资金可以独立席位直接进入股市。2005年,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余额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9月中旬,保监会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后,已允许保险资金在境外运用,并可适量投资红筹股。
即便如此,与成熟市场的保险企业相比较,中国保险业的投资渠道仍嫌偏窄。一家国内大型寿险公司有关人士抱怨,寿险公司要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又要完成保值增值的任务,还要适时与高负债匹配;目前债市和股场普遍低迷,银行资金充裕,利率偏低,情况并不乐观。
中国保监会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5年1月到9月,全国保费收入达3778.76亿元,同比增长13.1%。截至9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13071亿元,比年初增长了25.8%;其中,债券投资6690.4亿元,银行存款4994亿元,两项超过可用资金的60%;证券投资基金1062.4亿元,股票(股权)投资仅98.7亿元,小于保险业可用资金的1%。
相形之下,这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5年出版的《保险业统计年鉴1994-2003》上公布的欧美等国的保险投资状况相去甚远。以美国为例,2003年其保险业的投资分布为债券70%,股票11%,抵押贷款7%,无抵押贷款3%,房地产1%,其它投资8%,分布相当广泛。
不同投资结构直接反映到收益上。统计显示,2000年-2003年的四年中,中国保险业的投资平均收益率仅为3.54%。目前有业内人士预测,2005年的收益率应该为略高于3%的额度,同样远低于欧美国家保险市场10%左右的收益水平。
“保险公司在做投资时,强调的是资产与负债相匹配。所以保险业注重优化投资,即在预测的投资时间内达到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又保证一定的资产流动性。”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Prudential Financial)年金产品发展部精算经理潘蔺对《财经》说,为了实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保险公司通常使用现金流匹配(Cash Flow Matching)或存续期间匹配(Duration Matching)两种办法;根据不同的险种,设置不同的投资。
“比如人寿险,保单的周期较长,产品受利率的影响较大,通常使用存续期间匹配方法,购买与之相匹配的是中长期债券;车险保单的周期较短,基本不受利率影响,可以考虑别的投资工具。”他说。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郭晋鲁对国内投资与资产的不匹配颇有感触,“比如,我们对客户承诺6%的回报率,但是目前在国内买到的五年期债券的回报率只有3%;又比如,我们对客户的负债是20年的负债,但是国内市场上,期限长达20年的债券很少。”至于外国保险公司为锁定风险进行的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对于中国的保险公司而言,更远超出了其风险控制能力范围。
保监会有关官员对《财经》表示,在没有获得高层首肯、同时有关规定尚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在保监会的现有政策框架内,对于超过目前投资渠道范围的投资申请,保监会一律没有权限予以放行。
投资憧憬中国保险公司拓宽投资渠道的愿望素来十分强烈。事实上,坊间关于保险公司绕道投资房地产、路桥设施的传闻一直不绝于耳。
这种投资冲动与保险业近年来的发展不无关系。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很多寿险公司的万能险比以往大幅增加,其一般情况下结算利率目前高于3%。此外,对于投资连结产品,客户的保险利益是与独立投资账户的投资业绩直接挂钩,因此,对投资运作的水平和资金的保值增值有很高的要求。因此,保险公司普遍反映提高收益率的压力相当之大,保险业新增资金的大幅增加更令压力有增无减。
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也指出,部分保险公司尚背负大量利差损未能化解,保值增值压力尤甚。
从资产负债配比看,中国保险公司普遍资产平均期限较短,负债平均期限较长,结构不甚合理。
中国人寿股份公司一位负责资金运用的人士表示,如能适当增加房地产和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将有利于提高资产负债匹配。因为目前的投资品种除银行存款和债券,期限都相对较短,而银行利率和债市的低迷则令收益率的提高大打折扣。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则表示,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品种,其投资回报率虽算不上惊人,但一般风险较小,具有比较优势。
除此之外,随着国有银行的上市大热,保险公司对银行的投资冲动也与日俱增。
2005年年底,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获准分别拿出100亿元资金成为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战略投资者,此举令保险业感到相当震动。事实上,在2005年11月工商银行股份公司成立大会上,也不乏保险公司老总的身影。只不过,落花有意,大门也并未向其敞开。
据记者了解,此前数月,保监会便为此事向有关部门进行斡旋,结果是得到了否定的答案。有关部门认为,之所以接纳社保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主要是考虑其作为国家战略储备基金的特殊地位。
中国人寿幸运地搭上了建行上市的班车,不过,这只是决策基于其历史包袱给出的一个优惠政策而已。在中国人寿上市之前,为了化解历史上的巨额利差损,中国人寿与财政部建立了一个数千亿元的共管基金。考虑到这一笔战略资金的保值增值,在保监会的极力推动下,最终有关部门特批其参与了建行的IPO投资。
在金融企业之外,据记者了解,保监会也正在谋求促成保险公司投资工业企业和其它中小企业的有关事宜。
制度有待完善
尽管保险公司热望殷殷,但业界对于保险资金扩大投资渠道之举仍多持谨慎态度。保监会资金监管部门一位官员就向《财经》指出,虽然目前保险资金扩大投资渠道具备了一定条件,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完备制度,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尽可能规避投资的风险。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徐建军也称,投资渠道虽然越开放越好,但具体操作起来却很复杂,因为这涉及监管体系、交易平台甚至一些基本认识问题。从长期来看,对于投资的比例控制、公司的信用评级、动态的管理跟踪等都需配套,才能防范风险。
目前,保监会在放开投资渠道的政策中,也体现了额度控制和资格限制的思路。据了解,《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限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资金上限,即按成本计价,投资于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可投资的基础设施,被明确限定为水务、交通运输、能源、市政等项目。这与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基本吻合。
到目前为止,保险公司投资基础建设的投资方式初步确定为信托模式,“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有关信托资质问题、具体操作流程等问题,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解铃还须系铃人。业界对中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放开的疑虑,更多地来自对于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担心。
近年来爆发的证券公司委托理财案件中,债权人中就不乏保险公司的身影。在当前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环境下,保险公司倘若不能尽快提高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监管部门倘不建立完备的监控体系,其飞速增长的保费收入正在成为其自身难以掌控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