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请注意“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可以说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之间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我国在新股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允许战略投资者在发行人发行新股中参与申购。主承销商负责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每一发行人都在股票发行公告中给予其战略投资者一个明确细化的界定。具体来讲战略投资者就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
Ⅱ 战略投资者具体怎么定义
什么是战略投资者:
所谓战略投资者就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专才优势属,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
战略投资者必须具有较好的资质条件,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核心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等,有较好的实业基础和较强的投融资能力。
近些年股市中时常引用“战略投资者”一词,就是指把这些有实力的资金吸引到股市中来,以作为长期投资的基石,但就目前来看并不成功。
Ⅲ 天使投资者占多大的股权比例是合适的
股份比例在没有其它投资人进来的情况下是一样的,收益要看公司运内营情况而定,一容般在还没有上市的情况下只有年终分红的方式获取,也有不分红的,也就是不没有收益,收入全部用作公司发展上,公司股东的收益只有基本职位工资,股权退出的收益要看当时公司市值的多少而定,市值的40%加上投资几年中的分红就是股东退出的所有投资收益了。一般股权退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IPO,另一种是被收购,当然还有其它的退出方式,但都不太可取。
原始股份的分配是没有一定标准的,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需求技术层面较大的可以技术入股分配到一定的股份比例,技术含量低的就比较少或者没有,技术入股的股份由其它投资者分摊。
后期融资需要先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再加上投资者投入资金的总和,计算出投资人的占股比例。
如:企业评估为800万元加上投资人的200万元总和为1000万元,投资人占股比例为20%。再加上投资人提出要预留出10%的期权池,剩下的70%才是原来股东的股份。也就是说原来的100%已经受到了稀释减少为70%,如果原来的比例为50%:50%的话现在只有35%:35%。
Ⅳ 公司经营几年后想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新的战略投资者在公司需要投入的钱怎么计算,所占份额该怎么计算
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取决于上市与否)和资本公积
份额按大家签的合同来~
Ⅳ 什么是机构投资者什么是战略投资者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定义,投资者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是与个人投资者相对的一个概念,即按投资者的性质进行分类,当证券持有人是自然人时,称该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当证券持有人是机构时,称该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目前,国内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一般法人机构。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较为规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可以进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并实行专业化管理。 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投资者应具有较好的资质条件,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核心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等,有较好的实业基础和较强的投融资能力。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件发行字 [1999]94号)的规定,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法人。询价制度出台后,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但在中国证监会其他法规中尚没有战略投资者的定义。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要求,战略投资者应达到五个标准,即:投资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 5%、股权持有期在三年以上、派驻董事、入股中资同质银行不超过两家,以及向中方银行提供技术和网络支持。 从国外风险投资机构对战略投资者的定义来看,一般认为战略投资者为 :能够通过帮助公司融资以及提供营销与销售支持的业务或个人关系增加投资的价值的公司或个人投资者。 从上述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有关定义来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有关协议,承诺向其提供一定的业务支持;而机构投资者则为一般投资性质,与发行人没有直接联系,也没有明确的长期持有安排。国内战略投资者一般是指法人投资者,没有个人投资者,而国外对此没有这样的限制。
Ⅵ 原始股东,企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成本如何计算
哥们,你计算这个有意思不。股市玩的是博傻,看谁能卖的更高价,和成本有个屁关系啊。如果原始股东知道后市会跌,或者发生了巨大变故,就是亏本也照样卖
Ⅶ 什么是“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具体来讲战略投资者就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内,能够促进产业结容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
(1)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拥有促进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实力。
(2)长期稳定持股。战略投资者持股年限一般都在5-7年以上,追求长期投资利益,这是区别于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首要特征。
(3)持股量大。战略投资者一般要求持有可以对公司经营管理形成影响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进而确保其对公司具有足够的影响力。
(4)追求长期战略利益。战略投资者对于企业的投资侧重于行业的战略利益,其通常希望通过战略投资实现其行业的战略地位。
(5)有动力也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战略投资者一般都希望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通过自身丰富先进的管理经验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Ⅷ 什么叫战略投资者
你好,战略投资者,从名称上看也是某一类型投资者,但是战略投资者一般是企业,投资对象是另一家企业。战略投资者的官方定义是指符合国家法规、与发行公司合作且业务联系密切、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战略投资者在签署下协议后,对发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一定的话语权,并且通过战略投资者自身的资金、技术、资源等优势,帮助发行公司发展,促进发行公司的各方面实力增长。比如去年9月,国内券商企业中金公司引入腾讯为战略投资者,就是看中了腾讯理财通的团队及其流量入口,为中金公司的业务转型和发展提供协助;而成为中金公司战略投资者的腾讯,除了对中金公司的战略方向等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在另一方面,因为中金公司拥有全牌照业务,所以腾讯相当于变相获得了境内券商牌照,拥有合法进行证券活动的资格。
战略投资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内向本公司提供燃料及运输服务一次性交易总额在 3亿元以上的法人;
2.自公司成立以来向公司一次性收购或出售资产(或股权)经评估或审计确认的交易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法人;
3.自公司成立以来在证券市场与本公司发生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行为一次性交易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法人;
公司将根据符合上述要求的战略投资者与本公司业务关联的重要性以及往来业务量两个标准最终确定不多于三家战略投资者,同时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数量最多不超过10,000万股。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
Ⅸ 引入战略投资者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
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分析 (一)上市公司配股融资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检验 从理论上讲,配股是向公司的原有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发行股票,如果全部股东都全额认购,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不会发生变动。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往往会放弃配股权。因为在国有股股东配售的股份仍是非流通股份的情况下,国有股股东若与流通股股东按照相同的价格配股,容易造成股东资金的沉淀,其结果自然是国有股股东不愿意参与配股;再就是有的国有控股股东在发起成立股份公司时,已经将资产全部投入,配股时根本无力参配。而在非流通股股份普遍放弃配股权的同时,流通股的配股往往由券商进行“余额包销”,所以一般都能够全额参配。在这样的条件下,势必造成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相对上升和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对下降。 2000年沪市上市公司中实施配股的有82家,在此其中只有13家公司国有股股东实现了全额参配,其余69家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均部分或全额放弃了配股权。我们对这69家公司配股前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的变动情况进行了考察,以分析国有股放弃配股权对股权结构变动的影响情况,并进行了公司配股前后股权结构变动的配对T统计检验,以查明这些公司在配股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是否显著。见表2。 表2配股前后流通股所占比例变动的检验 项目 样本个数 最小值 最大值 均值 标准差 配股前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69 0.19 0.69 0.354 0.112 配股前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69 0.22 0.7 0.405 0.114 T值(双尾检验) 19.043 显著性水平 0.001 结果表明,由于持有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放弃配股权,使得这些上市公司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相对上升,平均上升了5.1%(即0.405—0.354);与此相对应,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平均下降了5.1%;进一步,配对样本检验结果也显示配股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显著(显著性水平为0.001,双尾检验)。 (二)上市公司转配股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检验 转配股是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的股份。而放弃配股则是指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既不参与配股,又不将配股权转让与他人的情况。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4月5日发出的《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1)有能力配股时不能放弃,以防持股比例降低;(2)在不影响控股地位时,可以转让配股权;(3)配股权转让的限制及通过购买配股权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办法,均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发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指出:“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转配股这种做法在1995—1997年间最为集中,1998年停止。由于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转让配股权后,转让的部分不得上市流通,因此,随着上市公司送股、转股和配股的实施,待处理转配股的总数逐渐增大。我们对96家转配股的沪市上市公司由于转配而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动进行了统计分析,从中能够看出转配股份对股权结构的影响程度。见表3。 表3 转配股前后股本结构变动的检验 项目 公司数 级差 最小值 最大值 均值 标准差 转配这前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 96 0.52 0.45 0.97 0.68 0.13 转配上市后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 96 0.61 .032 0.93 0.59 0.13 T值(双尾检验) 10.99 显著性水平 0.00 结果显示,转配股使非流通股份(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平均降低了9%(即0.59—0.68),配对样本的T检验表明转配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显著(显著性水平为0.00,双尾检验)。从股权结构角度分析,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的配股权还是允许转配为好。这是因为,在允许转配的情况下,股权结构的变动程度要明显强于仅仅是放弃配股的情况;进一步分析,如果允许将配股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投资者,将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极为有利。 (三)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检验 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除配股之外的另一种再融资方式,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沪深上市公司增发了A股。1998年5月,龙头股份和深惠中5家纺织业上市公司开创了增发A股的先河,之后,新钢钒、上海医药相继增发。1999年,上菱电器东大阿派几家电子类上市公司也完成了增发,并且在发行方式上进行了创新。2000年,吉林化工、、南通机床等公司进行了增发。到2000年底,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已经达到了35家。增发新股与配股的区别在于前者面向所有投资者,后者只面向公司现有股东。增发新股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既面向公司现有股东也面向所有新的投资者,在1999年的增发中,还引进了战略投资者的概念。